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为 洪波:协商民主如何嵌入中国民主治理场域

——公民参与的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71 次 更新时间:2016-04-2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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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为   洪波  

【内容提要】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治理方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好的结合点。其在中国民主治理场域的实践,受到了公共领域的弱小及公民参与能力及意识局限的影响,现阶段须在公共理性的导引下,通过非正式公共领域中的社区自治为实践平台以合法规避外部干预,开展小规模的协商民主实践。其目的是推进理性的、实质性的公民参与,促使公民学会协商并对公共协商建立信心,这是协商民主嵌入中国民主治理场域的先决条件与可能的路径依赖。

【关 键 词】协商民主/公民参与/中国场域/嵌入


一、引论:问题的提出

协商民主作为近三十年来西方民主理论及指导民主政治实践的显学,一经引入中国,即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与持续热情。作为一种舶来的思想,其技术层面的内容及形式与中国民主实践有着亲切的结合点,同时也契合于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选择。因此,尽管没有成熟的、体系性的理论廓清,在实践层面上,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结合的协商民主仍然呈现出异彩纷呈的繁荣景象。学者们或援引西方经典理论,或源溯中国政治文化的“和合”传统,或承启党的群众工作及统战工作经验,对中国特色的政治协商制度、公共政策、城市管理、基层社区治理展开了多层次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尽管中国场域的协商民主呈现出普罗透斯(Proteus)般的诸多面相,学者们根据自身的学术立场各选角度都能对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形成乐观的认识。协商民主与共和主义、社群主义有着天然的理论关联,同时也因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的积极介入,使得关涉于协商民主的理论探讨事实上已逾越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之争,任何对于民主政治发展抱有美好期望的公民都有理由关切其发展。然而作为一套植根于西方民主话语体系的理论,其在中国的美好前途并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命题。中国场域的协商民主尚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我们在此提出的仅仅只是一个角度的疑问,众所周知,协商民主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实质性的公民参与,然而就中国目前现状来看,公民参与的主动性、理性参与意识与协商能力严重匮乏。在这种前提下,公民如果感知到自己在与政治系统对话过程中是弱势一方,会丧失持续参与的动力。我们积极倡导中国场域的协商民主,根本目的是希望通过其与选举民主一体两翼的协同发展,构建一条中国民主体制良性发展的路径依赖,然而如果没有实质性、持续性的公民参与,协商民主又何以真正嵌入中国民主治理场域?

二、公民参与和协商民主:主要的问题及可能的出路

在共和主义悠久的历史传统中,公民参与一直占据最激动人心的核心地位。然而自19世纪以来,随着自由主义逐渐主导政治话语权,公民仅仅在投票这一维度上参与政治,公民资格在一种消极自由的限定下成为最弱意义上的公民权,代议制民主非常完美地限制了公民参与权。精英民主论的代表人物熊彼特就曾经说过:“公共事务的管理需要特别的资质与技术,这是确实的,因此该把这些事务委托给具有这种资质和技术的专家们。”①对此,他辩称:“公民一旦踏进政治领域,就会跌落到某种精神活动的低水平上去了。……在政治事务上还会屈服于超理性或非理性的成见和冲动。”②不同于精英民主论者对进入政治场域的公民所持有的非理性判断,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曼瑟尔•奥尔森从理性选择的“经济人假设”出发,指出:“除非一个集团的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的个人不会为了实现共同利益或者集体利益而采取任何行动。”③自由主义沿着这一进路,通过投票权使公民被代表,政治成为纯属于政治家的游戏。“公民唯私主义综合征”④的滥觞,严重损害了民主最重要的原则。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深陷于福利国家危机的西方各国政府饱受诟病,同时公民也发现自己事实上无法享有“免于被支配的自由”权利。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强调公民理性参与政治的协商民主成为当代超越主义之争的主流民主话语。

从以投票为中心到以对话为中心,协商民主为我们勾勒了一幅美丽蓝图,然而它同样无法回避现实政治生活中关涉于公民参与的主要问题。沿着协商民主的理路,Teson与Pincione指出了“公众的理性无知”,⑤即便是理性的公民在参与公共协商时,要熟知政治领域的复杂议题、程序、原理也需要付出高昂的时间与精力成本。他们通过现实案例的演绎,提示了我们应对协商民主在公共政策制定与咨询领域的广泛应有保持更加谨慎的观点。在此基础上,Teson与Pincione提出了“话语失灵”概念,指出政治家之所以热衷于协商民主,是因为它像代议制民主一样仍然能够成为政治家所利用的工具。⑥亦即政治精英可利用自己的信息、资源优势取得主导性的话语权,甚至操纵商谈过程,损害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使协商民主“锁定”在一条错误的路径依赖上,亦即协商民主的形式化。在中国场域中,由于目前各地的协商民主实践大多伴有地方政府的强力推动,因此不能排除协商民主的形式化这种可能性。在一些精心设计的协商民主试验中,因为参与规模的问题,“投票”与“代表”取代了“对话”构成协商过程最重要的因素。协商民主极有可能异化为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这客观也提示了我们,为了保证对话的真实性与充分性,强调公民作为主体全程参与的、小规模的公共协商更易于获得较为理想的结果。⑦这种小规模的协商无涉于政治权力,发生于公民的生活世界里,能够保证协商的真实性。古丁认为在这种协商模式中,公民能够更好地获取信息,因其利益相关性能够更为深思熟虑地进行协商,同时其偏好也更能反映公民自身的潜在价值。⑧

哈贝马斯从协商民主的商谈性出发,认为协商民主成功的关键“取决于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建制化,以及建制化商议过程与非正式地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⑨。即政治系统的建制化商议过程与公共领域中公共舆论的互动过程所形成的双轨协商民主模式,这种以主体间性为中心的言说建立在交往理性哲学基础上。它首先是一种程序性的模式,这是其规范意义上的特征。另一方面,作为一种主体间的交往结构,它依赖于政治系统与足够强大的非正式公共领域之间的有效互动,并享有平等话语权。哈贝马斯认为这种程序性“构成了民主过程的核心”,⑩然而就中国来说,后者才构成了协商民主能否真正嵌入中国场域的先决条件。因为中国从来就不存在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非正式公共领域因之非常脆弱。在与政治权力的对话中,非正式公共领域往往沦为政治系统的附庸。这正是造成中国公民政治冷漠的直接动因。正因为如此,唤醒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成为中国协商民主的阶段性任务。而要达到这一目标,恰恰需要规避政治系统的直接助力。因此,非正式公共领域中无涉于公权力的小规模公共协商才应当是中国目前协商民主的主要场域。而在中国,社区这一自治平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弭外力对公民参与积极性的削弱,为协商民主真实地嵌入中国民主治理场域提供广阔的空间。然而,这一推论能够经得起现实的检验吗?

三、协商民主的嵌入:一个公民参与的实例

社区自治为中国场域的协商民主提供了好的实践平台,最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的国民性及其相互间作用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结构问题。对此,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有生动的阐释,我们的社会结构“好像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中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11)。以己为中心,推己及人,社会关系正是以这种差序格局为纽带,完成从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的跨越。在公民个体在步出家门的一瞬间,便步入了公共领域最原子化的单元——社区。对于公共政策领域关涉于公民个体的政治问题,公民可能会非常关注,但他极有可能因为高成本或者搭便车心理而不参与。然而对于与他的生活息息相关的社区公共事务,他却不能不参与。非正式公共领域是公民参与最亲近的场域,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素朴道理。亚里士多德就曾言及这一点,“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12)另一方面,罗尔斯曾经指出,公共协商是一种基本的民主架构,应避免“受到团体利益或其他组织化利益的支配”(13)。我们认为在中国的民主治理场域中,唯有社区这样一个自治平台能够合法规避外力干预,保证“协商主体在申述理由为自己的观点辩护时,不是依赖社会经济资源或政治权力所产生的非对称性。他们在给出理由的同时,希望那些理由(而不是诸如权力)将决定其观点的命运”(14),从而保证协商民主的真实性以促进公民持续参与。这是协商民主嵌入中国民主治理场域的一种可能路径。我们所发掘的案例是扬州荷花池小区对改扩建车库这一社区公共事务议题进行公共协商的故事,体现出协商民主之于中国基层民主治理的真实意义。案例访谈所涉及的三个主要人物为社区居委会伏主任、社区居民王老和李老。

(一)案例背景:公民需求与政治回应

荷花池小区隶属于扬州市广陵区汶河街道荷花池社区,是上世纪90年代建成的老旧小区,小区长期处于无物业管理状态,居民的自行车、电瓶车被盗事件频发,造成业主对居住环境极端不满,居民多次强烈要求建车库。2011年初,面对居民的怨声载道,社区居委会首先就小区的整治管理请教专家,可方案再好,众口难调,也无济于事。政府也曾出面提出车库建设方案,但小区居民不认同。面临这种状况,社区采取了最直接的方法,问专家不如问大家,决定让每一户居民参与进来以共同解决问题。在三个多月的协商过程中,社区先后召开听证会6次,车库建设协调会60余次,最终决定在小区公用地及绿化带上改扩建车库。

(二)事件过程:协商民主的积极嵌入

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可以描绘成“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15)荷花池小区车库建设的动议源自于公民需求,作为私人的居民个体遇到了共同的关于居住环境的问题,通过对话民意得以聚合,形成了公共领域中的社区公共事务议题。这种自发的自组织性正是协商民主的合法性前提,是公共协商能否成功的先决条件。对此,社区居民李老的话颇具代表性。

李老:我们家七七八八(被)偷了7、8挂(辆)车子,老早又不得(没有)保安,又不得(没有)摄像头,路又不好。

访谈者:小区其他人家里也是这种情况吗?

李老:基本上都是的。我们强烈需要,大家就商量了,就写联名信,家家户户签字,然后主任向上汇报。

尽管社区里95%的居民都要求建车库,但整个过程却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如工程队确定、资金管理、车库分配、老公用车库拆迁再分配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外力无疑不能起到作用。社区最终采取完全自治的办法,亦即公共协商。最大的阻力则是,有十余户业主强烈反对占用社区公用地(涵盖大量绿化面积)来建车库,王老即属于这个阵营。

王老:我当时就不同意,大家是空地,大家想玩玩的。这么大的地方,前后跑跑玩玩。以前全部都是绿化。

访谈者:叫您去开会,您去不?

王老:去嘛照去。新鲜呢!去哄哄(起哄)。呵呵,我们(反对者)在楼道里商量,就是不要他起(建)。开始就是上楼(社区邻里中心)吵,吵完了就走。激烈呢!……后来三番五次的,谈了十来次,反对十几次。……这个不得(没有)办法啊!大势所趋。人家做的思想工作,不简单。做了多少工作,跟我谈。为了大家。小区这里经常有车子被偷,这是做好事,又不是做坏事。多次做工作。我也不好意思了。……在路上碰到他们(其他反对者),就(讲)算了。

在罗尔斯看来,协商民主第一个基本要素就是公共理性的观念。在承认多元主义是当今民主主要特征的前提下,他认为公共理性规定着协商民主中公民推理的本质特征。(16)他指出:“正是通过理性,我们才作为平等的人进入了他人的公共世界,并准备对他们提出或接受各种公平的合作项目。”(17)在十多次与社区工作人员及其他居民的对话过程中,王老都表示了反对,然而在他内心深处,实际上与社区其他居民一样对于公共事物有着共同的价值判断。尽管在他自己看来,他跟别人的分歧还挺大,但正是基于公共理性,他逐渐经历了一个由直接对抗到妥协的过程,事实上也是个深思熟虑的过程,他的偏好不经意间就形成了转移。通过协商促进公民理性地转移偏好是协商民主的优势。哈贝马斯就认为通过协商:“机会和偏好都会在政治过程本身当中发生变化。”(18)而古丁则干脆地指出:“协商肇端于‘偏好的转变’。”(19)协商是一种面对面的、真诚的、平等的对话,偏好的转移不是一方说服一方,各方都有认真聆听、换位思考、深思熟虑并且持续反思的过程。当我们准备终止对于王老的访谈转移话题时,却意外地发掘到了进一步的信息。

访谈者:现在小区里没地方玩了,您怎么打发时间的?

王老:我现在在居民区里面,(社区)专门搞(了)个老年人玩的活动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护中心)。现在我是自愿地烧饭,老年人吃过了我给他洗碗。大早八点钟我跟他开门,给大家玩,给大家看看电视,给大家休息的地方。……不要钱的,能做点好事,我现在自从伏主任这个车库弄下来以后,跟她吵过架以后,也就熟了。我又不要她(社区)的钱。

访谈者:您之前对伏主任什么印象?

王老:开始她当她的主任,关我什么事。她搞她的工作,我玩我的,不相干。因为车库这个事弄好之后,她跟我讲我们前面(老年人日间照护中心)马上要开工,老年人有地方玩,我就讲我自愿为他们服务。人都有感化的时候呢!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呵呵!

从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的角度来看,公民美德是影响公共协商成效的关键因素。格里芬在文献复习的基础上从内外部两方面归纳了一些关涉于协商民主运转的公民美德,如公共性、问责、互惠等外部美德及谦逊、忠于理性以及自反性等内部美德。(20)其中,公民个体的自反性尤为重要。按照林奇的理解,自反性是观点碰撞时的瞬间反应,一个具有自反性的公民个体在协商中会对自身所具有的知识与信心保留怀疑的态度。(21)惟其如此,在公共理性的指导下,偏好才能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得以转移。正因为这样,古丁也认为相对于程序性的“公共讨论”而言,“内部反思”更为重要。(22)同时,协商在这里被赋予了进一步的意义,即促进公民个体的反思,协商成为公民教育的利器。作为一个曾经享受于小区遛弯及棋牌游戏的退休老人,王老之前的生活就是千千万万中国公民的真实缩影,然而这起冲突激烈的公共协商事件却对他产生了莫大的影响,他的退休生活因为这起对他个人来说纯属偶然的事件而有了新鲜而进步的内容。我们调研所看到的荷花池小区,虽然老旧,但设施齐全,井然有序,对比社区档案过去的记录与照片,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社区能够在短短四年时间能有如此大的变化。事实上,通过社区档案文件的查阅,我们发现该小区后来的一些社区公共事务,从基本物业到汽车停车位的修建,处处都能看到公共协商的影子。协商已经成为了这个小区居民的习惯。通过与小区居民的对话,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协商民主的价值与魅力。这应当是协商民主嵌入中国的一条有效路径。

(三)进一步的讨论

在中国的民主治理场域中,国家与社会的共生共强是许多学者曾经热切期望的一个理想状态,人们普遍认同这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阶段,但已有的进程却深彰着其中的艰辛。在中国情境下,社会领域可以有发展的空间,但必须在国家的掌控之中。这一点不仅仅只是基于意识形态的选择,它同样有历史的考量。何包钢曾经采取一种基于宏大历史叙事的方法来讨论威权性协商的政治文化源流,他同时也指出了出了威权性协商的在效率上的优点,因为民主式的协商过重地向公民赋权,却忽视了治理与权威的平衡。(23)因此即使威权性是中国协商民主的一个必要政治前提,它也是有其价值的。我们曾经诉诸不同的理想试图小心翼翼地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却一路艰辛,这是时机的问题。事实上,近几年来从国家层面释放的信号已经蕴含了足够的信息。中国官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历来讲求顶层设计,在当前经济社会结构急遽转型的背景下推行协商民主事实上是中国共产党一个深思熟虑的选择,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基于合法性要求的治理结构调整;而“允许公民有序参与政治”已经是中国民主政治的一个重大进步,因为它赋予了公民在一定场域内对话的权利。社区自治这样一个平台既是政府的选择,实际上也应当是当前协商民主获得实质发展的场域。关键是如何看待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阶段问题,政府希望通过公共协商这样一种形式来燃点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使协商民主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如果没有足够成熟的公民参与基础,让公民直接参与同政治权威的对话极有可能导致“协商失灵”,从而出现协商民主发展路径的“锁定”现象。可以有小规模参与公共政策的实验,但那绝对不构成现阶段中国式协商民主的主流。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的片段经验都显示,社区自治是锻造公民的公共理性,培养其协商习惯,增进其协商能力最好的平台。如果中国无数个小区都如我们案例中的社区一样,让协商成为社区居民对待公共生活的一种态度,成为他们应对公共事务的一种习惯,那么也就意味着中国公民有了一个共有的政治态度与政治价值,这种公共理性的形成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式的协商民主有了一条良性的路径依赖。在此基础上,我们能够对中国公民的理性参与意识与协商能力抱有足够的信心,期待公共协商可以在社区公共事务领域延伸出的城市管理议题及地方性公共政策议题等领域发挥作用;与此同时,可以更多地考虑从程序规范性的角度来设计公共协商的形式,尽可能使公民与政治系统平等对话,即使有反复与曲折,也能够保证公共协商对于公共政策进程的实质性影响,使公共政策更多体现民意,将协商纳入制度化的渠道。这也契合于哈贝马斯经典的双轨协商民主模式。就中国民主体制未来的发展,我们也可以展望,在国家的红线之内,公共协商能够在各个层面发挥真实的作用,政治系统的合法性也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稳固。这样一条发展路径也是基于中国国情较为务实的一个选择。

四、结论

作为一种民主的理念与习惯,协商民主在中国场域的植入必然有一个过程性,这个过程取决于老百姓对自身公民资格的认识以及理性程度。如果没有这个基础,任何高层次、高级领域的协商民主只能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这个基础取决于非正式公共领域中小规模公共协商实践的质和量,这种方式能够教会老百姓协商,并树立老百姓对于协商民主的信心。“一旦公民学会了政治妥协、理性对话、自我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素质和水平……就会发展出一种良性政治竞争”(24),也遏制了非理性参与现象的发展空间。这种情况自然契合于党和政府推进协商民主的政策意图。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冀望,中国式的协商民主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成为推动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

注释:

①②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绛枫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312、328页。

③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格致出版社,2009年,第2页。

④⑨⑩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修订译本)》,童世骏译,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第668、370、367页。

⑤⑥Fernando Teson and Guido Pincione, Rational Choice and Democratic Deliberation: A Theory of Discourse Failure,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 18, 4.

⑦⑧Robert E. Goodin, How Ca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Get a Grip?, The Political Quarterly, Vol. 83, No. 4, 2012, pp. 806, 806-813.

(11)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6页。

(1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恩裕译,第48页。

(13)约翰•罗尔斯:《公共理性观念再谈》,时和兴译,载《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哈佛燕京学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主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9页。

(14)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56-57页。

(15)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译,载《文化与公共性》,汪晖、陈燕谷主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25页。

(16)约翰•罗尔斯:《公共理性观念再谈》,时和兴译,载《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第8页。

(17)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56页。

(18)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修订译本)》,童世骏译,第370页。

(19)(22)Robert E. Goodin, Simon J. Niemeyer, When Does Deliberation Begin? Internal Reflection versus Public Discussion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olitical Studies, Vol. 51, 2003, pp. 628, 628.

(20)M. A. Griffin, Motivating Reflective Citizen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the Internal Deliberative Virtues, J Value Inquiry, Vol. 45, 2011, pp. 175-186.

(21)Michael Lynch, Against Reflexivity as an Academic Virtue and Source of Privileged Knowledge Theory, Culture and Society, Vol. 17, No. 26, 2000, p. 29.

(23)何包钢:《儒式协商:中国威权性协商的源与流》,《政治思想史》2013年第4期。

(24)何包钢:《协商民主和协商治理:建构一个理性且成熟的公民社会》,《开放时代》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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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浙江学刊》(杭州)2015年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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