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从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案说开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67 次 更新时间:2013-04-1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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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进入专栏)  

唐慧诉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案(简称劳教委)昨日一审开庭并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唐慧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唐慧案之所以被高度聚焦,乃是因为本案有太多触动社会敏感神经的元素,牵扯到人类悲己悯人的同情心、对劳教制度本身的理性检视,以及基于人文关怀的制度改良期待等。唐慧为被侮辱、被损害的女儿讨还公平,但当地有关公权机关不仅没有及时、有效地惩治罪愆、救扶弱者,相反却对唐慧施以劳教。这不仅颠覆了普罗大众关于政府的伦理想象,而且基于本案上述特殊的元素,会加倍凝聚心中痛点,放大个体内心的不平与悲屈。

一部劳教史表征了中国法治与人权保障行进的坎坷与艰难。从对敌专政到社会管控再到治安维稳,劳教制度的意涵不断被修正或被注入新的目标,但其不变的是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持续紧张。劳教制度本身的标准模糊性、程序的不确定性、惩罚的过度严厉性以及结果的不正义性,近年来不断遭受舆论的诟病与质疑。诸多基于政治考量或权力滥用造成的劳教被异化使用的个案,则使劳教更加千夫所指。某种意义而言,当下社会几乎所有的问题都可化约为权利保障的困境。在前自媒体时代,政府尚可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下,进行选择性困境排解。资讯时代的迅速到来,常令有关方面措手不及。抱残守缺或被动趋附,其实均非正确因应之道。惜乎劳教制度让政府背负了太多的历史包袱和体制惯性,如无壮士断腕之决心,劳教制度的改革难如上青天。

唐慧此次提出的两点诉讼请求为: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元;判决永州市劳教委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唐慧诉求欲获司法确认,必须以永州劳教委行政行为不当为前提。当永州劳教委坚持劳教唐慧是严格依照劳教条例而为的时候,法院驳回唐慧诉讼请求在形式法治层面而言并非不可理喻。形式法治与实质正义的二律背反是法治发展中的一个经常性难题。“恶法非法、恶法亦法”在漫长的法治历史进程中时常被人争论不休甚至剑拔弩张。在一个法治传统积淀深厚的社会里,人们能凭借对法治的高度信仰,既不接受个案判决,同时不丧失对法律权威的确信。在我国,个案的不正义往往易被放大为法治体系的不正义,个案权利的被遮蔽易被张扬为群体性权利歧视。劳教制度若不迅速废除,随着接二连三的劳教冤案被揭露,那必然是政府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严重损耗。

劳教条例之严重侵犯人身自由,违反法律保留原则。本可以经由违宪审查制度微创开刀,将敏感的社会问题用司法技术化的手段智慧化解,以收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司法化之功效。如不再错过弘扬宪法和法治权威之良机,则中国梦,法治梦,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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