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榷的缘由
我从1983年9月至1986年6月在兰州大学历史系攻读世界史专业苏联史(俄国史)方向硕士研究生,师从李建教授,毕业后当即回母校陕西师范大学报到(因为穷,早点报到能领半个月工资),并从那时起一直在陕师大历史系(现在叫历史文化学院)任教。我现在是世界史专业教授,俄国史方向博士生导师,已年满64岁,明年就要退休了。
我在兰州大学的硕士论文名为《俄国农村公社初探》,大约五万余字。当时还没有电子文稿,只是用蜡纸打字的油印稿,记得论文印数不多,就20来本。除了给系里留5、6本,再给参加答辩的诸位老师和师兄弟外,回陕师大时大约我自己也就留下了3本。其中一本送给陕师大的杨存堂老师,就是杨老师建议我研究俄国农村公社问题的;一本是因金雁索要,大家都是同行,也就给了她(1982年1月我本科毕业时金雁夫妇已到陕师大历史系工作了);剩下一本为自留样本,日期标为86年6月3日。
回师大历史系工作后我开始整理我的硕士论文并陆续发表,其中关于俄国农村公社问题的有如下几篇:1)《俄国农村公社的土地重分问题》载【陕西师大学报】1987年第3期;2)《俄国农村公社研究概况》载【世界史研究动态】1987年第12期;3)《苏联集体化前的农村公社》载【陕西师大学报】1991年第3期;4)《俄国1861年农民改革与农村公社》载【陕师大学报】1996年第4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世界史】1997年第2期转载;5)《俄国的农奴制度与农村公社》载【兰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6)《俄国农村公社的几个问题》载【陕师大学报】1998年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世界史】1998年第10期转载。在以上6篇文章中,最重要的是第一篇(可惜当时并未引起学界注意),表达了我对俄国农村公社认识的核心观点。
1996年3月,我收到已调离师大的金雁寄来的她和卞悟(即秦晖)的大作《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仔细阅读后我发现此书中竟然使用了我硕士论文中的大量文字,而且除了个别地方外,大多没有做注释和说明。因为这些东西是我从俄文资料中翻译过来的,我太熟悉它们了!他们的书中列有参考书目,我的硕士论文《俄国农村公社初探》也在其中,标明为“未发表的硕士论文”。问题在于,既然是我未发表的论文,为什么事前不征求我的同意?!何况,书中许多用我的论文之处既无注释也不加说明,这算是金雁你的还是我的?再者,我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为何不用(即上述我的第一篇和第二篇论文),偏要用我未发表的硕士论文,目的何在?对此等行径我心中当然十分气愤!书中还夹了一页金雁给我的信,主要是让我给他们的书写一个书评加以宣传,我自然无意搭理。可是后来由于某种原因(并非我个人的原因),此事也就作罢。
这件事我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讲过,到兰州大学去也听那边有人对我说起同样的看法,但日子久了,别人不提,我也懒得再提它。
但现在金雁自己来提它,而且是在公开场合向我提起它!
在时隔16年后的2013年9月29日,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宾馆的苏联东欧史学会的告别晚餐上,好像已经过了7点,已有人退席,金雁忽然走到我吃饭的桌旁对我说,上海有某某人(我没有听清此人姓名)在网上说她和秦晖的那本书有抄袭我的硕士论文之处,我应该站出来说话,澄清事实!我感到愕然,说我不认识此人,也不知道此事。她没有听我说完,就转身走了。我心里还在想,我怎么说话,说什么话?当同桌吃饭的人还在问我怎么回事的时候,金雁突然又走到我面前说:“曹维安!我告诉你,我准备起诉某某某(我依然没听清楚此人姓名)!对方说你对此是默认的”,她稍作停顿,“消息来源就是从你这里来的!”。当我还想说什么的时候,金雁已经扬长而去了(出了餐厅)。
金雁这不是向我宣战吗?
我内心自然难以平静。既然金雁认为消息是从我而来,我就应该对她公开表明自己对此事的态度。10月1日我从西安给她打电话,问起诉是否也包括我,“而我对此事也有同样的感觉!”,意思是我不会出来为她作证。我直接指出她抄袭的主要是“黑乡”那一部分,金雁在表示了一番气愤和伤心后回答:“你有那些俄文资料我也有,你会翻译我也会翻译”。我说可以把原文有关部分公布出来,让大家来看看。她说“你不怕公布,我也不怕公布!”,她有陕师大学报合订本,有她给某某研究生的讲课笔记等等,总之是她对俄国农村公社素有研究。我明白,与1986年以前我基本只能在北京图书馆查找俄文资料的情况相比,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那些俄文资料对已成为知名学者并经常赴国外访问的金雁来说,实在算不了什么难事。这大概也是金雁有恃无恐的原因。
事已至此,只能把我的硕士论文和金著的有关部分都公布出来了。
当然,我也是“有恃无恐”。因为,第一,我本来就应当坚决站出来维护自己的著作权;第二,我的硕士论文是1986年6月答辩的,并不久就给了她,而金著是1996年才出版的,前后有近10年的时间差距;第三,尽管我论文中所有的俄文资料现在她可能都有,但双方文字的中文译文和观点的表述总不能太“雷同”了吧?
二、金著与曹文中的雷同之处(此处从略,详见附件PDF版)
三、并不多余的话
本文指出金著有30处、共1万多字(含注释)与曹文完全相同或雷同,其雷同率之高,相信读者有目共睹。从中至少可以看出金著的几种惯用手法,有的手法为学界共斥,有的却堪称技艺高超,有的也可谓贻笑大方:
第一,改译俄国学者名、地名或改译专有名词。经常翻译外文资料的人都知道,对一些专有名词,不同人的译为同一中文名词的可能性很大,但陈述性的句子却难以译得字句相同。金著却常常反其道而行之,要么变换著者名,要么变换专有名词以表示不同,而陈述性的句子却处处相同。有如此多的“所译略同”和“所见略同”,是该引之为“知己”,还是该斥之为“抄袭”?
第二,经常改编曹文的词句,以显示二者的区别。
第三,把转引变为直引。这可以说是金著的重要特点,似乎19世纪的俄文著作她可以信手拈来,金著可以毫不犹豫地直引,这种勇气和胆识实在让人佩服。
第四,曹文出错,金著也跟着错。如曹文由于笔误把Б.Н.契切林的俄文版《俄国法权史试析》写成了莫斯科1958年版,且为转引。而金著也跟着错,并且按惯技将其改为直引。这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
第五,引用的文献相同,引用文献的顺序雷同,引用文献的翻译雷同。是的,金雁可能会拥有同样的文献材料,甚至她比我有能力获得更多的资料(如她经常直接引用的那些帝俄时期的原版书)。但为什么我作注释的地方她也作注释,我未作注释的地方她也不作注释?若真是她自己翻译的,一定不会如此雷同吧?
第六,抄的太多了,容易“露出马脚”。如将曹文第三部分的注释9、10(第48页)错抄为第四部分的注释9、10(第60-61页),以致不用核对原著就能看到其谬误到缺乏常识的地步。殊不知这样的谬误却是抄袭的铁证。
上述大量雷同之处是我在1996年依据收到金雁寄来的书所划标记整理出来的,标记就划在那本书上,也曾给人看过。如果局外人对这些证据还有疑虑,我将在公开本文的同时,把我1986年的硕士论文《俄国农村公社试探》、1987年在【陕西师范大学学报】第3期刊发的论文《俄国农村公社的土地重分问题》、1987年在【世界历史研究动态】第12期刊发的论文《俄国农村公社研究概况》作为附录一并扫描公布。
我的硕士论文仅五万多字,金雁竟然用了约一万余字!据不完全查证,金著与曹文竟有30处大段雷同,这使我不能不得出如下结论:金雁和秦晖在其《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初版,东方出版社2013年再版)一书中大量抄袭了我的硕士论文。
我起初还想不明白,为什么金雁在事先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就在其书中使用我的硕士论文?退一步来讲,为什么金雁在使用我的硕士论文时(除过四、五处有注释外)大部分不做注释和说明?为什么她故意不用、也不提我已公开发表的论文(1987年我发表那两篇论文时,他们夫妇都在陕西师范大学历史系工作)?
写完这篇文章,我想明白了——既然她有我的硕士论文,也已经用了,但她却不认为这样的“用”是抄袭,原来她一直把别人的东西看作是自己的!
最初她还极力掩饰,做上几个注释来为她大量抄袭作掩护,因为我的硕士论文在网上查不到,只有少数几个人有保存,别人抓不到她抄袭的证据,而我自己又一直没有对之进行公开揭露。结果时间一久,她便习惯性视为己有了;结果在16年后堂而皇之地将此书换了一家出版社再版,完全忘了其中还有她抄袭来的东西;结果金雁就敢在公开场合“理直气壮”地直接要我出来为她作证,“澄清事实”,让我自己打自己的脸,否则就要进行法律起诉!现在我才认识到,金雁之所以这样欺人太甚,就是因为从一开始她的卑劣行径没有被我揭露;由于没有被揭露,她就一直没有受到惩罚,这才使她更为变本加厉。什么叫倒行逆施,金雁以实际行动给我上了一课。这对我来说,真是早知今日,悔不当初!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我现在不得不站出来捍卫我自己的著作权了,否则我的专著《俄国史新论——影响俄国历史发展的基本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之第六章《俄国农村公社》,不就会变成我抄袭她1996年的书了?以金雁此前之行事为人,我若这次再不说明实际情况,实在不能排除她什么时候会直接起诉我侵犯她的著作权了。所以我在此郑重声明:如果本文公开后她不作答复,不公开以正式书面形式承认抄袭行为并进行道歉,我保留随时法律起诉金雁侵犯我著作权的权利!
金雁现在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实在不知道她会怎样指导自己的博士生?到了该揭露她劣迹的时候了!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 苏联东欧史学会常务理事 曹维安
2013年10月11日于陕西师范大学宅中
附录:
一、曹维安:《俄国农村公社初探》,1986年在兰州大学历史系的硕士论文。
二、曹维安:《俄国农村公社的土地重分问题》,载【陕西师大学报】1987年第3期,第49-54页。
三、曹维安:《俄国农村公社研究概况》,载【世界史研究动态】1987年第12期,第21-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