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华庆:娠高品位的法律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0 次 更新时间:2013-10-20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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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 (进入专栏)  


在国家留学基金的资助下,我有幸来到康乃尔大学法学院做博士后一年。2006年的最后一天我到达了美丽的绮色佳,我住在校内一栋漂亮的木楼里,最重要的是寓所正对山巅的法学院,步行到达我的办公室仅需5分钟。2007年的第一天来临,早晨六点我索性起床,去看看我将度过春夏秋冬的法学院。经过一段缓坡,再经过九九八十一级木制台阶,我来到了MYRON TAYLOR HALL,这就是被我认为最好的康大法学院。尽管以前通过网络有所了解,但还是被其气势所感染,我不自觉地默拜了这栋神圣的大楼。

绮色佳(Ithaca),是个美丽浪漫的希腊名字。在荷马史诗《奥德赛》中,绮色佳是神话英雄奥德修斯的故乡。作为常青藤八校中最年轻、规模最大的康乃尔大学就坐落在绮色佳东北面的山顶上。绮色佳在我看来只不过是现代化的山村,作为一个农民,喜欢上这样的城市天经地义,每天在这个小城转悠确实是一种莫大的福分,我越来越感到绮色佳就是我梦寐以求的世外桃源,自然乐在其中。所以,三个多月来毫无客居他乡的郁闷与惆怅也就不足为怪。但是有一个问题一直在脑海中盘绕,那就是康乃尔法学院的主题。

打开康乃尔大学法学院( www.lawschool.cornell.edu, 而www.law.cornell.edu是康乃尔法律信息网)的网站,你会发现康大法学院显得学究气很浓,在突出位置有醒目的主题:做高品位的法律人。这一主题是康乃尔第一任校长怀特先生在那著名的“反讼棍”报告中对法学院所培养学生的期待:“我们的目标是保持强有力的教学和高的标准。输出的毕业生,不是像蜂群一样匆忙的讼棍,而是适当数量的训练有素的、心胸开阔的、基于道义的高品位的法律人……”。

律师还是讼棍的辩论是一个老话题。在中国律师网互动社区就有“律师与讼棍的区别”一文,观点如下: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称律师,致力于使当事人不当利益合法化的是讼棍。避免“冤案”的称律师,制造“纵案”的称讼棍。律师带着良心和证据出庭,讼棍只带证据出庭。律师将尽力使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哪怕判决对当事人不利;讼棍将当事人利益置于社会正义之上,为当事人的利益尽力使法律事实背离客观事实。律师抱着“罚当其罪,避免冤屈”的宗旨出庭,讼棍抱着“最好无罪释放,哪怕放纵罪犯”的宗旨出庭。 律师与公诉人都朝着“社会公正”这个目标前进,但讼棍却朝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前进。下面是大量的跟贴,有反对者说:少来这套,律师只要不违法,就是好律师!律师不代表正义,否则还要法官做什么?一方面,法律在很多人看来是正义的化身,法律人自然是正义的实施者。于是有“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之诉求。另一方面,作为法律人最大群体的律师好像是挑拨是否之人,于是有莎士比亚大声疾呼: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把所有律师都干掉。为什么会有这样完全相反的观点呢?

一种职业的社会评价与该职业群体的表现有关。所有的职业只不过是社会分工。而评价总是用一种规范去衡量,各人的规范不一样,所以得到的结论自然也是不一样的。而我只想给出一个朴实的和普适的标准:是否遵循职业伦理。

职业伦理这个词比较玄,简单说就是他是否对得住他的雇主、他的工资。如果一个人为雇主创造的价值少于雇主给他的工资,或者干些吃里扒外的事情,雇主自然会开了他,不用我们担心。问题在于有些职业的雇主不明确,有些职业的雇主不是一个具体的人,还有些职业的行为后果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发现或者根本就不能被发现。例如,教师服务的对象是学生这个群体,但教师贡献出来的产品却很难界定。那么法律人应该服务于谁?

在我看来,法律人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类:律师与法官(包括法学者和立法者),应该做委托人满意的好律师,应该做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这种区别非常重要,很多争论就是没有搞清楚这两种角色所服务对象的不同,上文提到的“律师与讼棍的区别”一文就是例证。

首先,律师只是为原告或者被告打工的人。律师是法律专业化下的产物,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他要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他的委托人赢得官司。他的正义就是在法律框架下最大化他的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最大化他自己的利益。原告和被告以及代理律师都仅仅是追求自身利益的人,所以,胜诉是其追求目标,使委托人满意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如果律师站在所谓的正义立场,想到的是对方的利益或者国家的利益,那么他是吃里扒外,违背了职业道德,不但算不上好律师,恐怕其律师生命也不长。

我们再看看法官应该为谁服务?肯定有人说是正义。经常听到法律人用所谓的正义来评判是非,其实“正义”这个词和“真理”一样是没有什么确定的词义,如果你仔细去分析其背后的内涵,你会发现它们只不过是利益诉求的幌子,只不过是披着羊皮的狼。正义的内涵是什么?谁的正义?首先原告和被告的正义就不同,否则他们也打不起官司。法官的正义可能与原告或者被告的正义相同,也可能不同,如果不同的话就有第三种正义。法官与法官之间的正义也可能不同,例如,在戈尔与布什的裁决中,民主党法官与共和党法官就表现出不同。所以在我看来,正义仅仅是利益的遮丑布,个体正义就是个体的利益:眼前的或者长远的,而社会正义的合理性在于民主的表决。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价值有两个:秩序与正义,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但是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按照西塞罗的观点,正义是使得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人类趋向。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意愿乃是正义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是“各得其所”。如果人们之间的需要正好具有互补性,这种正义观念可能会得到所有人的赞同,那么这自然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人们对于同类“善品”的喜好以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必然产生冲突。在冲突发生之时,可以采用暴力手段,但是暴力不是好办法,因为暴力是破坏性的,甚至于暴力到极端时,我们的世界将回溯到一人世界或无人世界,一种更好的、而且是迄今为止所有的人类社会都发现了的解决方法是:使用一套明示或默示的法律规则。这种规则的合法性在于“同意的计算”,在一致同意的成本很高时,就采用多数原则。其表现就是作为整体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

这种“共同利益”或者“共同福利”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其外部界限,否则全体国民就会蒙受损害。所以,正义应该提出这样的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这种共同福利,就是经济学上基于个人效用的效率概念。民主社会的立法原则不会超越边沁的功利原则:立法者应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最大范围的功利应成为他一切思考的基础。了解共同体的真正利益是什么,乃是立法科学使命之所在,关键是找到实现这一利益的手段。这并非只是立法的原则,也是司法的原则,因为,在制定法国家,法院是立法机构的代理人。而在判例法国家,霍姆斯认为,最好的法官是把法律琢磨得最精确符合、甚至预见到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群体的愿望法官,而所谓占支配地位的群体就是那些顺应了历史潮流的人们。既然法律的目标是人民意志、是共同福利,法官、立法者和法学者就不能偏向于哪一方,即使是弱者。那种为弱者说话的人经常被认为是“正义”的化身,我们要看其为弱者争取的权利是否能够带来共同福利的增长,如果他不考虑共同福利的增长,而只是一味地站在某一阶层说话的人其实已经偏离了他的职业道德,他已经变成了政客!

有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不会成为好法官,因为他们习惯于为钱而工作”。事实上,好法官也是为钱工作的。区别只在于钱从何来,雇主是谁。当法官的钱来自国家,而辩护律师的钱来自于当事人:原告或者被告。这种转换不仅可能,而且成为现实。美国的很多法官就来自于优秀的辩护律师。关键的问题在于他要认识到他所服务的对象,要认识到其角色的转换。法官也可以做律师,但是这个时候她一定不能想着国家的利益,而应该只是想着他的委托人的、当然也是他自己的利益。当政治家也是如此。纽约州的众议员或者参议员就应该为纽约州的福利着想,他不应该老是想着美国人的福利、甚至世界人民的福利而牺牲纽约人的利益,如果他真这样吃里扒外,那么下一届他就当不了纽约州的议员。可能有人说他可以做美国总统,但如果他老想着世界人民或者纽约人民的利益,那怎么办?那就叫他当联合国秘书长,他可能也当不好,因为这时他又可能会为其他星球上的生命或者非生命着想!当我为了解美国总统选举的情况写信给希拉里?克林顿,她给我回信时仍然关注的是作为纽约人的写信人关心什么问题,我们知道她现在是纽约州的参议员。当她当上美国总统时就应该关心美国人民的利益,而不仅仅是纽约州的利益。一个没有职业伦理的人是不可能有道德或者正义感的。一言一蔽之,我们每个人把自己的事情做好,社会就很好了,这是亚当???斯密的理论。

康大法学院的Myron Taylor的大楼显然是Myron Taylor出资建的。显然康大法学院是以Myron Taylor自豪的,Myron Taylor毕业后做过律师,但他成名是因为他是纺织业的巨头,同时因其外交上的出色表现被富兰克林总统称为“出色的特使”,1929年荣登《时代》杂志的封面,是高品位的法律人。你可以发现在康大法学院“高品位的法律人”主题之下介绍的不一定是法官、律师、立法者或者法学教授。事实上,法律关涉我们社会生活的全部,法律教育不仅仅培养法官或者律师,而是一种理性、追求实效的思维方式。康大法学院是私立的,其资源来自于学费和捐赠。康大法学院在校生有600多名,但将近50%的康大法学院学生都接受了法学院的资助,这令我吃惊,因为我原以为美国顶尖法学院的学生都是有产阶级的后代。当你看到康大法学院的哥特式高楼,看看里面的设施,特别是五层楼密密麻麻的藏书,你会为其富足而兴叹。显然有很多钱是来自院友的捐赠,很多教授的名字前都挂着一位捐赠的名字,Stewart J. Schwab院长,也是我此行的导师,他的院长名字前就有名字Allan R. Tessler。很多教室和办公室也是以这里毕业的J.D和L.L.M的名字命名的。每当我看到法学院的宣传材料,学生的名录总是与教授的名录放在一起的。实际上,美国私立大学的主要资金来自社会有识之士、特别是校友的捐赠。这与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指出的清教徒的伦理观念是一脉相承的。清教徒的伦理观念是美国资本主义之所以产生和兴旺的重要因素:清教徒爱思考、冷静节制,并且都相信劳动与勤勉是他们对上帝应尽的义务。捐赠与慈善事业是美国人亲近上帝的途径,同时也留下他/她的名。有的学者从这里读出的是“有钱人的法律”,而我想到的更多是“创造财富的法律”,假如你不反对财富的话,这有什么不好吗?无名英雄不是伪君子的话就是悖论!

美国在短短两百多年所创造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有目共睹,其原因我已有所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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