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革 张婷:论多边贸易体制下农业贸易可持续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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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多边贸易体制   农业贸易   可持续发展  

曾文革   张婷  

 

【摘要】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积极影响下,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及时地反映了这一重大趋势,肯定了可持续发展应该成为各国发展其贸易与经济关系的目标之一。对于农业这样一个特殊而又极其复杂的部门而言,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引入,国际农业贸易正在逐步尝试从GATT背景下不可持续的贸易方式向WTO背景下可持续发展方向的转变,初步确立了以《农业协定》为代表的新的农业贸易规则体系。由于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关注不够,农业可持续贸易在新的国际环境下面临着谈判和实施的双重困境,致使新一轮的多哈回合谈判对农业可持续贸易未能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多边贸易体制下农业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出路在于:只有坚持多哈回合既定的精神理念——发展,坚持多哈回合的制度基础——多边贸易体制,坚持WTO运作的改革方向——规则的可持续性,才能真正实现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国际农产品市场,进而实现农业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围绕可持续发展理念这条主线,对多边贸易体制下农业贸易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形成与发展展开讨论。文章第一部分首先讨论了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如何引入多边贸易体制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可持续贸易的内涵。作者认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体制之下的贸易可持续发展作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在贸易领域的延伸和运用,它的核心思想在于实现对外贸易与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包括了公平贸易、自由贸易和绿色贸易三层内涵。文章第二部分讨论了可持续发展理念对农业多边贸易体制产生的影响,并分析了以《农业协定》和《SPS协定》为代表的WTO下农业贸易规则体系的合理性与缺陷。文章第三部分进一步讨论了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对农业可持续贸易做出努力的历程以及其未能就农业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实质性进展的原因:由于对可持续发展理念关注不够,农业多边贸易规则在谈判上面临谈判的集团化趋势加强、谈判决策的程序缺陷以及区域化、双边化贸易谈判的加剧等三方面的困境;在实施上也面临着多边贸易法纪不被遵守的困境。在此基础上,文章第四部分探寻了多边贸易体制下农业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出路,并提出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基本理论依据,以促进全球和各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建立新的国际农业贸易理论。

【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农业贸易;可持续发展

引言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但现在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积极影响下,世界贸易组织除了在其宗旨中明确增加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外,又在其许多具体的多边协议中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的出台,促使农业贸易这一最复杂的国际市场开始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进行着努力。当前,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陷入僵局之际,如何进一步坚定可持续发展理念,真正实现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从而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国际农产品市场就具有了现实的研究意义。

 

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体制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引入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产生及其发展

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但是,这种工业文明是以牺牲后代的生存条件为代价的,它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从70年代开始,各国政府及专家学者纷纷对战后各国经济发展的道路、经济增长的方式进行反思,试图寻找一种不同于传统工业化发展方式的新的发展模式,确立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主持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著名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被联合国所接受,使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全人类的共同选择。这个报告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 1989年联合国环境署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又进一步丰富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认为可持续发展包括子孙后代的需要、国家主权、国际公平、发展中国家的持续经济增长、自然资源基础、生态抗压力、环保与发展相结合等重要内容。《中国21世纪议程》阐明可持续发展应该包括三个基本方面:经济可持续发展即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发展即社会可持续性;资源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即生态可持续性。因此,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应该理解为“生态——经济——社会”巨大的三维复合系统的健康运行与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虽然源于生态学,但现在它已经成为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技术、自然环境等多方面的综合性概念。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世界的执行,已经并将继续对世界资源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技术创新以及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产生深远的影响,最终也将有助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二)多边贸易体制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引入

虽然WTO法律体系内并没有就贸易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达成专门协定,但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全球环境保护浪潮的积极影响下,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及时地反映了这一重大趋势,并肯定了可持续发展应该成为各国发展其贸易与经济关系的目标之一。

自成立之日起,WTO一直在努力扮演着世界贸易“守护神”的角色,为推动世界各国贸易政策的自由化,维护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GATT的后续组织,WTO成立伊始,就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开宗明义其实现可持续贸易的宗旨,[1]即:第一,在处理成员间贸易和经济领域关系时,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标;第二,依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成员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求和关注为目标;第三,通过谈判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尤其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为目标;第四,推动国际贸易在一个规范体系中的自由化进程,以最终建立一个完整的、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为目标。从世贸组织的宗旨中可以看出,它对GATT宗旨的最大修改之一就在于它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精神,把贸易问题、环境问题、发展问题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待,体现了贸易、环境和发展的三重目标。

WTO除了在其宗旨中增加了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外,又在其许多具体多边协议中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促进发展与公平的精神。首先,WTO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方面作出了一定的承诺。WTO有四分之三以上成员是发展中国家,它们在WTO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促进经济发展和改革是其首要任务,因此,WTO的某些条款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其次,WTO众多协议中的某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公平内涵。除了通过上述规定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体现某种公平外,还表现在WTO的基本原则中,这包括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以及公平竞争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所追求的“公平”精神,都已蕴含在各个协议之中,并转化为各种条款来约束成员方的经济行为。最后,WTO丰富了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环境规范,开始将贸易与环境问题放在十分显著的位置予以关注和研究,以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多边贸易体制下可持续贸易的内涵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体制之下的贸易可持续发展作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在贸易领域的延伸和运用,它的核心思想在于实现对外贸易与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

其一,多边贸易体制之下的可持续贸易是一种公平贸易。

公平贸易是世界贸易的发展趋势,其对贸易自由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多边贸易规则体系所认可的公平贸易,主要体现在其积极倡导的公平竞争原则中,要求各国发展对外贸易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产品。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就是要抵制出口补贴和低价倾销产品以获取市场份额等“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而保证一个竞争性更强的多边贸易体系。

公平贸易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四个层次:[3]一是公平贸易规则,主要指WTO贸易规则体系;二是公平贸易政策,它要求世界各国摒弃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实行自由和公平的贸易政策,相互向他国开放本国市场;三是公平贸易措施,指各国政府为抵消他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而采取的救济措施;四是公平贸易行为,即企业不应实施倾销等显失公平的行为,而政府不应实施出口补贴等扭曲农业市场的行为。因此,公平贸易不仅仅意味着世界市场的扩大、贸易效益和经济福利水平的最大化,更意味着一个具有公平、安全、协调特点的良好的贸易秩序和环境。

其二,多边贸易体制之下的可持续贸易是一种自由贸易。

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倡导并致力于推动贸易自由化,要求成员方尽可能地取消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开放市场,为商品在国际间的流动提供便利。在世贸组织框架下,自由贸易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障碍,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流动。自由贸易包含以下五个要点:[4]一是以共同规则为基础,成员方根据世贸组织的协议,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二是以多边谈判为手段,成员方通过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并根据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三是以争端解决为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如某成员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败诉,该成员方就应执行有关的裁决,否则世贸组织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四是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成员方可以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五是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世贸组织承认不同成员方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通常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履行义务有更长的过渡期。

其三,多边贸易体制之下的可持续贸易是一种绿色贸易。

早期的国际贸易并无颜色之别,随着化肥、农药的广泛使用,农产品质量下降、污染物增多,逐步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安全,才唤起了国际社会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关注。从GATT到WTO,世界贸易和经济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总体上向着绿色贸易和绿色经济的方向发展。[5]绿色贸易改变了传统贸易中不重视环境保护、一味强调通过自由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的局面,强化了对贸易中的环境管理。它要求各国在贸易中注重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动植物健康的保护,预防和制止贸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实现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6]这种贸易方式既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增长,发展经济,也保护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从而有利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综上,可持续贸易的目标是协调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发展贸易的同时,稳定经济基础、保护环境和资源,通过必要的贸易政策和经济手段,让贸易为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可持续发展理念对农业多边贸易体制产生的影响

(一)GATT背景下传统农业贸易的不可持续性

由于农产品市场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农民收入、环境保护等一系列社会与经济问题,因此,它不仅成为了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市场,而且从19世纪末开始,保护主义一直主导着农产品市场与贸易。对农业进行干预而产生的一个后果是:在农业方面没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不仅成为主要生产国而且成了净出口国;生产扶持政策必须和出口补贴互为补充以便销售剩余产品。这些做法导致了大量的贸易纠纷。[7]尽管农业问题一直涵盖在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之内,但是在适用于工业产品与初级农产品的规则方面还是有一些重大的区别,其原因是许多国家把农业当作应赋予特殊地位的经济部门。由于GATT有关农产品贸易规则中“例外规定”[8]、“免除条款”[9]以及“灰色区域”[10]的普遍存在,最终导致GATT无法有效约束世界农产品贸易,从而使农产品贸易游离出了GATT的法律框架。

由于不能对农业保护主义进行有效的约束,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理论和要素禀赋理论在农业贸易领域都得不到很好的解释。传统的国际农业贸易呈现出严重的不可持续性,加剧了经济增长与贸易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冲突和矛盾。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严重背离了国际比较优势这一国际贸易的基石,极大地影响了世界农产品贸易的正常进行。发达国家以价格支持措施和各种各样持续性的补贴,严格限制进口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发达国家的低成本农产品,其结果是造成了农业部门生产、消费以及贸易等领域的大规模扭曲。工业化国家对于农业生产和出口进行的补贴,一方面削弱了“世界”市场的产品价格,使处在世界经济边缘的国家,尤其是贫穷国家,丧失了贸易机会并且增加了贸易成本;[11]另一方面,也使这些国家的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财政包袱,并引发了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国家之间尤其是欧美之间频繁的且不断升级的贸易摩擦。

第二,传统的农业贸易以资源禀赋为基础,而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就在于丰富的自然资源,因而发展中国家在开展农业贸易活动时,必须出口资源密集型产品,也就意味着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无节制地开发、出售初级产品和稀缺资源,在生产及贸易运输过程中大量排放污染物都加速了自然资源的退化和衰竭,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同时,发达国家所实施的保护和补贴措施,也驱使国内农业生产者采取密集型耕作方式,从而通过水污染、土壤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破坏。

如此严重的贸易问题却长期游离于GATT法律规则之外,这与GATT长期扮演的角色和追求的目标显然是不相适应的,更对GATT的作用与其规则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质疑。频繁发生的农业贸易战不仅造成了世界农业生产结构的不合理,也加剧了世界农产品市场的震荡,国际社会要求对GATT规则进行改革,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二)农业可持续贸易理念在乌拉圭回合中的体现

世贸组织除了在其宗旨中增加了“可持续发展”内容以外,还在其部长决定和宣言中体现了农业贸易“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促进发展和环境保护两个方面。在《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中,缔约方全体同意,世界农产品贸易亟需更严的规则和更大的可预见性,纠正和防止包括那些与结构性过剩有关的限制措施和贸易扭曲现象,以减少世界农产品价格的波动、供应的失衡和不稳定性因素。《宣言》指出:第一,通过减少进口壁垒来改善市场准入的条件;第二,改善竞争环境,加强一切直接或间接影响农产品贸易的直接或间接补贴以及其他措施的使用规则,包括在探究其根源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它们的消极影响;第三,通过签订国际协定尽量缩小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给农产品贸易造成的消极影响。[12]《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除了明确指出“在维护和保障一个开放、非歧视和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与采取行动保护环境及促进可持续发展之间不应存在、也无必要存在任何政策矛盾”,同时要求设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13]以此来协调贸易与环境领域的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

1、WTO下农业贸易规则体系的初步确立

(1)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的主要内容

GATT1947在其生效后的50多年里,试图将农业贸易问题纳入GATT的规则体系之中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过。在经过了艰难的“狄龙回合”、“肯尼迪回合”以及“东京回合”等多轮多边谈判之后,农业和农产品贸易谈判所取得的成果依然十分有限,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真正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还是乌拉圭回合的农产品多边贸易谈判。WTO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农业协定》(,以下简称) 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而且明确规定了农产品国际贸易约束机制的诸原则,即减少国内农业生产支持、削减直接的出口补贴、改善市场准入条件、协调贸易与环境政策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同时,还规定了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为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提供了统一的保障体系。[14]AOA所设定的这套规则旨在改变前WTO时代那种商品价格长期低迷并且充满国家单边实施的、严重扭曲贸易措施行为的高度不平衡的市场状况,[15]从而营造一个公平的、可持续的农业贸易竞争环境。AOA农业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

就市场准入方面而言,由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用关税及名目繁多的非关税壁垒来限制他国农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为此,乌拉圭回合带来了一项关键的系统性变革,其核心就是建立“单一关税制度(Tariff Only Regime)”——关税化、关税削减和约束全部农产品关税。也即从阻碍农业贸易正常流动的大量非关税措施,[16]转变到由单一约束关税制提供保护并加上减让承诺。根据关税削减规定,所有成员需要削减并约束各自的全部农产品关税,包括关税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税。[17]这种根本性变革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消除各国(地区)利用较高的进口关税和种类繁多的非关税措施对农产品实施进口限制,以形成一个自由开放的市场环境。

②国内支持(Domestic Support)

各国支持农产品国内价格或其他补贴生产的政策有着消极的影响,它导致了过量生产从而排挤了进口产品,或导致出口补贴和在国际市场上的低价倾销。AOA国内支持条款的核心是鼓励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进一步转而采用对生产和贸易扭曲作用尽可能最小的国内支持措施和政策。AOA将现存的国内支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绿箱”(Green Box)[18]措施。[19]除第一类列举外的都被称为“黄箱”(Amber Box)[20]措施,对贸易有扭曲作用,协议要求其中部分措施的总金额需要削减,但也有一些则不需要,包括:微量(De minims)支持;[21]发展中国家用以鼓励农业或农村发展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援助措施,包括普遍可获得的投入补贴、对低收入者的补贴及为鼓励以生产多样化为途径停止种植非法麻醉作物而给予生产者的支付,一般也称为“发展箱”(Development Box)政策措施,体现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根据限产计划给予的直接支持,又被称为“蓝箱”(Blue Box)[22]政策。

根据上述不同的分类,AOA要求每个通过“黄箱”政策对农业提供支持的WTO成员需要削减这些措施的总货币价值,这些价值加在一起被称为“综合支持总量”.与此相反,可以保留针对“绿箱”政策的政府支出,甚至还可以增加。这一做法使政府在制定国内农业政策方面拥有了很大的余地,以反映和回应各国农业和农业各个部门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从而减少对贸易的扭曲状况。

③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

控制并削减出口补贴,消除不断发生的出口补贴贸易战,原本是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贸易谈判的首要目标,也是谈判中美国与凯恩斯集团联手千方百计说服欧共体这个补贴大户的中心话题。若不能就此问题达成协议,整个乌拉圭回合就很难收场。[23]乌拉圭回合谈判关于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削减最重要的成果就是达成了以减让基期的出口补贴为尺度,在一定的实施期内逐年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农业协定,从而将各成员的农产品出口补贴问题正式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对于如何减少出口补贴水平,AOA作出的规定是,以1986-1988年为基期,发达成员在实施期内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开支的36%,将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减少21%;发展中成员在实施期内对农产品出口补贴的预算开支与补贴数量分别减少24%与14%;对在基期没有出口补贴的农产品,则禁止在今后对该产品实施出口补贴。关于出口补贴方面的例外规定是,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期内为减少出口农产品的营销或运输成本而使用出口补贴。

(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关注

在国际贸易迅速增长的同时,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速度也不断加快,给各国的农业生产和人类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以独立的法律文件的形式载入乌拉圭回合的最后文件,成为多边货物贸易协议之一。《SPS协定》的形成与生效,对于建立全球性的检疫规则和纪律,改进和健全发展中成员方的检疫机制,促进各成员方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工作,推动农业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SPS协定》确立了WTO成员国运用必要措施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权利。这个权利作为一般例外出现在最初的GATT1947条款之中,适用的条件是“这些措施不应成为国家间构成一种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意指超越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尽管有实施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国家措施的一般条件,但GATT下的SPS措施显然已经成为行之有效的贸易壁垒。《SPS协定》所设定的目标是“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将其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24]该协定涉及的内容为:保护动植物不受病虫害侵害;保证人类和动物的健康不受粮食和饲料危害;保护人类不受动物携带疾病的危害。该协定承认政府有权为以上目的而采取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只能是在保护生命或健康的限度内,根据科学原则而采取。但是,政府在没有得到足够的科学信息时,也可以根据“风险预防原则”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性限制措施,但条件是这些措施不能构成对贸易的一种变相限制。

2、对WTO农业贸易规则体系的评价

WTO农业贸易规则体系所蕴含的农业贸易可持发展理念主要体现在其始终坚持着两个基本原则,即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为了实现市场开放与公平竞争的目标,WTO有关农产品市场的制度首先扼制了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推动了各国农产品贸易政策的改革。从这一角度讲,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农产品市场制度改革与重构的推动和促进。AOA的实施不仅促使许多国家改革其农业政策,而且推动各国积极探索并制定既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保持农业持续发展,又能减少政府干预和开支的新型农业政策与制度。为了合理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AOA提出了“特殊和区别待遇”原则,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一些比较优惠的待遇,[25]以保证农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

WTO对农产品市场的制度性安排是相对比较科学与合理的,也体现了积极与务实的精神,但我们也应当看到,WTO有关农产品市场的规则与制度虽然促进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AOA是以认可发达国家继续维持其巨额农业补贴为前提进行谈判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AOA不可能公平的解决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问题。在AOA中,由于缺乏明确的纪律约束,大量扭曲贸易的非法补贴可以轻而易举地打着“蓝箱”、“绿箱”的旗号免于削减。其结果是,一方面,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和科技优势,将发展中国家惟一可能进行竞争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进口,通过技术性贸易壁垒和严格的卫生检验检疫措施阻挡在国门之外;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通过强大的农业补贴优势,在国际市场大量倾销其廉价农产品,不断打击发展中国家本来就脆弱的农业经济和农产品出口贸易,使其从根本上丧失提高农业生产的能力,形成对发达国家农产品的依赖。[26]同时,《SPS协定》作为规范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法律武器,在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突出表现在:原则性的条款多,而具体、可量化的内容却相对不足,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更是显得没有保障,从而为各成员对SPS的解释留有很大的余地。这一不足为各成员利用SPS措施设置贸易壁垒提供了可能,而《SPS协定》对于风险评估、国际标准的协调以及同等待遇等都需要有更严格和清晰的规定。总体上来看,虽然实现农业的可持续贸易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但毕竟AOA为此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三、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对农业可持续贸易作出的努力及其困境

(一)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对农业可持续贸易作出努力的历程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AOA规则虽然首次将农产品全面纳入到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管理之中,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但实现持续不断地减少农业的支持与保护,建立一个公平且市场导向的农业贸易体系不是AOA一个文件所能达到的。因此,AOA包含了一项通过新的谈判来继续贸易政策改变的国家义务,[27]即在2001年WTO成员发起进一步谈判,以实现实质性逐步削减农业支持和保护的长期目标。2001年11月,卡塔尔多哈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发表的《多哈宣言》(也称《多哈发展议程》),进一步确定了农业谈判的目标,由此揭开了多哈回合谈判的序幕。

《多哈宣言》明确指出:“WTO各成员方再次坚定重申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义务;坚持和维护一个开放的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与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能够而且应当相互支持。”《多哈宣言》确立的农业谈判的长期目标是“通过加强规则和对支持及保护特定承诺等基础性改革,建立一个公平的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贸易体制。成员共同承诺,要切实改善市场准入,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减少直至取消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实质性的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按照宣言的内容,该回合农业谈判的主要议题有:第一,实质性地改善市场准入,逐步废除所有形式的出口补贴,彻底削减扭曲贸易的国内补贴;第二,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落后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政策和差别待遇;第三,各成员所关心的非贸易事项。[28]《多哈宣言》的谈判授权,可以说体现了一种效率(贸易自由化)与公平(发展)“双轨并重”的价值取向。有关主要谈判议题,一方面属于以往贸易自由化的延续和深化,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已有自由化成果的修正和对多边贸易体制若干重要理论和观念的变革。在上述的多哈谈判议题上,与乌拉圭回合的关联并不仅仅体现为对后者的延续、深化和一般意义上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对乌拉圭回合相关成果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公正加以纠正、扬弃和再平衡,[29]其最终目的是要通过自由贸易、公平贸易和绿色贸易来实现国际农业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谈判至今已经拖延了八年,迄今为止,谈判的道路可谓是一波三折,先是在西雅图和坎昆会议两次受挫折,然后又在香港会议上柳暗花明,取得《农产品框架协议》和《香港宣言》等成果,但是很快又于2006年7月陷入僵局,宣告进入谈判“休眠期”。 2008年7月21日,WTO部长级会谈在日内瓦重启,但为期9天的会谈终因发展中国家面对来自于发达国家现代化农场的、不断涌入而且价格低廉的农产品时,不愿更多地开放其农业市场,因此至今仍未达成实质性的农业协议。[30]从GATT1947有关农产品的规定到乌拉圭回合WTO《农业协定》的出台,再到新一轮多哈回合《农产品框架协议》和《香港宣言》的规制,直至目前多哈回合谈判再次陷入僵局,展示了世界农产品贸易的曲折发展历程。

(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背景下农业可持续贸易的困境分析

新一轮多哈回合农业贸易谈判未能就农业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实质性进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业可持续贸易理念没有被得到很好的关注和落实。农业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践结果,没有阻止穷国和穷人在全球农业贸易中被边缘化,也没有遏止由于农业贸易使全球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持续恶化。农业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它应该面对并且处理好的这两大问题上一直裹足不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越来越复杂的国际环境背景下,农业多边贸易规则在谈判和实施上面临双重困境。

1、农业贸易规则的谈判困境

(1)谈判的集团化趋势加强

较以往谈判而言,“多哈发展回合”在坎昆会议后,WTO的成员为积极谋求对谈判进程及结果的影响,组成了数量众多且相互交织的利益集团。坎昆会议前,新一轮农业谈判是以美国、凯恩斯集团为首的贸易自由化与以欧盟、日本为首的贸易保护阵营的对峙格局。坎昆会议之后,美欧联合提案催生了以维护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消除发达国家成员贸易扭曲政策为目的的20国协调组(G20),最终形成了美国、欧盟、日本、G20、G10、特殊产品(SP)和特殊保障机制(SSM)联盟为主的几方力量对峙格局。其中各方由于利益的相对一致,又交织组合形成了更大的利益集团。[31]上述错综复杂的谈判格局和利益关系以及国家利益集团化趋势的出现,预示着各国都面临越来越窘迫的多层利益博弈,既有发达成员之间的矛盾也有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之间的矛盾,还有农产品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矛盾,除此之外,发展中成员之间的诉求也不尽相同,这使得多哈回合谈判在WTO成员迅速增加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大了政治难度。在所有成员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谈判显然是越来越困难了。

(2)谈判决策的程序缺陷

WTO议事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提议只要遭到一个成员的反对就无法通过。根据GATT和WTO的惯例,一旦出现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一般首先在主要的利益关系方小范围内达成妥协,然后再扩大到全体成员。这一磋商过程就是通常所说的“绿屋”程序。在WTO新一轮农业谈判中,在这种“绿屋”中进行的磋商旨在在重量级的贸易阵营间有效地达成贸易政策的预先决定。这就导致了大部分成员往往由于其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在事实上被排除在农业多边贸易规则的形成过程之外。它们不能够进入这种论坛,也几乎不能在委员会会议上对其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过去几年中,这种做法和情况使成员丧失了对多边贸易机制的信任。[32]另外,案文起草采取的“主席负责制”,其实质仍然是大国操纵的秘书处主导起草工作的作法,根本没有反映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立场和观点。其结果必然使得众多成员对WTO的磋商程序和决策机制产生质疑,使得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及其公平性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

(3)区域化、双边化农业贸易谈判的加剧

鉴于多哈回合谈判目标短期内难以实现,热衷于贸易自由化的国家纷纷将目光聚焦在区域性及双边贸易协议上。通过组建或加入自由贸易区的方式加快关税减让和提高市场准入步伐,继而通过实行区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来促进本国的贸易、投资和经济增长。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方都在纷纷寻求双边和区域性贸易安排,令人担忧世界贸易制度重新倒向以欧、美、日三极为中心的贸易集团,从而使60年来为推动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所做的努力付诸东流。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双边化趋势导致了大量区域和双边协议的产生,发达成员之间、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发展中成员之间的合作协议导致全球利益集团重组交叉。这一趋势同样对农业贸易自由化提出了挑战,违背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使本来就难以达成共识的农业问题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显得更加复杂。因此,有学者认为:“WTO成员对区域贸易协定如此痴迷,似乎从一个重要侧面反映了WTO及其主持的多哈发展议程正在陷入信任危机。这表明: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WTO成员对多边贸易谈判的热情和信心锐减,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对多哈发展议程的希望因坎昆会议的失败和发达国家成员的背信而变得越来越渺茫。”[33]

2、农业贸易规则的实施困境

总体而言,全球农业和贸易政策改革已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回顾执行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关于市场准入、出口补贴以及国内支持等规则的经验,不难发现其效果并不显著,也不能让发展中国家像对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所期待的那样获得自由化和技术支持,因为协议的精神并没有被贯彻执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以下几个主要原因,很难进行国内政策改革和实现贸易自由化。

(1)许多发达国家成员方的国内农业政策扭曲和支持依然维持在很高的水平。据统计,2005年发达国家付给农民的补贴总额是2800亿美元,其中最高的是欧盟(1338亿美元),其次是日本(474亿美元)和美国(427亿美元),三方占到发达国家补贴总数的4/5。补贴占农业经济总量比例最高的是瑞士(68%),然后是冰岛(67%)和挪威(64%),这一比例在欧盟和美国分别是32%和16%。[34]就国内政策对国际农业贸易的扭曲性而言,以美国为例,2002年美国颁布的农业法案,在1996年农业法的基础上,大幅增加了对农业的投入和补贴。根据美国农业部的估算,按照1996年农业法,2002年到2007年各项农业补贴约为666亿美元,该农业法案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519亿美元。[35]而美国2008年通过的新的农业法案计划在未来5年中平均每年向农业提供572亿美元补贴,高于目前每年480亿美元的水平。该法案不仅保留对玉米、大豆等农作物的补贴,还将补贴范围扩大到水果、蔬菜等作物。[36]发达国家的种种高额补贴行为,使发展中国家的资源优势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难以与发达国家受补贴的产品竞争,阻碍其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同时,补贴使发达国家的这些受补贴产业也不可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因为其给本国造成了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和不当使用。

(2)许多国家仍保持着农产品的高关税壁垒以及关税的逐步上升。农业协定下的关税化虽然迈出了很重要的一步,但是大多数发达国家成员方的平均农产品关税远高于非农产品征收的关税,这仍然限制着农业贸易的发展。据日本农林水产省提供的数据显示,2006年日本进口农产品平均实际关税率为18.8%,如果将这些从量税换算成从价税,其平均税率为80.4%,比本来适用从价税的其他农产品高出8倍,[37]这严重背离了WT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潮流。

(3)发达国家成员方高水平的出口补贴仍是影响世界粮食市场的一个主要因素,而且也广泛影响着全球农产品的价格和市场状况。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自1995年生效实施以来,虽然对约束和削减发达成员的农产品出口补贴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规则本身存在较大的灵活性和漏洞,各成员履行义务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出口补贴的使用严重不平衡,少数发达成员是出口补贴的主要使用者。WTO资料显示,农产品出口补贴主要由欧盟、瑞士、美国等25个成员使用,约97%的出口补贴集中在欧盟、瑞士、美国和挪威4个发达成员。其中,欧盟是全球最大的出口补贴使用者。[38]目前,欧盟每年为其农产品提供约28亿欧元出口补贴,这遭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批评,该补贴被指责为扭曲了世界市场,并伤害了发展中国家农民的利益。

 

四、多边贸易体制下农业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出路探寻

发展中国家参与农业多边贸易体制的实践表明,这些国家由于经济结构和贸易实力的限制,难以按照形式上平等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与发达国家进行贸易往来,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实现其“比较优势”。然而,在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农业多边贸易体制中,如何为发展中国家所关注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如何使国际农业贸易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笔者认为,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的农业多边贸易体制,应当成为以纠正经济全球化的不平衡性为目的的治理规则,从而谋求一种平衡、共赢的农业贸易竞争环境,实现国际社会“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合理平衡。在农业贸易可持续理念指引下,为了促使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尽早完成,WTO成员尤其应坚持多哈回合既定的精神理念——发展,坚持多哈回合的制度基础——多边贸易体制,坚持WTO运作的改革方向——注重规则的可持续性。

(一)坚定“发展”理念

要挽救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命运,关键是要重新树立《多哈部长宣言》确定的发展议程,将“发展”这条主线贯穿于本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始终。“发展”理念的贯彻实施,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1、切实落实“特殊和区别待遇”原则。“特殊和区别待遇”是多哈回合“发展”主题的核心,多哈回合自始至终都必须突出这个优先谈判的议题,否则多哈发展议程就名不副实了。就“特殊和区别待遇”而言,实质性谈判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其一,由于现行的相关条款大都措辞宽泛、空洞、笼统,弹性太大,因此要切实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和制度来加强现行农业多边贸易协定中“特殊和区别待遇”条款;其二,因为现行的多边贸易协定中还有“特殊和区别待遇”的真空,因此有必要制定更多的、新的“特殊和区别待遇”条款,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长的过渡期,用以帮助其国内的制度改革与建设。

为了制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进措施,应该深入理解农业贸易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关注发展中国家制度上的缺陷和市场运转中的弱点,这是把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和发达国家区分开来的关键特征。由于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能否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是衡量多哈回合能否实现“发展议程”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发展中国家也有必要在谈判与国际立法活动中通过协调立场和加强合作来促进国际农业贸易体系的民主改革。当然,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要在共同努力中求妥协,在利益平衡中求共同发展,在共同发展中求可持续贸易。

2、坚持平等性原则。虽然平等性原则作为WTO的基本原则被提了出来,但WTO具有长期被发达国家把持的历史,其导致的结果是:决议、方案等文件反映的都是发达国家的意志,广大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在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得到多少实惠。要使国际农业贸易的自由化趋势不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同时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农业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得到好处,必须改变这种自由化进程中的不平等现象。只有这样,农业贸易的自由化才可能促进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将导致世界经济的两极分化,最终也将使自由化的成果化为乌有。因此,解决贸易中的平等问题,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将是新一轮农业谈判面临的重大问题,只有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才能使谈判达成一致。

(二)坚持多边贸易体制

虽然区域农业贸易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区内部的贸易自由化,但是随着区域合作愈演愈烈,人们开始担忧区域主义将最终危及农业多边贸易体制。区域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主要体现为:[39]首先,使多边贸易体制的非歧视原则受到损害。区域贸易安排在使区域内成员享受贸易优惠的同时,却使非成员遭受贸易歧视,尤其一些贸易量小的国家往往被排除在区域贸易安排之外,影响了世界贸易体系的平衡和稳定。其次,交错重叠的区域贸易协定增加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潜在成本。区域贸易安排通过各自的复杂关税规则、繁冗的原产地规则、以及各不相同且相互冲突的监管法规等,令全球市场进一步支离破碎。再次,区域主义会造成贸易转移问题,影响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公平,降低了世界经济的福利。最后,区域贸易谈判占用了大量的谈判资源,使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无法对多边贸易谈判投入更多的财力物力。

由此可以看出,多边贸易体制不但对贸易至关重要,对国际秩序的稳定也非常重要。只有WTO才能最终解决全球性农业自由贸易问题,正是由于它的制度权威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各区域内和两国间的农业自由贸易才得以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这是任何区域贸易安排所无法替代的。因此,无论多哈回合和WTO今后的道路多么艰难曲折,我们必须始终保持多边主义的信念不动摇。只有这样,WTO及其成员,包括其他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才能群策群力,利用各种官方和民间的智慧,寻求克服各种困难的途径,推动农业多边贸易谈判,不断地完善多边贸易体制,可持续地促进全球农业贸易的发展。

(三)注重农业贸易规则的可持续性

在多边贸易谈判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多边贸易规则在以下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进步和完善将有助于推进农业可持续贸易的发展进程:

1、农业贸易规则在制定时要遵循民主和透明的谈判机制

在农业贸易规则的制定方面,多边贸易体制的机构和运行机制也应当顺应可持续发展的潮流,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其核心就是发展中成员要坚决反对超级大国试图控制经济全球化“游戏规则”的霸权行为。其改革的方向为:一方面,农业贸易谈判有关机构的主席和秘书应当尽量保持谈判基础(文案)的准备程序更加公开和透明,使这个过程更加公正和平衡地反映不同的立场,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切身利益需求;另一方面,应当改变决策机制,“绿屋会议”磋商的机制不得已可以保留,但可考虑根据议题的不同由区域或利益集团自定代表组成,在大会决策程序上效仿联合国系统的做法,形成由不同代表组成的主席团制度。不能仅仅是为少数大国和发达国家所指使,应当为整个体系服务和农业多边贸易体制所有、特别是大多数成员的利益服务。[40]无论哪种改革,其目的必须要能保证程序的公开和公正性。

2、农业贸易规则在内容上要体现非贸易关注与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

农业非贸易关注(Non-Trade Concerns)问题即农业的多功能性问题,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结构调整、农村发展、减轻贫困等。AOA明确提出贸易自由化改革“要考虑非贸易关注,包括粮食安全和保护环境的需要”;WTO《多哈宣言》也进一步表示:“已注意到成员提交的谈判提案所反映的非贸易关注问题,确认谈判将根据《农业协定》的规定考虑非贸易关注”;2004年7月WTO达成的《农业谈判框架协议》再次重申:“非贸易关注问题将在谈判中得以考虑。”非贸易关注使农业补贴支持措施具有了存在的合理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新一轮农业谈判的走向和改革力度。[41]可以预见,在环境保护日益成为WTO新关注焦点的背景下,非贸易关注和农业多功能的重要性将会成为WTO新一轮农业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在解决非贸易关注问题的侧重点上,应强调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有的和特别重要的农业非商品产出功能。在政策主张上,应强调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情况以及发达国家成员在解决非贸易关注问题上具有的优势,在主张发达国家成员不得采用对生产和贸易有扭曲效应的政策的同时,要求在新一轮农业谈判中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切实可行的、有效的政策选择,特别是特殊产品和特殊保障机制待遇,允许其采用必要的国内支持措施和边境措施来实现非贸易关注和农业多功能性目标。

在环保浪潮的影响下,与农业非贸易关注紧密相连的是补贴的绿色化问题。补贴绿色化是解决非贸易关注问题的具体措施之一,即实行补贴政策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统一,这是近年来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补贴的总体趋势。非贸易关注问题引起了农业补贴的绿色化,导致了“绿箱”补贴项目的增加,一方面保护了环境,保证了农业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但另一方面,农业补贴呈现更加隐蔽的趋势,使农业补贴披上了更加合理化的外衣,多边农业贸易谈判也就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在协调农业贸易与环境保护规则时,应不局限于环境与自由贸易的关系,追求可持续贸易。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农业贸易措施应该是既利于保护环境又利于贸易发展,力争做到贸易负面影响最小而环境效益最大,使贸易措施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协调。

3、增强农业贸易规则的约束力

从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制定以来其规则的实施情况看,对与发展中成员利益密切相关的协议,发达成员缺乏实施力度和应有的关注。当前,农业多边贸易法纪突出的危机是其约束力的缺失,以及这种缺失所导致的其权威性遭受侵蚀。要使农业多边贸易法纪真正起到调整国家间复杂的农业利益的目的,不树立法律制度或规则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是不行的,并且也无法发挥法制固有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的优势。实际上,国际农业贸易的自由化是为了普遍利益,因为能够更好的配置世界资源而增加全球的利益,包括作出特定贸易“减让”国家的利益。遵守多边贸易法纪的义务规则通常会实现全世界的福利增长,在国家间经济相互依赖不断增加的趋势下,一个成员违反多边贸易法纪义务很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许多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有时是所有WTO成员的经济利益。[42]

因此,接下来的谈判任务就是达成一些准则和其他形式的国家之间的承诺,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多边贸易体制,该方案包括强制性规则和有关政府支持和农业保护的具体承诺。即使为了兼顾各缔约方的眼前急迫利益,在法定限度内允许的保障性限制,也要求尽力做到运行透明,公平合理,定期报告,受到监督。通过这种方式,规范和制止世界农业市场的限制和扭曲行为。在具体实施上,一方面要敦促发达国家严格落实和遵守已经通过的多边贸易规则,主要是各国所具体承诺的义务和减让;另一方面,要从规则制定、资金资助等方面帮助发展中成员实施和执行农业贸易各项协议,让发展中成员切实得到多边贸易体制所带来的利益。只有如此,才能够平衡各方利益,进一步增强农业多边贸易体制的民主性和公平性。

 

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农产品贸易不可能长期成为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特例,但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想单独对其农产品贸易保护体制作大幅度修改,要想通过多边谈判达成协议,在现有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体系上进一步推动农产品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实现农业的可持续贸易,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基本理论依据,以促进全球和各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建立新的国际农业贸易理论。在WTO农业规则的发展进程中,要建立新的平等观,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农业贸易利益上的均衡,以便通过一轮又一轮的谈判,制定最大限度平衡各成员利益关系的新的农业贸易规则,以谋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农业贸易共同的可持续发展。

 

曾文革,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婷,重庆大学法学院2008级博士研究生。

【注释】

[1]Agreement 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04-wto.pdf,2009年3月25日访问。

[2]多数学者对于可持续贸易理念的研究都是从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入手的,并提出了绿色贸易、环保贸易等新概念,但笔者认为,这些研究并不能完全涵盖可持续贸易的本质与特征。可持续贸易并不仅仅是指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它包含着更深层次和更广泛的含义,追求的目标是实现国际贸易市场的公平、有序、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王世春:《论公平贸易》,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6页。

[4]徐泉:“试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载于《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第96页。

[5]《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在其第20条以“一般例外”条款的形式规定了缔约国基于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和环境资源可以采取相关的措施;1994年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通过的《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序言中明确提及了“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保护环境重要性。

[6]虽然有些发达国家利用“绿色贸易”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构筑起针对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绿色贸易壁垒,阻碍了世界市场的自由贸易,但这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国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7]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等译:《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 - 201页。

[8]这些例外规定主要有:GATT1947第6条和第16条关于征收反补贴税的例外;第11条关于数量限制的例外;第20条第2款的“一般例外”规定等。

[9]例如,1955年,美国政府寻求并获得了由于该国会立法而需要的GATT义务豁免,免除了对美国国内法中各种农产品计划的监督,从此使美国农业政策长期以来不受国际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10]所谓“灰色区域”是指GATT对出口补贴、进口限制等非关税措施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并未有明确的约束措施,从而造成某些国家绕过或歪曲GATT的规定。发达国家为逃避GATT监督所采取的“灰色区域”措施主要包括:自动限制协定、禁运、配额、进口附加税、进口差价税等。

[11]David Orden, Rashid S. Kaukab, and Eugenio Diaz-Bonilla ,Liberalizing Agricultural Trade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http://www.wto.org/english/forums_e/ngo_e/carnegie_endowment.pdf, 2009年4月3日访问。

[12]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页。

[13] Decision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envir_e/issu5_e.htm, 2009年3月25日访问。

[14]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14-ag.pdf , 2009年4月3日访问。

[15]Naty Bernardino, Ten Years of the WTO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Problems and Prospects, 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events_e/symp05_e/bernardino15_e.pdf 2008年12月3日访问。

[16]如进口数量限制、进口禁令、最低进口价格、进口许可证、通过国营贸易维持的非关税措施、自愿出口控制或其他非关税措施等。

[17]依据AOA规定,发达国家需要将关税平均削减36%,每项产品最少削减15%,在1995年开始的6 年内每年平均实施;发展中国家平均削减24%,每项产品最少削减10%,可用10年的时间每年平均实施;最不发达国家不需要进行削减。

[18] AOA规制下的“绿箱”政策措施是指,政府通过服务计划提供的、对贸易和生产价格没有扭曲作用、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的支持措施。依据AOA附件2,“绿箱”政策主要包括:政府一般服务,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补贴,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收入保险计划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贴,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通过农业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补贴,农业环境补贴和地区援助补贴等。

[19] Green But Not Clean, Why a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Green Box Subsidies Is Necessary, http://www.oxfam.org/files/green.pdf, 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4月9日。

[20] AOA规制下的“黄箱”政策的范围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按产品种植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对贷款的补贴。

[21]依据AOA第6条的相关规定,对发达国家来说,这一水平为不超过一种产品生产总值的5%,对于非特定产品支持为农业生产总值的5%;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微量支持水平的最大值是10%。

[22] AOA规制下的“蓝箱”政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才能免予削减,即:第一按农作物固定面积或产量提供的补贴;第二根据基期(即1986~1988年)生产水平85%以下提供的补贴;第三按牲畜的固定头数提供的补贴。

[23]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60页。

[24]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15-sps.pdf, 2009年2月5日访问。

[25]这方面的具体优惠包括:允许发展中国家在降低关税、削减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等方面的承诺额度低于发达国家、有比发达国家更长的实施过渡期。这些差别待遇为发展中国家进行政策调整提供了比较宽裕的时间,并能较好地保护农业的发展。同时,AOA允许发展中国家可例外地提供补贴,以减少农产品的销售费用和不同的国内运费,有利于增强其产品的竞争能力。

[26]王传丽、梁思思:“WTO《农业协定》及农产品贸易规则执行评价(下)”,载于《政法论丛》,2008年第6期,第11页。

[27]AOA第20条“改革进程的继续”明确规定:“认识到导致根本性改革的实质性逐步削减支持和保护的长期目标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各成员同意将在实施期结束的前一年开始继续此进程的谈判……”

[28]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Ministerial Conference Fourth Session, Doha, Adopted on 14 Nov.2001, http://www.un.org/esa/sustdev/documents/Doha_declaration.pdf, 2009年3月25日访问。

[29]黄志雄:“效率和公平视角下的WTO多哈回合谈判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695页。

[30]Wenonah Hauter,The Limits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the Role of Food Sovereignty in Protecting People from Further Trade Liberalization under the Doha Round Negotiations,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October, 2007,40, p.1081.

[31]徐泉:“WTO体制中成员集团化趋向发展及中国的选择析论”,载于《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第141页。

[32] [德]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德]弗兰克·朔尔科普夫著,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 - 284页。

[33]曾令良:《21世纪初的国际法与中国》,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

[34]“发达国家扭曲的农业补贴”,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6月26日,第3版。

[35] Farm Security and Rural Investment Act of 2002, Pub. L. No. 107–171, 116 Stat. 134 (2002); 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2007 Farm Bill Theme Papers, Risk Management May (2006), , 2009年1月3日访问。

[36]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 , , 2009年1月3日访问。

[37]苏斌:“日本农产品进口关税不降反升”,载于《国际商报》,2007年2月3日,第3版。

[38]程国强:“WTO农产品出口补贴规则执行评价”,载于《调查研究报告》,2006年第105期,第5 -6页。

[39]邓炜:“多边贸易机制的深层危机和中国的现实选择”,载于《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第68页。

[40]谢建民:“坎昆农业谈判为何受挫”,载于《WTO经济导刊》,2004年第4期,第89页。

[41]杨楠、倪洪兴:“WTO农业谈判中的非贸易关注问题”,载于《中国农村经济》,2005年第10期,第76页。

[42] [比]约斯特·鲍威林著,周忠海、周丽瑛等译:《国际公法规则之冲突——WTO法与其他国际法规则如何联系》,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3 - 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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