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产生于19世纪末的法社会学,在其近一百多年的历程中发展迅速,与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并列成为二战后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法社会学的兴起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及必要性,在其兴起的过程中,商业的发展,社会学的风靡,特别是实证主义哲学的诞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法社会学;兴起;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学;实证主义哲学
一、法社会学的概念
法社会学诞生于19世纪末期,它主张把法律看作一种社会现象,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以期实现用法律来平衡社会各群体利益的功能与目标。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社会学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它的目的是认识社会问题,摒弃对一个社会作出是好或坏、善或恶、进步或退步这种独断的论述,旨在论述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应该如何改善。法社会学的出现不仅为法律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和视角,而且也带来了一种对法律认识的新的法律哲学。在一百多年的历程中,它经历了先驱、经典、学派三个阶段,最终跃为与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并列的二战后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
法社会学的定义与内涵远不像上述我们所说的那样简单。要完整回答“法社会学是什么”这一问题,还需进一步深入到它兴起的背景、原因及其过程中去寻找答案。
二、法社会学的发展过程
(一)法社会学兴起的社会背景
要谈论法社会学的兴起,就必须从“社会”的兴起说起,即追问生活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改变的?
14世纪之前的社会是一个陆地社会,大多数城邦、部落采用的都是禁海策略。城邦与城邦、部落与部落之间进行沟通的最主要方式就是战争。人在一切事物中是最渺小的。假如用同心圆来指代每种权力的大小与范围,那么人是最里层的小圆。由人这个小圆往外推演,第二层是城邦,第三层是自然,第四层是神。与此相对应的法律是人法、城邦法、自然法、神法(永恒法)。在那样一个时代,还不存在“社会”一说,也就没有所谓的社会学或法社会学。
从14、15世纪开始,航海的兴起带来了商业的兴盛,从而引发世界形势开始发生巨大变化。资本主义的早期萌芽出现在地中海沿岸意大利的一些城市。寻金热及新航线带来的大规模航海运动第一次在历史上开始建立世界范围的相互联系。航海运动使商品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资本主义自此一路盛行。由于商业利益的驱使,商人之间的交流增强,并开始组建职业团体,比如行业工会、商会等。自此,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开始萌芽,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我们开始从古代社会步入现代社会。尤其是在18世纪的启蒙运动以后,新的世界体系生成了,人在社会上开始变成了所谓的“大写的人”。人变成现代社会的核心,一切社会活动都要合乎目的性,这个目的性就是人。与之前的同心圆比喻不同,新的同心圆开始形成了。这个新同心圆的最大外围是人,国家和自然在人的范围内交叉,属于人可以支配控制的事物,它们的存在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人开始相信科学,相信理性,也是人将理性应用于日常生活,比如将理性用于规范、料理人间事物的法律上,于是就产生了现代社会的法律理性。
(二)法社会学兴起的过程
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其生产方式越来越工业化、现代化,它促进了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但同时也蕴涵着巨大的社会危机。阶级分化加剧、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频发,工人运动、反种族歧视运动风起云涌。这时,在法律领域占支配地位的理论已经没办法解释当时的社会现状了。人们开始呼唤一种新的事物,于是,法社会学应运而生。
1.法社会学兴起的必要性
面对资本主义工业化、现代化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自然法学派及分析法学派都开出了自己的“救世良方”,但依然无法准确地认识、解决社会问题,于是法社会学应运而生。
(1)自然法学派的弊端
古典自然法学派兴起于17世纪,它是在顺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潮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与古代及中世纪的自然法学派的区别在于它开始用人权代替神权,用社会契约代替君权神授,用国家代替教会,用民主共和制代替君主专制。它使人的自主性大大增强,使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解放,使社会不断朝前发展。人们开始相信人的理性和力量可以帮助他们追逐自己想要的一切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然而,随着市场的扩大,人们需求的增长,工厂手工业、作坊等已不能满足人的需求了,人们渴望以更快速、更高效的生产方式来攫取更大的财富。但是残留的封建专制制度及等级思想阻碍了人与人之间的进一步交流,人们迫切想要突破这种束缚。许多具有时代前瞻性的思想家已经开始为这种时代使命而奔波,格劳秀斯、霍布斯、汉密尔顿、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开始对人们进行启蒙。所谓的启蒙就是要把人们从封建的、神学的思想和制度中解放出来,为建立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合理性、为争取自由平等的社会环境进行论证。做到了这一点,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使命就基本完成了。这种使命也决定了自然法学的宏大叙事风格及本体论的基本逻辑起点,留下了抽象和空大的病垢。19世纪的新自然法学派是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概而言之,自然法学派的论证都是在理论层面进行建构,讨论的是应然的东西,从而因脱离社会实际生活而过于空洞,没有达到规范人世、服务人生的目的。
(2)分析法学派的窘境
分析法学产生于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它面临的课题是如何构建具体的法律规则以及考察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它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以实证主义为研究方法,坚持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分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流社会思潮是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人利益。分析法学家提出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们所标榜的功利旗帜曾经受到了人们的极大欢迎。这种理论在当时正好为资产阶级追求巨大的经济利益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因此,一部分人富上加富,许多商业财阀及巨头开始朝着垄断某个行业的方向发展。而大部分人由于没有资源、缺少机会或者自身能力不足而被远远抛弃在这快速飞奔的经济火车之后。效率至上、价值无涉的功利主义,不仅没有“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反而带来了“大多数人的不幸”。经济越发展,社会越无序,阶级越分化,各种工人运功越多,人们生活越艰难。这一切的实际后果都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出发点背道而驰。所以,作为当时主流理论的分析法学也不得不失势了。
人类从未放弃过对促进社会进步方式的探讨,在发现了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弊端之后,人们开始思考从另一种角度来认识、思考社会问题。这个角度正是法社会学。
2.法社会学兴起的促成因素
(1)社会学的发展
社会学产生于19世纪末期,其创始人是奥古斯特·孔德。之后的斯宾塞、迪尔凯姆、韦伯等著名的社会学家也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描述。社会学家们的共同特征是都有化约为物{1}的心态,因为社会学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他们的行为是由社会和社会环境来塑造的,不会如空中楼阁般无处探寻,社会学的研究应当将社会事实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换言之,这一社会事实应当被化约为物。
社会学的兴起为法社会学的兴起奠定了坚实而必要的基础。首先是研究对象。正如社会学将所有社会事实都化约为物一样,法社会学也将法律当作是一种社会事实,亦即一种真实存在的物来研究。要认识法律,要用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就必须先回到社会中去,认识影响、制约法律发展变化的各种因素,如经济环境、政治状态、风俗习惯、人口、地理因素等等。其次是研究方法。社会学的三种研究视角,即功能论、冲突论、互动论视角,在法社会学中都能看到相应的足迹。其调查法、实验法、民族志、个案研究等方法在法学界掀起了一股热潮。这些方式共同的特征是贴近社会,反映生活。它不仅关注某一个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还非常关注社会变迁的过程;不仅关注个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也关注城市、市场、家庭、政党之间,甚至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的相互作用。弄清楚了这些社会事实,也就理清了法律运行的各种环境,只有这样,方能达到用法律来正确认识社会、规范人世的目的。
(2)实证主义哲学思想的启蒙
自文艺复兴后,西方世界一直沉浸在理性主义的乐观情绪当中。继自然、神这两个偶像之后,人们开始崇拜“理性主义”这一变相的“神”。从哲学宰制、神学宰制中走出的人,以为自己进入了一个自己宰制的世界,殊不知在那个世界里起着主宰作用的不是人自己,而是科学,我们称其为科学宰制。人在理性主义的驱使下对一切都感到快乐,这种乐观情绪一直延续到19世纪末期。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社会繁荣的深处也处处预示着危机。各种运动风起云涌,各种矛盾似乎一触即发,随之而来的是因未知而导致的恐惧,因恐惧而导致的怀疑。这种怀疑带来了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革命。人们开始质疑理性主义构建的世界是不是真正属于人的世界,这种不断的进步是不是一定会带来幸福。在理性的世界里如此确定的东西,在现实中看到的却是相反的事实:失业、罢工事件越来越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犯罪率不断攀升,各种冲突不断爆发……这促使人们开始思考从理性建构的完美中渐渐走入现实显示的残缺;在认识到残缺的基础上,思考如何修补它。思考的结果就是实证主义哲学的诞生。
实证主义哲学产生于19世纪初期的法国,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奥古斯特·孔德。实证精神是这样一种认识论:它承认不能获得绝对的概念,主张从事物的现状、发展的条件、兴盛或衰落的缘由去观察、推测事物之间的关系,而不会提出绝对的肯定或否定。实证主义哲学这种对社会事实的科学观察、分析以及对事物之间关系的客观发现深刻地影响了之后法学社会的产生与发展。
如同实证主义哲学家们批判形而上学和唯物主义那样,法社会学家们采用这种新的哲学思想反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用博登海默的话说,“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它反对先验的思辨,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2}正如19世纪美国最著名的实证主义者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由此可见,以实证主义的态度来研究法律是所有法社会学家们从实证主义哲学中汲取的养分。
三、法社会学兴起的意义
法社会学的兴起既得益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及商业的促进,也离不开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吸收与批判。它像自然法学、分析法学一样远离了天国与上帝,并越来越相信人本身的力量,从崇拜理性发展为崇拜科学。所不同的是,在“彼岸世界的真理消失以后”,法社会学所要进行的是对“尘世”而非“天国”的批判。它秉承实证主义传统,相信可以用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与法律。无论是分析法学还是法社会学,都没有否定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理念。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关注生活实际的法社会学是在具体意义上完成自然法学自由、平等、人权的遗愿。应当指出的是,在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视野下,法律上的抽象平等与社会关系中的不平等、抽象的自由权利与多数人实现自由的条件束缚、抽象的人权与实际人权状况等等,存在着极大的反差与冲突。这种反差与冲突在其原有的理论框架下无法得到解决,于是,法社会学应运而生。
随着法社会学的发展,许多法社会学家都尝试着给社会开出各种济世良方。迪尔凯姆通过研究社会劳动分工,提出了有机团结与机械团结的概念,在此基础上主张在现代社会建立一种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新道德。卡尔·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及其本质的批判,提出了共产主义纲领,企图打破资本主义旧世界,建立社会主义、之后为共产主义的新世界。韦伯试图从支配社会学、法律与经济伦理之间的关系(新教伦理)、统治类型的合法性问题等方面来解释世界,希冀达到头脑的清明。这些前人无论是站在解释世界还是改造世界的立场,都在尝试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探索完善社会的途径。法社会学已走过一百多年的历程,现在正蓬勃发展。正如法社会学不会提供对事物绝对好坏、善恶的判断一样,我们也不会用绝对的好坏、善恶、进步落后来评价它。能确定的是,法社会学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认识问题的角度,也为我们追述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探究改善社会的途径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
何红丽,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
[1]吕世伦.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美]马修·戴弗雷姆.法社会学讲义[M].郭星华,邢朝国,梁坤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6][法]奥古斯特·孔德.论实证精神[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7][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33-34.
[8][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9]胡平仁.法社会学的百年历程[J].山东大学学报,2007(2).
[10]戚诚伟.论社会学法学的理论思想渊源[J].法制与经济,2009(6).
【参考文献】
{1}“化约为物”出自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意思是将社会事实看作是真实存在的“物”,作为客观存在的物,社会事实有自己的产生背景及客观发展规律,对它的研究应采用客观、科学的方法,而非形而上的逻辑推论。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