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期待“高头讲章”早日问世——《法律的断章》序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26 次 更新时间:2013-10-27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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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进入专栏)  

 

3月初,吴情树来电嘱我为其学术随笔集《法律的断章》作序,我答应了下来。未及动笔,从3月10日到3月16日我到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参加了一个刑法研讨会,从金门返回厦门,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办一场讲座。正好与在距离厦门不远的泉州的华侨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吴情树见了面。虽然我与吴情树见面不多,但我经常通过法律博客获知吴情树的学术动态,也算是间接地了解了吴情树的个人情况。这次见面,又增加了一些感性认识。对于作者的深入了解,才能更好地理解其作品。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吃了一个好鸡蛋,一定要拜见那只生蛋的老母鸡。对于写序来说,对于作者的更多了解是更为必要的。

 

随笔是论文的“放假”

吴情树的大作取名为《法律的断章》,“断章”一词似乎容易引起误解,其中最大的误解是断章取义,而断章取义被认为是一个贬义词。其实,“断章”是中性词,其贬义出自“取义”。断章是指一篇文章的一个段落、一首诗词的一个联句。著名诗人卞之琳写过一首广为流传的诗,其题目就是《断章》:“你站在桥上看风景,看风景人在楼上看你。明月装饰了你的窗子,你装饰了别人的梦”。在吴情树的本书中,断章是指短文随笔,以此区别于长篇论文。在当前我国学术界,逐渐兴起一种文体:学术随笔。吴情树的本书作品大体上就是这种所谓学术随笔。钱钟书先生在《窗》一文中曾经幽默地说:“偏见可以说是思想的放假”。仿照这句话的句式,我们也可以说:“随笔可以说是论文的放假”。在论文写作之余,信笔随思地写些随笔,也可以说是一种放松之道。当然,学术随笔也不是那么好写的,除了文思还要有好的文笔。更为重要的是,还要有一颗文人之心。好的学者应该是诗人,具有诗人的气质与禀赋,这是我在为周少华所著的《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刑法功能的发生机理》一书的序中所言。其实,好的学者不仅应当具有诗人的气质,而且应当具有文人的情怀。论文更多的是需要哲思,而随笔则更多的是需要文心。从吴情树的随笔来看,可以感觉到他在知人论世当中,具有某种悲天悯人的笔触。

 

对理解法治大有裨益

在《法律的断章》一书中,有些篇章论及刑法以及更加开阔一些说是法治的内容,这些文字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为是在报刊上发表的,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普通读者的知识面,因此读起来并不觉得生涩。例如,在《从<律政俏佳人>看刑事法庭的布局》一文,作者从一部美国电影的法庭布局出发,看出其中蕴含的无罪推定的思想,并由此对比中国的刑事法庭,读出了其中蕴含的有罪推定的思想。这里表现出了作者的法律敏感性。对此,我也是颇有同感的。虽然我没有看过《律政俏佳人》这部电影,但从美国其他电影中也观察到其刑事法庭的布置确实与我国存在根本差别。此外,《港剧细节中的香港法治》一文也从港剧中阅读香港的法治精神,同样具有启迪意义。香港的法庭剧在我国内地十分流行,以至于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我国公众对于法庭审理的理想模型。我国某些影视作品在描写我国法庭审理情形的时候,也不自觉地模仿了港剧的庭审形式。其实,法庭布置和庭审形式都是法治精神的特殊呈现,反映了一个特定司法区域的法治状况。吴情树的这些短文虽然是从影视作品谈起,但对于理解法治精神是具有助益的。

在《法律的断章》一书中,有些篇章还论及一些基本的法治理念,由此可以看出吴情树对于法治的理解,这也是本书中具有思想性的一些内容,可谓开卷有益。例如,法律教条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就是本书多次涉及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在刑法中,尤其是在实行罪刑法定主义的情况下,具有特殊的意义。法律教条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都是我们所要反对的,对此并无异议。但是,何者是我们当前反对的重点,这却是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它涉及刑法的价值选择。在《法律教条主义是实现法治的大碍》一文中,吴情树将法律教条主义作为法治的大敌,由此而倾向于对刑法进行实质解释,指出:“在解释刑法条文的时候,不能局限于刑法规定的那些用语,而是要探究刑法规范的目的,寻找事物的本质,通过解释的方式,将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案件事实尽量囊括到刑法规范当中,最大限度地弥补刑法上的漏洞。”但在《实质解释还是形式解释》一文中,吴情树又把法律虚无主义当做反对的重点,由此而倾向于对刑法进行形式解释,指出:“与其让司法可能会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危险,还不如坚持法律教条主义,严格恪守规则,这对于培育司法人员和国民的法治规则意识更有好处,这就要求强调形式解释论,大力弘扬规则功利主义,提倡形式犯罪论和形式刑法观。”以上论述之间似乎是存在矛盾的,不过,由于前文发表于《检察日报》2008年11月12日,而后文发表于《检察日报》2011年6月9日,因此,我更愿意将这种观点的前后不同,视为是思想的某种转变。站在我的立场上,当然是十分欢迎吴情树的这种思想转变的。其实,每个人都存在这种学术观点的转变。只不过当把这些前后发表在短文编辑在一起的时候,把这种观点转变以一种更为极端的方式呈现出来而已。

在《法律的断章》一书中,有些篇章论及某些人物,大多是学者,其中既有外国人也有中国人。本书两篇文章论及德国著名刑法学家雅科布斯,对雅科布斯的刑法思想作了系统介绍,尤其是对雅科布斯敌人刑法的学术观点作了评论。雅科布斯是一名思想特色极为鲜明的德国学者,其敌人刑法的思想在我国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当然是反对者众而赞同者寡。吴情树以“敌人刑法能走多远”为题目,也可以看出对雅科布斯的敌人刑法理论是持一种怀疑态度的。尽管如此,吴情树还是品味到雅科布斯教授敌人刑法理论中的合理内核:“为诠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另外一种指导理念。比如为我国保留和适用死刑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研究视角,也为我国死刑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某种解释根据。”这一评论还是具有一定道理的。在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中,司法解释一再强调要区分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之间的界限,甚至提高到两种不同性质的故意杀人罪的程度,对于限制死刑适用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而这里的死刑主要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犯罪,确实可以发现雅科布斯的敌人刑法的身影。

 

文人之间的情感交往

本书还提到了两位中国学者:一位是吴情树的恩师马克昌教授,另一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储槐植教授。对于马克昌教授,吴情树满怀情感。收入本书的大多是千字短文,唯独怀念马克昌教授的《永远的先生马克昌》一文长达万言,是本书中篇幅最大的一篇文章。该文以饱蘸思念之情的笔触,细致地刻画了吴情树心目中与记忆中的马克昌教授的生动形象,令人唏嘘。吴情树写储槐植教授的文章也令人感动,储槐植教授在读了吴情树发表在报刊上的一篇文章以后,给素不相识的吴情树写来一封信,这当然是一封亲笔信。可以想象,吴情树接到这封信时的激动心情。吴情树与储槐植教授之间的笔墨往来,可以看作是一种文人之间的情感交往,而不仅仅是学术观点的交流。虽然吴情树与储槐植教授之间年龄相差甚远,但这并不妨碍他们之间的心灵沟通。这也可以看作是我国年老一辈刑法学者与年轻一代刑法学人之间思想传递的一段佳话,值得作为我们这一代刑法学人的集体记忆而珍藏。

更有意思的是,在《法律的断章》一书中还论及我。《陈兴良教授的学术轨迹》一文,是对我的学术思想的描述之作。因为说到我,所以可以援引“鞋合不合适,脚最知道”的逻辑,我是最有发言权的。对于我的学术轨迹,我自己在各种场合都做过一些描述,当然近些年来我所出版的著作可以看作是我的学术道路上的脚印。吴情树对我的学术轨迹的描述也是较为切合我的实际状况的,例如对我的多次学术转向的概括也是认同的。更值得谈及的是,在该文的结语中,吴情树指出:“在未来的日子,陈兴良教授的学术研究又会转向何方呢?值得大家关注和期待。”这些话好像是一根鼓励的鞭子,促使我在学术的道路上前行。我可做不到“马不扬鞭自奋蹄。”

《法律的断章》是吴情树的闲言碎语,尽管可读;我还是更期待着吴情树的高头讲章早日问世。

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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