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推进宪法实施,保障“无特殊利益学说”的实现

——有关宪法实施的几点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3 次 更新时间:2013-07-2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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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 (进入专栏)  

2012年12月4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一篇闪耀着真理光辉的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并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习总书记在其讲话中提到“保证宪法实施”,其含义是什么呢,依笔者看来,实际就是宪政。习总书记为此说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习总书记的上述讲话,完全符合现代文明所提倡的宪政法治精神,是一篇充满正能量的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

一.宪政与姓“资”姓“社”无关

2013年5月,由中国人民大学杨姓教授引发的宪政之争,把宪政归于资本主义,不属于社会主义,这种观点,说是文革遗风,有扣帽子之嫌。但纠缠于姓“资”姓“社”,确实不利于中国社会的进步。道理很简单,何谓资本主义,何谓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又如何,资本主义好的东西,难道不用学习;社会主义又怎样,专制的家族世袭的社会主义,例如中国某一邻国,难道值得赞扬和仿效。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的形成和发展是一种历史发展必然趋势。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基础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才具有全方位的优势。落后国家也可以建设社会主义,也可称自己的国家是社会主义。但在生产力不发达条件下建立的社会主义,由于自身社会主义因素缺乏,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相比,这种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并不具有多少优越性。因此,对落后国家而言,所建立的社会主义,虽然号称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比,并不意味着具有天然的优越性,要想显示自身优越性,就必须大力社会生产力,设计出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使自身社会主义的因素不断丰富,才有可能在发展过程中显示其优越性。

在邓小平看来,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描绘的社会主义,中国实际是一种不合格的社会主义,因为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主义因素极为缺乏,因而也难以显示其多少优越性。但不合格似乎不好听,邓小平就将这种不合格的社会主义称为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初级阶段多少年呢?在邓小平看来,这是一个十分漫长的阶段,至少需要100年。《中国共产党党章》为此重申“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时间”。《中国共产党党章》所说的初级阶段,比邓小平说的一百年还要漫长,需要“上百年时间”。“上百年时间”是多长,至少一百年以上,甚至二百年,甚或更长。只有经过初级阶段后,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社会主义因素得到极大丰富后,到那时或许有资格再来讨论社会主义优越性。邓小平这样一种认识无疑是充满智慧、属于唯物主义,符合唯物史观。

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由于生产力不发达,封建专制因素也较为丰富,要丰富自身的社会主义因素,经济上需要实行市场经济,政治架构上就需要实行宪政。党的18大报告提出,“必须加强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必须加强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必须加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这其中,“必须加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对中国共产党人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加强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才懂得如何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才懂得借鉴和学习,包括学习资本主义制度好的方面,进而使自身的发展少走弯路,这样才会使自身的社会主义因素不断丰富。而宪政,即宪法实施,正是建立在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基础上的一种政治制度设计。其基本精神,抛开其外在形式,实际就是一种制衡,一种对权力的制衡。这样看来,宪政实际和和市场经济一样,不过是人类探索出的一种政治制衡的体制和方法而已,它既不姓社,也不姓资。而是建立在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架构。它的目的是制约公权,保障私权,抑制腐败和抑制公权力泛滥,因而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

宪政的本质就是权力的制约。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所以权力需要被制约。这同样也是一种真理性的认识。但必须看到,制约权力有不同的制度形式。三权分立和多党制是一种制约形式,但并不意味着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具有普世性,只要实行宪政的国家都要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这也可能是宪政之争的一种原因。一提到宪政,似乎就意味着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即三权分立和多党制。既然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并不具有普世性,中国也不一定非要照搬不可,但中国共产党人有无可能创造一种对权力制约的一种新的形式,依笔者看来,这是有可能的。即在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条件下,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党章中所说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这一最重要原则,通过有序推进社会民主,特别是有序推进选举民主,积极扩大公民有序参与,进而通过社会民主推进党内民主,提升党内民主引领社会民主在更大范围内展开;通过扩大选民的自主参与,进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中国根本政治制度;在尊重政党运动规律,让参政党独立自主处理自身党内事务基础上,推进执政党与参政党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党际协商,进而健全和完善政治协商这一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实行民主监督、司法独立和新闻监督,中国共产党人或许能够创造一种新的有别于西方的对权力的制约形式。中国目前各种正能量的改革实际正在向这个方向努力。若如此,则中国共产党幸甚,中国人民幸甚。

二、中国梦,宪政梦

2012年11月29日,与人民大会堂隔天安门广场相望的国家博物馆,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不久的习近平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第一次阐释了“中国梦”的思想。他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他称,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一定能实现,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一定能实现。2013年3月17日,新当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在人大举行闭幕会,又系统阐释了“中国梦”。

习总书记把实现中国梦与两个奋斗目标联系在一起,实际也就明确了中国梦的具体内容。而这两个奋斗目标,正是党的18大描绘的蓝图。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提出了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即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时,在2021左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共和国成立100周年时,即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由于小康社会只是现代化过程的一个必经阶段,因而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实际可以归结为一个,就是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因而,中国梦,实际上就是建设一个强大的现代化国家。而要向一个现代国家迈进,除了在经济上实行市场经济外,其政治架构,就必须建立一系列与宪法有关的制度安排,而这些制度安排的核心就是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也是当今全球能够称之为现代国家共同的特征。因而可以说,中国梦,如果这个梦确实能够引领中国人民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实际就是宪政梦,也只能是宪政梦。

而保障宪法实施,即宪政,其核心内容,就是对权力的制衡,即制约公权,保障私权。用较为规范的学术语言表述就是,“宪政是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现代政制。也就是以宪法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力和自由。因此也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这一理念得以实现。也就是习总书记所说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宪政就是这个笼子,这个笼子是人类所发现的驯服统治者的最有效的工具。

当下中国,宪政之争实际涉及到,未来的中国,是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对权力进行有效制衡,通过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权利对权力的监督,使中国社会,走向更加阳光更加开放,向一个常态的现代国家迈进;还是相反:权力无节制,权力过于张狂,公权力严重逾越法律允许的边界,严重制约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的实现,将国家带进一个封闭保守专制主义的深渊。

三、推进宪法实施,保障“无特殊利益学说”的实现

党的18大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在总纲中就开宗明义宣称:“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以下简称“无特殊利益学说”)。在中国,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不是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的代表,而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代表。这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根本标志,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所在。这也是中国共产党能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在野党到执政党的原因所在。正是这样一个“无特殊利益学说”的利益观,在革命斗争年代,吸引了无数志士仁人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许多人为此而英勇牺牲。

但当昔日的理想成为现实,党从革命党转变成执政党后,再继续宣示这样一种理念时,人们的疑问也在加大。只所以疑问加大,就是当我们宣称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时,现实似乎与宣示的内容有着愈来愈大的距离。因为在当下中国的现实生活中,人们最直观的感觉是,党,包括党的一些组织,以及党的高级领导人,似乎都是有着自己的特殊利益的。例如,2012年2月发生的“薄熙来事件”表明,一些党的高级领导人,他们的家族,包括妻子、子女和家族其他人,甚至身边的工作人员,利用领导人的巨大影响在短期积累的资产已经达到了常人难以企及的量。此外,高级领导人(国家领导人这一层级)退休之后享受的远超越中国普通公民各种特权。这些特权与发达国家的政府高官退休之后的待遇相比也过于丰厚,说明他们有着自已的特殊利益。当然,虽然出现上述现象,也不能说明党的宗旨有所改变。在当下中国,我们仍然可以宣示,中国共产党人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只有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如何保障其实现呢?所以,“无特殊利益学说”面临的巨大挑战是,我们如何在制度层面上保障党所宣示的“无特殊利益学说”的实现。听其言,更重要的观其行,而且是长期起作用的“行”。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一个政治体制完善与否,或者说一个好的政治体制,就要看能否在制度层面上保障中国共产党人所追求的“无特殊利益学说”的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分析,所谓宪政,即宪法实施,就是要创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或者说是一个好的政治体制,以保证中国共产党人在自己的党章中所宣示的“无特殊利益学说”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也就是,始终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只代表某些特殊群体的利益。例如,也不能只代表那些为打下江山而流血流汗革命后代的利益,虽然那些为民族独立和国家解放而献出鲜血和生命的仁人志士永远值得我们尊敬和怀念,他们后代的利益也需要有人代表,甚至也可以高出全体人民平均数的利益,但不能只仅仅代表他们的利益,或过于强化、远远高于全体人民平均数的利益。如果只代表他们的利益,这也就意味着,无数仁人志士打下的江山就是为了他们后代的利益,这对为共和国建立付出鲜血和生命的无数仁人志士实际是一种巨大污辱,也使得中国共产党人在党章中所宣示的“无特殊利益学说”,由于没有切实保障,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

要想真正建立一个常态的现代国家,即党的18大提出的建设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的现代化国家,真正落实党章中所宣示的“无特殊利益学说”,党的利益就必须服从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应当是在执政党之上还有国家,不是在国家之上还有执政党。现代国家为政党提供了活动的范围和限制。当执政党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执政党的利益要让位于和服从于国家利益。国家利益的实质就是人民利益,执政党的利益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利益,使执政党真正成为服务人民的工具,而不是人民成为执政党的工具,国家成为执政党的工具。

从这个意义上分析,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是建立一个好的政治体制,使党始终能够代表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人民利益。这需要把政党的超级意志还原到国家的基本意志之下,使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之下活动。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的18大提出的要求。这实际是把以党建国和以党治国的国家形态,转变为现代的、规范性的民族国家形态,就是在政治民族的基础上真正建立一个现代的法治国家。这是一个十分宏伟的目标,而要做到这一步,需要淡化对党的神圣化,对领袖的神圣化,需要党始终把国家利益和人民的长远利益放在首位。而要做到这一步,就需要推进民主,推进宪法实施,使人民对执政党始终能够进行扎实有效的政治监督,等等。只有这样,党的利益深深扎根于人民利益之中,党才能始终永葆其青春活力,并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

四、保证宪法实施,必须贯彻“党在法之下”的宪法原则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其权威和神圣,正是在于能够有效地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82宪法颁布30周年时说得好,宪法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宪法不能够实施或不能很好地实施,其权威和神圣性也就必然受到挑战。在中国,长时期以来,由于没有建立起以宪法实施为内容的一系列制度架构,因而,宪法观念、宪政意识薄弱,也就成为当下中国人的普遍特征。之所以宪法意识没有成为中国公民的普遍意识,正是现实生活中宪法得不到很好实施的反映。当刘少奇在1966年文革期间受到红卫兵羞辱时,他想到了宪法,他认为他是全国人民选出来的国家主席,但他没有想到,如果没有一套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宪法,没有宪法实施,也难以保障由宪法选举出来的国家主席免受羞辱和人身自由。

要使宪法有权威,实际就是探讨如何使庄严的宪法得到实施。这是宪法的生命和权威所在,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的工作。

要使宪法有权威,就必须贯彻一个基本的宪法原则,即“党在法之下”。

1982年制定的宪法,将“党在法之下”确立为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这是300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的共识。因为在表决通过1982年宪法时,发出的3040张表决票里,只有3张弃权票,无一人投反对票。

所谓党在法下,就是相对于任何政党,宪法具有无上的权威,任何政党都必须守法,包括当今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内,都绝没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政党违反宪法或法律,都必须担责。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党在法之下”,重在强调对政党的外部约束,使任何政党都无法凌驾于国家之上,即使政党自我约束不足,不仅有法定的选举等等机制让政党及其成员必须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政治责任,而且,政党及其成员违反宪法或违反法律,其行为也应当具有可诉性。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无法凌驾于宪法和国家之上,如何使现行宪法具有可诉性,即如果政党或成员违背宪法或法律,是否可以上述,在哪里上诉等问题。

确立“党在法之下”的宪法原则无疑是一巨大的历史进步。但原则确立是一回事,把这个原则落到实处又是另一回事。只有真正落实“党在法之下”原则,才能保证宪法实施、实现法治。若没有“党在法之下”,就不会有宪政民主和宪法实施,就不会有法治,党的执政合法性也就存在质疑和问题。

中国目前的宪政之争,实际也可归结为这一问题,即如何将《中国共产党党章》所确立的“党在法之下”原则,真正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很好落实。我们如果能够将《中国共产党党章》所确立的原则真正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也就意味着,我们已经找到了一套有别于西方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新的对权力的制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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