文力:利益群体显性化:利益表达和均衡的有效机制

——多元利益集团是和谐社会的“内生”变量之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36 次 更新时间:2005-06-30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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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力  

[摘 要]在中国社会转轨时期,在利益格局分化条件下,多元利益集团的缺位是不同利益群体利益表达失衡和利益格局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构建多元利益集团,尤其是构建弱势群体的利益集团是实现利益表达均衡和利益格局均衡的有效社会和政治机制之一。在当代中国,利益集团作为和谐社会的内生变量之一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关键词] 利益集团 利益表达 利益均衡 政治参与

在社会利益格局分化和失衡的条件下,不同利益群体的存在是一个基本事实。所谓利益群体的显性化,即不同利益取向的公众构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在社会秩序和制度的约束下,利益集团以政治参与者的身份作为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的有效机制,使社会张力保持在可控制的限度内,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运行和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理所当然地必须代表全体公众的利益,并且通过各种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使社会的利益格局达于均衡。政府代表全体公众的利益其前提是全体公众的利益能够充分表达,不同群体的利益能够被充分地反映。如果这一前提不具备的话,即便政府的动机决定了其应该代表全体公众利益,但在事实上恐怕难于成立。如果说政府必须代表全体公众利益是一个实证性问题的话,那么政府应该如何代表全体公众的利益就是一个规范性的问题了,这其中包含了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应该如何表达,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应该如何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在中国特定的社会利益格局中,对上述较为抽象的表述可以进一步具体表述为:弱势群体正在或者已经被边缘化,其利益要么难于得到表达,要么表达得不充分,缺乏影响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通道和手段,政府在信息非完善的条件下给出的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难于矫正社会利益格局的失衡。因此,是否有某种机制可以有助于改变这种弱势群体被边缘化的状况?有助于使不同利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更为充分,进而在不同利益充分表达的基础上,政治决策与公共政策能够在信息完善的前提下矫正社会利益失衡,进而实现社会利益的均衡。这就是本文研究的问题所在。

本文总的分析框架为:应该将利益群体显性化为利益集团,从而使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具备确定的形式和通道,为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信息更为完善的前提。利益集团的功能决定了其一方面可以有助于政府制定矫正社会利益失衡的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另一方面可以有助于政府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执行,由此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据此,利益集团可以被判断为和谐社会的内生变量之一。

本文的分析基于以下三个假设:其一,人们对“社会公正”具有共识。设立这一假定并非多余,因为以哈耶克为代表的经验主义的自由意志论者认为“社会公正”对于自由市场既没有意义,甚至是有害的。这一论断在“思想实验”领域或许是可以被证明的,但在实践领域,社会公正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能被忽视的问题。其二,利益集团是不同利益群体政治参与的形式和通道,而非政治斗争或政治冲突的工具和手段,即它的功能不是引发和加剧社会对立。其三,人们对利益集团的机理已知。

二、多元利益表达与均衡需要发展多元利益集团

在中国的制度变迁进程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市场机制作用的强化,社会公众的利益正在分化,有些人成为市场化的正收益者(这些人中其收益程度也表现为差异),有些人则成为市场化的负收益者。因此,在中国目前的社会阶层构成中,公众已经分别被纳入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失衡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中国的社会公正。

市场机制可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但无法矫正由自身引起的不同利益群体利益失衡等社会非公正问题。这意味着必须由某些社会和政治机制来矫正社会非公正问题。不同利益群体经常性、以有效通道形式来实现的利益表达即为矫正社会非公正的社会和政治机制之一。在不同利益群体可以进行博弈的现代社会中,利益集团具有利益表达和利益制衡的政治功能,因而利益集团是具体的社会和政治机制之一。

在中国制度变迁和市场机制作用强化的同时,社会机制和政治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却明显滞后,其表现之一为不同利益群体利益表达的失衡。在现实中,强势利益群体已经构成实质上的利益集团。他们结成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团体,有能力利用各种资源、以各种形式诉求自身利益,影响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其利益也充分被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所反映,因而其利益不但得到制度性的保障,而且利益在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激励下被放大。有些强势利益集团在某些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中,甚至有能力“俘获”政府,使政府决策具有明显的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导向和偏向。[1]

但在另一方面,弱势群体自身既没有资源,也没有能力利用各种资源,缺少各种正常有效的途径和通道来诉求其利益。他们在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往往被边缘化。弱势群体本来在市场机制强化的过程中其利益已经受损,而其利益诉求在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中又不能得到反映,则整个社会的利益格局会益发失衡。因此,在利益表达失衡的条件下,社会的利益诉求机制是严重缺损的。如果社会中相当数量的利益群其利益诉求无法通过有效的通道和途径表达,则政治决策与公共政策由于信息的不完善,使其不能充分反映社会的利益关系,则必然导致社会利益格局的失衡。而且,当弱势群体不能通过正常有效的通道和途径进行利益表达,往往甚至只能采取非制度化和非正常的途径来表达利益诉求,从而激化社会矛盾。

在当代中国,当强势利益群体在实质上已经结成利益集团,已经能够通过这种正常有效的通道和途径表达其利益。而构成各种弱势利益群体的公众仍处在孤立的个体或少数人聚合的分散状态,因此,弱势群体不能以利益集团的形式来进行利益表达,或者说,其利益要么难于得以表达,要么其极其分散的表达难于影响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为使中国社会的利益表达机制达于均衡,弱势群体显性化为利益集团是可选择的社会和政治机制之一。

依据政治学原理,社会的政治关系表现为三个层次,其一,人们的利益关系。政治关系似乎是形而上的,但其基础是形而下的,即人们的利益关系;其二,人们结成特定的利益集团。人们的利益表达是利益自我实现的内在要求。而利益集团是人们利益表达和利益实现的有效通道和途径之一,即具有相同利益取向的人们结成特定的利益集团,以表达其共同的利益。同时,利益集团较之公众个体或少数人聚合的利益表达更能够影响政治决策与公共政策,且利益集团对人们的利益表达具有整合和有序化的功能。其实,即便不通过利益集团,不同利益群体也会以其他形式进行利益表达。而利益群体采取溢出正常途径和制度范围的利益表达形式可能会引发种种社会或政治的非正常结局;其三,利益格局均衡。由于利益集团能够更有效地影响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使政府决策充分反映不同利益集团的意志,从而使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更易达于均衡(尤其在一方已结成利益集团,而另一方处于分散状态的条件下),因此,社会能够形成较为公正的利益分配格局。

合意的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应该是在不同利益的博弈和竞争中形成的。但不同利益能够得以博弈和竞争,首先依赖于各种不同的利益能否被充分地表达。这一命题决定了多元利益集团对于合意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意义所在。

在中国目前正在致力于的消弭社会断裂、阶层断裂、城乡断裂、贫富断裂的诸种努力中,将不同利益群体显性化为多元利益集团,尤其促使各种类弱势群体构成不同的利益集团,使其利益表达具备正常的、制度化的通道,与其他利益集团在对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中能够形成博弈和竞争,这对于促进社会利益格局的均衡是不可或缺的。

三、利益集团与和谐社会呈正相关

在中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由于社会利益格局的简单化和一致性,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形成是政府单一主体的行为。即便在我国制度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当社会利益已经分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公众已经明显区分为不同利益群体的背景下,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尚未将利益集团作为实现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的社会和政治机制之一。

无论典型市场经济国家抑或我国社会转型的实证都已证明,当社会运行与经济运行呈现为主体多元化时,政府单一主体已经无法单独处理社会和经济事务,也难于调节日趋复杂的利益格局。在这种背景下,公众和各种非政府组织必然会以各种形式和途径进行政治参与,发挥政府主体不可替代的作用。公众和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利益表达即是政治参与的形式之一。在规范的民主制度中,各种非政府组织即包括利益集团。

公众通过利益集团实现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具有价值和工具双重意义。

从价值意义的角度观察,利益集团使公众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政治参与。当公民以个体的形式进行利益表达和影响政治决策与公共政策时,其话语权和行动效应相对于其他利益群体和决策机构是极其不对称的。这意味着,公众实现政治参与并非必然以个人面目出现。当公民个体的利益表达和行动被整合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和行动后,就会使公民个体利益和行动聚合成“集体”利益和行动,与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形成均衡,并影响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就这一意义而言,利益集团成为公民实现政治参与的媒介,利益得以有效表达的通道,从而促进社会利益格局的均衡。“事实表明,较高水平的政治参与常常导致国民产品更平等的分配”。[2]

从工具意义的角度观察,利益集团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具有合法性。新公共管理理论表明,利益集团具有大量的“系统化的功能”(普罗斯,1986),这些功能的作用表现为:首先,它们促进了利益集团成员和国家之间的对话。利益集团在参与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形成的过程中,一般有其固有的表达方式。利益集团通过这些表达方式,使成员以对话而非对立的形式与国家进行沟通,进而影响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其次,使利益集团成员向国家和他们支持的政策提出的要求具有合法性。利益集团主要通过合法的手段和制度性的渠道来进行利益表达。因此,利益集团的成员是以合法的通道和途径来实现政治参与,而非通过利益集团制造政治对立与冲突。再次,管制其成员。在利益集团内部,成员除受法律等一般制度的约束外,还要受利益集团内部各种特定制度的约束,使其在被管制的条件下实现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这较之公民个人在利益集团外缺乏约束的条件下,其成员在给出行为时会更为理性和具有合法性。最后,对国家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提供帮助。由于利益集团参与了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制定,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充分反映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利益集团的成员会主动成为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执行者,而其行为会有助于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实施。利益集团的工具意义在更深的层次表明,公民是否能够通过合法手段实现政治参与,是判断一个社会民主化程度的重要维度。(王浦劬,1995)甚至是判断一个社会是否为民主制度的重要维度。

无论从利益集团的价值意义或者工具意义观察,利益集团的存在和行为无疑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内生变量之一。无怪乎一些国家的政府过去将利益集团视为异己,而现在则在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制定过程中,主动将利益集团纳入其中。甚至在某些领域没有利益集团时还要创立出利益集团。如在某些领域没有不同的利益集团的利益交锋与碰撞,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就缺少必要的信息。政府在该领域创立不同的利益集团则弥补了政府制定政策信息不充分的缺失。因此,在一些国家,利益集团、政府和立法机构的相互作用被称为“铁三角”,确实不无道理。

在我国,当阶级矛盾退出其政治关系的主导地位后,公众的利益关系凸现为社会的主导性政治关系。尤其当社会转型期利益关系出现较为严重的失衡状态时,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即如何使不同利益集团实现利益表达并力求利益关系均衡。因此,在中国的当代社会运行中,引入利益集团这一社会和政治机制是尤有必要的。

当然,在中国经历了长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期,各种民间力量和民间资源习惯上被视为政府的异己,包括利益集团在内的民间力量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长期处于被排斥的境地,不可能有存在的空间。至今,这种理念仍阻碍着包括利益集团在内民间资源和民间力量的存在和发展。但是,在中国已经逐步走入现代民主社会的进程中,整个社会无论从理论抑或实践上都应彻底摒弃这种不合于时代的旧理念,确立容纳利益集团在内的公民社会的新理念。

从更为现实的意义出发,中国目前最缺乏的是由各种弱逝群体构成的各种利益集团。在当代社会,强势利益集团在实质上已经形成,且利益表达、政治决策与公共政策对其利益的反映已经非常充分,而弱势利益集团则依然缺位,这不能不说是社会利益结构的又一种失衡。一个社会如果惮于弱势利益集团的存在和发展,那么这是值得深思的。

四、简短的结论

一、在中国的社会转型期,利益分化是正常的,但利益关系不能断裂。利益集团的存在可以使社会利益关系保持在合理的张力状态。

二、利益集团是不同利益群体实现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社会和政治机制之一,其功能在于使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在信息完善的条件下,充分反映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利益均衡,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

三、中国社会欲求得和谐有序发展,多元利益集团作为内生变量其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注释:

[1] 这在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和给出的行为中不难得到证明。

[2] 伊尔玛·阿德尔曼:《总结、结论和建议》。转引自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第227-22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

[参考文献]

[1][澳] 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 .2001.9

[2]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M] .2003.2

[3]姚洋.转轨中国:审视社会公正和平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2004.5

[4][英]尼古拉斯·巴尔.福利国家经济学.中国社会劳动保障出版社[M].2003.1

[5]李良栋、侯少文、刘春.新编政治学原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M].2001.4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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