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兵:愤怒与理性:模式切换与维权结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00 次 更新时间:2013-07-21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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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兵  

提要:对集体行为和抗争的结果的研究可以增进对这一现象的理解,现实中有很多的影响因素都会对结果发生作用。策略的选择是其中非常主要的一个解释变量。与学理上通常把“情绪动员策略”和“法理策略”割裂开来理解不同,现实中,抗争者在不同的抗争阶段可能采用不同的策略。情绪动员策略可以迅速地动员大量参与者,诉诸于强有力的行动,吸引外界关注,让自己的冤情彰显;法理策略是在抗争已经得到关注之后,为可持续地采取集体行动和避免风险而使用的策略。维权者总是有意或者无意地在这两种模式间切换,从而增大他们维权成功的可能性。

关键词:维权、抗争、市政工程、结果、理性

为什么有的公民群体的集体维权行动可以取得成功,而有的维权却只能失败?策略的选择毫无疑问会影响维权的成败。在关于中国不同公民群体的维权和抗争研究中,学者们提出两种策略模式。第一种是法理模式,“依法维权”、“以法维权”和“以理维权”等是这一模式的具体表现[①]。这种模式强调两个方面,1)维权者对国家权力结构和法律体系的利用,2)维权者的理性态度。第二种是情感模式,“气”、“气场”、“克里斯玛型领袖”等有关理论是这一模式的具体表现,也有作者强调弱势群体通过悲情进行的抗争[②]。这种模式关注:1)情绪在集体行动中有重要的动员作用,2)情绪的动员模式往往与具有破坏性的集体行动相联系,比如骚乱、群体性事件等。这两种模式在公民群体的维权抗争中有不同程度的表现,相关理论有助于对我们理解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权抗争现象。

与现有文献绝对化地强调一种模式不同,本文所要强调的是,这两种模式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策略性的配合和交互使用的。通过具体案例的介绍,作者发现:维权群体使用情感模式进行无组织化的动员,并采取情绪化的行动将自己的议题纳入到权力机构的议事日程;而法理模式是在动员初步实现和议题被接纳后,为维护自己诉求的正当性,与权力机构展开谈判,法理模式的重要性才显现出来;当法理模式无法得到有效回应时,情感模式会再度主导集体行为。这种无意或有意的模式转换,让维权者可以更容易获得成功。

本文介绍的业主维权案例发生在S市,资料来源主要是访谈和互联网业主论坛。笔者对三位抗争参与者进行了访谈,其中一位是小区论坛的版主,另两位是抗争活动的重要活跃分子。其次小区网上论坛也是资料的重要来源,案例中的小区在隶属于S市一个政府部门的网站建立了自己的小区论坛。这个网站是S市业主了解房地产信息的最热门网站。第三,媒体的报道也是重要的资料来源,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当地媒体传达政府相关意见,另一方面外地的媒体及时报道了业主的活动。

一、现有文献的讨论:情绪、法理与维权结果

情绪动员机制

情绪一直以来都是用来解释集体行为的重要维度。早期的集体行为研究者对情绪的作用特别关注,学者认为情绪本身是公民采取行动的一个直接原因[③]。这一时期的研究由于关注的是具有一定破坏性的大规模骚乱中的个体和群体情绪,这让对情绪主导的集体行为带有明显的负面色彩。后期的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机会结构等理论作为对负面的集体行为看法的反动,赋予了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更多的理性和制度化的特征[④]。然而,情绪和个性化的人格特质仍然是分析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的一个重要视角。学者认为,情绪在以下几个方面对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特别重要:1)动员资源和参与者的作用[⑤];2)领袖人物的人格感召力[⑥]。

情绪动员机制在中国非常普遍,这跟中国集体行为的特点相关。很多研究发现不少的集体抗争行为是自发产生的,一些偶然事件就会刺激集体抗争的发生[⑦]。在许多案例中,进行动员工作的主要是由个体的领袖人物和他们的社会关系网络进行的[⑧]。在一些个别的案例中,抗争者试图建立一种准组织的结构,但领导者很快就遭到当地政府的惩罚[⑨]。情绪主导型的动员机制与中国的公民社会发育较弱、社会组织不健全的特征是一致的。在中国的集体抗争和维权研究中,组织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研究。

在缺乏组织资源的情况下,动员的机制就会更多地依赖情绪。气的产生以及结构化的气场的建立,都直接促成了集体行动[⑩]。通过此种动员模式,可以促成集体行为,这才能让维权者有实现维护权益的初步可能性。

法理谈判机制

法理模式的维权机制揭示了中国特色的政治机会结构和维权抗争者对这种机会结构的利用。政治机会结构理论肇始于Peter K. Eisinger在1973年发表的文章[11]。此后大量的研究发展了这种研究模式[12],这些研究都使用政治机会结构去解释社会运动和集体行为的发生、发展、高潮和衰落。最为关键的是,这一系列的研究都试图把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的发展及结果与更大范围的社会政治背景变化联系起来。

许多研究者发现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或者维权活动的参与者或领导者也会利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机会结构。”以农民抗税等维权活动为依据,欧博文和李连江提出了“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概念[13]。这种形式的公众抗争有三个特点:1)在政府许可的渠道的边缘进行活动;2)利用更有权力机构的话语和承诺去制约政治和经济权力;3)利用权力部门之间的分歧进行活动。特别应该注意的是,依法抗争有创造性地利用法律、政策和其他官方倡导的价值观去公然反抗“不够忠诚的”政治和经济精英[14]。在这种模式下,农民抗争的重要形式是上访。农民在这方面的出发点就是:中央的经都是好的,但是让地方干部和政府念歪了;或者是“乡村干部是坏人,省市干部是好人,中央干部是亲人[15]。”

在这一模式下,法与理是维权者与抗争对象交涉的武器。依法抗争中农民使用的来自中央政府的法律、政策、文件、精神、口号等来对抗地方政府或者官员的错误做法,通过中央的权威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样,也有作者认为除了依法维权的逻辑之外,还有以理抗争的逻辑。通过对一个以中老年人为主体的社区运动及其行动策略研究发现,这些运动和策略一方面是“依法抗争”的理性选择的结果,另一方面受到“以理抗争”的多重文化逻辑的影响,即包括行动者基于利益理性的“依法抗争”、基于家园认同所寻求的日常生活的道德平衡,以及以往社会主义群众动员孕育的人民抗争的话语/价值体系[16]。

维权者对维权模式的策略化运用及其效果

以上学者们总结出来的关于中国维权和抗争现象的概念化陈述非常有益于把握住其核心特征。在学理上,学者可以抽象出来名词和概念去定义一种现象,去简化实践,帮助我们理解现实和实践。这在一个领域的研究初始阶段特别重要,可以对研究对象和现象做类型化的分类和机制性的探究。然而,现实是复杂而多变的,使用这些名词和概念时不能过分地切割现实,要关注实践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否则对现实的解释力就会受到局限。对于中国的维权和抗争研究,正如赵鼎新所说:“前几年出现了所谓的工人依理、农民依法的说法,这也是一种过分简单的说法。比如说,有研究指出中国北方国有企业职工抗争依理,而南方私人企业抗争依法。其实,即使是这一研究结果也大大低估了中国民众在采用抗争手段时表现出的灵活性。中国北方和南方的工人农民的抗争性行为,包括上访、请愿、怠工、静坐、绝食、罢工、骚乱、示威游行、扣留甚至殴打和伤害国家干部应有尽有,我国和西方一些学者所说的什么‘依法抗争’或‘依理抗争’,只会将复杂的现象笼统化、简单化。[17]”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在不同的阶段,维权者会有意或者无意地使用不同的动员和谈判模式,并能针对外界的反馈,适时的调整策略。主导性的模式是变动和灵活调整的。

在行动的初期,维权者可能要诉诸于情绪动员,尤其是当他们没有有效组织的情况下。情绪动员模式的主要功能是可以及时地导致集体行动的产生。一定规模和激烈程度的集体行动才能够让维权议题进入维权对象的议事日程[18]。然而情绪动员模式有其制约性:情绪是短暂的,如果维权抗争需要持久的多次博弈的话,就需要集体行动有一个比较好的制度化的、组织化的基础,情绪动员在这方面的作用就会降低;同时,情绪动员模式往往会让集体行动失去控制,这一方面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会让行动偏离了最初的维权目标,产生目标替代的问题。

法理模式的主要功能是理性地利用政府的结构特征,并且为自己的维权行动提供充足的法理依据和合法性基础。这种模式最大的欠缺是没有对动员模式进行更详尽的研究,法理可以作为谈判的策略去运用,作为动员的机制可能并不有效。如果集体行动无法动员起来,其它的考虑和环节都是不成立的。

通过对收集到的都市维权案例的分析,研究发现维权者无意识地或者有意地在不同时段运用了不同的模式。这让他们的维权行动既有强烈的愤怒情绪,实现维权初期的集体行动动员,也有强烈的法理基础。在持续的维权中具有与维权对象谈判的法理基础,同时避免因为持续的过激的集体行动遭受惩罚,从而让维权有了比较正面的结果。

表1:情感模式与法理模式比较

情感模式 法理模式

主导力量 情绪 法律和中央政策、精神道理

组织化程度 无 存在

可持续性 差 较好

作用机制 对地方稳定施加压力 以法理纠正地方政府错误做法

正面效果 迅速引起关注 占领正义的道德高地

负面风险 潜在的行政法律处罚 议题被忽略

二、案例介绍:S市F小区业主的抗争策略

经过长期规划,S市把W项目列为该地区的重点工程,这一项目关乎该市及周围城市的未来发展。W项目主体部分属于国家工程。在1997年12月中央政府批准了该项目,并把该项目分为两部分,主体部分规划设计需由中央政府批准。整个项目中的配套项目则由地方政府负责。B项目则是配套项目中的一项,该项目目的是把S市及其周边地区连接到W项目的网络中。总项目长度为44.5公里。本文重点介绍F小区的抗争。B项目对F小区造成巨大影响,因为B项目将穿越F小区,把小区分为两部分。

F小区的业主在2003年11月3日了解到B项目F小区段的具体设计方案。在这个方案中,B项目将动用F小区的合同用地,使用路堑和高架桥通过小区。规划道路离小区的幼儿园仅有40米。如果这个规划落实的话,对现在的业主将造成巨大的影响,多数业主担心他们物业价值将受到影响,并且再也享受不到安静的生活。

第一阶段:情绪动员模式

在了解到B项目规划消息的第二天,情绪激动的业主通过互联网约定在11月10日去市政府了解具体情况和进行交涉。当天,超过500名业主聚集在市政府大楼前抗议。市政府的领导并没有出来接见业主。仅有一位来自国土规划局的官员赶来,他告诉业主这个规划已经经过最后拍板,没有可以变动的空间。业主变得非常生气和绝望。他们赶回去并封锁了小区附近的一条交通主干道,从下午1点40开始持续到3点20左右结束,造成了交通大瘫痪。大约500名警察赶来疏散聚集业主,警察和业主之间爆发激烈冲突。最终,6名业主及小区保安被警察带走。当地报纸在第二天以政府的视角报到了这一事件。报道指出:“聚众闹事的部分人一度围攻追打疏导交通的民警,并打伤一名值勤保安人员,现场民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抓获了6名首要闹事分子。警方负责人呼吁,市民上访应循正常渠道,必须遵纪守法,决不能危害社会公共秩序。”而同样在该市发行的隶属于省委宣传部的另一份报纸亦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报道相对客观。

第二天,大约500名业主前往市人大和政协上访。这些部门的官员会见了业主,告诫他们耐心等待结果。市政府信访办的一个中层领导告诉业主他们已经把上访信递交给市领导,并安排他们与市长在11月26日市长公开日会面。11月25日,60多名业主前往国土规划局。官员告诉他们调整原来方案的空间非常小,把高架桥移出小区合同土地的可能性不大。业主们之后又去了设计单位。但他们并未能与市长在这天见面,官方给出的理由是设计方案还在讨论中。

第二阶段: “闹”与“理性”的辩论

由于采取了比较极端的方式表达诉求,并有业主被警察拘留,当地报纸也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了批评,维权的业主意识到他们的行动过于情绪化,容易被别人定位为“闹”和违法。所以他们采取相应措施来平衡自己已经采取的行动。

维权业主首先试图加强组织化建设。11月26日,业主成立了F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委员会(F小区业委会筹委会),该筹委会同时在小区论坛上注册“团结一致”的论坛名。维权期间,“团结一致”在小区论坛上发布了超过140条通知,告诉业主最新动态和下一步的活动安排[19]。这个筹委会开始采取行动来捍卫他们行为的理性成分。

他们与同情他们行为的隶属于省委宣传部的媒体加强了联系,通过该媒体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捍卫业主行为的理性成分。在11月17日,小区业主以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的名义在这家报纸刊发了向S市市民致歉的启事,为他们堵路给市民带来的不便道歉。启事说:

由于缺乏冷静和法律观念不强,本小区部分业主2003年11月10日下午在维权活动中堵塞了ML通道,造成了交通堵塞,影响了众多市民的通行和正常的交通秩序,通过反思,全体业主已经意识到这一做法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维权活动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合法的方式进行。……本筹备小组在此向全市人民及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部分业主因冲动而给公众带来的不便和损害表示歉意!我们小区业主一定吸取教训,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维权活动……

同日,该报纸发表了一篇4500字的报道详细描述了这一事件。在18日,同一份报纸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让负责的公民有说理的地方》。该评论员文章指出公民的行动是负责任的。11月21日,F小区再一次在该报纸刊登广告,邀请律师、学者、记者、官员等参加由小区组织的“理性维权与法制公民意识的觉醒”研讨会。许多人士参与了此次研讨会,包括其他小区的业委会负责人、维权活跃分子兼打假专家王海、律师、众多的记者。该都市报在11月24日报道了此次研讨会。也是在此次会议上,开发商揭露在政府告知他们要使用这块合同范围的土地之前,他们未曾收到任何提前的通知。在年底,12月31日,该都市报公布2003年S市十大事件,F小区维权事件位列第二。

业主们也相互鼓励到各个网站上去“发帖子”,特别是新华网和人民网。因为他们堵路的行动在当地网络被禁止报道,一旦发现此类帖子,网络管理员必定立即删除。外地的媒体则没有这种限制,给他们相对多的自由空间。同时,他们也需要更广泛地传播他们的悲情。

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跟S市各B项目相关部门联络,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进展,了解是否能否做出修改和怎么修改。

针对业主的行动和后续的这些活动,S市政府的机关报发表了数篇评论员文章:24日发表针对F小区业主维权的名为《摆正“小我”与“大我”》的评论员文章,在文章中,评论员首先指出:

事实告诉我们:树立大局意识,摆正“小我”与“大我”的关系,才能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良好环境,我们的各项事业才能得以顺利进行……今天,我们推动S市的发展,同样离不开这种精神。

接着,针对S市发生的事件,指出:

再比如为了解决交通堵塞问题,市政府近期决定加大力度建设和改造城市交通网络。假如咱们不考虑大局,只想着自家的利益,不是积极支持、配合,而是向政府要价钱,与政府讲条件,甚至以上街闹事、堵塞交通等违法方式进行阻挠,那么交通堵塞问题还能解决吗?当然,这并不是说“小我”的合法利益就不保护了,但在少数人、局部利益与多数人、整个城市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考虑的还是大局。

在27日,头版又发表评论员文章《“闹”不是办法》。文章指出:

修路铺桥,总要磕着这儿碰着那儿,对小部分居民造成了眼前的不便,或某种程度改变了有些居住区的观瞻和环境。大多数明白事理的市民,从大局出发,都理解和支持政府的决策。但还有一些市民,总想采取“把事闹大”的办法,逼政府就范,想让大利益服从小利益。他们不用脑子想想,任何一个负责任的党委和政府,会答应这样做吗?我们担心,他们这么一“闹”,轻则受大伙儿轻视和笑话,说他们不明事理,不识大体;重则一不留神引发扰乱秩序、破坏生产事件,害了自己的一生!

从11月29日,该报纸又组织了“大我”“小我”大家谈,请人大代表、市民代表等发表意见讨论两者关系。该专栏持续了一个月。

第三阶段:混合模式

在最初的极端抗议事件引起了地方政府注意,并且业主也初步组织化之后,业主行为变得理性化了。业主在等待政府决策不耐烦之后,仍然采取了相对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诉求和对S市市政府施加压力,但这些极端活动的整个过程是可控的和有组织的,并没有像第一次那样完全由愤怒情绪主导。

直到11月28日,业主仍未能够见到市长,超过300名的业主包车前往省政府和省人大抗议。地方政府派出官员赶往省会,同省政府和省人大的官员一起会见业主。他们解释市长没有在26日会见业主是因为最终方案还没有设计好。

11月25日,60多名业主前往国土规划局。官员告诉他们调整原来方案的空间非常小,把高架桥移出小区合同土地的可能性不大。业主们之后又去了设计单位。12月3日,业主们前往市政府信访办表达他们的如下意见:1)B项目应该移出小区的合同土地;2)被捕的业主和保安应该释放;3)业主会用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天,被捕的业主和保安被释放了。在12月9日,业主前往一家宾馆,向正在召开会议的市政府资深顾问递交了他们的请愿信。12月11日,业主又前往在正该市开会的各大媒体的主编和记者递交了他们的请愿书。在12月24日,超过300名的业主再次前往市政府请愿。

2004年2月23日,大约100名业主前往国土规划局。在2月27日,国土规划局局长邀请业主代表去他的办公室讨论具体设计。在2004年2月28日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候,业主计划向人大代表散发他们的上访材料。在2月27日晚,警察进入小区,打开了筹委会的临时办公室,查收了业主准备的传单和上访材料。然而,第二天,仍然有100多业主前往会场附近试图接近人大代表,警察阻止了他们的活动。

经过持续的活动,政府对业主的要求做出了积极的回应。2004年1月17日,在T小区里对重新设计的规划进行公示。在这个计划中,路径跟最初的设计一样,但增加了390米长的封闭式路堑。出口处会修建假山、种植高大树木、安装隔音墙。为了解业主的态度,政府为他们提供了问卷,在700余填写问卷的业主中,大约90%的人反对此一修改方案,并要求路线要移出小区。另外的10%亦是反对该方案,并要求政府修改。从3月16日到20日,第二个修改方案又在小区进行了展示。业主再一次拒绝接受。不耐烦的业主在3月26日前往市政府,要求会见市长。常务副市长会见了业主,许诺最终方案会让业主满意。

6月29日,政府安排了一次公开听证会。7位业主代表和一位开发商代表出席了会议。在听证会上,设计方推荐的最佳方案作出了较多改动,路线向远离现有住房的方向移出138米,并且把通过F小区的这一部分设计为400米长的下沉封闭式道路。这样道路距离幼儿园就有215米,距离主要的住宅楼就有369米远。几个月之后,400米长的下沉封闭式道路又被延长到480米。

三、讨论与结论

欧博文(Kevin J. O’Brien)和李连江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评价农民依法抗争的积极结果:促进政策的执行、对领导者个人来说抗争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可以教育群众觉醒和关心政治[20]。依法维权认为农村抗争并没有力量去影响到政策的制定[21]。从本文的城市案例可以看出,城市维权者还会针对政策的制定,他们试图影响政策的制定。本文所介绍的S市小区业主针对B项目的集体行动基本获得满意的回应,政府被迫追加大量资金修改方案。他们的维权是相当成功的。

在既定的政治机会结构、外界传媒环境、政府导向的约束下,维权群体的策略选择和转换确实可以让他们处于一个相对有利的位置,从而让集体行为取得预期的结果。“法理模式”和“情绪模式”都过于关注单一动员模式对于集体行为的意义,然而,这两种模式在现实中并非是独立和割裂的,而是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主导模式,不同模式之间是可以切换和共存的。这种模式的切换,是维权群体主动或者被动地来解决维权中的矛盾或悖论的不得不选择的策略。在中国的背景下,社会群体维权的悖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组织的客观需求和社会群体的组织能力及空间之间的矛盾。解决“无权者的难题”首要的可能性是无权者能够组织动员相当规模的参与者,采取一定的行动去引起公众关注。在美国黑人民权运动过程中,黑人教堂、黑人学院、全国有色人种发展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是黑人民权运动发展的组织基础。通过这些组织美国黑人才有可能发动一系列的集体活动去争取他们的民权,这样才有可能在政治机会结构对他们有利的时候取得胜利[22]。在中国,许多研究都发现一些群体性案例都是自发性的,无权者的难题依然是难题[23]。也有研究发现,抗争者建立维权组织是敏感而危险的[24]。组织是重要的,但组织起来又是危险的,这就是抗争的悖论之一。

2,抗争的另一个悖论在于策略的选择,抗争者如何把自己的冤情纳入到议事日程?如何在愤怒和理性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现存的制度化渠道表达意见当然是安全的。但现有的制度化的“安全阀”机制,比如上访、信访、行政诉讼等,对于解决“不满”者的实际问题,一方面并非十分有效[25],另一方面政府对这些渠道的利用也非常谨慎[26]。因此,所谓的“群体性事件”在这些年有上升的趋势。但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尤其是领导者和组织者,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一方面,完全在法定渠道范围内进行活动则不容易引起注意;另一方面,闹得太大了,则适得其反,问题不但得不到解决,抗争者也会陷入到危险境地。大河移民中长期进行集体上访的活跃人士中,不少人就在政府综合治理的过程中被捕入监[27]。参与者、领导者和组织者时刻在体验着这一悖论,既要达到效果,又要规避风险。

单纯的“法理模式”和“情绪模式”无法有效地同时解决这两个悖论。“法理模式”强调维权的正当性,并通过对正当性的捍卫来规避惩罚和风险,然而“法理模式”无法解释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中表现出来的强烈的情绪色彩和集体行为的动员模式。“情绪模式”则较为切合地描述了当前中国缺乏社会组织情况下情绪的动员功能。然而,对于很多泄愤性的一次性的骚乱之外的集体行为案例,“情绪模式”忽略了维权群体在组织化、诉求理性化、策略的理性选择等方面做出来的努力和算计。

在本文的案例中,F小区业主在维权过程中,有意识或者无意地在不同的模式之间进行切换,试图解决中国背景下集体抗争行为的悖论。在B项目规划突然公布之后,业主在毫无准备和组织的情况下,通过堵塞交通来表达自己的愤怒情绪。这一“情绪模式”主动的集体行为自然带来的两个后果:引起的S市政府的关注,也让S市政府及下属的媒体对他们的行为评价负面。社区业主很快意识到这一问题,切换到“法理模式”来捍卫自己行为的理性成分和正当性,建立专门的维权组织,与外界(尤其是媒体)合作。当表明了业主维权的理性之后,为向S市政府施加持续的压力,业主混合使用了两种模式,即发起有着情绪色彩的集体行动,也克制愤怒的情绪,让集体行动不过分极端。通过这样的模式切换,政府召开多次对话会和听证会,让业主代表参加方案的设计过程中,最终的方案完全满足了业主的要求。

注释:

[①] Kevin J. O’Brien, “Rightful Resistance,” World Politics, Vol. 49, No. 1 (1996), pp. 31-55; Kevin J. O’Brien, Lianjiang Li,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1-5; 朱健刚:《以理抗争:都市集体行动的策略——以广州南园的业主维权为例》,《社会》2011年第3期。

[②] 应星:《“气”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开放时代》2007第6期;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应星:《"气"与抗争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王金红、黄振辉:《中国弱势群体的悲情抗争及其理论解释——以农民集体下跪事件为重点的实证分析》,《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Joel Andreas,"The Structure of Charismatic Mobilization: A Case Study of Rebellion During the Chinese Cultural Revolution",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2007, VOL. 72, pp.434–458.

[③] Gustave Le Bon, The Crowd: A Study of the Popular Mind, New York: Viking Press, 1960.

[④] John D. McCarthy, Mayer N. Zald, “Resource Mobilization and Social Movements: A Partial Theory.”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77, Vol. 82, No. 6, pp. 1212-1241.

[⑤]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 Fayong Shi, Yongshun Cai. “Disaggregating the State: Networks and Collective Resistance in Shanghai.” The China Quarterly, 2006, Vol. 186, pp. 314-332.

[⑥]Joel Andreas,"The Structure of Charismatic Mobilization: A Case Study of Rebellion During the Chinese Cultural Revolution",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2007, Vol. 72, pp.434–458.

[⑦] Feng Chen, “Subsistence Crises, Managerial Corruption and Labour Protests in China”. The China Journal, 2000, No. 44, pp. 41-63.

[⑧] Yongshun Cai. “The Resistance of Chinese Laid-off Workers in the Reform Period” The China Quarterly, 2002, Vol.170, pp.327-344; Fayong Shi, Yongshun Cai. “Disaggregating the State: Networks and Collective Resistance in Shanghai.” The China Quarterly, 2006, Vol. 186, pp. 314-332.

[⑨]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湖南省H县调查》,《战略与管理》2003第3期;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第2期。

[⑩]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

[11] Peter K. Eisinger, “The Conditions of Protest Behavior in American Cities,”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73, Vol. 67, No. 1, pp. 11-28.

[12] Charles Tilly, 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 New York: McGraw-Hill Publishing Company, 1978; Doug McAdam, 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 1930-1970,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2; David S. Meyer, “Protest and Political Opportunities,”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2004, pp. 125-145.

[13] Kevin J. O’Brien, Lianjiang Li,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2.

[14] Kevin J. O’Brien, “Rightful Resistance,” World Politics, 1996, Vol. 49, No. 1, pp. 31-55.

[15]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7第5期。

[16]朱健刚:《以理抗争:都市集体行动的策略——以广州南园的业主维权为例》,《社会》2011年第3期。

[17]本刊编辑部:《中国冲突性政治的民粹化倾向——芝加哥教授赵鼎新访谈录》,《文化纵横》2010年第4期,第36-37页。。

[18] 本文的访谈对象介绍过他与地方信访办主任打交道的经验,主任亲口跟他说:“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是没错的。”

[19] 实际上的数量比140条要多,其中有一些比较敏感的通知被网络管理员删除。

[20] Kevin J. O’Brien, Lianjiang Li,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 95-115.

[21] Kevin J. O’Brien, Lianjiang Li,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pp. 95-97.

[22] Doug McAdam, 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 1930 -1970,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2,pp.1-20.

[23] Thomas P. Bernstein, Xiaobo Lü,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in Contemporary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 146-147.

[24]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第2期。

[25]于建嵘:《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凤凰周刊》,2004年第32期。Minxin Pei, “Citizen v. Mandarin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 1997, Vol. 152, pp. 832-862; Laura M. Luehrmann, “Facing Citizen Complaints in China, 1951-1996,” Asian Survey, 2003, Vol. 43, No.5, pp. 845-866;Ethan Michelson, “Climbing the Dispute Pagoda: Grievances and Appeals to Official Justice System in Rural China,”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2007, vol. 72, pp. 459-485.

[26]Yongshun Cai, “Managed Participation in China,”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2004, Vol. 119, No.3, pp.425-451.

[27]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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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山大学学报》2013.3,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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