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西方宪政模式存在诸多弊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50 次 更新时间:2014-02-06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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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 (进入专栏)  

 

在过去一年关于宪政的争论中,有三种基于不同理论认知的宪政主张:第一种主张是坚定地走中国特色宪政之路,该主张所基于的是宪政的普遍适用性与中国国情特殊性相结合的理论认知;第二种主张是走与西方国家完全相同的宪政之路,该主张所基于的是西方宪政为唯一普适性宪政模式,宪政即西方宪政的理论认知;第三种主张是拒绝和反对任何宪政,继续走我们已经走过的权力高度集中的路,该主张所基于的是宪政民主普世价值姓“资”,是西方国家欺骗我们人民的“美丽谎言”和“话语陷阱”的理论认知。

绝大多数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是第一种主张的拥护者,即主张坚定地走中国特色宪政之路。所谓“坚定地走中国特色宪政之路”有两层意思:一是我们坚决不走西方宪政之路,不实行西方宪政模式;二是我们坚决实行宪政,走中国特色宪政之路,不实行集权专制,不以人治方式治国。

 

坚决不走西方宪政之路,不实行西方宪政模式

我们之所以坚决不走西方宪政之路,不实行西方宪政模式,首先是由中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中国的国情是什么呢?小平同志说,至少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底子薄,二是人口多,耕地少。

所谓“底子薄”,是指近代中国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腐朽统治而极端贫穷落后。尽管新中国建立后我们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伟大成绩,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就社会经济发展整体水平而言,我国目前仍属于发展中国家。这一国情决定了我们国家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发展、改革,尽快实现中华民族全面复兴,尽快把中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了实现这一任务,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能过分地分权制约。我们的政治体制必须在保障公正,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保证国家发展的必要速度和效率。

至于“人口多,耕地少”的这一中国国情,则使中华民族复兴和实现中国现代化的任务增加了艰巨性和复杂性,“在生产还不够发展的条件下,吃饭、教育和就业就都成为严重的问题”。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社会的稳定和国家、人民的凝聚力是非常重要的。为此,我们的政治体制必须在保障人民民主自由的前提下保证国家管理的适当集中和二者的适当平衡。

我们之所以坚决不走西方宪政之路,不实行西方宪政模式,还因为西方宪政模式本身存在诸多弊端,即使对于西方国家自身,这种模式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的实效与这一模式的发明者、施行者、追随者所企望,所鼓吹的限权、控权、保障人权(平等、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等)的作用相距甚远。这一模式之所以失灵,根本原因在于其制度运作过于依赖私有制,依赖金钱和权势,公权力的运作过于受各种利益集团的控制,各个政党过分关注和谋求自身利益和其所代表的小群体的利益,大多数中下阶层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往往被代表大财团利益和意志的政党所忽视。西方社会经常被撕裂成各种互不相容的对立的利益集团,很难相互妥协和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国家治理能力下降,效率低下。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中一些较明智的政治家也在不断改革和改进他们自己的宪政体制,以提高他们国家的治理能力。我们今天要建设现代化的中国,全面推进中华民族的复兴,当然不应该再回过头去引进和实行西方国家的传统的宪政模式。

 

坚决实行宪政,走中国特色宪政之路

我们之所以坚决反对专制和人治,主张坚决实行宪政,坚定地走中国特色宪政之路,是因为宪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只能是宪政。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可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即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键性元素,从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要素。

所谓宪政,第一要义就是限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以后,第一件事就是制定宪法,通过宪法严格规定各个国家机关(总统、议会、政府、法院等)的权限和行使权力的规则、程序,防止国家权力集中于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集团的手中,防止国家权力执掌者滥用权力,防止其利用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侵犯人权。当然,由于资产阶级的阶级局限性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制度局限性,资本主义宪政并不能完全解决权力专断和权力滥用的问题。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侵犯人权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但是,资本主义制度毕竟比封建主义制度进步得多,先进得多,其民主、宪政对权力执掌者滥用权力起了重要的制约作用。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实行比资本主义更完善,更真实的宪政,对公权力实行更严格的限制和制约,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保护人权。

法律和法治,宪法和宪政,从应然上说,是不能分离的:没有法律就没有法治,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实行法治,制定宪法的目的是实行宪政。有的人说,这不对,英国没有宪法却有宪政。前苏联有宪法却没有宪政。这种反驳似是而非:说“英国没有宪法却有宪政”是一种对英国政体无知的说法:英国不是没有宪法,英国有许多宪法性文件,还有很多宪法惯例,英国只是没有一部统一的成文宪法而已。历史表明,没有宪法是不可能有宪政的。但现实中,却确实存在有宪法没有宪政的情形。如果一个国家制定了宪法,只是把它当门面挂起来并不实行或基本不实行,就像我们国家在文革时,虽然有宪法,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但现实中公民的人身自由却可以随意限制、剥夺。不要说普通公民,就是国家主席,也可以随意抓,随意关押、随意殴打,那当然无宪政可言。但那正是我们要反对,要改变的现象,而绝不能让这种现象永恒化,不能让我们的社会主义永远是那个样子:只有宪法,没有宪政,以至权力没有制约、人权没有保障。

十八大以后,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宪法的实施,依宪办事,国家权力依宪运作。他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习近平同志这些话和他之后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讲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话表明,党和国家新一届领导集体是非常重视宪政的,是准备要坚决推动和实行宪政的。当然,习近平同志与我们党和国家新一届领导集体所要推动和实行的宪政不是西方国家的宪政,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政。

当然,走中国特色宪政之路肯定不会一帆风顺,如同毛泽东同志所说的,“真正的宪政决不是容易到手的”,路途中肯定会有风险,有困难,有障碍。但是只要我们下定决心,坚定意志,既不为封闭僵化的“左”言诳语所迷,也不为改旗易帜的邪说歪理所惑,我们就能一步一步实现中国特色宪政目标。

来源: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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