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依法治国是“中国梦”实现的条件和保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4 次 更新时间:2013-12-07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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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 (进入专栏)  

 

宪法给我国各族人民描绘了“中国梦”的图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也给我们法律人描绘了“法治梦”的图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新中国前三十年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在许多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老百姓的生活有了根本的改善。人民群众开始看到了“中国梦”的希望。但是,中国离实现“中国梦”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中国还有很多令老百姓不满意,甚至很不满意的问题和现象:如官员腐败、“四风”盛行、食品药品等假冒伪劣、空气污染、雾霾肆虐,等等。一个重要原因还是我们在“中国梦”里植入的法治因素少了,没有将“法治梦”完全溶入“中国梦”之中,没有将依法治国同时作为中华民族复兴的目标和实现途径。

新中国建立时第一代法律人——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人,如董必武、钱端升等,他们在追求“中国梦”时也曾经同时憧憬和追求过“法治梦”。但当时“左”的思想把法治与社会主义对立起来,认为“中国梦”实现的路径只能是社会主义而不能是法治,法治只能姓“资”而不能姓“社”。所以他们的“法治梦”未能实现。改革开放初期一代法律人,如李步云、江平等,他们曾经鲜明地提出过“法治”的口号,认为中国不仅需要“法制”,更需要“法治”,但是,当时主流的意识形态还是不能允许法治姓“社”而只能让它姓“资”,从而“法治梦”还是融入不了社会主义的“中国梦”。直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才认可了“法治”,1999年,“法治”才正式入宪。这样,我们新中国第三代法律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人,才可以名正言顺地说出我们心中的“法治梦”,追求我们的“法治梦”,将依法治国,视为我们法律人的“中国梦”。

什么是依法治国?中共十八大、中共十八大产生的新一届党的领导集体、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依法治国做出了比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的内容更具体、更详尽、更具可操作性的解说和阐释。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在一国范围内必须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执政党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不是一般的执政党,而是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实行全面领导的执政党。因此,要依法治国,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党委和各级党的领导人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领导,以法治作为执政的基本方式。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政府依法行政。政府是国家公权力的直接行使者,政府及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最广泛、最经常、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因此,要规范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健全和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责任法。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机关的职能、权限,防止其权力扩张,任意干预市场和社会;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行为的过程、方式,保证其公开、公正、公平;通过行政责任法确立行政问责制,贯彻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建立责任政府。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是法治和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为此,必须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机制和相关制度,推动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相对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司法不受外部非法干预。同时,司法内部也应该去行政化:改革审委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依法治国必须完善人权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为此,在立法方面,应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立法,创造公民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的环境;在行政执法方面,应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遏制野蛮执法、暴力执法;在司法方面,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依法治国必须严格治理腐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健全完善管权、管事、管人的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此,有必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行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同时,应建立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和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工作人员配备、医疗、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卫标准的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核查和逐步公开的制度等,以防止公权力腐败和滥用。

以上这些均是依法治国在中国发展现阶段的必然要求。在中国实现这些要求是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中国梦”。毫无疑问,我们这代法律人的“法治梦”也必然是全中国13亿人民的“中国梦”的组成部分,而且“法治梦”的实现同时是整个“中国梦”实现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12月4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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