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光清:中国的网络监督与腐败治理——基于公民参与的角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08 次 更新时间:2014-03-22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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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光清 (进入专栏)  


[摘要] 网络监督是网络时代普通公民参与腐败治理的新形式,已经成为舆论监督或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网络监督表现出明显的快捷方便、透明度高、安全性强、参与广泛等特征,能够在腐败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当前,网络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没有充分整合,应着力建设支撑网络监督的基础制度;网络信息并非都是真实可靠的,应加强对网络信息真实性的甄别工作;网络监督中会出现非理性行为,应加强对网民的教育和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

[关键词] 网络监督;腐败治理;公民参与


一、网络监督:公民参与腐败治理的新形式

1.治理、腐败治理与公民参与

治理(governance)是相对于传统的统治(government)而言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理论开始兴起,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同。治理理论打破了政府是治理的唯一合法力量的传统观念,认为治理的主体不仅应包括政府机构,还应包括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英国学者鲍勃·杰索普(Bob Jessop)认为:“尽管治理研究的理论基础更具多样性,在其早期的理论范式中也往往体现得并不充分,但是,一般来说,不同的治理方式都反映出市场—国家—社会三位一体的概念,这已成为研究现代社会的占主导地位的分析方式。”[1] 英国学者马克·怀特黑德(Mark Whitehead)认为:“治理可以理解为,作为一种凭借正式治理结构进行的治理过程,它不再主要集中于公共部门治理形式(议会、市政厅、公务员)的政治领域,而是不断吸纳从私人部门到公民社会的一系列利益关联者。”[2]

可以说,统治的主体是一元的,只有政党和政府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政党、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或普通公民,以及其他可以参与治理过程的行为者。张康之认为:“在社会治理的意义上,如果说农业社会的统治型社会治理已经成为遥远的过去,工业社会的协作治理也正在失去历史价值,那么随着我们走进合作的社会,与合作社会相适应的将是一种合作治理模式。这是因为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而使合作治理获得了产生的条件,同样,也是因为合作治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生成而使社会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3]这样,在治理过程中,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更加应当明确的是,在统治过程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表现出明显的上下级关系或者主动与被动的关系;而在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且还可以互相转化。这样,治理理论为普通公民参与治理过程提供了理论支持。

从治理理论出发,腐败治理的主体也应当不限于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还应当发挥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的作用,实行多主体的治理。联合国大会2003 年10 月31 日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序言中指出:“铭记预防和根除腐败是所有各国的责任,而且各国应当相互合作,同时应当有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的支持和参与,例如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的支持和参与,只有这样,这方面的工作才能行之有效”[4]。这里就表现出通过多主体治理腐败的思路和理念。

腐败治理的核心是强调腐败治理主体与治理措施的多元化,它可以克服传统腐败治理中过于强调国家(在中国,则是过于强调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作用而形成的治理主体单一和成本过高的问题,从而将腐败治理奠基于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上,有利于提高腐败治理的能力和效果。事实上,由于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社会现象,普通公民参与到对腐败的治理中,不仅可以有效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起到惩治、遏制和预防腐败的作用,而且可以提高公民对腐败问题危害性和严重性的认识,降低整个社会对腐败问题的容忍度,消除腐败文化滋生的土壤。

出于对中国制度变革和社会问题的关心,中国学者在西方治理理论出现后,就迅速将这一理论引入中国,并用于对中国问题的研究之中。[5]俞可平认为:“治理与统治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实质性的区别。两者的实质性区别之一在于,统治的主体只能是政府权力机关,而治理的主体可以是政府组织本身,也可以是非政府的其他组织,或政府与民间的联合组织。统治的着眼点是政府自身,而治理的着眼点则是整个社会。”[6]

将治理理论的理念运用到中国反腐败实践中,形成腐败治理的新思路有着十分重要和积极的意义。近年来,腐败蔓延的势头有所遏制,但腐败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最大的危险之一,必须采取有力的预防和惩治措施。对于中国的腐败治理而言,虽然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无疑仍然要发挥最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明显不应是腐败治理的唯一力量,必须重视并发挥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的作用,从而增强腐败治理的力度,并不断消除腐败现象产生的社会环境,形成全民反腐的新局面。

2.中国网络监督的兴起与发展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互联网进入中国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不仅对社会、经济、文化等许多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深刻影响着政治生活。随着互联网的扩展和网民数量的激增,互联网作为现代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为普通公民参与腐败治理提供了重要途径和渠道。从发生学意义上看,网络监督的发生源于网络技术进步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影响,以及普通公民对合法权益和政治正义的维护;从形态学的角度看,网络监督的类型可以分为揭露腐败问题、抨击腐败现象和预防腐败发生等形态;从过程论的角度看,网络监督的行动逻辑可能从虚拟空间走向现实空间,从话语行动走向实际行动,从而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网络监督作为一股强大的监督力量,为中国的腐败治理开辟了新的通道,必定会在中国腐败治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自从普通公民可以在互联网中自由活动开始,网络作为一种对社会生活影响力强大的媒介就不断呈现其强大影响力,网络监督的作用日益彰显。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网络监督在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方面具有其他监督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从而成为揭露、制止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方式。从孙志刚事件(2003年)、华南虎照事件(2007年)、南京“天价烟”事件(2008年)、浙江温州和江西新余“公务员公费出国旅游”事件(2008年)、浙江钱云会案(2010年)、西安药家鑫案(2010年)、陕西“表哥”事件(2012年)、范悦事件(2013年)、以及反复发酵的郭美美事件等等一系列案例中可以发现,数量庞大、无处不在的网民正在成为中国社会重要的监督力量,网络监督的作用正在不断强化。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发挥网络监督在腐败治理中的作用。2010年12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指出:“中国高度重视互联网在加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完善举报网站法规制度建设,健全举报网站受理机制及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为公民利用网络行使监督权利提供便捷畅通的渠道。”[7]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8]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作为一种反应快、影响大、参与面广的新兴监督方式,网络监督已经成为普通公民表达民意、维护权益、鞭挞腐败迅捷而有效的工具。

从中国社会运动的发展角度看,网络监督则是一场社会进步运动,它塑造着公共责任和公共道德,鞭挞着腐败问题和丑恶现象。有人将中国的网络监督比之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扒粪运动”。当时,美国一批记者和作家挖掘美国社会各个角落的阴暗面,从工厂到贫民窟、从童工到女工、从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到铁路公司的腐败管理,许多肮脏、悲惨和丑恶的社会现象被揭露出来。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挖苦揭露这些问题的记者们,称他们为“扒粪者”(muckraker,意为搜集并揭发丑事的人,尤指新闻记者,直译为“扒粪者”),而记者们欣然把这一称号接收下来,也自称“扒粪者”。“扒粪运动”激发了美国人的道德感和正义感,推动了美国社会的进步。当前,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迅速发展,许多中国网民正担当着“扒粪者”的角色,他们不断揭露中国社会的阴暗面和丑恶现象,使之曝晒于阳光之下,受到世人的强烈抨击和鄙弃。从长远看,这一行动也必然会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

3.网络监督在腐败治理中的运用方式

第一,网络举报。网络举报是反腐败的重要方式。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这是最早的官方网络举报平台。2005年1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首次公布了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网址,网络举报正式纳入了官方反腐渠道。200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举报网站进行了更新,因点击率过高,首日该网站一度陷入瘫痪。2009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统一开通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刚开通就收到了大量举报信息,其中有效举报的案件非常多。2013年4月,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中国广播网等各大中央重点新闻网站,以及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主要商业网站,在显要位置推出“欢迎监督,如实举报”的“网络监督专区”。网民可以通过此类专区向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提供违法、违纪线索,进行举报。这样,中国已经形成了非常完善的网络举报系统,网络举报成为普通公民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反腐线索的重要途径。

第二,网络曝光。网络曝光就是网友通过新闻跟帖、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短信等形式“曝”、“晒”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这种曝光往往能够引起纪检部门的注意,并使腐败分子受到惩治,从而达到反腐败的目的。近年来,网民们利用网络平台,曝光了不少腐败现象。在许多网站的论坛中,经常会出现被热炒的“黑幕”或“丑闻”。有些事件通过网络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轰动。例如,邓玉娇案(2009年)、杭州飙车案(2009年)、罗彩霞事件(2009年)、山西省临猗县磕头门事件(2009年)、“我爸是李刚”事件(2010年)、重庆“不雅视频门”(2012-2013年)等等。网络曝光往往使腐败分子无处遁形,并频频扳倒贪官,这增强了更多网民反腐败的勇气和热情,使越来越多的网民以此方式与腐败分子进行斗争。

第三,网络舆论监督。互联网最大限度地扩大了监督者的来源,调动了监督者的积极性,并在网民与政府、网民与官员、网民与网民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公开、平等和透明的原则。很多中国网民非常乐意在网上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交流看法,这样,网络就成为汇聚中国网民意见和思想、形成公共舆论的重要阵地。在2003年以来的不少重要网络事件中,网络舆论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特别可贵的是,在这些事件中,形成了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良性互动局面。一些腐败问题被网友揭露后,愤怒的网民们毫不客气地对其进行严厉批判,甚至启动网络“人肉搜索”,将更详细的细节和问题公之于众,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从而迫使相关机构不得不认真并迅速处理这些问题。


二、网络监督在腐败治理中的主要特征

1.快捷方便

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传统的监督方式大多是相关受害人或知情人通过邮寄举报信件、拨打举报电话或上访等方式向相关职能部门检举揭发腐败问题。互联网打破了传统监督方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障碍,加强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联系,架起了两者之间联系和沟通的“快速通道”,为普通公民在反腐败过程中发挥作用提供了非常快捷方便的媒介。任何人只要拥有具备联网功能的通讯信息设备,就可以轻松通过网络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并且成本远远低于传统媒体。通过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举报网站对腐败问题进行监督或举报,在网络媒体上对腐败现象进行揭露或曝光,都非常快捷方便,而且门槛极低。

在互联网上,一旦腐败问题被曝光,往往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使腐败问题被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这样,就很难将其隐藏起来。很多腐败问题一经曝光,相关部门就迅速进行了处理。作为一种新兴的监督平台和舆论阵地,网络的使用成本低,社会影响广,成为普通公民非常乐意使用的监督工具。网络监督实际上是开辟了全民监督的新时代,对腐败问题的监督成为全民共同的事业,极大地丰富了监督渠道和资源。网络监督让普通公民看到了治理腐败的希望,增强了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

2.透明度高

(此处删掉部分内容)开放性是互联网最根本的特性,整个互联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开放性意味着任何人都能够获得和发布各式各样的网络信息,意味着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都不能完全控制互联网。通过网络监督,党和政府可以借助普通公民的力量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机制和司法惩戒机制。当前,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有利于普通公民行使对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从而促进对腐败的预防和治理。

通过网络监督,可以打破信息垄断,有利于提高腐败治理的透明度,并净化滋生腐败的土壤。凯瑟琳娜·林德施泰特丹(Catharina Lindstedt)和尼尔·瑙鲁琳(Daniel Naurin) 通过对多方面具体而准确的跨国资料的研究表明,增强透明度可以有效减少腐败,增强政治体制的透明度是反腐败的有效途径。[9]中国大力推进电子政府建设也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并为减少腐败创造了条件。电子政府的推进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实施创造了条件,从而可以有效治理腐败。

3.安全性强

在当前中国,一般监察、纪委等机关都有自己的举报网站,同时有自己设计的软件来处理网络监督和举报信息。在网络举报过程中,通过举报人自设举报密码和系统自动生成举报编号,一方面可以防止他人查看举报内容,另一方面可以防止举报受理部门修改或删除举报内容,确保了举报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并且,举报信息一旦发送过来就会进入特定的加密服务器,任何人都难以截获,保密性很好。相关部门对于网络举报都有严格的保护举报人权益的制度措施。这样,就可以很好地保护举报人。

此外,还有一些网民会因为担心遭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而希望采取匿名举报的方式,这样,网络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之成为可能,并大大降低了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可能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激励了普通公民揭露腐败问题的积极性。当然,通过网络举报和曝光腐败问题,也不能完全避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甚至有网民还遭遇过“跨省追捕”的恶运。但是,相比使用传统手段,网络监督的安全性毕竟要高得多。同时,腐败最见不得阳光,网络的公开性使打击报复行为遭受惩处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从而使腐败分子不敢轻举妄动。

4.参与广泛

随着互联网的扩展和新的通讯工具的不断产生,一个与传统媒体时代完全不同的自媒体(we media)时代已经来临。在自媒体时代,每一个人都能够独立获得信息和发布信息。这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不仅消解了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中单向式的、中心化的话语权威;更重要的是,它赋予了交往主体前所未有的自由与平等,建构了一种自由表达的机制。可以说,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导致话语权显著下移,普通公民的话语权大大增强。当前,中国网络论坛、博客、微博、视频分享、社交网站等发展非常迅速,为普通公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提供了便捷的条件。近年来,中国网民数量增加很快,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总数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5.8%。[10]这是能够形成强大的网络监督的技术条件和社会基础。中国网民群体的迅猛壮大也使网络监督具有了更广泛的社会基础,更有利于网络监督发挥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互联网为公民参与监督提供了可行的技术手段,它的便捷和低成本为普通公民参与监督提供了有效载体和重要平台,也使普通公民的参与热情得到了极大提高,从而扩大了对腐败问题进行监督的主体。网络监督提高了公民的参与意识,为腐败治理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网络监督可以动员普通公民参与到反腐败斗争中来,变“少数的监督”为“多数的监督”,使腐败治理变得更加贴近民众;同时,它走出了“精英监督精英”的模式,体现了“大众监督精英”的原则。网络监督表现出全民监督的特点,普通公民能够对公共权力机构中的重要人物和关键领域进行“全天候”监督,从而对预防腐败可以起到积极作用;对于网络曝光的腐败案件的调查取证,网民的积极参与也是全民搜集证据的过程,它能把某些职能部门难以做好的事情做好,减轻这些职能部门的工作负担,从而有效提高腐败治理的效率。


三、网络监督在腐败治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网络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没有充分整合,应着力建设支撑网络监督的基础制度

在很大程度上,网络监督只是一种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的作用要落到实处,必须要有实体制度的对接,必须要有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介入才能进一步查清事实、惩治腐败。目前,网民参与网络反腐的热情不可否认,纪检监察机关对网络举报和网络民意也很重视,但是这两股反腐力量还没有充分衔接起来,没有实现有效的整合。许多网民习惯于通过网络揭露腐败问题,而不太愿意在官方网站上举报,这样纪检部门就不能及时地掌握有价值的线索。可以说,网民通过网络反映出来的涉嫌腐败的问题,最终还是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调查,因此腐败治理的基础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如何增强反腐败机构的能力,正确引导普通公民的网络监督行为,使网络上揭露出来的腐败问题尽可能引起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视,并得到及时处理,是一个重要问题。要加强腐败治理方面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性作用。腐败治理方面的基础制度包括权力监督制度、权力制衡制度和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等,中国通过完善这些制度从而提升腐败治理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要尽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制度基础;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筑牢反腐败的制度基础;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夯实反腐败的法治基础。同时,要特别重视加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完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建设,拓宽普通公民参与腐败治理的渠道。要完善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加快廉政立法进程,修订和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只有将腐败治理的基础制度建设好了,才能更好地发挥网络监督的腐败治理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腐败。

2.网络信息并非都是真实可靠的,应加强对网络信息真实性的甄别工作

网络信息传播的匿名性和低门槛特征,使得人人都可以相当自由地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并且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组织很难对网络信息实行有效的监管,加上网络信息“把关人”的缺位,导致网络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障。有研究表明,网络媒体的传播主体多样化、平民化和广泛化决定了网络信息良莠不齐、真假难辨[11],网络媒体信息内容的游戏化、娱乐化使得网络信息缺乏严肃性和权威性。在网络举报中,一些举报人可能会提供虚假信息,还有一些人可能会利用这种方式对他人进行恶意诽谤或者打击报复。这种恶意举报必然会对被举报者造成巨大的伤害,也会干扰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同时,一些网民对社会上的某些腐败现象非常愤慨,但是又拿不到确凿的证据,就在网络上大肆发表极端言论,夸大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这种现象也会使普通公民对当前中国腐败程度进行错误估计,并导致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工作中决策失误,并可能破坏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另外,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具有自身的特点,少数了解网络信息传播特点的人,比如,网络推手和网络公关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网络信息的传播过程,并操纵网络舆论,从而对特定当事人形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很强的身心伤害。这些问题都会破坏网络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使得网民与相关机构难以获取真实可靠的有效信息。

区分网络信息的真伪对于网络监督至关重要。只有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甄别工作,才能为惩治腐败提供基本的信息资源,才能保证网络监督的健康有序发展,并使真正的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目前,中国关于网络监督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例如,对于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相关法治建设的步伐远远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网络监督不能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各级党政、立法部门以及反腐机构要共同努力,善于甄别网络信息的真伪,掌握好网络监督这把“双刃剑”的剑锋所向,既充分发挥其潜能,又不让它偏离正确的方向。

3.网络监督中会出现非理性行为,应加强对网民的教育和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

当前,中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和教育体制等改革的过程中,一部分旧的制度规范需要改革和调整,新的制度规范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从而导致体制缝隙和漏洞的大量存在与产生,存在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并且,事实上,中国当前的腐败问题也比较严重。这样,普通公民对党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度比较低,确实有部分网民有非常强烈的“仇官”心态。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上只要出现关于党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负面信息,就很有可能成为大量网民攻击和抨击的对象。同时,网络传播具有与传统媒介不同的一些特点,例如:网络空间中容易产生群体极化 1,网络舆论形成过程中会出现“沉默的螺旋”现象 2,网络传播中存在“蝴蝶效应”现象 3。此外,数字鸿沟导致不同群体或个体在获取信息资源的能力、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和通过新媒体表达意见的能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可能也会使一些理性的观点和思想在网络上不能反映出来。因此,网络中的非理性表达比传统媒体中的非理性表达更容易形成和产生。

现阶段中国网络空间中经常出现的非理性行为,不仅在一些时候使网络监督不能发挥正常的监督作用,甚至可能会危及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面对网络监督中经常非理性行为的现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以便创造良好的网络监督环境。

第一,作为网民,要加强道德自律。网络空间尽管具有虚拟性,但网络行为仍然受到人类道德的约束和规范;并且,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道德约束,更多地不是依靠他律,而是依靠自律。任何一位网民,都应自觉遵守网络道德,并应从网络安全与社会文明的角度接受社会赋予的责任和义务。网络把关人要恪守“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遏制虚假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流通,使网络信息传播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网络意见领袖对网络舆论的形成和引导发挥着重要作用,理应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精神,勇敢而稳妥地为社会代言。学校、家庭、媒体和社会组织应利用各种机会和手段提高网民的网络道德素养,促使他们以一种理性与平和的心态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态度。

第二,作为政府,要完善网络舆情监测机制,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监管。对于网络突发事件,应采取以信息公开和舆情疏通为主的方法,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正确引导,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而不能简单地采取以封锁消息和压制舆论的方法来进行处理,信息时代的重要特点就是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背离信息时代信息传播的特点来处理问题,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只能使问题更加复杂和难以解决。同时,还要及时、准确、迅速地处理网络突发事件,并不断完善网络监督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对网络空间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保证网络监督的健康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Bob Jessop, “The Regulation Approach, Governance, and Post-Fordism:Alternative Perspectives on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hange?” Economy and Society, vol.24, no.3 (1995): 307-333.

[2]Mark Whitehead, “ ‘In the shadow of hierarchy’: meta-governance, policy reform and urban regeneration in the West Midlands”, Area , vol.24, no.3 (March 2003): 6-14.

[3]张康之.在后工业化进程中构想合作治理[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4]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R].第11页。Available at<http://www.unodc.org/documents/treaties/UNCAC/Publications/Convention/08-50025_C.pdf>[10 Dec. 2013].

[5]王诗宗.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123.

[6]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200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

[7]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R].人民日报,2010-12-30.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人民日报,2013-11-16.

[9] Catharina Lindstedt, Daniel Naurin, “Transparency Against Corruption:A Cross-Country Analysis”. Available at<http://www.qog.pol.gu.se/research/reports/Lindstedt_Naurin.pdf. >[10 Dec. 2013].

[10]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4年1月)[R].Available at < 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401/P020140116395418429515.pdf >[20 Jan. 2014].

[11] Chung Tai Cheng, “ New Media and Event: A Case Study on the Power of the Internet ”, Knowledge, Technology & Policy, vol. 22, no.2 (June 2009): 145.

(本文发表于《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2期)


1 “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这一概念是当代美国法哲学家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提出的。他认为:“群体极化一词所指的情形非常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存在某种偏向,经过商议后,人们更乐于倾向于这一方向,从而形成更加极端的观点。”他认为,群体极化的现象在网络空间中也会出现,“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的领域里,具有相同意向的人们所组成的团体参与彼此之间的讨论,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但是,形式上变得更加极端。”(Cass Sunstein, Republic.com 2.0, Princeton and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60-61.)事实上,网络空间中的“群体极化”现象非常严重。

2 “沉默的螺旋”(the spiral of silence)理论是德国社会学家伊丽莎白·诺尔-诺伊曼(Elisabeth Noelle-Neumann, 1916-2010)提出来的。她认为:“人们表达观点时的克制使得受到大声支持的观点显得比实际上更强势,而另外的观点更弱。在意见传播的螺旋过程中,一种场域形成的意见向其他场域传播,同时,这一过程鼓励人们要么大声支持某一观点,要么保持沉默,直到一种观点在公共场域占据上风,而其他观点在它的支持者变得哑口无言后从公众意识中消失。这一过程可以叫做‘沉默的螺旋’。” (Elisabeth Noelle-Neumann , The Spiral Of Silence: public opinion, our social skin,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 p5. ) 在“沉默的螺旋”理论看来,社会舆论的形成是大众传播、人际传播和人们对“意见环境”的认知心理三者相互作用的结果;经大众传媒强调提示的意见由于具有公开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容易被当作“多数”或“优势”意见所认知;这种环境认知所带来的压力或安全感,会导致社会生活中占压倒优势的“多数意见”——舆论的诞生。“沉默的螺旋”理论是关于传统媒介环境下公共舆论生成过程的假设,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这一理论仍然可以成立。

3 在混沌理论中,“蝴蝶效应”(the butterfly effect)是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 连锁反应 。“蝴蝶效应”是美国气象学家爱德华·洛伦兹( Edward Lorenz )1963年提出来的,意思是说,一只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能会在美国 德克萨斯 引起一场龙卷风。在网络空间中,“蝴蝶效应”意味着很小的事情借助网络媒体可能掀起轩然大波。例如,网络上的一条消息可能引起大量网民的关注或介入,进而使事态不断升级,演变成为影响重大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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