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退出机制的缺乏,应被认为是预防腐败和反腐败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任何一个组织,都有完善的进入与退出机制。符合条件的进入,不符合条件就退出。这才是一个组织完备的组织发展规则。
目前,中国共产党员退出原则上只有一个自然机制,即党员个人寿命结束也就是党员退出。虽然《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退党自由”,但这里的退党自由相当于一个惩罚性的退出机制,也就是对革命意志衰退的劝其退党、对犯了严重错误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党籍。事实上,劝其退党的现象很少发生,开除党籍的人数很有限,党员退出机制主要是生命机制在发挥作用。由此观之,中国共产党员自然退出机制以生命机制为主要考量,还是存在缺陷的,如失能共产党员,就应纳入自然退出机制。
由于退出机制的不完善,致使部分不合格党员仍留在共产党内。这些不合格共产党员留在共产党内,相当于在共产党内埋下了隐患或定时炸弹,一旦条件合适,这些隐患或炸弹就会暴露成疾或发生爆炸,使党蒙受巨大损失。即使没有暴露或爆炸,但他们的行为很可能与党的要求存在巨大差异,影响党的形象。我不敢说现在有多少共产党员是不合格的,或被群众认为是不合格的,不合格党员的广泛存在确实影响到了群众对党的认识和评价。这是党群关系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如何建立和完善共产党员退出机制?应引入“时态”观,正确认识党员退出,从而破除党员终身制。人是会变的,包括人的信仰也会发生变化,不管这种变化是继续变好还是变坏还是维持不变,变始终伴随着人的生命过程。当然,这些变有的是主动的,有的是被动的,有的是积极的,有的是消极的。既然承认变是人的主旋律,则就应有应对变之策略。入党的时候,是符合标准的;入党后,人在变化,可能是更共产党员,也可能不共产党员了。不管是更共产党员,还是不共产党员,那都是他们自己的选择,都应予以尊重。邓小平指出:“一个人数少但有战斗力的党比一个人数多,但缺乏战斗力的党要强得多”。江泽民同志要求:“党的组织工作,要重视党员的素质。发展党员要重视质量,千万不能单纯追求数量,不能搞滥竽充数。滥竽充数的党员放在党内比在党外更危险。如果党员队伍质量很低,数量再大也没有用。”[1]如果放弃了共产党的信仰,放弃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追求,放弃了成为共产党员的资格条件,就应允许这部分人退出共产党组织因此,这样的共产党员退出,有利于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有利于纯洁党的组织,有利于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及影响力、号召力。
这是一个方面的退出。另外一个方面,共产党员是要发挥作用的。不能发挥作用的共产党员,就不应当留在共产党内。共产党员的生命力在于其作用,而要发挥共产党员的作用,首先要有一个能够活动的身体,一个能思考的大脑。如果身体不能活动了,大脑不能思考了,共产党组织就应当安排他们退出。当然,这里的退出与前一方面的退出本质是不一样的。这里的退出,是让他们退出组织活动,而不是退党。留在党内但不参加党的活动,与其他党员就应有区别,至少在形式上,比如说对他们颁发荣誉称号,不再缴纳党费。
除此之外,共产党员退出机制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或者说以下几个方面才是建立和完善党员退出机制必须注意的:
建立脱党机制。脱党,视情况有主动脱党和被动脱党。鉴于种种客观因素比如退党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政治上的耻辱,所以,虽思想上脱党了,不再承认党的章程,不再参加党的活动,也不履行党的义务,但就是在形式上不退党,对此,党组织应主动对其予以除名。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与组织发生任何主动关系,组织对当事人的情况也不了解,达到一定年限的,应视为自动脱党,予以除名。脱党党员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建立劝退机制。这是针对思想上还承认共产党章程的共产党员。共产党员发生有违党的纪律的行为,且被警告3次以上(含3次),都应劝其退党。此类党员劝退5年以上,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建立责令退党机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党员发生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相违背的行为,是中国共产党不能容忍的。党组织应责令当事人退党,并且不允许重新入党。
完善开除党籍机制。共产党员发生违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行为且这种行为触犯法律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开除党籍,并禁止参加党的任何活动。
建立和完善党员退出机制,应以完备的共产党员管理基础工作为条件(对此问题,将在以后详论)。
同时,建立和完善党员退出机制,还应完善相应的退出程序。比如,谁来认定党员行为是否违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可以考虑建立党内法庭。纪委作为诉讼的一方,其地位相当于检察院的位置,提出诉讼进行指控。但纪委的指控成立与否,应由党内法庭进行裁定。党内法庭,应直属于中共中央委员会(关于党内法庭,可与宪法法院同时考虑。对此问题,将在以后详论)。
摘自作者《以党的建设科学化为中心推进中国政治改革》第一部分“质量建党”
(作者系中国睿库研究院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人口研究所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