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重读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札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10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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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一、划时代的文献和时代性的缺陷

几天以前,为了撰写《科学发展观和不科学的发展观》,我认真地再次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和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通过重读,加深了对这两个文件的体会,也进一步思索了文件涉及到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在四中全会即将召开的时候,对三中全会文件进行一些理论探讨,想来还是会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人民日报》在公布两个文件的2003年10月15日发表社论指出:“全会通过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这个评价是适当的。《决定》的主题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这个主题意味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进入到了一个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从我国改革的历史进程来看,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经历了一个艰难的渐进过程。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政治报告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说:“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这个决定虽然承认商品经济,但又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等同于计划经济,不承认市场经济,表现了当时的领导机构在理论认识上的局限性和过渡性。1992年一二月间,邓小平前往南方巡视,在讲话中批判所谓姓“资”姓“社”的同时,指出“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这就打破了市场经济的禁忌。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正式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接着,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经过十年的改革与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这个发展进程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上,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和接受,都有一个逐渐深化、逐渐明确的过程。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则标志着这种认识和接受的重大转折。

这个转折的意义,首先表现为改革任务的转变。如果说,从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十四大的十年,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十年的话,那么,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的十年,便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的十年,而十六届三中全会则开启了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在这次会议通过的《决定》里,用得最多的词便是“完善”和“深化”,第38条只有250字左右,就有六个“完善”,充分体现了完善的主旨。其次,这个主旨还突出地表现在《决定》提出的统筹兼顾、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上。这个科学发展观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的某些不科学的发展观的否定,也是对过去指导思想上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否定;它是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科学的指导思想。因此,它的提出十分自然地就标志着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进程。第三,十六大提出建设小康社会的口号,但我们只有在2003年达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090美元的基础上,才可以说是开始向小康社会迈进。据有关材料介绍,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期,既是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时期,又是经济结构不断调整、社会结构急剧变动的时期。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无疑将成为指导这个历史时期的各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所规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对于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建设小康社会,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从以上三个方面来分析,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确实具有划时代的纲领性的意义。这个文件从纵的方面来说,是二十多年的经验教训的结晶,从横的方面来说,是有关政府机构和理论界通力合作的成果。回顾二十多年所走过的路,能达到今天的认识水平是很不容易的。公报和决定发布10个月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为贯彻三中全会的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做了许多工作,如: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三农”问题列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增加粮食生产,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制止“圈地”的狂潮,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等,都体现了“统筹兼顾,以人为本”的精神,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受到老百姓的称赞。特别是加强了宏观调控,排除各种阻力,抑制了某些地方政府的过热的投资欲望,保证了国民经济的顺利健康的发展。

重读公报和决定,回顾10个月来的情况,我既为文献的周详深刻和贯彻的成效而感奋,也为落实文件的艰巨任务时可能出现的曲折艰辛而担忧。但使我感到遗憾的是,公报和决定在一些带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上,仍没有超越列宁斯大林的社会主义观。例如文件里所表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等等,都遗留着传统观念的陈迹。这些不科学的似是而非的概念和命题,不能不削弱这个文献的魅力和创新精神。但是,这些观念都是历史的产物,是建国以来长期灌输、反复教谕的结果,它们已经凝固成为整个社会的传统思想。尽管我们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抛弃了包括计划经济在内的许多传统观念,但还有很多已经成为传统的理论观念,仍然顽强地占据着人们的头脑,即使是坚定的改革派和明智的政治家、理论家也不例外。因而,这也是目前这个时代所难以避免的思想缺陷。面对这个可悲的现实,我在深深遗憾的同时,又感到万分的无奈。在这里,我尝试着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对指导思想上的这些误区,进行力所能及的分析,希望能引起关心改革前途的有识之士的思考和批评指教。

二、一个不科学的命题

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不科学的命题。

这个命题的出现是有它的历史理由的。而且,不可否认,它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是必然的,必要的,起过积极作用的。

在计划经济时代,指导思想上排斥商品和市场。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届三中全会承认商品经济,都具有时代性的进步意义。但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的观念,仍牢牢地束缚着人们的头脑,直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打破姓“资”姓“社”的枷锁,才有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在市场经济前面加上社会主义的帽子,无疑是和人们认为“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的恐资病有关的。为了排除阻力,推进以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这种设计当然是十分必要的,它反映了人们当时的认识所能达到的高度。经过十年的改革实践,人们对市场经济应该有进一步的认识,就不需要继续戴这个帽子了。市场经济既不姓资,也不姓社,硬要把社会主义这顶帽子加在它的头上,非让它姓社不可,显然是不适宜的。

十五大政治报告曾谈到:“把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一个伟大的创举。”这个断语至少是不严肃的,因为早在上世纪的二十年代,布哈林就论证过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相容性;二战以后,欧洲有许多社会民主党人都接受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可以并存的思想;进入八九十年代,特别是苏联东欧剧变之后,又有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摒弃了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的僵化观念,转而探求如何把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关于所谓“市场社会主义”的讨论,就体现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这方面的努力。如美国芝加哥罗耀拉大学教授戴维.施威卡特认为:“在人类发展的现阶段,它(指市场社会主义)既是唯一可行的社会主义形式,也是唯一合乎需要的社会主义形式。”(《市场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者之间的争论》,新华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6页)

当然,所有探讨如何把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的努力都是值得赞许的。他们的贡献在于突破了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不再有商品、市场、价值等等乌托邦思想。但是,他们思考的前提都陷入了一个理论的误区,那就是把国家所有制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而且试图把现实的社会主义形式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这样就很难得出中肯的结论。

市场经济的发展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更迭是并行不悖的历史进程。市场经济存在于文明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它以社会分工为前提,生产以交换为目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所反映的则是以占有方式、即不同的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市场在我国出现很早,两千多年前就已经有“日中为市”的记载,那是作为自然经济的补充而存在的。当社会分工和生产、交换的发展使市场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环节的时候,市场经济就成了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市场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生产的发展又强化了市场的作用。正是在市场经济的母胎里,孕育了最初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得到发展,日益健全,日益完善。在后资本主义(我们把它称为社会主义)的时代里,它将继续发展,而且更加健全,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是一个以生产力高度发展和劳动者产权本位为基础的、具有高度文明的社会制度,与之相适应的是更健全、更完善的市场经济。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刚刚建立一些基本框架的原始阶段,最多只能和初期的资本主义相适应,这样不健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怎么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

也许有人会说,我国目前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实行的市场经济当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什么是社会主义?按照马克思的论述,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应当是具有高度发展的生产力,并且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我们要达到这样的社会发展阶段,还要走一段漫长而艰辛的道路。就世界范围来说,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生产关系的不断调整,目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上的社会主义因素,远远超过我们中国。他们不但在经济上有着更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并能参与企业管理和剩余价值的分配,而且在政治民主化、社会公正化等方面,都走在我们的前面。我们既然坚持把社会主义作为我们的发展方向,就应当充分认识我们距离社会主义还十分遥远。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工人阶级为了谋求自己的解放,创造新的社会形式,“必须经过一系列将把环境和人都加以改造的历史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363页)对于我们来说,这个历史过程最多只能说是刚刚开始。我们只有承认落后,才能迎头赶上。把我们的市场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仿佛我们现有的市场经济比西方国家还要先进,这是十分不科学的,也是十分不严肃的。

总而言之,市场经济作为历史形成的经济形式,有着自己的运行、发展的客观规律,它不姓资,也不姓社,不会因为给它外加一个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的属性而改变它的特征和规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经济不但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且在资本主义内部孕育着社会主义因素。这正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的表现。我们提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就应当吸取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发展资本主义和发育社会主义因素的经验,以社会主义为方向,加速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各种经济成分中促进、扶持社会主义因素的诞育成长,而不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不科学的命题,自我堵塞向社会主义前进的道路。

三、股份制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股份制是通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渠道,是企业向公有制转化的过渡形式,具有公有的因素,却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股份制是随着信用制度的出现而产生的企业制度。如果从1600年英国成立东印度公司开始算起,从古典的垄断的股份公司到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发展到马克思的时代,已经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了。马克思通过对股份公司这二百多年发展历史的考察,作出了十分深刻的理论判断。他指出:“在工业上运用股份公司的形式,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的新时代。”“它们对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的影响恐怕估计再高也不为过的。”“它们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37页、第609页、第610页)从股份公司这种企业形式里,马克思看到了:第一,资本已经具有了“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的“社会资本的形式”(同上第25卷第493页);第二,企业已经由私人企业转化为社会企业(同上);第三,单个资本家已经转化为“联合的资本家”或“结合的资本家”(同上第24卷第260、272页,第23卷第371页);第四,企业的经营管理转化为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管理劳动(同上第25卷第436页)。这些情况表明,尽管“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同上第497页),但股份公司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和生产的经营管理,都已经出现了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所以马克思把股份形式的企业称为“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过渡点”,“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同上第494页、第496页、第498页)。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必然在它的内部孕育起否定自身的新因素,逐步导向新的生产方式。他把资本主义的这种自我否定和孕育新因素的现象,叫做资本的自行扬弃。因为资本具有可扬可弃的双重特性,一是作为私人占有的剥削工具,一是推动社会生产的杠杆。资本的扬弃过程,就是否定自己的私人性和剥削性,发展自己的社会性和对生产的促进功能。这既是股份公司的发展过程,也是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过程。正是资本扬弃的不断深化,一步一步地克服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性和占有的私人性的矛盾。

资本扬弃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继股份公司的出现使私人资本取得社会资本的形式之后,资本的进一步扬弃首先表现为出现了真正的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这就是说,由于扩大生产的需要,社会公众的资本也介入了企业生产的过程,并且逐渐取代仅具社会资本形式的股份资本。目前,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总资本的大部分都是社会资本,而不是私人资本或仅具社会资本形式的股份资本。这是股份公司范围内出现的进一步社会化的新因素。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联合的生产方式转化的过渡点,股份公司的发展趋势就是逐渐背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私人性和剥削性,向“联合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接近。

职工持股是资本扬弃的继续深化的表现,它比一般的社会资本更接近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因为一般社会资本的所有者是外在于企业劳动过程的,对于劳动者来说,资本仍然是外加于他们的异己力量,资本与劳动的矛盾依然存在,因而就劳动的性质来说,还是没有摆脱雇佣劳动的范围。职工持股则反映了资本和劳动的结合,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统一,劳动与资本的矛盾消除了,雇佣劳动开始转化为自由劳动。在股份公司的企业形式中,这是迄今为止最富于社会主义因素、最接近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形式。

从前面的叙述里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社会主义转化的过渡点,它同样也是国有企业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转化的过渡点。国有企业是处于三岔路口的企业,它可以凭借国家权力推进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过渡,也有可能随着政权机关的腐败而蜕化成为官僚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的资本就其性质来说,同样具有两重性,一是垄断性和剥削性,一是社会性和生产性。因此,也同样存在资本扬弃问题。国有资本的垄断性大概不会有多少人表示异议,但说国有资本具有剥削性恐怕会有很多人持不同意见。其实,只要捅破一层窗户纸,这个问题便不难理解。所谓剥削,指的是劳动者不能参与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分配,这部分劳动成果全部归于资本所有者。凭借占有资本而占有剩余价值,便是剥削。在这一点上,垄断资本和私人资本并没有质的差异。至于剥削所得是投入扩大再生产,还是被挥霍掉了,并不影响剥削的性质,这一点对于垄断资本所有者和资本家来说也没有本质的差异。因此,在根本性质上,垄断资本的扬弃和私人资本的扬弃并没有多少差别。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变垄断资本为股份资本,当然是一种进步,是迈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步,但绝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更不能说是主要实现形式。

第二,股份公司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需要不断完善、不断进化。它的完善、进化表现在资本扬弃上,就是使已经具有社会资本形式的垄断资本,转化为真正的社会资本,进一步再转化为职工的股本。所谓产权多元化,实际上包含着四种形式的股份资本:垄断资本、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和职工资本。在股份公司的发展进程中,垄断资本是最落后的资本形式。因为垄断资本的股权所有者是作为国家的权力机构,国家机器的腐败必然会侵蚀股份公司,阻挠股份公司的完善化、健全化,甚至影响市场经济的完善化、健全化。因此,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然包含着完善股份公司、深化股份制改革的内容。把股份制说成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就看不到继续完善股份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所谓“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也是以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立论的。既然国有制就是公有制,那么,把国有制改为股份制,便是在公有制范围内的改革,股份制当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个说法多少有一点为股份制改革寻求一个合理解释的味道,却不符合于股份公司的性质和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股份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它被认为是一种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经济学界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有人提出股份制改革的问题,遭到了强烈的反对。1997年初,有一位地方党委的领导人曾经写了一篇题为《关于所有制若干问题的思考》的学习笔记,认为股份制是介乎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间的中间形式,既有私有制属性,同时又具有公有制的性质。他把这种所有制形式称为“社会所有制”,并且明确地指出: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经济不是‘私有化’”。这篇文章还没有公开发表,便引来一场狂风暴雨式的批判。一个全国性的学术团体和国务院部委所属的研究机构先后召开会议,发表大批判文章,把这篇文章说成是“反对走社会主义道路,鼓吹走资本主义道路”,“反对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各种理论观点的集大成”,“明目张胆的反对马克思主义,反对社会主义”,“与我党的根本宗旨相对抗,与我党的党章党纲相对抗”,甚至是“从根本上改变党的宗旨和纲领”,“违反党章,违反宪法,违反邓小平同志的基本理论”。批判的猛烈程度,比起文化大革命毫不逊色。会议上的发言和会后的通报,甚至提出应当开除这位领导同志的党籍,撤消他的领导职务。结果,那位同志的党籍虽然没有被开除,却不得不离开作为当地第一把手的工作岗位。同年9月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承认“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实际上对这个争论作出结论,说明在指导思想上对股份制已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政治报告接着又说,“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意思是说,控股权掌握在国有企业手里,股份公司便是公有制企业;掌握在其他企业或其他资本所有者手里,就成了私有制企业了。这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股份制作了完全肯定的表述,说明六年来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又前进了一步,人们有理由为改革的深化和社会意识的进步感到高兴。但是,把股份制理解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却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这也是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不利于正确贯彻“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方针的。

四、关于公有制的认识误区

以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贯的指导方针。十二大曾谈到“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还提出“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十三大便明确提出:“在初级阶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十四大多了一个“为补充”的内容:“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基本上都沿袭这个提法。长期以来,很少有人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指导方针表示怀疑。但是,由于对公有制的认识陷入误区,这个指导方针的科学性、正确性都是值得商榷的。

(于光远同志认为传统观念里的公有制应当叫做社会所有制,我很赞成,因为后者更符合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内涵和特征。但这里探讨的是公有制的是非得失,所以还是使用公有制这个概念。)

认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观点是从列宁那里来的。列宁在1917年4月曾说:“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列宁选集〉1972年版第3卷第62页)两年之后,他又把国家占有的生产资料,说成是“全体劳动者的公共财产”(同上第747页)。这就是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的最初起源。斯大林在1936年明确指出:“苏联是社会主义社会”,“这种社会的基础是公有制:国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以及合作社和集体农庄的所有制。”(〈斯大林文选〉第77页)我们迄今把公有制分成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个层次,理论来源就在这里。

但是,这个观点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不错,写于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和〈共产主义原理〉都曾提出要把一切生产资料集中在国家的手里。但是,这只是走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步骤,并不意味着这就是新社会的生产方式。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应当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劳动者对于他们用以进行“自由集体劳动”的生产资料享有个人所有权;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把这种所有制称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466页,第17卷第62页,第23卷第832页,第48卷第22页)这就是说,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有这样一些特征:首先,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是公共占有,联合占有,而不是私人占有;其次,占有的主体是实际上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而不是外在于企业、与劳动无关的人员;第三,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每个劳动者都有一份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第四,占有的目的是进行自由的集体的劳动,以共同创造财富,而不是利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剥削。在这样的经济组织里,一方面,在物质形态上,生产资料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的,任何一个劳动者都无权分割,无权处置;另一方面,在价值形态上,每一个劳动者都享有一份生产资料所有权。正是这种公共占有和个人所有的对立统一,构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征和本质。

认为国家所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个历史性的误会。这主要是由东西方的文化差异造成的。马克思主义产生于经历了三大革命的欧洲(意大利的文艺复兴,德国的宗教改革,法国的启蒙运动),三大革命把社会从宗教神权与封建王权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人性、个性、人格独立、个人自由得到充分的宏扬。在这样的文化背景里产生的马克思主义,以人的解放为宗旨,必然是包括每一个具体的人的解放。马克思恩格斯在这方面的论述很多,如:“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以各个人的自由发展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的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和脑力的能力的机会”,“要不是每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等等。(同上第3卷第77页,第23卷第649页,第4卷第491页,第20卷第30页,第46卷上第104页)在马克思看来,未来的联合体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的个人的基础上的,公有制就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是个人在其中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经济制度。

而我国和苏联这样一些东方国家,既没有接受过三大革命的洗礼,又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更是很不彻底。因此,在观念形态上忽视个人权利,注重集体,推崇集中统一,迷信君主和国家,整个社会长期笼罩在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之下。以这样的文化背景去理解产生于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就难免走样曲解。我国从古以来,个人和公共就是绝对对立的。《诗经》里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汉书》里的“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等等,都把王家的田称为“公田”,老百姓个人的田则叫“私田”。在近代历史上,从康有为的“公农”、“公工”、“公商”(〈大同书.庚部〉),梁启超的“土地归公,资本归公”(〈饮冰室全集〉第46卷)到孙中山的“公有即国有”(〈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525页),都把国有和公有混为一谈。我们今天把国有制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正是承袭这种文化传统的结果。

其实,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对公的理解也有不同于前述观点的记载。记得我四十多年前当右派时,在劳动之余曾读过一个材料,分析“公”字的上半截有“分开”的意思,下半截则是“私”的古字,所以“公”有“分则为私”的含义,公是私的集合,社会就是公与私的统一。我认为,公有制的“公有”也应当这样理解,而不应等同于国有。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表述,至少表现了两方面的不科学性。第一,以马克思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标准来衡量我国的经济结构,劳动者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因而能称得上是公有制的企业实在很少。大量股份公司(包括民有股份公司)尚处于向公有制过渡的开始阶段,比较具有公有制形态的是已经实行职工持股的股份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可以说,目前我国基本上不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它怎么会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主体呢?第二,由于把国家所有制等同于公有制,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十分自然了。问题在于,占有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是由国家控制的,让政企不分、党管干部的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那就意味着市场经济由国家来主导,而不是由市场经济循着经济规律来主导,这是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背道而驰的。

当然,国有经济在建立之初,在动员全国的人力物力,建设现代工业方面,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那是同工人、农民以低工资、工农产品剪刀差等形式所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分不开的。国有经济的垄断性障碍着自身的发展。在这一点上,甚至还不如资本主义性的私有经济,因为私有经济存在着双重的动力,一是获取更多利润的期盼,一是市场竞争的压力。这两重动力促使企业主改善经营管理,扩大生产规模,努力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而国有企业既缺乏利润的动机,又不易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如果经营者有忧国忧民之心和为人民服务的胸怀,当然会积极投入市场经济的海洋,想方设法发展生产,争取赢利。但国家对产权的垄断切断了企业发展和个人利益的联系,“党管干部”又使经营者只对任命他的党组织负责,而党组织则往往不以企业盈亏论功过。在这种产权格局和利益格局下,国有企业很难建立起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也不可能承担起主导整个国民经济的重任。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观念,本质上反映了在改革指导思想上的矛盾。一方面,国有经济已经无法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彻底改革,这一点可以说已经成为上下一致的共识;另一方面,思想上又摆脱不了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传统观念,丢不下这块旧招牌。二十年来,从历次党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到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再三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大概就是这个矛盾的反映吧。

五、对按劳分配的错误理解

三中全会《决定》里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表述,最初是在十三大提出来的。十三大政治报告的提法是:“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十五大的政治报告在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后,紧接着说:“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仿佛是为了对按生产要素分配进行解释,下面还说要“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加收益分配”。我当时曾著文指出:十五大提出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突破了传统的理论观念,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但是,这个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创造意义的思想,却被包容在一个错误的表述方式里:“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载于《环渤海经济嘹望》1998年第1期)。这个表述方式的明显缺陷有二:第一,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两个互不相容的分配方式(下面再详细解说),不可能结合起来;第二,“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加收益分配”,意味着把劳动力排除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之外,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失误,给改革的实践带来严重的偏差。十六大报告似乎是为了更正十五大报告的这一缺陷,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承认劳动也是可以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这是一个进步。但接着仍坚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表明对这个问题还是缺乏正确认识。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除了重复这个错误的说法外,还说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这个表述方式里,不再具体说明“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是哪些生产要素,容易使人们的认识回到排斥劳动力参与分配的老路。加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则有点画蛇添足。因为,既然是“按贡献参与分配”,只要是真正做到“按贡献”,就必然会公平效率两者兼顾。倒是《决定》不提“按生产要素分配”,未免有点遗憾。虽然“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实际上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但作为一个最合理的分配方式的理论概括,“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不可取代的,它本身就包含了“按贡献”的原则。三中全会《决定》继承了十五大和十六大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提法,却把真正的好东西丢掉了。

为什么十三大以来总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呢?这里有一个最根本的认识误区,就是一直把我们长期以来实行的等级工资制,看做是按劳分配。

什么是分配方式?作为生产关系的一个构件,分配方式本质上是剩余价值的分配,也就是利润的分配。剩余价值是在经过生产劳动之后才形成的,所以分配行为也只有在生产过程之后才能发生。任何劳动产品的价值,在经过市场交换得到实现后,首先要扣除生产成本,余下的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生产成本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和原料,即不变资本;二是劳动者的工资,即可变资本。劳动者的工资是资本所有者在生产开始以前用于购买劳动力的代价,是可变资本同劳动力相交换的物质承担者,这在生产关系里属于交换方式。资本所有者在组织生产之前,必须先买到机器厂房等生产资料和原料、辅助材料,同时还要购买与生产资料相配套的劳动力。他们只有在市场上交换到了足够的人与物,才能开始生产。所以,工资制是发生在生产之前的一种交换制度。即使有些企业在生产之后才发工资,也是在生产之前就已经有了购买劳动力的约定,如计件还是计时,工资标准等等,只是工资延期支付罢了。由此可见,第一,工资制体现的是交换方式,不是分配方式;第二,工资制的实行,发生在生产过程之前,而分配方式只能发生在生产过程之后;第三,资本所有者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是生产劳动之因,分配则是生产劳动之果。两者的差别可谓昭然若揭,岂能混为一谈。

那么,什么是按劳分配呢?那是一种与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的说法,“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列宁把这种分配方式概括为“按劳分配”,是十分恰当的。

在马克思所描述的按劳分配里,最值得注意的是生产者“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那么,什么是生产者通过劳动“给予社会的一切”呢?

在生产者(包括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所创造的产品价值中,一部分是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和原料等转移过来的价值,一部分是生产者自身及其家庭在生产劳动中所耗费的社会必需品的价值。这两部分都是对生产中消耗掉的人力物力的补偿,生产者在其中并没有给予社会任何东西。他们给予社会的是在这两部分价值以外的产品价值,也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在经过市场交换得到实现,并且作了社会必需的各项扣除之后,在生产者之间按照他们在生产劳动中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权利和所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意思,也就是说,生产者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和他们的劳动贡献构成正比例关系。在这个表述中有一个没有写出来却是不言自明的含义,就是全部剩余价值归生产者所有,这才是按劳分配的真谛。

由此可知,按劳分配的前提是资本所有者和生产者已合为一体,生产者成为生产劳动过程的唯一主体,以致只需根据劳动贡献便可以进行合理的分配,而根本不必要考虑资本要素的贡献。这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并且已经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全面结合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做到,目前全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哪一家企业能够实行这种分配方式。我们怎么可以把现有的分配方式说成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呢?

根据目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方向的要求,现阶段最值得提倡的分配方式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本着这一分配原则,企业生产的全部利润,在扣除税收和各种社会基金之后,将按照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和贡献,在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全面实现社会主义之前的最合理的分配方式,因为它最有利于调动各个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从而也最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所以它不但应当在国有企业里推广,而且可以在民有企业里提倡。但在实践中必须注意不能把劳动者排除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之外。

当然,推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考虑到人们观念的转变需要一定的时间,经济活动本身也有自己的惰性,所以在开始推行时,不妨让资本所有者分得较多比例的利润。在生产者之间,由于贡献有所不同,脑力劳动者分得的比例一般要高于体力劳动者。但有些管理者利用职权,通过利润分成、年薪制、期权制等形式取得大量利润,甚至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仍然攫取高额“报酬”,那就越出分配方式的范畴,已经构成剥削和贪污了。

六、为民有经济鸣锣开道

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的“非公有制经济”,是近年来在正式文件和媒体上频繁出现的概念。通过对“公有制”的分析,所谓“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资本”的虚妄也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所谓“非公有制经济”指的就是民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与公有制经济相对应的,民有经济则相对于国有经济而言。把国有经济等同于公有制经济,民有经济当然就等同于非公有制经济了。(至于所谓集体经济,由于它的产权实际上属于乡镇区县等地方政府,本质上与国有经济没有什么差别,只是具体而微罢了,过去曾被称为地方国营,倒是比较恰当的。)

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里把个体、私营经济列为非公有制经济当然无可厚非。但如果把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即地方国有经济以外的经济成分都视为个体、私营经济,完全抹杀了非个体、非私营的民有经济的存在,那就不恰当了。 民有经济包括了除国有和地方国有经济之外的所有经济成分。从所有制来说,大体上有以下四种类型:(1)企业股权大部分为本企业职工所有,职工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企业管理和利润分配,如深圳华为技术公司,基本上已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的雏形。(2)各种形式的股份公司,不论是否上市,都在不同程度上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处于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转化的过渡阶段。(3)纯粹由资本所有者或家族投资建立的私营企业,属于私有制范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化和市场竞争的健全化,他们必将逐渐走上产权社会化公有化的道路。(4)个体经济,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经济。这种经济在我国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由于它的活动内容与人民生活紧密相连,为社会所必需,所以一直存在于主体经济的夹缝中,代代相继,生生不绝。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有一部分个体经济已经联合起来,建立股份合作制或其他形式的联合体,向公有化前进。相当多数的个体经济则由于劳动方式比较适合于个体经营,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仍然会保持个体经济的形式。它们虽然随时随地会受到大工业大商业的排挤和基层政权的干扰,但因为他们能提供大工业大商业所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能满足人民生活的不同需要,并且为大量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它们仍然是国民经济的不可缺少的补充。

从目前民有经济的整体状况来看,有相当多数已经超越私有的樊篱,开始进入向公有制过渡的阶段。马克思曾指出:股份公司“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一旦联合起来,组成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就不再是个体、私营经济了。把这些已经开始向公有制过渡的企业,仍然归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显然是不恰当的。

至于国有经济,如果严格地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分析的话,大量国有经济都应该划入“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目前的国有经济大体上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已经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企业,正处于由垄断向公有转化的过渡之中;第二种是继续保持垄断状态的国有企业;第三种是已经蜕化成为官僚所有制的企业,实际上已不再是国有企业了。在这三种情况中,后两种都属于“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第三种情况的企业,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落后最反动的经济形式,因为它毫无利润动机和市场压力,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且成为吸取人民血汗和国家财富的吸血机器,严重地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由于国有经济和国家机器的血缘联系,因国家权力缺乏监督而导致政治机器的腐败,必然会浸染国有企业,使很多企业向第三种状态倾斜。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的产权改革,实质上是把国有企业从非公有制引上向公有制过渡的通道,但因为这种改革势必会触犯某些有权有势者的利益,所以进展缓慢而困难。

近几年来的文件报刊上还常有所谓混合所有制的说法。十五大政治报告说:“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个说法脱胎于认为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其他都是私有制经济这个传统观念。因此,才得出所谓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仍属于公有制成分,而其他企业和个人的资本都是私有制成分的结论。这个观点不但忽视了资本形式的变化,而且还制造了“一企两制”的神话。应该承认,把这种资本组合形式称为混合所有制或联合所有制都是可以的,但它只是不同资本的联合,而不是不同所有制的联合。不同资本的这种联合模式,构成了一种向公有制过渡的所有制形式。不论是国有垄断资本还是私人资本,一旦投入股份公司,就具有社会资本的形式,成为联合资本的一部分,而不再是垄断资本或私人资本了。至于股份公司里的公民个人的资本和企业职工的股本,那更是名副其实的社会资本。这些不同性质的资本的联合,体现着资本的社会化,产权的社会化,占有方式的社会化,企业的社会化,意味着企业向公有化迈进了一大步。把这种过渡形态的所有制形式,人为地分割成公有制私有制两大部分,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

民有经济的发展符合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要求。因为根据马克思所描述的未来的社会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实现个人所有权”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这是地地道道的民有经济,而不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国有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民有化,也就是非国有化。对于根深蒂固地坚持传统公有制观念的人来说,这也许有点骇人听闻。《中国改革》杂志1999年第7期曾发表评论员文章《非国有化:国企改革的根本出路》。这是一篇符合于马克思主义、符合于社会主义方向的好文章、好建议,但结果却遭到左派杂志的攻击,刊物和有关人员受到不应有的惩处。这是一个是非颠倒、镇压真理的典型例证。如果有关当局稍微有一点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器量,倒不妨就这个问题在报刊上展开讨论,发动理论界各抒己见,探讨真理。遗憾的是,有关当局采取的却是文化专制主义的办法,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见解进行打击压制,公然蔑视宪法,实在可鄙可悲!

目前,反对股份制的声音已经逐渐式微,但反对非国有化的思想,从五年前的理论镇压以来却丝毫没有变化,认为非国有化就是私有化的仍大有人在。他们的根本错误是把民有化等同于私有化。民有化这个概念,是指社会公民或企业劳动者在企业中享有一份属于个人的产权,这也就是黑龙江大学教授熊映梧生前提倡的“公民产权本位”。而私有化或私有制则意味着对他人劳动的奴役和剥削。《共产党宣言》在解释“消灭私有制”时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利,他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利。”民有属于前一种权利,私有则是后一种权利。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占有,怎么能把它们等同起来呢?

通过产权民有化、社会化的形式,向社会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是国有经济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光明大道;发展民有经济,引导民有经济通过产权多元化,向社会所有制过渡,是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又一条通途。把非国有化看做私有化固然不妥当,把民有经济等同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更不足取。这两种认识都不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不利于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现在迫切需要的是消除对民有经济的错误认识,采取各种有利于民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民有经济鸣锣开道。不久以前,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个决定对于民有经济的发展,无疑将会发挥积极的作用,希望它能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并能认真地加以贯彻。

2004年8月5日——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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