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与西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作中隐藏着斗争、斗争中同时存在合作的关系。历来西方政要对中西关系的定性,无不体现了中西关系既合作又斗争的本质。意识形态斗争是中国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斗争的重要阵线。而在中西方意识形态的斗争中,围绕着民主话语权的较量是最为激烈的阵线之一。能否在中西方意识形态较量中夺取民主话语权,对外关乎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外部发展环境,对内关乎国内的政治团结和政局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创新民主实践和民主话语,确立一套有别于西方的、有感召力的民主话语体系。
一是要夯实理论基础。对民主、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这些基本概念,敢于做出自己的定义。以对民主的定义为例,我们要敢于挑战西方主流民主理论。100多年来,西方各大主流民主理论流派对民主的定义,已经与民主的本意相去甚远,王绍光先生在其《民主四讲》一书中对此作了非常精辟的剖析。尽管西方各主流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对民主定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与熊彼特把民主定义为“一些个人通过竞争人民选票来获得(公共)决策权的制度安排”基本上大同小异。这样,“民主”在当代西方主流民主理论那里实际上变成了“选主”。笔者认为,民主从本源意义上讲,是一种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方式,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即所有与事情有利害关系的人(利益相关方),都享有对事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甚至决定权,在人们充分知情、参与和表达意见以后,以人民(或公民)中多数人的意见为决策依据,同时允许和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表达。民主的决策管理方式上升到制度的层面,就形成民主制度。民主归根到底是一种利益分配的工具,工具性的事物,只有从工具性价值的角度来认识,才能抓住其本质。我们作出以保障“五权”为价值取向的民主定义,就抓住了民主的本质,显然比西方主流民主话语的“选主”定义更符合民主的本意和所有进步力量的民主理想。这种对民主的定义,一下便能彻底打破西方长期以来从他们认可的制度机制(多党竞争下的议会制)角度定义民主所形成的民主话语权。按照以保障“五权”为核心的民主定义,只要认可并千方百计通过创新制度、体制、机制,保障公民获得“五权”,无论具体的制度、体制、机制如何,都是在搞民主。我国是否民主国家,就不能由西方按其政治制度模式为标准来衡量,而应以我国是否积极推动公民“五权”的获得和行使来判断。
二是要创新民主实践。话语的底气来自于厚实的实践成果。无数事实证明,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践有了长足进步,民主实践在各个层面各个领域都有很大发展。但应当承认,总体而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历史还不长,在有些方面,尽管我们搭起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即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但在一些民主实践的细节上,还做得不够,还比较“粗放”“粗糙”。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和政权建设的本质要求,吸收了现代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体现了现代政治文明扩大政治参与、崇尚政治包容和法治的进步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很多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个13亿多人口的大国经济建设蒸蒸日上,人民生活持续得到改善,社会大局稳定。这一切都说明,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但我们应该看到,如果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缺乏丰富的、科学设计的具体制度作支撑,就可能成为笼而统之、大而化之的东西,马克思主义者的崇高民主思想就难以充分变为现实。也就是说,在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确定以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成败就由细节来决定。因此,今后我们需要做的就是,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各项具体制度,在细节问题上“斤斤计较”、精雕细琢。只有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日益精致化、完善化,为中国人民所自豪,为国外民众所敬仰。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主社会主义及其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挑战研究”负责人、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