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投资体制改革与民有经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71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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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今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使我特别注意的,是这个措施对发展民有经济的积极作用。

《决定》指出,要“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并且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凡是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都要尽可能利用社会资本来建设。按照这个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来自民间的资本都可以参与投入,并受到鼓励。这就为民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阔的天地。

民有经济在正式文件和媒体的报道、文章中,都被称为“非公有制经济”。如去年10月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今年3月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但是,“非公有制经济”是一个非常不科学的概念。传统的观念认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才是公有制经济,国有和集体所有以外的企业都属于非公有制经济。而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的公有制,应当是联合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说,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劳动者享有一份属于个人的产权,这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真正含义。现有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都没有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劳动者在这些企业里并没有属于他个人的产权。因此,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都不应归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范围,最多只能说是具有一定的公有性,因为这类企业毕竟已经排除了企业的私人属性。但这种公有性是不稳定的,因为国有经济是处于三岔路口的经济形式,它可以通过产权多元化、社会化、民有化而进一步公有化,也因为它的垄断性而潜伏着私有化的危险——当企业的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侵吞国家资财,使企业演变成为他们的私产时,企业就丧失了它原有的公有性,蜕化成为官僚所有制企业了。

可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目前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公有制经济,所以,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经济形式统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就更不科学了。正确的提法应该是民有经济。有人认为,民有经济不过是用来粉饰私有经济的一个说法罢了,这就错了。 民有经济指的是企业产权归公民所有的经济形式,它既包括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也包括大量处于从私有制或个人所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经济形式,如各种类型的股份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对于这类过渡型企业,称之为私营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都是不适当的。值得指出的是,国务院在这个决定中把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里的“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改为“允许社会资本进入------”,表明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已经前进了一步。

严格地说来,我国目前还没有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公有制经济,但有相当多的企业已经踏上向公有制转化的进程,即公有化的进程,这就是那些采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的民有企业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过渡点、过渡形式。经过一百多年的生产发展和资本的自行扬弃,资本主义世界的股份公司出现了三种依次递进的资本形式:具有社会资本形式的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和职工持有的资本。这三种资本形式的发展变换,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不是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在马克思的时代,股份公司的资本主要还是具有社会资本形式的资本;近几十年来,社会资本已经发展成为股份资本的主要形式;职工所持的资本也逐渐有了普遍的发展。在股份公司的三种资本形式中,职工持股是最接近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必将使它成为未来社会的主要资本形式和所有制形式。

在分清公有和非公有、国有和民有的理论界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第一,民有经济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相对于国有经济,民有经济在推进生产发展方面有着更多的优越性。一是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不能顺应市场规律的企业随时会被淘汰出局。二是具有赢利的动机,它驱使经营者不断改善管理,扩大经营。而国有企业则既缺乏赢利意愿的驱动,又感受不到市场竞争的压力。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是国家,国家权力的垄断性往往导致腐败而且必然延及国有企业,特别是在政企不分、党管干部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很容易出现腐败而蜕化成为官僚所有制企业,不可能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表明,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不是国有经济,而是民有经济。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这个趋势将会越来越明显。

第二,民有经济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化的必由之路。资本主义世界的发展进程表明,随着生产的发展和资本扬弃的深化,企业在股份化的基础上,必将进一步要求资本的社会化、多元化,从而走上公有化的轨道。就国有企业的发展趋势来说,要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实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实现产权多元化,变国有资本为民有资本,通过民有化的道路来实现公有化。但由于国有企业同政府官吏的利益经脉相连,产权改革的深化必不可免地会损害他们个人或集团的利益,遭到他们的抵制。因此,在公有化的道路上,必将承受更多的阻力,经历更多的艰辛。

第三,民有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从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这个过程反映了我国在把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取得的巨大进步。这个进步固然同国有经济的体制改革分不开,但更重要的因素是民有经济的蓬勃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进了民有经济的繁荣。它促使那些善于适应市场规律的企业不断扩展,淘汰那些不能适应市场规律的落后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生活需要的不断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催生了更多的民有企业。市场经济就是在这种不断发展、不断更新的动态变革中得以日新月异,不断完善。民有经济的繁荣既是市场经济日益健全的反映,也是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保证。加上大量国有中小企业随着产权多元化、民有化而转化为民有企业,使民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成为市场经济的最主要的基础构件。

第四,民有经济是中产阶层的孵化器。中产阶层指的是掌握有一定产权的企业经营者和各种劳动者。这个阶层是在改革开放的年代逐渐形成起来的。它的主要成分是由知识分子构成的。回顾中产阶层诞育的历史,八十年代经商、办厂、摆摊的,多数是城乡无产者,知识分子很少,中关村一条街就是当时知识分子下海的突出典型。这个时候,他们还不可能形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八十年代末期,有些知识分子因学生运动遭到镇压,愤而弃职从商,使民有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个小高潮。但这个趋势很快便被一股反改革的复辟之风所抑制。在高层领导机关,有人发出“要让私营企业断子绝孙”的威胁,有人把知识分子下海办企业说成是“值得注意的政治动向”。幸而邓小平于1992年初南巡讲话,吹散了这股反改革的阴风,掀起了发展民有经济的高潮,同时也带来了知识分子创业办企业的高潮。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八十年代兴起的一些工商企业,经过大浪淘沙,优胜劣汰,失败者陆续退出企业界,优胜者则站稳了脚跟,其中不乏知识阶层的创业者。正是这些市场竞争的胜利者和大批下海创业的知识分子,构成了中国社会的最初的中产阶层。他们是在民有经济的摇篮里发育成长起来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作为中产阶层所具有的特征和规模,不但已成为民有经济发展的主要杠杆,而且在政治、社会、文化诸领域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随着这个阶层的发展壮大,它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五,民有经济是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公民社会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在这三大支柱中,我国的现实是:国家政权独大,无限膨胀;市场经济虽已初具规模,但仍有待加强;公民社会则尚处于襁褓之中,十分幼小软弱。公民社会之所以没有发育起来,一方面是由于政治体制中的专制主义的压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民有经济的不够发达。公民社会的发育意味着公民意识的建立和增长,意味着公民对权利的维护和义务的恪守。“衣食足而后知荣辱”。公民意识的树立和增长,以丰衣足食有产化为前提。我在《为“自由化”正名》一文中曾指出:“民主在历史上始终是有产者的民主”,同样,健全的公民社会也将是有产者的社会。所谓维护公民权利,首先是维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公民的人格和个性的基础,也是自由、平等、民主等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的发育有赖于公民的有产化。“有产者有恒心”,公民的维权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都是同财产所有权分不开的。因此,要培育公民社会,一方面固然要肃清政治体制中阻碍公民社会成长的专制主义传统,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民有经济,加快公民有产化的步伐。发达的民有经济不但是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是摧毁专制体制的物质力量。

以上我从五个方面对民有经济进行了简要的叙述,由此可以衬托出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以利于民有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民有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化、健全化,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正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措施。但如何使这项重大的政策措施能真正促进民有经济的发展,还需要做很多艰巨复杂的工作。无论是社会资本的培育,还是投资环境的改善,落脚点都是为了发展民有经济。为此,不仅要求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且需要在指导思想上转变对民有经济的观念,改革政治领域里抑制民有经济发展的专制主义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为民有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开辟广阔的天地。

200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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