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 尹德慈:建设服务型政党要有宪法思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79 次 更新时间:2013-05-28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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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   尹德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党的战略任务。在法治时代,建设服务型执政党一方面需要从党发挥政治功能的角度,通过增强党组织服务力量、拓宽党组织服务空间、完善党组织服务网络和建立党组织服务机制等措施思考实现路径;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宪法实施的角度思考实现路径;即建设服务型政党要有宪法思维,需要基于宪法理念、确立宪法权威、强化宪法意识。

建设服务型政党要基于宪法理念。以宪法理念提升政党服务理念。在宪法条文中,有四次提到“努力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在宪法条文中加以明确规定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执政理念上的意义,而成为宪法赋予执政党的一种义务。也就是说,为人民服务是执政党遵守宪法的一种要求,人民选择了党,党就有义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人民利益服务和负责,保证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执政党要将服务置于宪法框架下。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显然,党的服务作为政党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首先,作为理念的服务要树立宪法意识。不仅作为个人的党员应该守法,更重要的是作为组织的执政党必须守法,成为守法的先锋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其次,作为行为的服务要接受宪法和法律监督。这要求党将执政行为纳入到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法治轨道上来,自觉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

建设服务型政党要维护宪法权威。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性以及利益诉求的多样性和社会结构的多元化,特别需要维护宪法权威。当前,执政党最主要的是通过服务型政党的建设引导群众能够依宪自己办好自己的事。第一,服务于宪法赋予群众权利的落实。群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群众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党组织必须自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诉求,为群众表达诉求提供服务和便利,通过各方利益表达使普通公民能够亲身参与到资源和利益配置的讨论、协商和决定过程,促进社会资源和利益得到公平分配。第二,通过宪法权威保障政党服务质量。当前,最关键的是依宪制约规范权力,加快党组织和政府职能转变,保证宪法在社会管理中更具现实性和实施性。在执行层面,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政党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必须以宪法权威为根本。社会利益矛盾纠纷的产生既有历史遗留因素又有社会转型期现实因素,但更主要的是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和权利保障机制不完善的结果。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党不能仅从态度好、服务及时周到等细节处着眼,而要站在对社会变革大环境的客观分析和科学评估基础上分析社会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原因。在协调利益关系时,遵守宪法原则,固守法律底线,既要防止不顾宪法权威,采用“花钱买平安”的方式解决问题;又要依法惩处冲突中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既要注重通过宪法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又要通过服务关注真正弱势群体的权益。

建设服务型政党要强化宪法意识。随着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民众维权意识、参与意识以及宪法意识的逐步增强,建设服务型政党只有从凝聚宪法共识开始,以宪法理念为价值追求,以宪法精神为方向指引,通过宪法实施和权威探索实现路径,才能突破服务型政党建设“为创新而创新”的思维,保证服务型政党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的正确方向,使服务型政党建设成果更好地服务于强化宪法意识大局和党的事业发展大局。从整体来看,党必须更加注重依宪执政和依法治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自身就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明确与政府的边界,与社会的关系,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服务于国家政治权力的有效运行和社会权力的规范运行。对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来讲,要掌握宪法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强化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手段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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