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杰:网络化时代的社会空间分化与冲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39 次 更新时间:2013-10-11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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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杰 (进入专栏)  

 

摘要:在社会生活网络化的推动下,社会空间发生了在场空间和缺场空间的分化,这种分化表现为全球性、全国性和局域性不同层次的空间分化。社会空间是社会生活的感性形式,是社会成员感性实践展开的具有表象性的存在状态。面对社会空间的复杂分化,应当高度重视社会成员通过缺场交往、传递经验和社会认同而形成的信息权力,重视网民在一定程度上隐匿了身份与环境而通过信息权力由缺场空间对在场空间发生的作用,认清缺场空间和在场空间的矛盾关系及其可能引发的社会冲突,并且在其中发现促进社会进步和公平正义的积极因素。


近几年,中国社会生活网络化程度大幅提高,网络社会在中国已经迅速崛起。这使中国社会发生了空前复杂的变化,而其中最突出的变化之一,是社会空间在网络化推进下出现了明显分化,由广大社会成员热烈参与、网络信息快速流动的缺场空间,已经从在场空间中跃然升起。这个范围广阔、内容丰富且继续扩展的缺场空间,不仅以其中的缺场交往、传递经验和社会认同对在场空间发生着无法回避的作用,而且在场空间也以其资源环境和实体权力规定、限制和支持着缺场空间。缺场空间和在场空间的并存,既引起了社会空间的层次分化,也引发了展开范围更广的社会矛盾甚至社会冲突。并且,缺场空间与在场空间不是简单的对立并存,二者之间还存在层级分化关系。如何认识这些崭新的变化,是网络化时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

一、缺场空间的生成与扩展

自1994年中国正式接入互联网以来,中国互联网事业呈现了逐步加速的发展趋势。到2008年6月底,经过14年的发展,中国注册网民已达2.53亿人,网民规模跃居世界第一。而在2009年9月新浪微博开通之后,中国互联网事业呈现了爆发式发展,2012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该《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88亿。不到3年时间,中国网民队伍扩大了一倍。[1]占中国总人口39.9%的网民队伍的形成,标志着中国社会生活已经开始了大规模的网络化。

社会生活网络化的大规模展开,引起中国社会很多复杂的变化,而社会空间的分化是最明显的变化之一。在社会生活网络化没有展开之前,社会空间以各种在场事物的存在或展开状态而呈现出来,人口流动、群体活动、物质生产、宗教文化、政治斗争等,各种社会活动都是在特定场所中发生和运行的,可称之为在场社会或在场空间。而当接近40%的中国人已经成为网民时,在场社会之上又生成了一个缺场社会,这是一个面部表情、身体动作、特定场所、具体环境都不呈现出来的缺场空间,是以信息流动、语言交流、符号展示和意义追求为主要内容的流动的网络空间。于是,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推动下已经分化得令人困惑的中国社会,又分化出了一个更加令人琢磨不定的流动的缺场空间或网络社会。

当中国刚刚接入互联网之时,人们认为由互联网连接而成的活动空间是一个但见其言而不见其身,但知其意而不明其境的虚拟空间。然而,预料之外的是,这个貌似虚拟的空间却引起了数以百万、千万乃至数以亿计的国人参与,并且,那些被冠之为最初略有贬义的“网民”的人们,90%是青年和中年人。[2]他们是社会的中坚力量,是对社会生活最关心、最敏感、最有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的社会主体。中国网民每周上网时间达19.9小时。[3]因此,网民不仅人数多,而且网络活动的时间也很长。于是,人们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这不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虚拟社会,而是一个具有“虚拟形式”的真实社会。

进一步说,网络社会的“虚拟形式”并不虚,只不过是习惯于用物质空间来观察和思考社会生活的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看不到熙熙攘攘的人群或高耸林立的楼堂馆舍等物质存在,就谓之以“虚拟社会”。事实上,网络社会的“虚拟形式”是另一种事物的空间状态,即信息流动的空间状态。虽然信息不能等同于物质,但信息一定要依赖物质载体才能传递,而传播信息的物质载体是光纤线路或电磁波。卡斯特(Manuel Castells)还从电子交换回路、电子网络中的节点(node)、核心(hub)和管理精英的空间组织等三个层次论述了网络空间的物质基础。[4]就此而言,网络空间也是由物质载体承载着的一种存在形式。网络空间同各种以具体事物的存在状态呈现出来的在场空间的区别不过在于,物质载体隐退到了后台,而直接呈现的是不能用通常的长宽高标尺去计算衡量的信息。

明确新媒体或互联网技术是网络空间的物质基础,这不仅肯定了网络空间的真实性,而且还明示了网络空间的历史性,即网络空间或网络社会是在信息技术革命基础上产生的当代社会现象。虽然传统社会也存在通过宗教神话、文学创作和科学幻想构想出来的缺场空间,其中也有生动的形象和丰富的情节,但不管这些构想出的想象世界有多么令人神往的魅力,无论如何也形不成有亿万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其中的社会效应,更谈不上以沟通互动、横向连接、认同凝聚和经验传递等方式表现出强大的社会力量。因此,必须把在信息技术革命基础上形成的网络空间同传统社会中的表象空间区别开来,只有如此才能把握网络空间的真实性和时代性。

信息经济学家马克斯·H·布瓦索(Max H. Boisot)在另一种意义上论述了信息流动空间的三维性。布瓦索指出:“我们将个人(认识论空间)和社会信息处理(效用和文化空间)会聚在一起创造一个三维的信息空间,通过该空间来理解时空分配和数据场中的数据流。”[5]可见,布瓦索不是以物理空间的三维体积来理解信息空间的三维性,他所指的信息空间的三维是认识过程、信息处理和文化环境。事实上,布瓦索不是在信息空间的展开形式上讨论它的三维性,而是对其中所包含的内容做出的概括,这进一步说明了信息流动空间的特殊性。

布瓦索关于信息空间三维性的界定也可以用来理解网络空间。因为网络空间具有缺场性,因此不能用在场空间的标尺来衡量网络空间。但是网络空间并没有因为身体与场所的缺场而空虚,它由思想观念、信息处理和文化传统充实其中。并且,网络空间也是人们的社会实践展开的社会空间。列斐伏尔深入地论述了由社会实践展开的社会空间,但他所指的社会实践还主要是生产活动,因此他所论述的社会空间也主要是指在场的空间。而网络空间不是生产实践展开的在场空间,而是信息交流实践展开的缺场空间。

生产实践展开的是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过程,而信息交流实践展开的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过程,亦即哈贝马斯所论述的交往实践过程。生产实践的目的是改造自然、获取物质财富,而交往实践的目的是沟通信息、达成共识。正像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论述的那样,生产和交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基本动力,因此,物质生产和信息交流展开的在场空间和缺场空间应当是同时并存的。

二、缺场空间的内容与形式

布瓦索概括了信息空间的基本内容:认识过程、信息处理和文化传统。布瓦索关于信息空间内容的概括也可以用来理解网络空间,因为网络空间也是信息空间。然而,网络空间同布瓦索论述的信息空间又不尽相同。因为我们是在社会生活网络化的视野中讨论缺场的网络空间的,或者说这里论述的是网络社会,重视的不仅仅是信息流动的过程与形式,更被看重的是广大社会成员在网络空间中行为方式、社会认同、交往方式和权力关系等方面的变化,所以,一般信息论的概念还不能充分把握作为社会现象的网络空间,而应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考察它的内容及其展开形式。

在社会学的视野里,网络空间是社会空间。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充分地论述了社会空间的形式与内容,尽管他是从在场社会对社会空间做出的论述,但其观点对于理解缺场的网络空间仍有重要意义。在列斐伏尔看来,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空间,不应被分割为精神领域、物质领域和社会领域,而应被看成由社会实践创造和展开的统一过程。就此而言,社会空间实质上是社会实践的展开形式。并且,列斐伏尔理解的社会实践是广义的日常生活实践,是不局限于生产实践的日常生活过程。

从日常生活实践出发,列斐伏尔从三个方面论述了社会空间的生成过程与展开状态。第一,空间实践(spatial practice),即从日常生活实践出发论述了社会空间的展开过程。“事实上,社会空间与社会行为结合在一起,与那些有生、有死、受苦和能动的个人或集体的主体行为结合在一起。”[6]第二,空间的表象(representations of space),[7]即社会空间展开的观念形式或精神状态,并且是广大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直接支配自己行为的感性意识,是可以作为社会共有观念的集体表象或社会表象。第三,表象的空间(space of representation/representational spaces),亦即在感性意识活动支配下而展开的日常生活。空间的表象是社会空间的观念状态,表象的空间则是社会空间的日常生活状态。[8]

列斐伏尔这些同现象学、常人方法学和符号学,特别是同他的日常生活批判理论有密切联系的思想观点,对于理解网络化的社会空间具有丰富的启发性,尤其是他关于空间的表象和表象的空间的论述,更加具有值得深入思考的启发意义。列斐伏尔观点的意义不仅在于要从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两个方面来把握社会空间的生成过程与展开状态,而且还要从广大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来认识社会空间的感性形式。并且,只有从广大社会成员站在日常生活的立场参与网络活动、形成网络空间来认识社会空间,才能真正发现社会空间的广阔而重大的现实意义。

正如康德(Immanuel Kant)所论,空间和时间乃是呈现现象的感性形式,空间和时间是把感官接受外界刺激而获得的杂多材料组织成可见现象的感性机能。[9]空间和时间与概念范畴或逻辑思维不同,概念范畴和逻辑思维是知性亦即通常说的抽象的理性形式,而空间和时间则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但尚未抽象化的感性形式,康德用圆或方等几何图形来比喻空间形式的概括性和形象性。[10]简言之,呈现为空间状态的事物或从空间形式中把握到的现象,一定是有别于概念逻辑抽象性的感性形象。在思想观念中,反映空间形式的意识则是感觉、知觉和表象,它们是具有形象性和具体性的感性意识活动;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空间状态存在的社会现象是由感性意识支配的日常生活。

列斐伏尔从感性的实践过程、空间的表象和表象的空间三个层面来论述社会空间,无疑受到了康德的感性空间形式论的影响,并且这也正是列斐伏尔突破传统社会学从本质论、结构论或规律论把社会生活抽象化和理性化的局限,从社会的空间存在直面作为真实而具体的感性生活过程。网络空间作为社会空间的一个层面,因为其主要内容是语言交流、观念沟通、符号展示、价值评价和意义追求,是广大社会成员表达自己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形成的种种感性意识的过程,因此它主要是感性层面的意识活动空间或知觉表象的表达空间,亦即列斐伏尔论述的空间的表象。

在网络中感性意识的表达与交流,形成了空间的表象,并且网络中的交流是可以突破场所规定和边界限制的交流,它由此而展开了比列斐伏尔所论空间的表象内容更加丰富、范围更加广阔的空间。卡斯特通过对信息技术革命推动下的全球金融市场、网络企业、新型工业、电子别墅、信息化城市等方面网络化或信息化发展的广泛考察,论述了“流动空间”:“我们的社会是环绕着流动而建构起来的:资本流动、信息流动、技术流动、组织性的流动、影像、声音和象征的流动。流动不仅是社会组织里的一个要素而已,流动是支配了我们的经济、政治与象征生活之过程的表现。”[11]可见,卡斯特论述的流动空间,不仅有经济、技术和政治等现实生活的流动,而且还有影像、声音或象征等表达意义和思想观念的流动,其实质都是信息流动,他已经成为网络化时代社会发展变迁的支配力量。

卡斯特论述的流动空间,其内容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种领域、各种层面的广阔空间,从他的信息三部曲的著述中可以看出,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有进人流动空间的内容。但无论流动空间的内容如何丰富,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脱离了特定场所流动扩散而成的缺场性。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卡斯特夸大了流动空间的缺场性。事实上,在网络化条件下,社会生活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构成确实加快了流动速度、扩展了流动规模,但并不是因为增强了流动性就进入了缺场空间,相反仍然有大量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网络行为是在特定场合中开展的流动。因此,网络信息的流动空间有在场和缺场之分。

缺场的流动空间相当于吉登斯论述的脱域空间。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认为,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的社会关系都是在特定的地域中发生的,“空间和地点总是一致的,因为对大多数人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生活的空间维度都是受‘在场’(presence),及地域性活动支配的”[12]。而当代社会是一个与传统“在场”的社会不同的“缺场”(absence)的社会。当代社会生活已经不仅超越了地域关系的限制,而且还超越了沿袭传统的各种地方性制度的制约,在一个更广阔的空间中展开了新型社会关系。他把这种现象称之为脱域。“所谓脱域(disembeding),我指的是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13]

三、社会空间的复杂分化

联系列斐伏尔、卡斯特和吉登斯等人的论述,直面社会生活网络化的实际状态,会发现社会空间的分化并非仅仅呈现为在场空间和缺场空间的二元对立,实际情况远比这二元对立关系复杂得多。进一步说,在信息技术革命推动下,社会生活发生了大规模的网络化变迁,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网络社会已经诞生。然而,与传统社会在构成内容、存在形式和运行方式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的网络社会,并不完全是一种在场社会与缺场社会的关系,二者的空间形式也并非就是以在场空间和缺场空间而完全对立的。

回到现实生活就会清楚地发现,大量企业组织、社会团体、政府机构甚至个体网民,当他们利用新媒体或互联网开展网络活动、进入网络社会时,不仅没有脱离特定场所,而且他们的思想观念、语言陈述、交流沟通和价值评价等,都不可能不受周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制度的限制,既有正式制度的强制性限制,也有风俗、习惯和习俗等非正式制度的非强制性限制,并且后者的限制更是稳定持久的。特别是从事经济交易、社团活动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活动,更不能摆脱特定环境和制度体系的限制。因此,网络社会并非完全脱离了特定的场所,相反却有大量的网络行为或网络社会构成仍然存在于场所之中,成为在场的网络空间或网络社会。

当我们指出网络社会仍有部分存在于在场空间时,并没有否认有很多网络活动已经进入了缺场空间,并由此而展开了缺场的网络社会。符合事实的判断应当是:网络行为或网络关系构成了网络社会,网络社会的一部分存在于在场空间中,另一部分则存在于缺场空间中。当个体网民、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在特定的环境或明确的关系中开展有限制的网络交往联系时,此时的网络行为和网络关系是在特定在场空间中存在的;当这些机构或个体在网络中展开不受特定关系限制的交往联系,特别是当他们隐匿了身份开展匿名性网络交往时,此时展开的网络行为和网络关系超越了场所环境的限制,进入了开放的网络空间中,这时的网络社会已经进入缺场空间中。于是,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网络活动是否超越特定身份、场所和环境的限制,是判别这种网络活动形成的网络社会在场与不在场的根本标志。

这样,我们就有了在场网络社会和不在场网络社会两个概念。不过,还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网络社会的在场与不在场是相对的。事实上,只要是人类的交往活动,无论是以个体身份的交往还是以组织身份的交往,都一定是在某种空间中的活动,都是在场活动。卡斯特等人在全球化背景下充分强调了网络活动的缺场性,实质上是在全球社会同各民族或各地区的局部社会的对比关系中做出的论述。相对于人类共有的全球社会,各民族、各地区的物质生活条件、制度体系、文化传统都是特定的场所,而超出这些场所进入全球范围的网络交往,就发生了脱域的缺场交往,也就形成了缺场社会或缺场空间。此时缺了各民族、各地区的场,但却仍然在地球这个场之中。全球社会也不是真空,也是由各种地理环境、人口、制度体系和文化传统构成的人类生存的场所,并且,即便超越了民族或地区的特殊性,全球社会还有一些共有的地理的和人文的条件和环境。

如果承认网络活动缺场的相对性,就容易理解网络活动缺场的层次性。网络活动缺场的多层性是网络活动脱离场所和展开空间的范围决定的。全球化范围的网络活动,脱离了民族和区域的场所而进入了全球社会的空间,这是最高层次也是最广阔空间的缺场活动;在某个国家中的网络活动,脱离了城乡社区或个别系统的场所限制,而展开了全国性的缺场活动,这属于中等层次的缺场空间;在某个城乡社区或某个系统中的网络活动,脱离了组织机构或社会团体的场所限制,展开了社区或系统中的网络活动,形成了初级层面的缺场空间。

因为语言交流障碍和某些过滤设置的限制,中国网民或网络组织的活动并不能完全进入全球性的交往活动中,因而中国的网络活动是有限的。不过,这种有限的网络活动仍然能够形成范围广阔的缺场空间。网民或机构可以超越所在城市或乡镇以及某种系统的场所,在全国性的互联网空间中开展网络交往活动,近两年发生的“郭美美事件”、“微笑局长事件”和“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等网络事件,都展开了这种全国范围的缺场空间。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当一些网民脱离特定社区或机构的场所限制,也会在全国范围内的网络活动中展开广阔的缺场空间。

国内很多企事业单位都设立了局域网,局域网具有对内开放而对外封闭的特点,而这种特点规定了局域网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并且是受到企事业单位场所限制的在场空间。然而,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中,这种局域网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缺场性。当某个员工不直接以所在部门的实际身份在内网上发布信息,如学生或教师在大学里的BBS上发表言论,这时该员工虽然还在机构的在场空间中,但是他隐匿了自己所在科室、班组或院系的职位或身份,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这些局部空间的限制,并因此而具有了相对缺场性,展开了有限的缺场空间。

网民在缺场空间中获得了行动自由,缺场空间的范围越大,网民的自由度越高。而网络行为自由度越高,网络中的不确定性也就越大,网络风险的潜在性和爆发性都会增加。正是为了抵御网络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开始实行网络实名制,其实质是明确登记网络活动者的身份,使网络活动不能任意摆脱所在场所的限制而进入缺场空间。然而,网络实名制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中国实行的是后台实名制,网民参与网络活动时可以用昵称来代表自己,因此这种实名制也具有一定的匿名性。无论在全国范围还是在局部甚至某个单位的网络空间中活动的网民,当他们以类似于“红苹果”、“远在他乡”和“我心飞翔”等名目繁多的昵称开展网络活动时,除了网络管理机构,其他人很难知道这些昵称所代表的真实身份,以昵称开展的网络活动也就具有了不同程度的缺场性。

至此,我们对网络化时代的社会空间分化可以做个概括:首先,在信息技术革命的推动下,在工业社会基础上形成了网络社会,社会空间分化为网络化空间与非网络化空间;其次,在网络社会空间中,因网络活动是否脱离身份、条件和环境限制的区别而区分出在场网络社会空间和缺场网络社会空间;再次,因是否脱离民族国家限制而进入全球网络社会空间而区分为全球化缺场社会空间和民族国家的缺场社会空间;此外,在企事业单位的内网中,员工也可以用昵称等方式形成初级程度的缺场活动或缺场空间。

四、社会空间的矛盾冲突

网络化推进的社会空间分化,从长时段来看是历史的进步,是信息技术革命推动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犹如当初工业社会兴起时不仅引起社会分化,而且也造成了很多社会矛盾,甚至发生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革命,网络化引起的社会空间分化,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很多新的社会矛盾,甚至能够引发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和严重的社会冲突。2011年埃及等北非国家爆发的政治动荡,英国、德国和法国爆发的社会运动,特别是席卷整个美国的大规模占领运动,也包括中国爆发的一系列重大社会事件,都表明网络化发展引起社会空间分化而产生了严重的社会矛盾。

虽然由网络引发或助燃的各种社会运动和社会冲突有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直接原因,但透过这些具体条件和直接原因可以发现其中的社会矛盾都与社会空间的分化有关。在埃及的“阿拉伯之春”和美国的“占领运动”中,互联网都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有人把美国“占领运动”称之为自始至终都是由互联网导引的新型社会运动。在这些互联网导引和支配的新型社会运动中,都存在着缺场空间和在场空间的矛盾关系。社会运动的参与者绝大部分属于基层社会成员,他们在特定条件中的日常生活都是在场空间的生活,同时他们又都是积极参与网络活动、进入缺场的网络空间的网民。

有消息报道,美国的占领运动既没有政党和政治领袖领导,也没有组织机构和斗争纲领,但每个占领营地都有一个大功率的路由器,它可以把占领者的手机与电脑迅速地连接到互联网中,以至于占领运动的展开过程就是网络活动的进行过程。这就表明,在网络化的社会运动中,参与者同时在两个空间中行动。在占领营地和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占领者处于在场空间的各种条件的制约之中;而当占领者进入网络之中,他们进入了一个信息流动的缺场空间,网上关于公平正义、福利保障和平等自由的原则,超越具体条件限制地引起他们的思想共鸣,在缺场空间中达成了否定现实的理想性的社会认同,然后再反身指向既存现实,要求现实按照在网络中接受的理想原则做出调整变化。

从全球范围看,近些年世界各地的社会运动此起彼伏,而且一些规模较大的社会运动都与网络助燃有关,其中原因之一是互联网在全球展开了一个缺场的网络空间。而超越了各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特殊条件和制度体系限制的网络空间,是一个与地方空间对立的缺场空间。并且,缺场的信息空间不是静态的空间,其中的信息流动要持续地作用或支配着地方空间。卡斯特说:“由于我们社会的功能与权力是在流动空间里组织,其逻辑的结构性支配根本地改变了地方的意义与动态。由于经验关联于地方,因而抽离了权力,且意义逐渐与知识分离。结果是两种空间逻辑之间的结构性精神分离,构成破坏社会沟通渠道的威胁。”[14]

卡斯特论述的地方空间是在工业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工业社会,是根据工业生产的逻辑走向集中、形成组织、服从纪律、统一标准、追求效率的理性化社会。而他论述的流动空间是信息化且超越了地方空间限制的网络社会,其中不仅展开了全球性的广阔的缺场空间,而且也在这个广阔的空间中凸显了个体的意志与价值。如果说在场的地方的工业社会呈现的主要是物质化的工业生产和商品市场,那么缺场的流动的网络社会呈现的则主要是符号化的信息流动和价值理想。前者主要是物质生活空间,而后者主要是精神生活空间。虽然物质生活也一定在运动变化,但相对于精神生活而言,物质生活还是相对保守和迟钝的,精神生活不仅要反映和评价物质生活,而且还要引领和支配物质生活。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当广大社会成员在缺场的网络空间接受了各种具有全球化视野的信息和价值原则,用这些信息或原则衡量和评价他们面前的在场空间的事实时,他们越来越清楚地明确了自己在现实中所处的位置和困境,也看清了现实中的弊端与丑恶。于是,广大社会成员用在网络中接受的信息和原则去否定现实,并要求现实发生符合自己利益和意志的变化,这就是卡斯特所论的网络社会中的抗拒性认同和规划性认同。然而,事情不会像来自基层的社会成员想象的那样简单,在工业社会基础上形成的一套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不会轻易接受来自缺场空间的原则,他们会竭尽全力维护给他们带来稳定效益的制度和规则,会千方百计地抵制来自缺场空间中的逻辑。于是,地方空间中的逻辑同缺场空间的逻辑发生了冲突。

两种空间的逻辑冲突,亦即缺场空间的权力同在场空间的权力之间的冲突。卡斯特认为,尽管全球化意义下的网络权力是缺场的流动权力,但在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性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15]。也就是说,信息时代的权力是通过网络行使的,网络化的支配权力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规定社会生活存在与运行的基本逻辑。卡斯特的结论是:“流动权力胜过权力的流动。”[15]

虽然缺场空间的网络社会权力具有对在场空间的支配地位,但是,仍然是那些在各种在场空间中的实体机构掌控着社会生活的各种资源,并且这些实体机构手中还握有武装、法律和监狱等强制性权力,依靠民间社会认同而聚集起来的网络信息权力,难以越过实体机构的权力控制而有效发挥作用。这种矛盾很难找到通畅的化解途径,经常的表现是像美国占领运动那样长期地持续下去,而矛盾持续的结果通常会引发社会冲突。因此,发生频次越来越高、参与人数越来越多的社会运动和社会事件,在两种空间的对立关系中已经成为常态现象。

近几年在中国爆发的一系列网络事件,例如“郭美美事件”、“微笑杨局长事件”、“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等,也充分反映了网络化发展导致的缺场空间与在场空间的矛盾,并且起到了积极作用。数以百万计的网民对郭美美等人的“围观”或“人肉搜索”,表达了广大群众对红十字会和政府官员的肩负责任、道德品质和举止行为的尖锐批评。隐匿了所在场所和个人身份的网民们,在铺天盖地的微博批评中发出了对红十字会和政府官员的共同指责,既显示了网民在网络空间经过信息沟通开展缺场交往,形成传递经验,并汇聚成强大的认同力量,也表明脱离特定场所和个别身份限制后,网民们敢于用普遍性原则和道德标准去抨击丑陋、围剿邪恶,进而充分显示了社会认同或信息权力的积极作用。[16]

类似郭美美、杨局长和雷政富等被广大社会成员严厉批评的事件,近两年的爆发频次持续上升,这是中国社会走向进步的一个积极表现。然而,这类网络事件能否有效发挥积极作用、取得圆满结果,关键还是看握有决策权力的机构如何应对。没有政府有关机构或执政党纪检部门的介入,这些事件不可能最后以亿万网民认可的结局而告终。因此,网络社会的缺场空间不可能完全脱离在场空间,二者之间产生矛盾不可避免,但最关键的还是决策机构如何对待这些矛盾。

注释:

[1][2][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2-07-23。

[4][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384-387页。

[5][英]马克斯·H·布瓦索:《信息空间,认识组织、制度和文化的一种框架》,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第612页。

[6][法]亨利·列斐伏尔:《空间的生产》节译,载《建筑师》,2005(5)。

[7]一些学者把representation译为表征或表现,如杨有庆和范建刚译为“表征”(《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力论及其影响》,载《甘肃高师学报》,2011(6),王晓磊译为“再现”(《“社会空间”的概念界说与本质特征》,载《理论与现代化》,2010(1)。根据列斐伏尔的论述,笔者认为representation是一个意识论或认识论概念,意在说明社会空间中感性意识活动,译为表象更接近列斐伏尔的本意。类似于迪尔凯姆论述的集体表象,笔者在《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变迁》中对此已做论述,参见刘少杰,《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变迁》,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第48-51页。

[8]Henri Lefebvre. The Production of Space, translated by Donald Nicholson-Smith. Oxford UK: Blackwell, Ltd, 1991, P.33

[9]⑩[德]伊曼努尔·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第47-51、144-146页。

[11][14][15][16][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383、398-399、434页。

[12][13][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第16、18页。

[17]笔者在题为《网络化时代的社会结构变迁》一文中,比较深入地论述了网络社会中的缺场交往、传递经验和认同力量,参见《学术月刊》,2012(10)。

(作者简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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