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少杀、慎杀"思想和政策是"两少一宽"政策的理论基础。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开展的除奸活动中,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于反对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52页)"反特务斗争必须坚持少捉少杀及少捉不杀方针,才能保证彻底肃清特务及虽有弄错及诬陷(可能有大部被弄错,可能有一部被诬陷)亦留有最后挽救之余地。所谓少捉,即除直接危害抗日之军事间谍及汉奸现行犯外,对一切特务嫌疑分子为着弄清线索而逮捕者,不得超过嫌疑分子总数百分之五。此点须通知下级注意,以免逮捕过多,难于处理。所谓少杀及不杀,即除直接危害抗日的军事间谍得经县以上机关批准处以死刑,及汉奸现行犯而有武装拒捕行为者得就地格杀外,一切特务分子虽已证据确实亦应不杀一人,争取转变为我所用。此即一个不杀、大部不捉方针。"(《毛泽东文集》第3卷,第86页。)
解放战争时期,针对党内出现的主张多杀的错误思想,毛泽东同志在进行严厉批评的同时,鲜明地指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1页)在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强调:"必须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84页)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继续重申少杀政策。在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他强调在适用死刑上,"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内","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81页)
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针对"反革命"问题,说:"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社会上的反革命因为是老百姓的直接冤头,老百姓恨透了,所以少数人还是要杀。他们中的多数,要交给农业合作社去管制生产,劳动改造。"(《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37页。)
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毛泽东再次强调了"少杀、慎杀"的思想。他指出:"有一个捕人、杀人的问题,我还想讲一下。在现在的时候,在革命胜利还只有十几年的时候,在被打倒了的反动阶级分子还没有被改造好,有些人并且企图阴谋复辟的时候,人总会要捕一点、杀一点的,否则不能平民愤,不能巩固人民的专政。但是,不要轻于捕人,尤其不要轻于杀人。""人要少捕、少杀。动不动就捕人、杀人,会弄得人人自危,不敢讲话。在这种风气下面,就不会有多少民主。"(《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308-309页。)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毛泽东同志要求司法机关对死刑的适用一定要采取严肃态度,"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1页)为了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毛泽东同志提出了死缓制度,即"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和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0页)。
对于"少杀、慎杀"政策,无论在我国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均已达成共识。1979年,在叶帅和彭真同志的领导下,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当时主持刑法制订工作的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说明》中指出:我国现在还不能也不应废除死刑,但应尽量减少使用。这是对毛泽东"少杀、慎杀"政策思想的继承。
我国长期贯彻的毛泽东"少杀、慎杀"的思想和政策,是我国针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提出"少捕少杀"政策的理论基础之一。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