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进:林肯与美国宪法的新生——读《隐藏的宪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23 次 更新时间:2013-04-1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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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进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以“全体人民”的名义,建立了一种全新的联邦共和国:有一个中央政府,但权力受到极大限制;提到了联邦公民,却没有给出任何资格限定。谁能成为新共和国的成员,当时并不清楚。奴隶制的道德难题,使制宪者们无法兑现《独立宣言》中人人平等的承诺。毫无疑问,奴隶也是人,但在宪法中却成了自由人之外的“其他人口”,交由各州自行处置。

奴隶制问题是十九世纪上半期联邦与州权力冲突的焦点,最终引发了美国内战,以六十余万生命的代价,终结了奴隶制度,也消解了各州一贯的主权诉求,重新建立了1787年宪法所希望的“更完善的联邦”。因此,美国内战与其说是一场解放奴隶的战争,不如说是一次重建国家共同体(nationhood)的宪法之战。战后的通过的宪法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被称为美国的第二宪法,可谓内战的最大成果。

如果说第一宪法(1787年宪法)是美国政治精英争取国家独立、个人自由的产物,第二宪法则是普通民众要求法律平等、宪政民主的体现。第一宪法缔造的是少数白人掌权的共和主义联邦国家,第二宪法则希望建立多数民众都拥有选举权的大众民主的统一国家。仔细对比,不难发现,第二宪法更符合美国现状。当今美国已经远非立国者心目中的精英共和国,而是构筑在第二宪法基础上的大众民主国家。但美国民众仍然相信,1787年宪法才是他们权利与自由的源泉,对第二宪法似乎视而不见,这是为什么呢?

原因就在于第二宪法是美国历史上的隐秘宪法(secret constitution),隐藏了很长时间,到二十世纪中期才慢慢浮现。正如人有“潜意识”一样,隐秘的宪法也是美国的“潜宪法”,决定着美国宪政民主的深层结构。美国学者乔治·弗莱切的《隐藏的宪法:林肯如何重新铸定美国民主》(以下简称《隐藏的宪法》)探讨的正是美国宪法的这种深层结构。弗莱切认为,第二宪法虽由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构成,但早在内战期间的1863年11月,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就为其奠定了基调;林肯是第二宪法的缔造者,林肯的演说指出了美国宪法的新生之路,也重新铸定了美国民主制度。

一、从葛底斯堡走向新生

1863年11月19日的葛底斯堡,寒风瑟瑟,在林肯之前,著名政治家、教育家爱德华·埃弗里特已经发表了一份长达两个小时的演讲,详细阐述了葛底斯堡战役的背景、经过与意义,将其类比为古希腊的城邦保卫战。埃弗里特是当时的一流演说家,他的演讲感动了在场的每一个人,也为林肯的演说作了很好的铺垫。林肯的演说只有两分多钟,二百六十多个字,完全没有提及这场战争的起因,只是称这是一场考验国家能否长期存续的大内战。林肯知道,战争很快就要结束,如何消弭分歧,团结一致重建家园,才是当务之急,争论战争责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要消弭分歧、扩大共识,就必须追寻更高的共同原则,也就是立国之父们的建国理想,而最能体现国父理想的无疑是《独立宣言》。所以,林肯的演说一开篇就讲,“八十七年前,我们的先辈在这片土地上缔造了一个崭新的国家”。仔细分析,这句话却很成问题。一般认为,《独立宣言》只是宣布各邦脱离宗主国,成为国际法上的独立主体,并不代表就一定结成了一个全新的国家。林肯是作为总统来发表演说的,而总统职权来自1787年宪法,为什么不讲七十六年前的1787年宪法缔造了一个全新的国家呢?弗莱切认为,这其中有矛盾与不协调之处,他的解释是,林肯对1787年宪法的态度没那么恭敬,他把宪法更多看做是行动的指导方针,而非对自己的绝对限制。此话固然不假,更重要的原因恐怕还是1787年宪法放弃了《独立宣言》的人人平等诉求,容忍了奴隶制,内战已经以极端的形式超越了原有的宪法,需要在新的政治共识之上重建整个国家。因此,林肯才提出,“要让这个国家在上帝的福佑之下获得自由的新生,要让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远存续下去”。林肯的演说,也可视为美国重建国家共同体的宣言。内战后通过的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又被称为重建修正案),继承的正是林肯葛底斯堡演说的精神。

如果说《独立宣言》是1787年宪法的先声,葛底斯堡演说则是第二宪法的前奏。与《独立宣言》一样,葛底斯堡演说高举自由、平等的大旗,认为八十七年前缔造的新国家,“孕育于自由之中,奉行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同的是,1787年宪法背叛了《独立宣言》的平等承诺,而重建时期的第二宪法基本上体现了林肯葛底斯堡演说的主张。其中,第十三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度;第十四修正案保护所有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并给与平等法律保护;第十五修正案禁止政府以种族、肤色等理由侵犯选举权。可以毫不夸张地讲,美国当今的个人平等与统一国家共同体完全来自这三条修正案。

林肯葛底斯堡演说的主旨是和解与救赎,以悼念战殁者的方式开启新的宪政秩序。《独立宣言》是和解的载体,承载着南北双方的共同理想。上帝是罪恶拯救者,但上帝的意愿要通过法律来体现。四年大规模的流血内战,是对美国建国时保留奴隶制罪恶的惩罚。正如林肯所言,双方都读着同一部《圣经》,祈祷于同一个上帝;每一方都求上帝帮助他们一方,而反对另一方[1]。可上帝有自己的意图,这个国家必须为其集体罪过而受到流血的惩罚。奴隶制不是某一个人的过错,只有让国家重获新生,才能洗刷过去的罪恶。因此,林肯在演说的结尾,祈求上帝福佑这个国家获得自由的新生。

弗莱切认为,林肯演说上的遣词,比任何其他总统都更多地受到《圣经》成语的影响。的确如此,《圣经》是林肯年幼时的启蒙读物,很多段落可以随口背诵、信手拈来。尽管在准备的书面讲稿中,林肯并没有提及上帝,但在演讲时,他还是即兴加上了“上帝福佑”这样的字句。实际上,内战前后那段时间,正是美国宗教热情再次高涨之时,战前的废奴主义运动就包含着宗教激情,容忍奴隶制的1787年宪法被废奴主义者称为“与地狱签订的协议”。1864年,美国政府开始在钱币上印制“我们信仰上帝”字样。林肯也相信,美国人是上帝的选民,内战是上帝的惩罚与考验,而葛底斯堡将像西奈山一样,成为一个民族走向新生的圣地。摩西在西奈山上向民众宣示了上帝的十诫,林肯是否也要在葛底斯堡重新缔结美国人与上帝之间的契约呢?我们不得而知,也许他只是想慰藉战死的英灵,激发民众结束战争、团结向前看的信心。即便如此,也并不能阻止后人重新解释林肯的演说。正如弗莱切所言,原初意图不可寻、也不必寻,在后世眼中,林肯的演说无异于世俗的祷告词,是新宪政秩序的序言。葛底斯堡是改造美国的起点,也是宪法走向新生的第一步。

二、平等的历程

内战后的三条宪法修正案(第二宪法)最终使1787年宪法重获新生,将《独立宣言》的承诺写进宪法条文。第十三修正案消除了宪法中的奴隶制痕迹;第十四修正案重申了生命、自由与财产不受政府侵犯,并要求法律给与所有人平等保护;第十五修正案虽然保护的是投票权,但实质上也是追求所有种族、肤色的人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因此,如果说1787年宪法是为了保障立国之父及其后代“永享自由之福”,那么,第二宪法则是为了实现《独立宣言》承诺的人人平等。从一部分人的自由,走向所有人的平等,第二宪法超越1787年宪法,直接延续了《独立宣言》的精神。

可惜的是,平等理想在葛底斯堡与第二宪法中,仍然只是昙花一现,随后消失在汹涌的工业化大潮中。美国人忙着开疆拓土、修路建厂,在自由放任与适者生存的口号下,实现天定命运,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第二宪法被束之高阁,隐而不现。

第二宪法的隐退,始于1876年大选与次年的妥协,共和党人为了获得总统职位,背弃了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让“人人平等”在纸面上多停留了半个多世纪。“当少数几个政客决定终止对南方的战后重建时,最高法院的几位大法官也作出判决,称国会无权制定民权法来终结奴隶制的残余。政治与法律一前一后埋葬了内战后的法律秩序”。

在1883年判决的“民权案”中,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中的八位都认为,国会立法禁止公共场合的种族隔离,超越了第十三、十四修正案授予的权限;在公共交通工具、旅店、剧院等公共设施的使用上,差别对待不同种族,并不构成第十三修正案所禁止的“强制劳役”;公共社交场合,属于“社会权利”范畴,与州政府无关;第十四修正案只限制州政府,不能禁止私人行为,火车、旅店、剧院显然不是政府机关,他们愿意为哪些顾客提供服务,是他们的经营自由,联邦与州均无权干涉。如此狭隘而背信地解释第二宪法,无异于冻结其法律效力,使其成为纸面宪法,当时就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见。约翰·哈伦(John Marshall Harlan)大法官的长篇异议,分析了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差别,认为交通、住宿、教育与文化设施承担着公共职能,应该纳入立法管辖范围;既然内战前联邦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限制奴隶逃亡的法律,内战后为何又无权立法保障这些自由人的平等权呢?

哈伦的反问,有理有力,但十九世纪后期的美国白人还不能接受先前的奴隶与自己平起平坐,他们放弃了内战前那些鼓舞人心的口号,投身于工商业竞争的滚滚洪流。刚获解放的奴隶,除了自由外一无所有。《独立宣言》与葛底斯堡演说所许诺的“人人平等”仍然遥不可及。

非但平等无望,自由也逐渐受到限制。重建结束后,南部各州重新回到白人手中,普遍制定了专门针对黑人的立法,将黑人与白人全方位隔离起来。面对种族隔离争议,最高法院继续坚持公民权利与社会权利两分法,认为第十四修正案仅仅保护“公民”权利而不涉及“社会”权利:“从本质上讲,第十四修正不可能是为了废除以肤色为基础的差别,或者是实施与政治权利不同的社会平等,或者是按照他们都不满意的条件,将两个种族混合起来”;种族隔离法律并不必然意味着某个种族低于其他种族;“要根除种族成见,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如果一个种族的社会地位低于另一个种族,美国宪法也无法将他们置于同一平面”[2]。最高法院的判决,支持将黑人与白人固定在两个不同的世界,并提出“隔离但平等”理论为其辩护,最终使第二宪法又沉睡了半个多世纪。

与黑人一样,内战前后的美国妇女也渴望平等,她们要求与男性同享选举权,可第二宪法将其完全忽略,第十五修正案只保护选举权不因种族、肤色原因而受到侵犯,对性别只字不提。直到一战结束后,女性的选举权才获得宪法地位,而她们所追求的平等权利修正案,却功败垂成、永远搁置。

虽然平等是第二宪法的核心,但平等并非与生俱来,也非宣言与演说所能创造,需要自己争取,从黑人与妇女争取平等的经历看,平等之路崎岖漫长,国家的作用至关重要。

三、国家共同体

《独立宣言》中的人人平等不仅仅是个体之间的平等,也暗含着一个民族不能奴役另一个民族。因此,殖民地可以脱离英国统治而独立。那么,更进一步往下推,南方诸州是否也有权从联邦中分离出来呢?林肯认为不能这么类推,因为八十七年前建立的是一个全新的国家,虽然保留了奴隶制,但并不存在北方奴役南方的问题,联邦是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在葛底斯堡演说中,林肯一再强调这是一场国家的存续之战。不到三百字的演说稿,“国家”(nation)一词出现了五次!既然战争是考验国家存亡的内战,不仅仅是南北地域之争,更不是国与国之间的冲突,那么,战后的重建也不应狭隘地理解为改造南方,或是由联邦接管南方。美国的重建是重建整个国家共同体。重建以失败告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没有将国家层面的建设进行到底,而局限于改造南方。

国家建设(nation-building)的主要任务是改变政治结构,重塑国家认同,也就是说要通过立法乃至修宪等程序,贯彻国家意志,让不同的群体都能获得相应的政治地位,发挥各自的作用。这正是第二宪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林肯葛底斯堡演说所期望的自由的新生。要让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远延续,就不应将自由的黑人排除在国家共同体之外。然而,守旧的最高法院却没有看到,或者说不愿看到林肯的演说与第二宪法带来的宪政革命,仍然继续限制联邦政府管理个人权利,阻碍了国家重建,也延误了第二宪法的实施进程。只有哈伦大法官坚信,第十四修正案是为了应对黑人种族所面临的新威胁,为了国家的目的不致遭受怀疑与挫败,为了进一步扩大国会的权力。在公民权利方面不受种族歧视,是共和政府(government)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nation)创立的一项新的宪法权利,国会得到明确授权,可以通过立法实施相关宪法条款[3]。

很明显,哈伦认为国家与政府是分开的,政府立法体现了国家意志,是为了重建国家共同体,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公民权利与国家紧密相连。在“民权案”的不同意见中,哈伦数十次使用national一词,弗莱切认为,哈伦的用词与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如出一辙,国家是个有机体,是权力的渊源。的确,林肯也相信国家不是宪法创设的,作为共同体的国家先于宪法与政府出现,所以他才在葛底斯堡演说中称,八十七年前的《独立宣言》缔造了一个崭新的国家。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哈伦大法官意见书中的national,更多时候指的是联邦,包括联邦宪法与联邦政府。不管美国始于1776年的《独立宣言》还是1787年宪法,都已经作为一个国家存在了一个世纪,摆在林肯与哈伦面前的最大问题是,如何让这个国家在战后永远存续下去。林肯希望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使国家重获新生;哈伦希望第十四修正案能解除黑人种族面临的新威胁,使林肯的目标不致遭受质疑与挫败。将黑人纳入“我们人民”的范畴,是重建国家共同体与国家认同的关键步骤。

当然,国家目标最终还是要通过政府与宪法来实现,只有建立新政府、制定新宪法,才能使国家的重获新生。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虽然没有提到修宪,但无疑为宪法的重生指出了方向。

注释:

*[美]乔治·P·弗莱切著,陈绪刚译:《隐藏的宪法:林肯如何重新铸定美国民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美)巴斯勒(Basler,R.P.)编,黄雨石等译:《林肯集:1859-1865,演说、信件、杂文、总统咨文和公告》,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1026页。

[2]Plessy v.Ferguson,163U.S.544,551—552(1896).

[3]Civil Rights Cases,109 U.S.43—44,56(1883).

胡晓进(1979-),男,湖北武汉人,南京大学历史系世界史专业博士研究生。

来源:《书屋》201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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