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正中 张淑翠:全面深化财政改革 构建国家治理枢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10 次 更新时间:2014-03-1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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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中   张淑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论断凸现了财政改革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枢机地位。财政制度安排体现市场、社会以及政府三维关系,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五位一体”建设,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新形势新起点,如何继续深化财政改革是确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整体性思维,明确改革逻辑、战略定位与现实路径,发挥改革杠杆效应,构建国家治理枢机的基础。

财政预算收支结构、财政体制及其管理方式的改革深化,是经济社会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也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重要枢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命题,从国家治理的视角看待财政改革,将财政改革提升至关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已成为中国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系统部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功与否。因此,新形势下需要确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整体性思维,确定财政改革的逻辑,明确财政改革的战略定位与现实路径。

 

一、财政改革的逻辑:明辨财政与国家现代治理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与管理虽一字之差,其内涵要更丰富的多,它以规则、合规和问责为核心要素,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即有序又搞活。正如库伊曼所说“治理意味着国家与社会还有市场以新方式互动,以应付日益增长的社会及其政策议题或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动态性”。[1]顾名思义,国家治理就是多层管理主体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处理社会冲突、协调不同利益的一系列制度、体制、规则、程序和方式的总和。国家治理方式是由公共事务量与质的属性,以及众多技术条件决定的。随着市场经济、开放社会、多元文化等现代因素演变,及其交织形成的复杂关系,使得中国面临的国际形势日益错综复杂,面对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越来越艰巨繁重,这对中国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财政作为国之公器,既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又是政府履行职责的基础所在。正是基于这种判断,从“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的转型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破题之举”,反映出着眼于整体性、系统性的改革新思维,与此相适应,财政改革也有了新愿景、新思路和新举措。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内部多元治理主体之间职责权限的分工,已构成了财政改革的“靶向制剂”。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相互协调,国家治理才能管理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并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全面、均衡发展,从而满足全体社会成员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需求。

事实上,财政改革的逻辑需要明辨财政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政府是财政主体,财政又是政府获得和巩固其合法性的基础,二者是如影随形、互为表里的关系,不存在离开政府的财政,也不存在离开财政的政府。因此,政府履行职能和国家治理离不开财政支持。通俗的说,财政就是“以财行政、以政控财”。没有财政支出的拨付,没有财政收入的筹措,就不可能有政府职能的履行和国家治理的实现。当然,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离不开财政制度的现代化。科学财政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从这个内在逻辑上说,国家治理可以从财政职能和财政改革中得到较好解释,反过来,国家治理不仅指引财政改革新方向,也丰富了财政职能。

第一,财政职能折射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财政是庶政之母,国家治理的所有活动都反映到财政改革发展过程中。从这种意义上说,稳固、平衡、强大而又能因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生正向演进的财政制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和保障。同时,相对其他政府职能而言,财政职能具有“覆盖全部、牵动大部”的蝴蝶效应。财政收支既是政府职能状态和政府政策的体现,又是连接政府、市场和社会最直接的纽带,抓住财政职能这条引线,顺藤摸瓜,就能掌握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财政改革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保障。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部署中,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都是一场硬仗,也是最难啃的一块骨头。在这方面,国家治理面临着从“事”入手,还是由“钱”入手来转变政府职能两种选择。前者即是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对其触动是直接的、正面的,而后者仅涉及财政体制的调整,对其触动是间接的、迂回的。显然,前者较后者实施难度较大,遇到阻力因素较多。以财政改革为突破口,顺势而上,将有助于迂回逼近政府职能格局调整目标,未尝不是一种有效策略。这意味着,财政改革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而且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第三,国家治理架构为财政改革提供了预设前提。财政体制是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制度安排,也是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一个大国来说,由财政体制确定的一种合理的职责、权限分工体系,以及协同治理机制,更是国家治理充分发挥作用的应有之举。从国家治理的视角看,国家治理实行两级架构:一级是国家(中央)层面,另一级是地方层面。从善治角度看,国家治理应实现协同治理,与此相应,不同层面的财政体制要与相应级次的治理架构相匹配,这意味着财政改革应在两个层面展开:国家财政改革和地方财政改革。

第四,国家治理要义丰富了财政职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不仅是对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论断,也进一步丰富了财政职能内涵。由于国家治理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以及环境等多维治理,那么财政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而且也是推进政治、文化与社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工具。顺着这个逻辑的自然延伸,财政既要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方面发挥经济职能作用,也要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社会职能作用,把效率与公平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使二者有机结合,这无疑是财政职能作用的新认识,为财政改革新思路提供了扎实的理论铺垫。

财政改革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国家治理的成效,但国家治理过程的社会矛盾越来越聚集在财政领域,形成巨大的财政压力。如何舒缓财政压力以及熨平社会矛盾,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改革开放中的矛盾只能用改革开放的办法来解决”。[2]就此而论,深化财政改革,不能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碎片化改革,应在明辨财政与国家治理关系的基础上,通盘设计财政改革的逻辑思路。简而言之,只有以深化财政改革为突破口,以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关系为重要抓手,国家治理才能实现现代化。

 

二、财政改革的战略定位: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关系

财政是国家的生命线,关系着政府的公信力、市场的正常运行、社会的稳定及公平正义的实现。财政兴则国家兴,财政弱则国家弱。回溯几千年财政史,每一次财政改革都深深地影响了国家发展的格局。正如温家宝同志所说,“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熊彼特也指出,“一个民族的精神、它的文化水平、它的社会结构、它的政策所部署的行动,所有这些以及更多的东西都被写进它的财政史之中……谁懂得如何倾听它的信使的声音,谁就能在这里比在其他任何地方更加明了地识别世界历史的雷鸣”。[3]财政史尚且如此惊心动魄,财政改革则更为波澜壮阔。

财政是国家治理基础,财政改革需要确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整体性思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维系着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和运行。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就是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相对自主的行为边界,依法规范各个政府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相互制约、相互支撑的协同治理框架,提升国家治理的整体绩效。与此相应,财政改革应系统设计,避免碎片化,要立足于国家治理,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思维来总揽各个具体的财政问题。[4]财政改革的定位要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关系,推进其他改革,盘活整体改革,构建国家治理枢机。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重在激活创新要素

自亚当?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以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已存在并被长期探讨。一方面政府不能“越俎代庖”,对市场干预过多和干预不当;另一方面,市场也不是万能的,政府不能甩包袱,要把该做的事做好,把该管的事管好。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经济体之所以掉入中等收入陷阱,主要教训之一就在于未能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么过分依赖政府忽视市场作用,要么甩开政府一味强调市场搞活。协调理顺两者关系不仅直接影响着财政效率,而且有助于深化财政改革,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中国过去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主要就是立足经济转型,围绕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展开的,其目标指向是效率。实行市场化改革,搞市场经济,实质就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只在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公共领域配置资源,并发挥宏观引导、激励与约束作用,维护或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作为经济改革的“排头兵”,财政改革一度是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为中国整个改革的稳步推进“铺路搭桥”,为市场发挥作用开辟道路,扫清体制障碍。

尽管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但并不完善,经济改革依然需要进一步深化。目前,经济发展阶段的重大变化迫切要求中国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经济发展中不可持续的矛盾层出不穷,如商品要素价格扭曲、产能过剩、地方债务和金融风险积聚、生态环境恶化以及公共服务缺失等,都要求重新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这些表述抓住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财政改革,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动经济发展的牛鼻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让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二是“放”,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三是“交”,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凡是市场和企业能解决的,交给市场和企业,凡是社会中介组织能承担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当然,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同等重要,尤其是对经济转型国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绝不是说市场是万能的、可以把一切交给市场,更不是认为政府对市场可以撒手不管。政府要为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和经济有序运行创造良好环境,财政改革重在为市场创造一个更好的体制环境,加快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财政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总体上,中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仍未完全理顺,根本症结在于政府责权范围界定不清,解决问题的出路自然也在于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和市场不发生关系才是最好的关系。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政府抓经济,不是当“司机”,不是直接开车上路,而是要管好“路灯”和“红绿灯”,当好“警察”。政府要回归本位,保护产权,保护市场。由市场决定其实就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产权人决定,政府也就要从过去越位,侵犯产权,强行替人决定或妨碍人决定,变为保护产权,保护市场决定权。

(二)厘清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重在构建有序社会

过去中国改革的重心在经济方面,社会改革摆在次要位置。这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倒逼深化改革的头等重要的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企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国家治理体系包括政府和社会两大主体,政府在治理结构中居重要地位,但不是唯一的,而社会进入治理结构,重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如果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领域内财政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分工合作,财政在公共领域,市场在私人领域,从整体上优化资源配置;那么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就是社会领域内财政与社会在促进公平正义上分工,二者都处于公共领域,但财政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而社会则运用公共权利和民间资源,从整体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囊括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要求财政改革要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同时在加强财政自身建设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社会改革。

如何向社会分权,是比向市场分权更为艰难复杂的问题。政府要以社会平等为航标,向社会放权,创新国家治理方式,使社会有序地自我运转,促进社会和谐。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是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一旦政府重经济轻社会,财政重建设轻民生,将不利于人民群众分享经济发展红利,造成分配不公平,加剧经济不平等,背离政府社会职能应有之义。反过来,贫富差距的扩大又带来社会不平等,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不能等着经济蛋糕做大后,再去考虑分好蛋糕的问题,而是要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就分好蛋糕。道理很简单,公平问题越留越多,积重难返,以后再解决只会更加困难。现在就必须鲜明地打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旗帜,在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上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果。

毋庸置疑,强调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并不是要政府大包大揽,承担所有的社会职能。财政改革也不只是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社会性支出,提供更多优质的公共服务。更重要的是,以财政改革为重要抓手全面推进社会改革。中国社会领域的改革,要么过度市场化,要么政府包揽,找不到一个平衡点。医疗卫生的改革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像钟摆一样在市场化与政府包揽之间摆动,没有积极引导民间力量,对社会自身发挥作用的巨大空间视而不见。市场具有自组织能力,社会同样如此。国外正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企业”,就是一种具有商业化特征的公益性组织,搞经营并有盈利,但盈利不是目标,而是手段,服从于公益目的。过去30年的财政改革促进了市场自组织能力的提升,如何提高社会自组织能力,实现社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同样离不开当前的财政改革。

(三)厘清政府与政府的关系,重在降低社会运行成本

政府与政府的关系既包括纵向的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也包括同级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非同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其实质就是政府治理问题。政府是国家治理最重要的主体,如何在政府之间特别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职责、权限分工体系,以及协同治理机制,是充分发挥政府在国家治理中作用的重要前提。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强调,“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表明未来的财政改革将强调系统推进,而不是碎片化的改革。按照中央与地方两级国家治理架构,财政改革应包括国家层面的财政改革和地方层面的财政改革。前者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明晰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的基础上,界定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后者所涉及地方财政改革则不一定要照搬国家层面的分税制,可以有地方特色,因地制宜,不必一刀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创造性推动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财政改革。

目前,中国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依然是一种量的分工模式,只有权限的区别而没有职能的差异。政府职责分工的同构化,不仅造成了大量宏观微观职能配置错位的现象,而且极大地模糊了各级政府的刚性职责。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职责交叉重叠、共同管理事项较多。因此,财政改革应加快探索政府间职责权限分工体系,健全政府间合作博弈的规则体系,从根本上摆脱“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治理困局。

在现代社会的国家治理体系框架中,政府预算是社会运行的主轴和航向标。希克认为,“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预算能力”。[5]通过绩效预算提高整个政府体系的运行效率,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另一个重要任务。邓小平同志指出:“数字中有政策,决定数字就是决定政策”。

[6]绩效预算更是迄今可以观察到的有关现代国家治理活动的一个基本轨迹。作为政府财政收支安排的一个基本计划,政府预算不仅反映和规定了政府在预算年度内的工作或活动范围、方向和重点,而且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一个重要文件,也是人大代表和全体人民监督政府收支运作的途径和窗口。通过政府预算,我们还可以了解政府的工作,透视国家治理的活动,评价政府收支运作的成本,考核国家治理工作或活动的绩效。

 

三、财政改革的路径:谱写“多维治理”协奏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机制,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完善”的改革目标。这意味着,构建国家治理枢机,需要不断地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尤其是财政改革。目前,国家管理职能已发生“中空化”趋势:一是权力“向下”移转,即地方化与在地化,需要增强政府治理能力;二是权力“向外”移转,即市场化及社会化,需要强化市场治理能力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三是权力“向上”移转,即全球化与区域化,需要拓展国际治理能力。这意味着,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需要谱写“政府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国际治理”协奏曲。

(一)继续健全财政体制,增强政府治理能力

财政体制是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制度安排,也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关键。当前,中国政府级别越高,支出责任越大,而事权却越小,这容易引发矛盾并降低政府治理能力。因此,继续健全财政体制既是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体制保障,也是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有助于增强政府治理能力。

事权划分是现代财政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在明确政府间事权划分基础上,贯彻充分考虑公共事务的受益范围、信息的复杂性和不对称性以及激励相容性原则,界定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明确划分政府间收入,再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进行调节上下级政府、不同地区之间的财力余缺,补足地方政府履行事权存在的财力缺口,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增加政府治理能力。

(二)逐步完善税收制度,强化市场治理能力

税收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存在与公共治理的基础,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离不开政府的“保驾护航”。因此,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征管,规范税收优惠,有助于强化市场治理能力。

第一,优化税制结构。税制结构改革应着眼于系统性,注重各个税种之间的功能协调和整体配合。全面推进营改增,建立符合产业发展规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消除重复征税问题;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加快房产税立法和改革步伐,提高保有环节税收;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推动资源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发挥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第二,完善税收征管。1994年中国分税制改革以来,只有体制而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地方税。目前,税收征管改革需要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这需要建立细化的政府权责体系,实现跨部门协同机制,提升税收征管效率,改善税收征管协同治理水平。

第三,规范税收优惠。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或者出台“土政策”,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侵蚀税基,制造税收“洼地”,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税制规范和市场公平竞争,而且影响财政改革的全局性,还可能引发地区间的矛盾和不公平,不利于全国统一行动和区域协调发展。因此,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

(三)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财政预算的公共性与社会治理要求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规范、透明和高效的预算管理制度不仅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更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体制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第一,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目前,中国预算审批的核心是收支平衡,而不是支出规模与政策,这容易造成“亲周期”问题,即经济下行时,财税部门为完成任务可能多收少支,造成经济“雪上加霜”;经济过热时,财税部门又倾向少收多支,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不利于依法治税,也影响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因此,审核预算重点应从收支平衡、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建立跨年度弥补超预算赤字的机制,研究实现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年度预算的约束性,增强财政政策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和财政的可持续性。

第二,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实施全面规范的预算公开。重塑政府会计准则,将“收付实现制”转为“权责发生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推进预算政策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增强预算强化透明度,强化监督检查,逐步实施全面规范的预算公开制度。

第三,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GDP挂钩事项。支出挂钩不仅破坏了预算的整体性,割裂了预算的完整性,而且不可避免地导致财政支出结构固化僵化,加大政府统筹安排财力的难度。对此,应对现有挂钩规定进行认真清理,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增强财政投入的针对性、有效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四)强化财政宏观调控,拓展国际治理能力

除了从社会汲取资源,展现政府职能,发展引领创新外,财政作为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用改革的精神、思路、办法来完善宏观调控,寓改革于调控之中。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机制,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完善”。因此,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获取制度红利,加强协同,将完善国际经济治理结构纳入宏观调控体系,有助于拓展国际治理能力。

目前,国际经济仍处于复杂调整期,难以实现强劲增长,面对极为错综复杂的形势,财政宏观调控应坚持稳中求进、稳中求好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的思路,重点把握以下基本原则:第一,长短结合,将应对短期经济波动与促进长期经济增长结合起来。从需求入手,应对短期经济波动;从供给努力,促进长期经济增长,为中国经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长期健康平稳发展提供财政支撑。第二,防控风险,妥善控制和防范国内经济中存在的风险点。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合理引导地方政府投资,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第三,加强谋划,积极应对国际经济新形势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更加突出地表明了中央对世界未来战略走向的判断和把握。这样,中国将更进一步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和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游戏规则制定,争夺在重大问题上的国际话语权,增强中国的议题设置能力,抢占战略制度高地和政策洼地,营造中国创新发展的国际环境,有助于拓展国际治理能力。这是提高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威望和战略影响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国成为建设性全球领袖的战略思路。

 

四、结语

无论世界情势如何变更,国家良性发展与社会转型所引发的复杂问题以及对国家治理的研判始终构成一个永恒的话题。破解之道是,适时把脉国际国内行情,锚定重要抓手,寻求适合国情的治理路径。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重要论断指明了财政改革的逻辑,明晰了财政改革的战略定位与现实路径,即放权于市场、放权于社会、放权于地方政府的改革战略。放权于市场,就是充分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市场规则体系,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放权于社会,就是充分尊重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多元文化、开放社会,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培育社会自组织体系,实现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协同治理;放权于地方政府,就是充分尊重地方政府在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中的自主权,积极探索政府间职责权限的分工体系,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总而言之,放权于市场、放权于社会、放权于地方政府既是继续深化财政改革的现实任务,也是构建国家治理体系枢机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1] J. Kooiman, “Social-politidal Governance: overview, reflection and

design”, Public Management, 1999(1): 92.

[2]习近平.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N].湖北日报,2013-01-02.

[3] 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下册)[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1214.

[4]刘尚希.财政改革的新思路[R],中国经济报告,2013(3):49-52.

[5] Schick, Allen. Capacity to Budget. Washington, D. C.: The Urban Institute

Press, 1990: 1.

[6] 谢旭人.坚持依法理财 健全政府预算体[DB/OL]. 财政部网,2011-12-02.

 

作者:许正中 张淑翠;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4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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