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在《法律人、互联网与新启蒙》一文中简略地谈到启蒙。事实上,这个题目值得说的话实在太多。很多人都已经指出,中国历史代代相传延续至19世纪,从未有过像西方那样从宗教文明秩序走向法律文明秩序的断裂,也就是说中国在近代历史上从未经历过像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启蒙运动这样的大变革。这种差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世界各国的历史传统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到了现代才出现了巨大差异。
西方文化经历了这一系列运动洗礼而产生出了现代人的概念,而中国文化几千年延续到底,从未产生出现代人的概念。比如1908年问世的中国第一部宪法《钦定宪法大纲》上仍然把普通人称为“臣民”。19世纪中叶以来,面对西潮东渐,中国虽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正如已经被指出的,救亡和建设的任务压倒了启蒙。启蒙仍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所谓现代人的概念有一定具体的含义。首先,现代人的概念是一种普世性的概念。它提倡一视同仁,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在机会面前平等,在市场面前平等,在参政权利上平等。只要是人就必须以人的标准对待之。这样一种关于人的普世认识与中国传统的所谓“差序格局”中的人截然不同。中国的人的概念是关系性的、涟漪性的概念。这是由不同的关系圈组成的。父子、夫妇、家族、朋友、同事,处在关系圈中间的人和处在关系圈以外的人不被看为同样的人。把人分为人民和敌人这种做法在正常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但当初文化革命的时候就是这样做的。而一旦谁被划入敌人的圈子,那实际上他就已经不被看作是人了。
其次,现代人是独立自主的人。每一个人的存在都是独立的个体,他的决定,他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都由他自己来做主,而不是听命于他人。更重要的是,独立自主的人对于别人和周围的世界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来认知,采取相应的态度。从反面来看这个问题,那就意味着,人从奴隶或半奴隶的位置变成了自己的主人。谁也不需要给谁下跪。而很多人的情况是,他本身的存在状态是奴隶式的,但是却不知道主人是谁。
再次,现代人是以权利作为存在的保障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以权利和义务作为标准,以契约的形式予以保障并宣示。至少在公共领域是如此,即所谓从身份走向契约的社会发展模式。因此,权利学说便成为西方自由主义学者的最重要的概念范畴。权利学说要求权利的实现必须通过公认的,即通过官方认可的或由官方制定的法律的保护。这还不够,最重要的是个人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当个人对自己的权利有完全充分的认识的时候,权利的实现和对于侵害权利行为的制止最终才可以实现。
有鉴于此,当我们说,某一个国家或是地区没有经过启蒙的时候,指的首先是一种现代人观念的缺失。很多学者反复指出启蒙在中国仍然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中国的革命和改革正在为中国人提供一种前启蒙时代的经济条件和结构性的环境。但启蒙的任务,仍然是很艰巨的。
申而论之,在中国启蒙的任务可以看作是一般意义上对所有人的启蒙和具体意义上的针对不同人的启蒙。就一般意义而言,启蒙的意义首先在于突破中国多少年传统形成的关系圈中的人的存在。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就是放弃传统文化里面的糟粕。众所周知,一个人和他人相似的程度比他自己和自己相似的程度还要大。无论在哪里,人性总是共同的,之所以产生不同,是由于一些坏习惯和坏毛病造成了这些不同。当然,这里的意思不是说人们就不要自己的亲戚朋友了,而是说应该超出亲戚朋友的圈子,来认识人。把所有的人,甚至所有的生命都一视同仁,亦即采取一种普世的人的概念。此外,就个人而论,充分认识到个人作为独立的人,自主的人,和自由的人的存在。即所谓顶天立地、采天地之灵气,吸日月之精华而成就的个人。摒弃奴隶的心态,使自己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不依赖于人,不受制于人,也不期盼被英雄带着走向幸福。正应了一句名言,我是人,凡与人有关之事我都不陌生。
从具体的角度来看,针对不同的人启蒙有不同的作用和维度。举例而言,在一般意义基础上个人的启蒙会因一个人所处的地位和他所专的技艺以及其它因素而具其特殊性。在权位的人、专业人士、艺术家和普通老百姓,各自的启蒙路径和重点并不一样。
对于在权位的人而言,启蒙对于他就是让他对权力有恰当的认识。任何权力,无论它的强度、宽度、厚度有多大,都会受到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没有一项权力是永远可以占有的。因此,对于权力的持有应该有控制。在前现代社会,权力和道德往往融为一体,在权位者也是德高望重之人;在现代社会,权力和道德已经分离,在权位者不一定也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所以,在权位之人必须准备着接受监督。今天大权在握时如果滥用权力,明天或许就会成为阶下囚。在权位时,不可行事过分,或过分迷恋权力。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应该成为在权位者的座右铭。同时,权力和职责是相对的。权力事实上本身也是处在一种相对的位置。它本身并不是永远都是自上而下的关系。权力关系实际上渗透了社会中的每一个角落,只是轻重大小有别而已。关于权力的这样一种认识对驱散有些人心中的权力魔障会有积极的意义。启蒙本来就是祛魅的过程。
对于专业人士而言,在一般意义启蒙的基础上,应该对自己的研究领域有深刻的反省,具有判断该领域发展前景的能力和与该能力相匹配的职业伦理,以追求诚实和真理为己任,避免和摆脱非专业因素的干扰及其所带来的荒谬结果。
对于一个艺术家而言,在一般意义的启蒙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追求可能是创作自由,发表自主的精神和高贵精美的气质,最大限度地避免被工具化。一位具有造物者赋予她/他的美丽歌喉的歌唱家如果不歌颂自然、人的本性和造物者,那就是对上苍赋予她/他的这种才能或者秉性的最大浪费。
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在一般意义启蒙的基础上,认识自己的能力和不足,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以文明的态度对待他人乃是应该追求的目标。对于他人的喜怒哀乐、幸福、痛苦以及灾难和不幸采取何种态度,是任何一个普通老百姓努力修养、自我教育的任务。
(本文作者於兴中现为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中国法讲座教授。兰州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理论、法哲学、中国法律及历史。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