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寿荣:试析美国金融危机中的政府行政干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41 次 更新时间:2013-11-19 16:54

进入专题: 金融危机   行政干预   宪政秩序   社会制度  

蓝寿荣  

 

【摘要】金融危机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现象。宪政秩序是美国政府行政行为需要遵循的框架,政府行政干预是解决经济危机的有效手段,金融立法是政府行政干预的行为依据。创新必须要有监管,稳健的金融立法是稳定金融市场、防范金融危机的有效工具。金融立法应考虑效率与安全的平衡,有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政治经济情况,会选择不同特色的社会制度和行政运行机制,是一个自然的过程。

【关键词】金融危机;行政干预;宪政秩序;社会制度

 

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我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部分学者在看待这一问题时存在三个误区:一是夸大了金融危机对美国的打击程度,认为美国要从此衰弱了;二是夸大了美国经济政策的转变程度,认为美国也要搞国有化了;三是认为美国金融危机是金融衍生工具造成的,从而要加强监管、遏制创新。针对这样一种认识,本文从美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回顾和思考美国金融危机发生及其处理的历程,重点解析其应对金融危机的政府行政干预行为。

 

一、金融危机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现象

经济危机的发生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不发生经济危机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不存在的,小的经济危机可以有各种不同类型的表现方式,大的经济危机首先会表现为金融危机,因为金融是经济的核心、经济发展状况的集中体现。

从学理上看,自从产生了货币,就有货币兑换商,后来演变成银行家。银行家为了更好的为社会往来、经济交易服务,创新了金融工具和服务方式,如传统的汇票和信用证、现代的各种衍生工具,使客户感到更方便、更有效率,自然这样的方便和效率是有可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也为金融危机埋下种子,使间歇性的危机发生不可避免。金融创新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原是为了客户主要是企业规避风险而创设的,但投资专家的不当使用却放大了其风险,使其演变为社会经济危机。市场上,金融工具设计者、投资银行、投资者,都经常把它用作炒作标的资产的投机工具。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华尔街投资银行通过金融工程制造出来的各种衍生工具,更复杂、风险更难测算。有经济学研究者认为,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衍生是此次危机出现的根本原因[1],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够客观和全面。从表面上看,美国金融危机,是次级贷款本身的缺陷,因为次级贷款的客户收入不稳定,缺乏可靠的信用记录。事实上,从机理上分析,次级贷款资产的风险本来影响有限,但由于投资银行专家不顾一切地攫取利润的过分避险逐利动机,肆无忌惮将有问题的资产证券化,将次级贷款层层打包、过度衍生,在经过复杂的精心的专业打扮后,任何被弃之如敝屣的资产都可能卖出去。由于技术与模型的复杂化,新型金融工具不仅让投资者难以理解,而且设计者唯利是图的贪婪使其不顾大众投资者的利益,隐瞒了其真实的风险收益结构。从早期的垃圾债券,到现在的次贷,在投资银行专家手中,如同被点金之石一样变成黄金。随着经济形势恶化、房价下降、银行利率上升,次级贷款客户的还贷能力下降,违约率迅速增加,使金融衍生产品的关联性、虚拟性等特性走向负面,隐患显现无遗转为危机并波及整个资本市场,终于无奈地扩大了次级贷款危机,最终演化为金融危机。

从美国经济走过的历程来看,经济发展为金融发展奠定基础,金融发展尤其是金融创新反过来推动了经济发展,同时也造成严重的金融危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二十世纪,美国社会经济发展非常迅速。从1890年到1930年,人口由6300万到达12300万,翻了一倍,随着经济贸易、工业生产的集聚,很多人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在1920年城市人口首次超出了农村人口。在这个时期,电器、汽车、收音机、电影日新月异,相应的还诞生了商业广告、《时代》周刊和《纽约人》等文化产品和消费者信贷等经济模式、妇女选举权等精神产品。科技进步、技术发明、经济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同时在连续发展一段时期后,社会经济需要作自身的调整,以消化积累的问题,建立新的社会运行模式。美国的金融业首先发难,1929年10月29日,道琼斯指数当天暴跌12.8%,引起持续的金融恐慌。在接下来的几年,金融风暴成了华尔街的家常便饭。到1930年底,有26355家企业破产,GDP下降了一半。从1931年到1941年,失业率在相当的时间内都维持在25%的水平,而且从来没有下跌到14% 以下,十年的平均失业率为17.1%[2]。从1933年开始的"新政",稳定住了金融灾难,进入大萧条。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后来美国一系列的经济、贸易、金融、福利措施,使美国重新走上经济发展的轨道。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伴随着金融创新,以2007年的次贷危机为标志,又一次进入了调整。看来,这样的金融危机、经济调整有其必然性,是在经济长期发展后的一种必要的自我调整。

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发展,金融发展需要金融创新。创新是金融的核心要义,没有创新就没有金融发展,金融的每一次变革和发展都是以创新为动力的。为什么金融创新一直有强大的推动力呢?因为金融创新可以弥补市场的不完整,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包括融资和流动性需求;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包括技术进步促成的创新;可以规避税收和管制、分散风险。为什么客观上有金融创新的社会需求呢?因为金融创新促进了市场效率和机构收益,于人于己均有利。事实上,金融创新直接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从单个国家来说,金融创新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金融发展无止境,金融创新也不会停止,金融危机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

 

二、宪政秩序是美国政府行政行为的行动框架

美国的金融危机,是美国式自由经济发展中的一次破坏性地震,但绝不是社会发展走到了尽头。从过去的经验来看,美国社会经济危机的解决,是在其自身社会固有的政治方式中进行的,这种方式的体现可以有多种方式,但都没有离开宪法议定的框架和路线,维护和完善着美国式的法治秩序和自由市场经济基础。

在前几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有人预言,美国自由市场经济不行了,也得政府来救市了,美国也走国有化道路了,美国式资本主义要为另外的制度让路了。这样说,未免是太乐观了。至少从目前来看,美国的科学技术和人力资本还是遥遥领先;金融业、电影、娱乐服务业等引领全球,产值很大;高科技企业,尤其是军事工业未见衰败;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移民政策吸引了全世界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在可预见的将来,美国还不会自动离开经济强国之列。从美国1929年经济危机及其后的发展过程来看,美国经济还是具有走出危机的能力。

当时的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世界从来没有经历过的,美国胡佛总统虽励精图治也徒唤奈何,因为他根深蒂固的思想是自由经济,他也看到了证券的销售缺少一部联邦的法规,但他始终认为联邦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控制是不合宪法的,制定一部联邦的证券法规是否合法也是有很大疑问的[3]。1932年竞选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在竞选演说中表达了他对复兴国家经济的决心,提出通过政府干预经济的“新政”计划,使怀抱各种不同政见的人都成为他的同盟者,以压倒多数选票获胜。当罗斯福于1933年3月就职时,美国正位于历史上大萧条的谷底,有四分之一的劳动人口失业,随着农产品价格下降60%,农民生活处于水深火热中,工业生产下降了自1929年以来的一半以上,有200万人无家可归。时至3月4日晚间为止,48州中的32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当地银行都已关闭。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无法在5日开门,因为巨额国库存款已被几天前恐慌的客户挤兑一空。[4]

富兰克林·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后,面对美国大多数银行纷纷倒闭,工业生产水平下降了一半多,到处都是失业人,农民极为贫困,开始采取了美国历史上最强硬的经济行政手段实施新政。新政从整顿银行开始,罗斯福在就职的第三天下令所有银行停业整顿。[5]3月9日,国会通过《紧急银行法令》,该法宣布停止兑换黄金和出口黄金,授权联邦银行增发钞票以解决货币饥荒,并改造联邦储备银行以加强国家对银行的管理和控制。该法的实施使银行与金融秩序恢复了正常,人们恢复了对银行的信心。从这天开始到6月16日,罗斯福向国会提出一个接一个拯救民众、管制经济的法案,轻易获得通过,如《农业调整法》和《国家工业复兴法》等。其中国会于6月16日通过的《国家产业复兴法案》最重要,要求企业遵守社会公平竞争的规则,订出各企业生产的规模、价格、销售范围,给工人们订出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的规定,由国家举办公共工程以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社会购买力。根据这一法案,成立了“国家复兴管理局”,在政府指导下由雇主、雇员和消费者共同“监督”和“调节”生产。然而实施不到两年,被联邦最高法院喊停。1935年5月27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谢克特家禽公司诉合众国案中,以九比零的投票结果宣判,该法违宪。原告是纽约的家禽销售商,他从市政管理委员会那里买进家禽,运往布鲁克林的屠宰场。联邦行政机关裁定,这家工厂违反了《家禽规则》所规定的工资和工时限制,这家工厂对此不服,提出起诉,认为联邦政府无权管理这样的事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休斯起草的裁决理由书驳斥了联邦行政机关的理由,指出“要恢复经济,联邦政府必须以宪法授权的方式作出努力”,而《国家产业复兴法案》授予行政部门的权力超出宪法规定的范围,因而是违宪的[6]。同理,《农业调整法》也被宣告违宪,在1938年通过了新的《农业调整法》。

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社会发展中的最大制度创新。它所创设的一整套政治制度和原则,成为美国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并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宪法的范例和模本。美国宪法精神主要体现为法律至上,宪法是全国最高法律,当然,国会可以随时修改宪法,只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政府制衡,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且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联邦分权,尊重各州自治范围与能力,并防止联邦政府的权力过于强大而影响人民权益;代表而非代理,代表不仅需权衡国家整体利益,更重要是反映地区选民的意见。在美国宪法中,只是阐明了人民的权利,而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却一字未提。

美国政府应该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下活动,美国总统,在国内的政治体系中也没有左右一切的权力。总统是三军统帅,但国会控制财政,包括军费,只有国会才有权正式对外宣战。一项决议,需要国会过半数投票通过,由总统签署,政府才可以实行。总统否决后,国会再讨论投票,必须2/3大多数票通过,才能迫使总统执行。总统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要出尽九牛二虎之力向国会游说,威迫利诱、陈明利弊,或者直接争取民众的支持,才能推动他的政策。总统必须要跟很多人商量,然后由国会里跟他观点一致的某一派议员提出一个议案,经过很多辩论很多讨论,之后议员们投票通过以后成为一个法律然后加以执行。由于有了宪法及其精神,即使有些个别大权在握的领导人个性突出秉性再强,也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美国一切运作都以美国宪法为本,而宪法的最终诠释权是在联邦最高法院,所以在三权当中似乎司法权力最大。可是,联邦最高法院终身制法官由总统提名,由国会任命,而经费全部来自国会,所以也受国会和总统的制衡。

由此可见,解析美国,美国宪法是一个很好的视角。美国的宪法,简短而又简洁,经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演绎和诠释,内容丰富丰满,历时二百多年而依然鲜活如初、充满活力。要知道,这二百多年,美国国内面貌、社会结构、人口构成和国际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面对如此巨大的转变,美国宪法居然能够基本上在维持原貌的框架内,以不变应万变的姿态从容应对,游刃有余。必须承认,美国的宪法及不断发展完善的宪政是美国发展的基础,

过去的二百多年,美国社会发生了多次巨大变化,比如内战、经济危机,但美国的宪法却依然巍然屹立。美国历史上的调整,政府每一项干预经济的措施,反垄断也好、食品安全法也好、币制改革也好,都是以宪法为依据的。一旦法律通过以后就要遵照执行,你想推翻这个法律就要通过很多很多非常繁杂的手续来改变这个法律。这非常重要,政策必须要靠法律来执行,这就叫依法治国。总统再开明、再伟大、再智慧,也没办法改变这些。历史上看,每一次危机后的法律、制度、政策调整,都不过是这套体制的自我调整。这次次贷危机以来,美国解决金融、经济、社会问题体现的风格,依然是这套制度框架下的行为。可见,这个宪法的形成与运行已经显示其内在的活力和修正的能力。

 

三、行政干预是美国政府解决金融危机的路径依赖

罗斯福新政与此前的美国有关政策相比较,最显著的不同是国家对经济加强干预。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新政基本结束。但罗斯福新政时期产生的一些制度或机构,如社会安全保障基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田纳西河谷管理局等,至今仍产生着影响。并且更重要的是,虽然美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从根本上说是市场经济体系,市场机制在基础性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但从罗斯福总统开始,现代美国政府在解决经济危机的时候越来越倾向于使用行政干预方式。

美国是一个以移民为主的国家,从早期的五月花号轮船的罪犯到后来的大批欧洲移民,一点一点地开荒、一点一点地建设,一直是崇尚自由市场的,对政府的权力进入市场有一种天然的恐惧。在自由竞争中,美国的社会经济就那么发展起来了,可以说早期美国政府对经济基本上是自由放任的、完全由市场来决定。还有一个有意思的事,是美国人要摆脱英国人的统治,一开始不是出于民族自觉、爱国精神,而是因为英国政府课税太重[7]。美国人从发展自由经济的理念出发,认为如果我没有发言权我就不能纳税,你要叫我纳税,我就得有代表参加讨论如何纳税、这个钱怎么花,这就是著名的没有代表就不纳税。这一“没有代表就不纳税”口号一提出,就很快为美国普通老百姓所传诵,因为他很符合自由经营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意识,后来慢慢的这个理念形成了美国后来的立国之本,并写入美国宪法。美国宪法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每个人都有发财致富、追求幸福的权利。即使到了今天,在美国社会中,市场对资源起基础性的配置作用仍然是毋庸置疑的。

那么,美国政府是怎样逐步运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的呢?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南方的奴隶制彻底崩溃,资本主义一体化经济发展的障碍得以彻底扫除,社会经济突飞猛进,铁路设计,石油勘探开采,在开发西部和采矿采油中一些大财团形成了。大财团的出现,给一向崇尚自由的美国经济带来迷惑,即财团是在自由市场经济中形成的,但形成后反过来在一些方面遏制了经济活动的自由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经济开始成为必要,首先做的就是反垄断。1890年,国会通过了议员谢尔曼提出的限制旨在垄断商业和贸易的联合或独占行为的法案,即《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通称为《谢尔曼法》),是第一部反垄断法。在1914年议会先后通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从立法上确立了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和对限制经济竞争行为的规制。可见,生产力发展、科技进步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生产和资本不断集中导致垄断,直接使传统法律制度发生变异以适应经济关系,更重要的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制度化。

到罗斯福总统时,政府借助于1929到1933经济危机的时机,运用行政干预经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使国家经济发展从崩溃的边缘回到逐渐发展的平稳轨道,使大家看到了生活的希望,这极大的强化了美国以行政干预经济危机的行动意念。

罗斯福总统以恢复经济为目标推行新政,通过国家行政权力,大规模兴办公共工程,调整农业发展方式,对银行、证券进行彻底检查和管制,颁布了《国家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并通过专门机构予以贯彻。其中,《1933年银行法》和《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颁布,结束了商事法为各州立法、联邦无权统一管理经济金融的历史。

之后,为了使美国各州在处理商品交换中能使用同样的法律规则,减少歧义,由美国统一各州法律委员会和美国法律协会负责,把19世纪末以来美国半官方颁布的一系列商事单行法规汇编起来,导致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颁布。最初版本名为《1962年正式条文及注释》,共九章,条文1978年版又新增添三章,并被美国各州采用。其内容主要涉及商品买卖(不涉及土地和其他买卖)、专门处理商事买卖、商业单据(汇票、本票)等问题,号称是一部最新最完整的美国经济交易合同法。

美国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上最讲市场自由的,但是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自由市场经济是完全放任自流不受政府监管的,美国也不例外。实际上,美国政府干预经济就是为了保障市场能够更健康的运作,市场主体能够更公平的自由竞争。市场应该是由市场规律来决定的,不是由行政命令来决定、控制。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自由竞争是非常重要的,反垄断就是因为垄断危害了自由市场竞争,统一金融立法就是因为欺诈、误导危害了自由市场竞争。美国处理经济危机的方式方法表明,行政干预是国家走出危机的有效方式,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从美国社会经济危机处理模式来看,美国的制度变革是渐进的,没有很激进的东西,也没有本质性改变的东西,总是在妥协中前进的,这样的客观结果是没有引起很大的社会动荡。这体现了美国这个移民国家的价值取向,与法国国民有很大的不同,同样也区别于中国人。从效果来看,美国的渐进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一些重大经济危机事件的解决中推进了政府的社会经济干预,在各种经济势力的制衡、妥协中建立了新的法律制度。这样看来,就不能过高评估行政干预的作用。政府如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行政干预经济,过多过滥,抑制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经济发展将远离法治秩序,趋于不公正、低效率,甚至会出现行政腐败、低效、黑箱操作、审批过多过滥的现象,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或者是即使不发生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也会死气沉沉、经济发展没有活力。

 

四、金融立法是美国政府行政干预的行为依据

经济发展内在要求金融创新,金融创新适应和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带来了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导致了政府行政干预、金融立法。

从一百多年前开始,运用立法解决金融危机、遏制金融欺诈就没有停止过。美国建国后,奉行经济自由理念,反对政府行政干预,导致金融欺诈盛行。以1911年堪萨斯州的反证券欺诈立法为起点,美国许多州相继都制定了全面规制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的专门立法,统称为《蓝天法》。这一称呼是在堪萨斯州立法时第一次采用,意指那些欺诈者居然将蓝天上的片片白云作为经济用地无条件出售,这种欺诈行为不用法律规制没有办法保护受害者。这些蓝天法的特点就是由政府严格把关,以防止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8]。但各州分别立法被实践证明不能有效地同欺诈活动作斗争,许多证券发行者利用州与州之间法律的不同和州与州之间的竞争,逃避证券法律的管理。这一切导致了1929年的股市大崩溃,进而引发了举世震惊的经济危机,在罗斯福总统主持下,旨在遏制金融欺诈的《1933年银行法》和《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连续推出。这些证券法的条文不再规定一种证券要在质量上达到何种要求才能上市,而是规定发行者必须对证券的质量进行充分有效的披露,如果公开失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旦认定为“故意”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9]。此后,国家经济得到稳定,在五十、六十年代后开始逐步放松金融管制,以激励银行的创新活力和经营效率。典型的是,在《1933 年银行法》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立的制度,建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框架,而1999 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放弃了分业经营体制。在2003年12月1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美国首付款法案》。该法案为购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1万美元或者是住房买入价格6%的首付款资助,计划每年至少帮助6万个低收入家庭支付首付款和交易费用。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一直在修改法律,努力放松管制。与之相应的是,经济发展中的金融创新加快,经济发展加速。但金融业中的痼疾在法律约束放松之后开始暴露,美国安然事件和安达信会计事件爆发。为了应对安然事件和安达信会计事件暴露出的机构不诚信和专家不诚信,布什总统推出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放松管制的势头开始改变。这次美国的次贷金融危机,暴露出美国社会经济中的一个问题,是在纯粹实体经济下制定的法律不能适应虚拟经济要求而发生的危机[10],之后必有立法加以管制。但不管怎样立法管制,有一点是肯定的,立法遏制的主要是不诚信行为,而不应该是金融创新行为。

金融立法是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必然要求,但金融立法绝对不是仅仅为了遏制危机发生,应充分考虑效率与安全的平衡,以有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金融创新与立法规制是一个没有始终的博弈[11],因为在金融市场上,加强监管与鼓励创新同样重要,当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会各有侧重,单方面的过分强调不可取。创新必须要有监管,稳健的金融监管是稳定金融市场、防范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监管需要以法律为依据,金融立法是政府干预金融行为的制度保障。

 

五、简短的归纳

考察美国政府解决金融危机的历程,剖析其政府行政干预遵循的宪政秩序框架、解决经济危机的行政干预手段、行动规制的金融法律制定,对我们多视角看待金融危机及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行为方式,有一些启示。

1、单纯的自由市场经济是不存在的,只能说在基础性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中,是以市场机制为主还是以政府干预为主。美国一向以来标榜自己是自由经济的,但事实上处处有政府干预经济的痕迹,只不过这种干预主要是出现在危机发生的紧急时刻,并且是遵循了宪政秩序,以制定法律法规为依据。

2、政府干预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市场不能”及“市场自溃”[12]的救治良方。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各有其作用空间和时间,不可偏废、不可替代,但在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时期,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尽可能减少政府行政干预,而在出现市场巨幅波动、经济危机时期,应该发挥政府强制性干预经济的行政职能,遏制市场巨幅波动给社会带来的损害和经济危机中暴露的有害行为。

3、社会制度的变革,有时是在各种社会力量角逐和博弈下妥协形成的。在和平建设时期,妥协可能就是一种比较好的制度形成途径,至少可以避免出现大的社会动荡。由各种社会力量妥协导致的制度变革,点滴累积,汇成了某些社会经济制度的自主演进。

4、法律是一个国家集体意志的体现,政府行政干预也应该在法律秩序下进行。有的经济危机处理法律制度是在紧急状态下出台的,但不能因为这一制度在紧急状态下行之有效而将这种制度延续到危机处理之后,时易境迁,合适的会变得不合适。作为金融法律制度,由于金融直接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金融立法在历史上往往扮演着危机对策法的角色,在危机过后,相关法律规定就会需要修改甚至废除,因为金融立法不仅仅是遏制金融危机发生的制度,更重要的还是稳定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发展乃至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规范。有利于金融发展、平衡安全与效率,始终是金融立法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5、金融危机处理,在不同的国家,有共性,也有个性。有其共性,是因为金融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能够自主适应和推动经济发展,有着很强的创新冲动,其本质属性和运行机制、表现形式有自身的内在规律,发生危机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但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政治经济情况很不相同,各国政府在应对危机时显现的思路和采用的方式也必然会有各自的特色。在国际事务中,应该相互尊重,没有必要将某一种标准作为唯一的标准推向其他国家。

 

蓝寿荣,单位为南昌大学法学院。

【注释】

[1] 见黄飞鸣:《金融衍生品、美元本位制与全球金融危机》,《税务与经济》2009年第4期;佘端志:《金融危机主因是金融衍生品风险失控》,金融界网站2009年10月12日,http://finance.jrj.com.cn/people/2009/10/1218196225986.shtml,2010-5-10访问

[2] 资料来自凤凰网:《大萧条:那个时代的病症》,见http://news.ifeng.com/ history/special/jingjiweiji/200812/1208_5155_912426_3.shtml,2009年9月28日访问。

[3] J. Seligman , The Transformation of  Wall Street ,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95 , pp12-18.

[4] 资料来自维基百科《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条目。

[5] [美]威廉姆·A·拉维特著, 《银行与金融机构法概要》(英文版,William,A. Lovett,Banking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law, West Group, Minnesota U.S.A 1997),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美国法精要·影印本),第16、17页。

[6]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200年经济危机制造者与拯救者之一——1929的遗产》, http://www.shadr.org.cn:7080/portal/ShowArticle.jsp?id=1096&cid=jrwj;丁茂中:《美国现代反托拉斯法发展简史》,中国竞争法学网http://dingmaozhong.bokee.com/6902906.html,2010-5-10访问

[7]资中筠:《探讨美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国务院参事室2009-03-30,http://www.counsellor.gov.cn/content/2009-03/30/content_3252.htm,2010-5-10访问

[8] [美]托马斯·李·哈森著、张学安等译:《证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5页。

[9] [美]莱瑞·D·索德奎斯特著,胡轩之、张云辉译:《美国证券法解读》,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172、173页。

[10] 吴志攀:《华尔街金融危机中的法律问题》,《法学》2008 年第 12 期。

[11] 蓝寿荣:《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美国证券立法演进的回顾与思考》,《政法学刊》2008年第6期。

[12] 参见威联姆森:《生产的纵向一体化: 市场失灵的考察》,载《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年版;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1-354页;Paul A,Samuelson, William D,Nordhaus, Economics, McGra-Hill/Irwin,2005,机械工业出版社,英文版第18版,p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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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太平洋学报》2011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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