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中国的社会结构出现了重要变化,并导致社会冲突的形态相应改变。社会整体结构逐渐突破原有的行政化结构模式,呈现出新的结构格局,主要表现在:(1)许多社会组织不再从属于行政机构;(2)行政单位的社会职能大幅减少;(3)个人的私人和社会生活与工作单位脱离联系;(4)行政机构的权力等级结构与社会生活的平权结构形成反差,行政结构退缩为社会整体结构的一个特殊部分。
在新的社会结构下,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也出现了分化,由原先行政单位成员之间的冲突分化出私人冲突、社会冲突、政治冲突等形态,而行政成员之间的冲突退缩为广义的社会冲突的一种特殊形式。特别是出现了社会成员与公共行政组织之间的冲突,形成了所谓的“公共冲突”。面对新的社会结构和冲突形态,冲突管理体制也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的基本方向是根据社会结构去行政化这一基本特点,将冲突管理体制从原先的行政化模式扩展为更具涵盖力的社会化模式。
社会化模式强调平等协商
社会化模式的冲突管理体制是一种以承认多元利益冲突为前提、以平权保障为基础、以中立干预为条件的开放性、程序化的制度规范。它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机制。
制度化的区分机制。社会化模式的冲突管理体制对冲突既不采取完全压制的方式,也不任其自由泛滥,而是将合法的冲突与不合法的冲突方式进行严格的区分。约瑟夫·海姆斯(JosephS.Himes)认为,需要对冲突建立制度化的规范,并以此来防止人们诉诸不合法的冲突。
平等化的协商机制。社会性的冲突是平权主体之间的冲突。从长期结果来看,最有效的冲突化解方式是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因此,冲突管理体制要建立各种平等协商机制,鼓励冲突各方采取合作或妥协的方式达成解决方案。
中立化的干预机制。在冲突双方无法直接达成解决方案的情况下,需要有中立第三方进行干预,通过调解、仲裁和司法判决等各种形式来解决纠纷。在这里,保证第三方的中立性最为关键。
有限步骤的终局机制。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格局下,冲突的最终裁决方案并非都能达到各方满意,但冲突各方不能因此无尽纠缠,必须服从依照正当程序所作出的无偏袒的权威裁决。因此,必须建立和强制执行有限步骤的终局制度,以节约冲突管理的公共资源,同时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化的化解机制。对于广泛的、持续的和难以解决的社会冲突,仅靠既有的行政和司法机制有时难以解决。这有可能是现存的体制存在一些结构性缺陷,加尔通(JohnGaltung)称其为“结构性暴力”。针对这种可能,冲突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冲突化解机制,给冲突各方和社会各界以适当的空间来讨论现存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改变这种体制缺陷的合理路径和方式,以消除导致社会冲突的深层结构性原因。
冲突管理体制转变的路径选择
调整冲突管理体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可以考虑从下列路径着手。
第一,从行政化模式逐步扩展为社会化模式。在冲突管理体制的调整中,并不是要将原有的行政模式完全抛弃,而是要将其从冲突管理的总体模式降为局部模式。因此,调整的策略应当是针对行政方式所不能处理和处理成本极高的冲突,逐步建立社会性的管理制度。海姆斯指出,先前破坏性冲突的创伤会成为促进冲突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条件。如果能够抓住这种时机,扩展社会化的冲突管理制度,就会减少阻力,获得最大成效。
第二,通过社会化方式在体制的基本规则和程序上达成规范共识。新的冲突管理体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体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能否达成共识。理查德·鲁宾斯坦(RichardE.Rubenstein)认为,从长期来看,使冲突管理权威获得合法性的关键,在于对该体制处理冲突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形成“规范性共识”。在有规范性共识的冲突中,冲突各方会在各方所接受的规则、价值和社会现实愿景的限度内进行基于利益的谈判。一旦误解被澄清,情绪冷静下来,各方就会迅速转向处理技术性的事情。为了达成这种规范性共识,冲突管理体制的调整必须采取更加社会化的方式,给社会各界充分的讨论空间和时间,并最终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规范性共识。
第三,鼓励和培育宽容文化,对个人要求最大化加以理性的限制。尽管人们对冲突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有可能达成基本共识,但对依据这些原则和程序所产生的解决方案却不可能都满意接受。因此,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格局中,必须鼓励和培育宽容和妥协的社会文化氛围。其方式是承认社会成员和群体会存在不同的、不相容的或冲突的利益;明确每个社会成员和群体都有追求其利益的权利,同时这种权利的实现会受到其他社会成员和群体利益的限制,也受到社会整体利益要求的限制。因此,每个社会成员和群体都应当在满足社会成员相互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限度内追求个人利益。只有在这样的社会文化氛围中,社会化模式的冲突管理体制才能有效地运行和充分发挥作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公共领域冲突管理体制研究”(13AGL00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