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科学发展观入宪的重要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66 次 更新时间:2013-06-2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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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进入专栏)  

党的十八大审议并一致通过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明确指出,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大会一致同意在党章中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大会要求全党同志更加深入地学习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完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

胡锦涛总书记也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总结十年奋斗历程,最重要的就是我们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勇于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一系列紧密相连、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和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新的科学回答,把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很显然,党的十八大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贡献,就是确认“科学发展观”作为执政党的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的地位,与此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和发展。鉴于科学发展观所具有的重要历史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面向未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如何将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呢?总结以往的经验,就是要将“科学发展观”写入现行宪法,使其成为指导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宪法原则。

“科学发展观入宪”体现了执政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政治领导作用。在我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它对国家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导”、“政策引导”上,特别是将执政党的指导思想通过宪法和法律的途径转化为国家层面的宪法原则和法律原则,是执政党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关系的最有效的执政方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肯定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地位,作为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不仅要体现在党的建设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经过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方式,成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和宪法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合法性所在。“科学发展观入宪”是执政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实行政治领导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政党“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任务。

“科学发展观入宪”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党的指导思想“入宪”的宪法惯例,是赋予我国宪法高度“政治化”特色的理论源泉和思想动力,是保证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永不“易旗改帜”的政治基础和政治保障。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年来,之所以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始终保持了高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与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及时地将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密切相关。现行宪法在第三次修改中,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精神,将“邓小平理论”写入了宪法;在第四次修改中,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要求,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了宪法。应当说,中国共产党的每一次指导思想的发展都会通过修宪的途径将指导思想写入宪法从而使得党的指导思想成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和治国理政的宪法原则。根据“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的惯例,在“科学发展观”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加以肯定之后,采用修宪的方式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宪法在所必行,这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的重要使命。从修宪时机来看,应当在2013年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正式通过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正案”,将“科学发展观”与“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正式写入宪法。

“科学发展观入宪”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从历史意义角度来看,“科学发展观入宪”深刻地体现了我国现行宪法与时俱进的“政治品格”和“时代特征”,是“纸上的宪法”适应“现实的宪法”的具体体现,符合宪法的政治性和时代性;从现实意义来看,“科学发展观入宪”可以防止我国宪法指导思想与党的指导思想之间不统一和不一致,可以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共同构成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集成团”或者通俗地说使得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系统化”、“体系化”。由此可见,“科学发展观入宪”不是可有可无的,而且党的执政地位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依托“科学发展观入宪”还可以将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诸多制度写入宪法,或者是将那些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宪法条文及时地加以废除。“科学发展观入宪”有利于提高现行宪法文本的“科学性”,也能够更好地指导我国的宪法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科学执政”的治国理政意识,为2020年基本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作者简介: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公法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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