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的社会建设面临着结构、主体与理念三方的共同制约,这一现实背景制约并决定了中国社会建设的发展方向。基层社区是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地带,弱化了强国家与弱社会的结构制约,又因为边界上社会关系的习得性,以日常事务为核心的社区治理有利于提高民众的公共能力,并跳出西式的国家与社会的对抗模式,培育生活化公域,丰富社会建设内涵。长期以来,行政导向下的社区自治决定了社区改革进程中社会建设的从属地位。为有效克服社会建设的三方制约、充分发挥社区治理的先天优势,迈向社会建设主导的社区治理是当前中国社会建设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社会建设;社区治理;生活化公域
社会建设是摆在中国发展道路上的重大历史课题,自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建设这一新概念以来,学界展开了关于社会建设的广泛探讨。郑杭生先生认为,社会建设就是要在社会领域或社会发展领域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种能够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机制,并相应地形成各种能够良性调节社会关系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①陆学艺先生认为,社会建设应是从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的实际出发,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在社会领域从事的各项建设。②从这两个代表性的定义可以看出,社会力量在社会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社会建设的主体离不开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同时又需要政府的规划性引导。
一、当前中国社会建设的现实背景
根据学界现有研究,并结合我们对社会建设的思考,当前中国的社会建设必须面对强国家与弱社会的结构制约、强需求与弱能力的主体制约、重贯彻与轻培育的理念制约三个方面的挑战,它们既是当前中国社会建设的现实起点,也是当前中国社会建设无法回避的历史背景。
(一)强国家与弱社会的结构制约
社会建设概念本身对中国的社会结构提出了较高要求,然而中国长期形成的全能型政府还没有完全转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本质上还是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非常弱小,并且短时间内难以发展壮大。由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的构成状况及其相互关系对社会建设具有结构性的前提意义③,受强国家弱社会的社会结构制约,哈贝马斯意义上的理性的批判的公共领域在中国几乎是不存在的,这就决定了中国的社会建设不能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实际推进中必然是国家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贯彻落实模式。显然,缺少了社会组织与社会力量的参与,社会建设主体中的民众意愿与积极性就很难保证,而缺少民众参与积极性的社会建设就失去了根本意义上的合理性,社会建设的存在根基也会随之从自发意志转向权威意志,进而对社会建设各社会主体的培育与发展形成较大的威胁。
(二)强需求与弱能力的主体制约
社会建设的实践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的通力合作。其中,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参与是决定社会建设能否真正践行的关键。这既是社会建设的目标所向,更是社会建设的存在根基。因此,社会建设的推进对参与其中的主体提出了要求,即民众能够对社会建设抱有热情、能够提高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能够做到主观需求与外在能力的统一。
虽然社会建设呼唤作为主体的社会力量的崛起与参与,但必须防范美国式“公民社会陷阱”。“美国式的公民社会,绝不能成为中国社会建设、社区建设的目标……我们不能在西方的理论框架中,特别是美国的理论框架中跳舞。”④建立在西方独特历史背景中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需要在中国社会建设中祛魅。比如近些年多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与网络多数暴政现象的屡屡出现,实质上就是掉入了“公民社会”的陷阱:对民主与自由的盲目追求体现了当前民众对社会建设的强需求,但多数需求不合实际。这些现象体现出民众对构建社会力量上的强烈需求与较弱的实践能力。在国家赋予民众基层自治权利的情况下,民众缺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这与民众的强需求形成了巨大反差,揭示了当前中国社会建设强需求与弱能力的主体制约。
(三)重贯彻与轻培育的理念制约
当前中国的社会建设是高度依赖国家政策文件、自上而下强制性变革色彩浓厚的推进模式,虽然充分发挥了我国的行政优势与社会动员能力,但无法匹配民众需求的多样性和社会建设的复杂性。重贯彻轻培育的社会建设模式,在文件精神的上传下达中,容易形成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行政思维,无法真正达成服务民众的实质性社会建设目标。
应该肯定的是,在强国家弱社会的背景下,当前中国的社会建设只能选择自上而下的社会建设思路。这种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为目标的社会管理体制是当下社会建设的理性选择。但中国的社会建设模式不应仅停留于这种基于结构制约的转型性选择,需要为今后的社会建设长远发展留下足够的弹性空间,不断增强公众的自组织及行动能力,逐渐从现有的政府主导转变为日后的社会主导,从而增强社会活力,深化社会建设的内涵。
这就需要在理念上改变“重贯彻轻培育”的社会建设思路,加大政府主导中的社会力量培育力度,避免社会建设对行政力量的过度依赖。重贯彻轻培育的理念制约是结构制约和主体制约的衍生物,同时又反过来强化了社会建设的结构制约和主体制约。
二、社区治理:当前社会建设的现实选择
鉴于当前社会建设面临的结构、主体、理念三方面的制约,社会建设的推进要力求克服劣势、扬长避短。在社会建设中,社区治理是构建和谐杜会的基础,是中国社会建设的新起点。⑤发挥社区治理的潜在优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当前社会建设的挑战。
(一)边界上的合作:基层的国家与社会
从全局来看,当前中国社会建设过程中“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制约是不争的事实,但这种“强国家弱社会”并非存在于中国的每一个区域、每一个层级之中。在基层,国家的强势相对较弱,社会力量也相应较强,相对平等状态下的国家与社会两个主体更容易实现合作。社区正是处在中国现实情境下的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上,可塑性强,能够作为探索国家与社会合作关系的试验点,且难度较低、风险较小。将基层社区作为中国社会建设的前沿阵地,能有效克服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制约,是建立国家与社会良好合作关系的有效领域。因此,选择国家与社会关系相对较平等的基层社区层面,将社区治理作为当前中国社会建设的切入点,是中国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社区治理既吸收了“公民社会”概念中对人们参与权的追求,又把握了中国社会结构的既定条件;既克服了公共领域概念的理性化问题,又培育了基层上的公共领域,从而跳出了西方式国家与社会的对抗思维,是在主体行动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探索边界上的合作模式。不仅如此,突出社区治理的意义,还在于社区治理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合作关系可持续性更强。很多学者强调非政府组织对构建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性,但是却忽略了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复杂关系。即便在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也十分复杂,既有替代和互补,也有矛盾与对立⑥,在中国来实现非政府组织与国家的合作也必然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相反,依托基层社区治理,在国家与社会边界上的基层社区合作却是能够长期运行的社会建设模式。
当然,中国概念里的社区更多的仍是行政社区概念,共同体意义上的社区概念长期处于次要地位,尤其是较之于中国农村的熟人社会,城市社区面临的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在这一问题上,西方一些学者持社区消失论观点,强调城市化改变了社区以及个人的亲密关系形态⑦。因此,为改变人与人之间的疏远状态,滕尼斯认为只有通过重建社区团结,才是现代社会的真正出路。⑧为此,只有积极探索社区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合作模式,真正实现复合主体共同的社区治理,才能有效推进当前的社会建设。
(二)动员与能动:公共能力的主体性塑造
在传统的行政动员和社会动员中,民众扮演服从与响应的角色,长期的被动参与不但降低了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而且在社会行动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导致社会的期望膨胀。这种社会动员不当正是造成现代化进程中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⑨。为此,如何培育民众的行动能力,尤其是公共能力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公高于私,中国不存在将个人之间的契约作为“公”原理的国家论、社会论⑩,因此,在社会行动中,中国人首先想到的是依靠公理去裁定,而不是依靠共同体的契约。人们对政府的理解就是一种被固化的历史和制度逻辑,难以短时间改变11。人们批判政府又依赖政府,即便是抗争也要“服从国家需要”12。这种思维逻辑决定了中国人在争取个人权利上的能动性不足,决定了西方的社会契约论和公民社会理论在中国的前提预设缺失。马克思在论巴黎公社中指出,“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13但是中国的执政党性质与政体决定了群众有问题找国家、找政府已经成为了“公”原理。这样的“公”原理不会因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成长而被迅速打破。
因此,提高群众公共行动能力,尤其是公共能力的突破口不在于非政府组织的大规模进入,而在于如何让群众正确把握政府责任与自身责任的边界问题,在于如何让群众从生活中提炼、习得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社区治理中经常会牵扯到政府责任与居民责任的关系调整问题,因而也是把握政府责任底线与培养公民能力最重要的领域之一。社区治理不但能够推进社会结构制约中的国家与社会合作,更能够培养民众的行动主体意识,培育基层的社会力量,以实现从依靠行政动员、社会动员而推进的社会建设向依靠社会力量能动参与的社会建设转变。
(三)生活化公域:社会建设内涵的生成机制
只有公众行动能力的提高而缺少建设导向的社会共识,尤其是缺少国家与社会的共识,会出现西方国家与社会对抗的风险,这与中国社会建设的初衷相背离。因此,社会建设内涵的丰富需要群众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公共意见的达成,缺少了公共意见的达成,社会建设就成了无本之木,缺少了存在的合法性。
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意见,按其理想,只有在从事理性讨论的公众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形成”14,公共意见的达成需要公众理性讨论的平台。现实经验告诉我们,网络公共领域非常容易酿成群体极化问题,是一个极不够理性的讨论平台,不能作为社会建设内涵丰富的共商平台。与此同时,现实中的公共领域也因发育不足,民众对社会力量、民间团体不信任,“在普通人看来,‘国家’是最受认同的范畴,而‘社会上的’人和事则意味着不正规和不可靠”15。因此,虚拟与现实公共领域的问题似乎决定了中国社会建设的内涵只能依靠自上而下的精神传达。
当然,虚拟与现实公共领域的问题并非完全否定了公共意见的可达成性,而在于目前公共领域所关注的问题都是舆情热点的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国家与社会激烈争夺的领域。由于在中国特殊的生态环境下,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应当以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理论为指导,而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政党与群众关系的理论为指导。16由此而形成的社会力量和公共领域不应是与国家展开对抗,而应该是在国家责任边界的模糊地带进行功能补充。
因此,在国家责任边界模糊的基层社区,围绕居民日常生活的各种问题展开讨论,将公共领域生活化是培养民众公共意见达成的最佳选择。以生活化公共领域建设为核心内容的社区治理,不仅能够带动基层社会力量的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民众参与社区化、生活化的社会建设,以形成生活化的公共领域,是公共意见达成的理想平台。在这个平台中,所探讨的问题是关系到民众切身利益的生活问题,是国家与社会边界上值得深入讨论与定性的问题,是民众行动能力得以施展并服务于自身、服务于社会建设的问题。围绕社区治理所建立起来的生活化公共领域将民众之所想所求,通过理性的公共意见的形式与国家展开良性互动,能成为社会建设内涵不断丰富的长效机制。
三、迈向社会建设导向的社区治理
虽然基层社区治理是中国社会建设的理想切入点,但在中国“强国家弱社会”的主导模式下,基层社区治理中的行政化倾向明显,社会建设的主导地位还远远没有确立,仅仅处于从属地位。因此,改变基层社区管理中社会建设取向的从属地位,走上社会建设导向的社区治理道路,中国的社会建设才算是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
(一)社区改革进程中社会建设的从属地位
自从1986年民政部第一次使用“社区”这一概念以来,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单位17和社会建设的基础路径,我国的社区建设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改革与演变的过程。然而,纵观各种社区治理结构和发展模式,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往往被视为社区治理的主要任务,而社会建设始终处于从属地位,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 行政管理导向下的社区自治
社区自治是中国基层民主的基本形式之一,其关键是作为社区治理核心的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性。1982年,首次以宪法的形式明确了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规定其职能在于办理本地区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及提出建议等任务和作用,居委会被确立为我国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微观单位。随着起始于2000年的城市社区建设进程,多元主体开始进入社区,社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参与方依托各自资源,既合作又博弈,相互作用并共同参与到城市基层组织体制的改革中。社区治理也逐渐发展出政府主导型、社区主导自治型、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合作型等多种治理模式。18然而,即使经历了多种变革方案,目前中国城市社区的一个基本特征依然是社区自治的行政主导色彩浓厚。
第一,社区自治组织的行政主导。目前中国城市的基层社区组织主要由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等构成。其中,作为“官方指定”和“资深参与”的党支部、居委会无疑处于轴心地位,它作为居民自发形成的基层组织形式,代表着群众意志的集中,是与国家和其他社会力量沟通的基本单位。然而,目前我国城市社区中的党支部和居委会依然担负着行政化职能、沿袭行政化的资源配置方式,践行“行政性的草根接触”(administrative grass-roots engagement)19,具有国家代理组织的属性特征。在其他社区自治组织尚不完善的今天,党支部、居委会在社区自治中掌握着话语权,并在与其他组织的竞争、冲突和合作中占据着优势地位,进而导致社区自治组织在整体上被行政所主导。
第二,社区公共事务的行政占领。在现在的城市社区中,公共事务依旧局限于“自上而下”的社会管理和“拾遗补漏”的社会服务,政策宣传、社会保障的社区推行、社会问题的社区化解决成为社区事务和社区工作的主体,社区公共事务被行政占领,社区组织的日常活动仅仅局限于“任务—完成”和“问题—解决”的固有模式,是一种被动的应对而非主动的参与,缺乏建设和开拓的着力点和推动力,社会建设意涵被极大地弱化了。
第三,社区居民自组织的稀缺。在个人原子化程度不断加剧的今天,以地域为平台、以同质性人群为基础、以多元化利益为导向的居民自组织不仅能实现个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而且能成为社区和社会的细胞,提供多元和新生力量,从而有效推动社区建设和社会建设。但由于我国“宏观鼓励,微观约束”的制度环境,对民间组织往往是法律、规章、条例等管制性规定,而在活动经费、范围和内容方面则实行严格的限制,其基本导向就是对民间组织进行控制和约束。20因而城市社区的居民自组织依旧较稀缺,不仅在数量和规模上极为有限,而且在类型上往往局限于娱乐、体育锻炼,缺乏社区利益的共同点,难以在社区治理和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主流的推动作用,只能在有限的领域内得到受限制的发展,社会建设也缺乏相应的发展土壤和助推力。
因此,虽然以社区自治为基本出发点,但由于受到政治、历史等方面因素的限制,现有的社区建设主要是行政导向下的社区自治。在本应具有独立性的地域单位内,社区被行政力量所支配,社区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社会建设因而在生存空间上被挤压,缺乏发展的制度环境;在组织力量上被侵占,缺乏发展的参与主力军;在资源分配上被忽视,缺乏发展的物质基础;在规划理念中被忽视,缺乏发展的意图和动力。因此,社会建设不容易在行政管理导向的社区建设过程中突破和实施。
2. 行政管理导向下社会力量的弱化
将原子化的个体通过社会动员组织化并完成目标,能够尽可能地避免政府的有限性,增强社会的能动性,是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落实在社区内,社会动员意味着动员社区居民的社区参与,即社区成员自觉自愿地参加社区各种公共活动或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运作,影响社区权力运作,分享社区建设成果的行为和过程。21
在行政管理导向的社区建设进程中,国家在公共生活管理中扮演的强势角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压抑
了公民自主管理能量的释放,使得公民感到无力影响、决定公共政策,进而疏离于公共生活,弱化了对自身权责及能力的判断;而来自于职业的竞争和压力又挤压了人们介入公域生活的时间与精力,使得人们不愿在“单位人”和“家庭人”之间再增添一重“社区人”或“公益人”的“包袱”。22于是基层社区选举往往流于形式,政治参与被视为“政治任务”或者“关系任务”而难以动员。居民并不愿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居民在社区建设中成为了一个不相干的群体,社区参与主体老龄化、参与形式仪式化、参与内容边缘化,社区居民自身的社会能力被严重弱化。
与此同时,由于自上而下的行政导向的存在,居委会既借助政府赋予的行政权威,又利用自身所创建的地方性互动网络,动员居民参与社区事务与社区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居民主要是通过社区参与来获取福利资源,获得某些心理与精神上的需求,而不是谋求参与城市公共决策过程。23所以,目前的社区动员中,多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少自下而上的社会动员;多任务与分配性的宏观议题,少思考与建设性的微观议题;多权威和关系的半强迫参与,少利益与兴趣导向的主动参与。究其本质,正是因为社区动员依然被视为行政性权力,居民缺乏动员自身的意识和能力,更不用说将自己组织起来并参与到社区建设事务中去了。社区也从根本上缺乏行动能力和行动活力,社区动员被动性强,居民的能动性极低。
因此,在行政管理导向下社区建设进程中,社区依然是少数人的博弈场和游戏平台,社区事务的动员能力明显不足,缺乏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在面对已有的指派性任务时依然存在着动员困难、工作受限的问题,更不用说依托地缘组织、能动性地开展社会建设了。由于社区的细胞作用无法得到发挥,无法为社会建设“造血”并提供动力,社会建设在社区中处于被弱化的边缘地位,进而造成两方面的后果:一是社会建设的意愿稀缺,居民重视现有生活的“维持”或“提高”而缺少开辟新平台、新方向的动力;二是社会建设的能力弱化,居民缺少参与经验,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能力和经验不足,社会建设难以依托群众基础而得到长足发展。
(二)社会建设导向下的社区治理路径
为了突出社会建设意涵,发掘社会建设着力点,我们应当调整社区治理的现有模式,弱化社区建设的行政管理导向,加快组织化建设进程,增强社区运转活力,从而完善社会建设的社区化路径,以点带面地将社会建设做实、做大、做强。
1. 引入利益主体,践行社区共治
社区治理从政府的行政化管理到“政府—市场—社会”合作共治已经成为一种基本共识,在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的过程中,理应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三大部门各种组织的优势,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管理社会和社区公共事务。24因此,促进社区治理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促进社区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向多元民主协商转变,促进社区组织体系由垂直科层结构向横向网络结构转变,促进社区治理关系由依附与庇护向信任与互惠转变,才能促进社区建设的多元化、丰富化和完善化,才能实现社区治理作为社会建设着力点的目标。
在引入利益主体、践行社区多元共治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引入的参与主体必须与居民具有较高的利益相关性。虽然可以参与社区治理的各种社会力量很多,但首先应该是与居民切身利益相符、与社区治理和发展主体相关、具备一定的活力和动力的社会组织。在这方面,物业公司无疑是一个典型的主体,它依托于社区存在的地域条件,关注居民社区生活的物质条件,同绝大多数甚至是全体社区居民具有利益联系,因而能够成为社区多元治理的主要参与方之一,也能对社区建设产生切实的作用。因此,只有与广大居民利益高度相关、有切实影响力的社会组织的纳入,才能为社区的多元共治提供切实有效的合作力,从而使社区治理成为社会建设切实有效的突破口。
二是社区各自组织彼此间的相对独立性。社区多元共治期盼更多社会力量的参与,而这些力量只有彼此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才能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从而实现复合共治。事实上,中国社区的自组织较多地从属或依附于其他自组织,如党支部、居委会,受到它们的“领导”、“指导”或“管理”,这种传统行政社区的“路径依赖”不仅限制了社区自组织自身的发展,也从根本上为居民自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制造了障碍,社区的多元共治因而可能会陷入名存实亡的发展困境。因此,多元主体的引入应该以利益相关为准绳,以相对独立为原则,相互制约而又形成合力,使复合多元共治的社区治理得到真正的推行。
2. 完善地域平台,加速组织化进程
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格局下,公众参与是体现国家的民主化水平和社会群体地位与功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能够有效有序实现的基本条件。但在社会陌生化与原子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当代中国,孤立的社会个体与强大的行政组织处于严重不对等的地位之上,根本无法对话。因此,将孤立的民众组织起来的组织化过程无疑成为实现民众广泛参与的首要条件,非政府组织也因此而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权力源。25在推进民众组织化的进程中,社区因其地缘共同体的属性特征而具有先天的优势。依托社区发展民众自组织,能够构建同质群体,集中社会力量,扩大居民的广泛参与,从而为社区治理进而为社会建设提供新生力量,加速社区建设和社会建设的进程。
因此,我们应当立足基层社区这一地域平台,完善社区条件,发展多方面、多元素、多层次的社会组织,以加速社区范围内的组织化进程。这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应当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完善配套设施,构建良好的社区治理平台,为发展社会自组织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二是应当放宽对社会组织的限制,加大帮扶力度,鼓励社会组织的成立和发展,扩大社会组织的涵盖面和发展方向,促进社会组织的“百花齐放”;三是通过有序和有效的宣传引导,加强民众自我组织化的意识和能力,完善社会组织化的程序与机制,不断加强社会组织的内部协调和外部沟通能力,为组织化进程的推进提供根本动力。只有依托社区的共享地域空间以及多元化组织的发展,才能够弱化社区的行政共同体色彩,构建实质上的地缘共同体,为社区建设和社会建设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3. 培育基层共识,构建社区共同体
社区是微观的社会,社区建设同社会建设一样,不仅需要社区成员的组织化条件,更需要社区组织公共能力,而公共能力得以形成的基本前提是成员间的共识。在目前社区建设严重行政化的状态下,基层社区的共识很难达成,需要花大力气去培育。因此,社区建设不仅要关注社区行政性和生活性的建设,更应该关注社区的本义,以人为本,满足人的需要,提高人的生活质量,营造健康而充满活力的社区生活。在这个意义上,社区建设过程同时也是增进社区认同、加强社会共识和社会团结的过程。26以地域为单位,培育基层共识,实现从国家治理单元到生活共同体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培育了社会建设的主体及其能力。
社区基层共识的培育和社区共同体的构建,要注意从以下方面做起:首先,应当构建利益引导的形成机制。通过建立社区自组织,居民之间可以在地缘关系的基础上形成密切合作的邻里关系,在合作和社区参与中谋求共同利益,最终形成高同质性的群体,从而孕育共同利益取向的基层共识和社区认同。其次,应当完善分层分类的市场选择。社区的阶层化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产物,由此,具有相似经济资本积累的社会成员实现了地域的同质化。资本的相似性和地域同质性为阶层化社区内部共识的形成提供了现实条件,虽然这并不一定有利于阶层间共识的形成,但却非常有利于社区共同体的构建,最终促进社区内部治理的力量整合。最后,基层共识的培育依托于社区地域而存在,也可以“脱域”而在社区的虚拟环境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虚拟平台如网络社区、通讯局域网等的不断发展,为现实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为在地域范围内聚集在一起的居民扩大了地缘范围,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沟通方式和更为广阔的交流平台。虚拟社区依托实体社区而存在,同时成为实体社区的补充,能极大地促进社区居民基层共识的形成和不断发展,为真正的社区共同体的建立提供全新的推动力。
注释:
① 郑杭生:《社会建设:改善民生与公平正义》,载《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11-15。
② 陆学艺:《关于社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2)。
③ 郑杭生:《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2)。
④ 郑杭生:《我国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的参照系及其启示——一种中西比较的视角》,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6)。
⑤ 郑杭生:《中国特色社区建设与社会建设——一种社会学的分析》,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6)。
⑥ 参见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课题组编著:《外国非政府组织概况》,北京,时事出版社,2010。
⑦ Barry Wellman.“The Community Question—the Intimate Networks of East Yorkers.”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79 (84).
⑧ 李培林、苏国勋等:《和谐社会构建与西方社会学社会建设理论》,载《社会》,2005(6)。
⑨ 柳建文:《现代化进程中的适度社会动员——发展中国家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载《社会科学》,2005(1)。
⑩ [日]沟口三雄:《中国的公与私·公私》,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第83-84页。
11 何艳玲、汪广龙:《“政府”在中国:一个比较与反思》,载《开放时代》,2012(6)。
12 陈映芳:《行动者的道德资源动员与中国社会兴起的逻辑》,载《社会学研究》,2010(4)。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95页。
14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第126页。
15 项飚:《普通人的“国家”理论》,载《开放时代》,2010(10)。
16 白平则:《如何认识我国的社会组织》,载《政治学研究》,2011(2)。
17 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7(4)。
18 佀传振、崔琳琳:《从单位制到社区制:国家与社会治理空间的转换——以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为视角》,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19 Benjamin L. Read. State, Social Networks and Citizens in Chinas Urban Neighborhoods. Harvard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Government, Ph. D. Dissertation. 2003.
20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1)。
21 姜振华:《城市老年人社区参与的现状及原因探析》,载《人口学刊》,2009(5)。
22 孙柏瑛:《我国公民有序参与:语境、分歧与共识》,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1)。
23 杨敏:《公民参与、群众参与与社区参与》,载《社会》,2005(5)。
24 郑杭生:《合作共治与复合治理:社会管理与社区治理体制的复合化》,载《社区》,2012(20)。
25 郭道晖:《政府治理与公民社会参与》,载《河北法学》,2006(1)。
26 杨敏、王建民:《在社区建设中重铸社会认同》,载《天津社会科学》,2009(3)。
原文载于:社会学评论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