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朋:构建多元参与的群众工作新格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87 次 更新时间:2013-07-02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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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朋  

高水平的群众工作既是党的宗旨的根本体现,又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的关键所在。从当前来看,很多地方党委和政府都在积极推动群众工作的发展,力图以制度化的形式全面提升群众工作水平,例如,各地普遍都建立了党员领导干部走访、接待制度,党员干部、基层党代会代表或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以及各种各样的考核制度等。但从实际来看,这些制度都是把调动和挖掘体制内资源作为提高群众工作质量的根本立足点,主要强调党和政府应该如何自上而下地去推动群众工作,各种体制外力量和资源很少出现在群众工作的视野中。同时,这种体制主导的工作模式也必然导致群众工作发展动力的单一化。在常态(主要指没有出现群体性事件或网络舆论事件的状态)下,推动群众工作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体制本身,体制外的自我推动能力较弱。

可以说,传统的群众工作是一个相对比较封闭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基层党委和政府既是群众工作的领导者,又是群众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还是群众工作绩效的考核者,更是群众工作风险的承担者。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群众工作的模式定义为党委和政府一元主导的群众工作模式。

从实际来看,这种一元主导的群众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这种不适应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一元主导的群众工作模式中,基层党委和政府往往会选择以行政化的方式来推动群众工作,这就使得当前的群众工作具有明显的刚性化、指标化和短期性的特征。所谓的“刚性化”就是指在群众工作中以政府意志或行政首长意志为主导,以行政权力为实施手段和主要工具。在这个过程中,党委和政府往往以强势的姿态出现,自上而下地下命令、发指示,而人民群众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整个过程的互动性和协商性不足。群众工作的“指标化”是指上级党委和政府以严格的量化考核或“一票否决”为制度保障,以不上访和少上访为工作目标。这是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在群众工作中的反映。所谓的“短期性”就是指很多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一把手不是尽心尽力地去深入群众、解决矛盾,而是使用各种手段追求任期内的短暂“稳定”。只要矛盾不在任期内激化或爆发,就可以万事大吉了。这样就使群众工作的立足点不是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而是压制或掩盖矛盾,其结果就是矛盾的日益积累和最终的爆发。

第二,在一元主导的群众工作模式中,有限的行政资源无法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群众工作环境。基层党委和政府凭借有限的行政资源,再也无力以“全能主义”的姿态来推动群众工作的发展。这直接导致了群众工作有效性的降低。这主要表现为:从广度上来看,出现了很多政府无力覆盖的群众工作“空白点”,各种矛盾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从深度上来看,政府自上而下很难有效深入群众,完全掌握群众的实际需要,导致群众工作的针对性不足。

第三,在一元主导的群众工作模式中,缺少社会力量的参与,使得党委和政府成为各种矛盾的焦点和社会风险的直接承担者。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与国家权力系统和传统体制内单位相对应的新生社会空间得到发育和成熟。这种新生社会空间的成长,主要体现为大量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即“两新”组织)的出现。“两新”组织具有独特的资源和活动方式,能够有效联系和动员相当一部分群众,在疏导社会矛盾、协调利益纠纷、推动邻里互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传统群众工作模式的影响,这部分社会力量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这不仅造成了大量群众工作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也使得个体群众与党委、政府之间缺少必要的缓冲地带,导致党委和政府成为各种矛盾和冲突的焦点,群众工作的成本和代价不断攀升。我们可以看出,在当前一些群体性事件中,不论事件本身是否由政府自身的失误所引起,政府都在“维稳”的名义下成为最后的“买单者”和“兜底者”。

有鉴于此,在即将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笔者认为,既要坚持党的领导,有效发掘体制内资源,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群众工作中的领导和表率作用;又要立足于实际,实现群众工作方式的转变,建构群众工作新格局。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在坚持党委和政府领导的基础上,实现群众工作参与主体的多元化。这是构建群众工作新格局的关键。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既能有效拓展群众工作资源,扩大群众工作的覆盖面和针对性;又能把各种社会力量纳入到政府群众工作的宏观体系中来,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在推动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可以说,通过群众来做群众工作,是当前提高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渗透性的重要策略。同时,实现群众工作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可以在政府和群众之间建立必要的缓冲地带,降低群众工作成本,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科学合理地定位党委和政府在群众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推动群众工作的过程中,党委和政府不应再是大包大揽的垄断者,而是要逐步成为基本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在掌握群众工作发展方向的同时,以“授权”的方式积极引导和规范各种社会力量,切实保证其在群众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当前很多地方党委和政府已经开始在动拆迁、土地征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中引入第三方力量,例如引入专业化的“稳评”机构、成立民间调解委员会、举办律师进社区活动等。可以说,党委和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搭台和保障的作用,其目的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唱好戏”。

第三,淡化群众工作的行政色彩,不断提高参与主体的协商性和互动性。群众工作的推进是建立在说服、教育和引导基础上的,要以群众认同和普遍受益为基本前提。在今后的群众工作中,要改变以行政强制和高压来推动群众工作的做法,政府应以更加平等的姿态来面对问题和解决问题。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如新媒体和一些制度化手段等)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协商和互动,再造政府决策的流程,不断提高政府决策的民意基础。可以说,有效的协商和互动是在政府与群众之间凝聚共识、增强信任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群众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激发群众工作发展的内在动力。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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