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光 樊鹏:票决制并不是唯一可行的民主决策规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4 次 更新时间:2013-07-25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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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 (进入专栏)   樊鹏  

不少人以为票决或多数决等同于唯一可行的民主决策规则,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肯尼斯·阿罗(Kenneth J?Arrow)早已证明,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条件下(如只有两种可能的选项时),票决才能产生一个公正、平等、合理的决策。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决策的问题涉及许多方面,处理每个方面都可能有许多选项(如新医改),单靠多数决根本不可能产生公正、平等、合理的决策。[1]更何况,这已经假设所有人的偏好强度相当。如果对票决参与者的偏好强度加以分殊,票决就更不可能产生公正、平等、合理的决策了。[2]

即使不在偏好集结(preference aggregation)的精确性上纠缠,与多元模式下的多数决相比,共识模式下的共识决也具有诸多优势。多数决与共识决都假定决策主体之间在备选方案上存在分歧,但消除分歧的方式不同。多数决消除分歧的方式是通过投票揭示哪个方案获得多数人的认可,并把那个方案确定为最终方案。共识决的方式是通过反复的协商、协调、协议,比较不同方案的优劣,扬长避短,合成(synthesize)一个新的方案作为最终方案。这也就是说,多数决是零和游戏(zero sum game),有赢家、有输家;共识决是正和游戏(positive?sum game),各方都是赢家。两者在游戏规则上的不同导致两种游戏的玩法大相径庭:

● 共识决是集体本位,寻求好的集体方案;多数决是个体本位,只求集结个人偏好。

● 共识决相信可以找到各方都愿意接受的新方案;多数决认为只能在现有方案中决出各方都必须接受的方案。

● 在共识决下,各方聚焦与政策相关的议题;在多数决下,各方更关心得票多少,精力投向争取足够支持票,而不是问题本身。

● 共识决鼓励合作,即使有分歧也不会导致分裂;多数决鼓励竞争,各方倾向纵横捭阖,形成派系。

● 共识决注重对话(dialogue)、注重商议(deliberation),各方都需深入讨论各种方案里各种选项的优劣;多数决注重辩论(debate)、鼓励各方尽量隐瞒自己的底线,尽量为自己的方案辩护,妨碍有效沟通。

● 共识决鼓励各方为支持自己的方案提供论证、为反对其他的方案提供论据,鼓励说理,鼓励倾听,反对为反对而反对;多数决鼓励各方相互攻讦,因为打败对手方案是自己成为赢家的前提。

● 共识决鼓励各方向中间靠拢,寻求大家都能接受的合成方案;多数决鼓励各方策略性地采取极端立场,以便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最终妥协。

● 在共识决下,少数派的意见会被吸纳;在多数决下,只有等到下一轮决策时,少数派才可能(仅仅是可能)让自己的意见得到重视。

● 共识决可以处理错综复杂的政策议题,考虑众多选项的各种组合搭配;多数决往往需要把复杂的问题简化为两者必居其一的选择。

● 共识决是多轮游戏;多数决是一锤子买卖。

● 在共识决下,扎实的论据、有说服力的论证、令人同情的呼吁都可能改变人们的看法,使各方分歧缩小、收敛;在多数决下,各方倾向固执己见。

● 共识决的结果包含了原有各种方案里好的部分,扬弃了坏的部分;多数决的结果包含了赢家方案里坏的部分,舍弃了输家方案中好的部分。

● 共识决有利于决策主体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多数决可能伤害彼此之间的情感,妨碍各方在下一轮决策中形成合作关系,造成恶性循环。

● 共识决作出决策比较费时,但比较容易顺利执行,因为决策是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大家都是赢家;多数决作出决策比较迅速,但执行时可能受到输家有意无意地阻挠,甚至破坏。

由此可见,共识决比多数决更能体现民主精神。实际上,整个商议民主理论都可用来解释共识决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相对于多数决的优越性。[3] 在实践中,共识决也被广泛运用。例如,议会制下的内阁在决策时几乎从来不用多数决,而采取共识决的方式。[4]欧盟的正式决策规则是多数决,但真正起作用的是非正式规则,即共识决。有研究发现,欧盟超过80%的决策是使用共识决作出的。[5] 一项对北欧国家丹麦的研究发现,该国政策制定的机制更接近共识决,而不是多数决,虽然后者才是法定的决策规则。[6]此外,还有一大批国际组织采用共识决作为其决策规则。[7]

综上所述,以新医改决策过程为代表的中国中央决策模式是一种颇具特色的“共识型”决策。

注释:

[1] Kenneth J·Arrow,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New York,Wiley,1963.

[2] Charles M·Harvey, “ Aggregation of Individuals Preference Intensities into Social Preference Intensity,” Social Choice and Welfare, vol.16,no.1,January 1999,pp.65-79

[3] John Gastil,Democracy in Small Groups: Participation,Decision Making,and Communication,Philadelphia,New Society,1993; John Gastil and Peter Levine,eds?,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ndbook: Strategies for Effective Civic Engagement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San Francisco,CA,Jossey Bass,2005; Christian List,“Deliberation and Agreement,” in Shawn W·Rosenberg,ed?,Deliberation,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cy: Can the People Govern? ,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7,pp?6481; John Dryzek,“Theory,Evidence and the Tasks of Deliberation,” in Shawn W·Rosenberg,ed.,Deliberation,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cy:Can the People Govern?,2007,pp.237-250?

[4]参见新西兰政府公布的“Principles of Cabinet Decision Making,” http://www.cabinetmanual.cabinetoffice.govt.nz/5.11;Mark Schacter and Phillip Haid,Cabinet Decision?Making in Canada: Lessons and Practices,Institute On Governance,Ottawa,Canada,April 1999.

[5] Dorothee Heisenberg,“The Institution of ‘Consensus’ in the European Union: Formal versus Informal Decision making in the Council,”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no.44 (2005),pp.65–90?

[6] Henning Jrgensen,Consensus,Cooperation and Conflict: The Policy Making Process in Denmark ,Cheltenham,Edward Elgar,2002?

[7] Richard H·Steinberg,“In the Shadow of Law or Power? Consensus?based Bargaining and Outcomes in the GATT/WT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6,no.2 ,Spring 2002,pp.339-374

(本文摘自王绍光、樊鹏著:《中国式共识型决策:“开门”与“磨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6月出版,这是国内首部解读中国政府决策模式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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