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用法律提升民生质量

——2013年中国经济、民生法制建设回眸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90 次 更新时间:2014-01-0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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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  

 

2013年,是中国法制建设全面推进、稳健发展的一年,也是亮点频现的一年。

立法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未来五年的“立法清单”;备受关注的新《环境保护法》正在长出“牙齿”来;大修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颇多;修订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让中国版“清洁空气法”值得期待;30年磨一剑的《旅游法》让游客权益有了保护伞;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为网络空间提供了法律标尺;国务院发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把积水污水引入法治的渠道,城市下水道终于有了专门的法规。

这里,让我们对今年与经济和民生相关的法制建设作个回眸。

 

靠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2013年11月初,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外公布,引起广泛关注。五年立法规划将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提高立法质量则是重中之重。

法律案表决前评估是确保立法质量的一道重要闸门。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引入了法律案出台前评估制度。在4月17日举行的《旅游法》首次评估会上,3位旅游经营者、3位游客、3位专家学者和1位基层旅游局的代表对旅游法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及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4月25日,《旅游法》三审通过。此后通过的几部新法交付表决之前,也经过了评估。表决前评估是开门立法的创新实践,立法质量的关口前移,有助于实现科学立法,对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民意,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这在立法史上还是头一次。此后,二次征求意见的作法走向常态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草案二审稿、《资产评估法》草案二审稿都向社会公布,再次征求意见。

立法质量是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的重要引擎。民意是衡量立法质量的首要标准,让民众对立法工作充分行使话语权和评估权。唯有如此,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才能落到实处,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才能有望实现。

 

环保法将长出“牙齿”

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之所以再度公开征求意见,就是要制定一部高质量、有威慑力的“长牙齿”的环境保护法。

让新环保法长出牙齿,就要求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法有“大动作”而非打几块补丁了事,大改而非小改,更加强调全局性、系统性、前瞻性和可行性。

现行《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20多年过去了,那种主要靠行政罚款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环保制度在实践中已经显得苍白无力,当时的立法思想过于陈旧,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的制度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环境保护法》修改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精神,更新立法理念,创新制度设计。

草案中要突出“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对污染企业与个人的处罚要加重;对行政部门违法的官员处罚要严;要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增加环保部门的法律责任。

让新环保法长出“牙齿”,就要从法律责任上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修改《环境保护法》,必须体现环境保护要实行最严格的制度原则。建议进一步确立和完善环保规划制度、环境治理制度、防治污染制度、监测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一系列刚性的环境保护制度。

期待正在修订之中的《环保法》有大动作,条文更具体、制度更严格、罚则更明确,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真正让新环保法长出“牙齿”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亮点颇多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大修。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起施行。

消法是一部与我们每个人的权益都休戚相关的重要法律,消法是名副其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伞。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2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变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消法在内容上越来越显现相对滞后的缺憾,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亮点一:“后悔权”入法

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后悔权”可以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冷静地对自己的消费行为做出更加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后悔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和有限制的。“后悔权”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否则既可能出现恶意购物退换货现象,也可能淡化消费者理性消费的观念,诱发非理性盲目消费现象。为了避免出现“后悔权”被滥用的问题,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并规定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后悔权入法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需要这种“特权”,需要矫枉而不过正的“后悔权”制度为消费者权益撑开保护伞。

 

亮点二: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诉权

新消法将消协社会团体的表述改为了“社会组织”,是公益性职能的社会组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行职责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并且,明确了消协担当消费类公益诉讼起诉者的主角定位,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连接。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消费者遇到类似“三鹿奶粉”、“苏丹红”之类重大群体性消费侵权事件,不用自己出面打官司,而是可以委托消协替自己打官司,免去消费者自己维权的奔波之苦,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社团组织,是广大消费者的“娘家人”。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诉权,可以更好地激活消协的维权活力和挖掘维权的潜力。

 

亮点三:消费维权举证责任倒置

针对消费者维权中举证难问题,新消法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面,举证责任倒置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维权举证责任倒置,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更是为了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益,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矫正消费者实际上的弱势地位。从这个角度讲,举证责任倒置并不存在偏袒消费者的问题。

 

中国版“清洁空气法”值得期待

2013年我国华北地区发生了多次严重的雾霾天。作为大气治理的基本法,制定于1987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启动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属于力争今年完成的立法项目。考虑到大气污染防治的形势非常严峻,国家要求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法要彻底修改,修法思路也将由过去的就污染谈污染,变为从改善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来谈大气污染治理,不再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多使用经济手段,从而制定出一部更为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历经1995年、2000年修订。2006年,再次进入修改程序。2010年1月修改草案由环保部报国务院法制办后,一直处于“排期”状态。自2000年最近一次修改至今已达13年之久。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可行性较差,过于简单粗糙且缺乏刚性约束,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关于保护大气环境的责任,导致大多数地方政府优先发展经济,“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规定的处罚力度较轻,最高额也仅为十万元以下,难以遏制愈演愈烈的环境违法行为。另外,现行法律有些条款陈旧过时,只规定二氧化硫、大的颗粒物、PM 10、燃煤、酸雨等是重点防控对象,而如今PM 2.5、氮氧化物、扬尘,已经成为新的污染物控制的重点。

法律是治理大气污染的最有效的权威武器,大气污染防治亟待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希望有关部门更加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大气污染,加快修订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出台中国版的更加科学的“清洁空气法”。

 

带着《旅游法》去旅行

30年磨一剑的我国《旅游法》于10月1日起实施。《旅游法》针对“零负团费”等恶性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旅游市场等都作出明确规定。《旅游法》实施后,以低于成本价的团费招揽客人,强迫旅客购物以收取佣金的旅行团,“零负团费”走入历史。

《旅游法》首先是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旅游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立法宗旨,法律文本通篇都贯穿着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以人为本理念,为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撑开了法律保护伞。《旅游法》单设了“旅游者”一章,明确规定旅游者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以及请求救护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法》的实施,可以使旅游产品的价格结构更加透明,游客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到所购买的产品及服务内容并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消费项目,表面上的价格上涨实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价格回归真正价值。并且,取消购物和自费项目也将倒逼旅行社提高产品内涵和服务质量。消除“零负团费”、超低团费,让旅游行业的潜规则变为显规则,使旅游市场回归市场的逻辑和法治的轨道。

《旅游法》就是每一位游客的法律护身符。让每一位游客带着《旅游法》去旅行。

 

“排水污水条例”把积水污水引入法治渠道

国务院2013年10月发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将纳入法治轨道。

形象地讲,解决城市积水污水就是修好管好用好下水道的问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颁布终于为下水道立了法,这是一部依法管理下水道的重要行政法规。

排水条例的制定具有严峻的现实背景。当前,城镇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暴雨内涝灾害频发;排放污水行为不规范、设施运行安全得不到保障;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不规范,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达标率低;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责任追究不明确。城市内涝堪称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罪魁祸首。近年来我国城市内涝灾害频发,2012年北京7·21水灾依然记忆犹新。2013年受强台风影响,浙江等地城市内涝严重,余姚城区70%被淹成一座“水城”,内涝灾害触目惊心。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排水条例,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把积水污水引入法治的渠道里。

条例进一步严格城市内涝防治责任,强化了政府监管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新城镇化建设的背景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出台将切实解决城镇建设“重地上轻地下”问题,解决城镇建设的“里子问题”,让容易被漠视的下水道成为实实在在的政绩工程和民生工程,让下水道成为官员升迁绕不开的要道。

让法治的阳光普照大地,让我们沐浴着法治的阳光告别2013,共同期待2014中国法治奏响新的凯歌、谱写新的华章。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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