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山:职业分层、中产阶级与收入分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84 次 更新时间:2013-04-11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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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山  

社会职业不仅反映着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分工角色,它也带来了人们在收入水平和社会经济地位方面的差距和不同,在各种职业背后存在着以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为依据的社会生产关系。社会不可能通过消除普通生产劳动行业和职业,让人们都进入“中等收入”职业。因此,要缩小社会收入分配领域的巨大差距,必须改变现有的分配结构,在初次分配领域,即物质生产领域,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增加普通劳动者的收入,使普通劳动者能够通过勤奋劳动达到“中等收入”水平,这才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的正确途径。所谓“人力资本”的收益不过是在雇佣劳动制度的生产方式下,部分人能以物质生产乃至资本主义竞争所必需的知识为条件,进入社会生产关系中具有一定社会经济地位的职业,在这种职业上他们利用社会生产关系所赋予的对生产与竞争能力的控制,从社会剩余产品中占有一定份额。因此,“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收入并不是所谓“人力资本”的创造,而是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收入分配形式。

近年来不断拉大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出现,社会成员的社会职业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经济地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社会职业不仅反映着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分工角色,而且它也带来了人们的收入水平和社会经济地位的差距和不同。在论及如何缩小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时,不少人提出要通过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来构造“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在当前社会,中等收入群体总是与一定类型的职业相联系的,这些职业的社会成员被称为“中产阶级”。这就需要我们对人们的社会职业与收入分配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在论证扩大中产阶级的时候,人们往往援引“人力资本”理论作为理论依据,因此,我们也需要对“人力资本”问题作出理论上的分析。通过这些分析,准确地认识和把握职业分层与收入的关系,探索解决在职业分层领域实现收入合理分配的途径。

一、职业、分工、阶层与阶级

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使我国社会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资本关系、劳动力市场的普遍化,使得人们之间的社会经济地位出现很大的差别。目前理论界普遍使用“阶层”一词来反映社会经济中人们所处的不同社会经济地位,这间接地表明当前人们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别已经成为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这种差别是形成当前收入分配重大差距的问题根源之一。

在社会表面,人们的职业差别是收入分配差别的直接原因,在不同类型的社会职业上,人们处于不同的收入水平。社会首先是由许多部门、行业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这个体系中不仅包括着以物质生产为中心的经济部门,也包含着众多非经济活动的其它部门,如社会管理、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科学研究、国防军事等等。各个部门内部又是由众多实现这些部门功能的企业、组织机构构成的,各个企业或组织机构内部又有自身的分工体系,这种分工体系最终形成各种职能、内容不同的工作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把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第七大类:军人;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它从业人员。在这8个大类以下,又进一步划分为66个中类,413个小类。这些分类大体上反映了人们在不同职业岗位上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从最一般的意义来说,这些职业反映着构成人类社会有机整体的各种活动内容。表面上看,这些职业是个人之间的分工不同,但是从人类社会有机整体的运动来看,个人之间的职业划分实际上从属于社会整体的分工体系之下,这一分工体系大体可以分为社会管理部门、事业部门、经济部门等多个系统;其中在经济系统中,又分为生产性部门和非生产性的流通部门,无论是生产性还是非生产性部门又由众多经营组织构成;在经营组织内部又有着管理层、技术层、执行操作层之间的分工,社会成员之间的职业分工实际上是从属于这样一个多层次的分工体系之中的。个人之间因职业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首先是受职业在这个多层次分工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因此,我们在考察收入分配问题时,必须要考察人们的各种职业及在社会总分工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形态中,社会财富采取了价值的形态,这样在社会表面看来就使得财富创造神秘化了,物质财富的价值形式给人们以一种错觉,即人们不管在什么职业上都是直接以价值形态创造财富,因而个人收入的多少就是个人创造财富的多少。按照这种观念,不同职业上的收入水平就是这种职业上创造财富能力的反映,进一步,又把各职业创造财富的能力理解为在相应职业上个人的效率。据此,形成了一整套建立在神秘主义基础上的分配理论。

人们的职业分工直接反映着社会、经济运动所必需的各种活动之间的分工,但是,这只是说明不同社会成员的工作有着不同的具体活动内容,还不足以说明因分工差别所形成的巨大收入差别。在形成的各种职业背后,存在着以对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为依据的社会生产关系,认识不同类型职业及其收入的性质,需要进一步考察职业分工背后隐藏的社会经济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构成人类社会的各种关系中,经济关系是各种关系的核心,在经济关系中,生产领域的关系又是各种经济关系赖以形成的基础。这首先是因为生产活动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从生产的物质内容上看,生产领域创造着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所需的物质生活资料,形成了全社会各种职业收入的最终物质来源;从生产的社会关系来看,是生产领域的关系决定了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划分了社会的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从直接的形态来看,虽然各种社会职业劳动内容千差万别,但是他们的收入最终都是来自于生产领域形成的物质产品,即不是来自于必要劳动产品就是来自于社会剩余产品。马克思曾指出:“一切不直接参加再生产的社会成员,不管劳动与否,首先只能从首先得到产品的那几个阶级,即生产工人、产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手中,取得自己在年商品产品中的份额,即取得自己的消费资料。”[1]在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中,劳动产品的价值形态掩盖了这一事实,使人们不再容易看清楚这一点,但是却不可能改变这一事实。马克思在谈到产业资本与其它形式资本的关系时也谈到:“生产剩余价值即直接从工人身上榨取无酬劳动并把它固定在商品上的资本家,是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但绝不是剩余价值的最后所有者。以后他还必须同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执行其他职能的资本家,同土地所有者等等,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因此,剩余价值分为各个不同部分。”[2]651

生产领域的经济关系确定了国民收入的基本划分,也就确定了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各种职业活动的收入源泉及性质,有些职业的收入来自于从事该职业劳动者自身劳动的创造,譬如,生产领域的生产工人或其他直接劳动者;另一些职业上的收入则是来自于对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再分配,包括生产领域内外各种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社会成员的收入。收入的性质不同也就决定了不同类型职业的收入的决定规律不同,因而在社会表面,不同类型职业呈现出差距的不同收入水平的序列。这种差别是人们明显感觉得到的,人们根据在不同收入水平序列基础上形成的职业差别,把人群划分为不同等级。当前人们把这种等级称为“阶层”。可见,所谓“阶层”并不单纯地反映着收入的多少,它总是同一定的职业形态相联系,这就形成了根据一定的收入范围及其职业特征所规定的“中产阶级”的提法。在“中产阶级”这一概念中,“阶级”一词并不是在其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在这里它是指因收入处于一定数量,因而经济境况具有一定共性的职业成员的总和。所谓“中产阶级”,其基本外在标志是他们的收入水平,但是,他们的收入之所以处于“中产”范畴,又是同一定的职业形态联系在一起的,由于他们从事着特定类别的职业,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处于一定地位,才使他们成为“中产”的。因此,要了解这部分社会成员为什么成为“中产”,需要对构成“中产阶级”的职业特征、经济地位、收入形成等进行分析。

在谈到职业对人们收入状况的影响时,“阶级”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列宁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3]从这一定义来看,“阶级”首先是对经济领域的社会成员所作的划分,因为只是在经济领域中,尤其是在生产领域中社会成员才发生对生产资料以及其它劳动物质条件的关系,只是在生产领域才形成社会财富,并对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进行基本分割。生产领域中的阶级划分,使工人阶级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成为社会产品总分配的基准和非生产领域劳动者收入的参照系。除经济领域的社会成员以外,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在非经济领域中工作的社会成员,由于他们不生产物质产品,因此他们的收入都是在生产领域初次分配及非生产的经济领域再分配基础上获得的。可见,并不能把所有社会成员都直接归属于相应的阶级,但是,“阶级”的概念从生产领域划分了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和收入来源,奠定了其他社会成员社会经济地位的基础。经济领域以外其它职业的社会成员,虽然并不直接属于一定阶级,但他们的收入来自于经济领域,特别是在生产领域阶级划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经济地位也是受到这种划分影响的。

生产领域中阶级的划分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的基础。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一切从事非生产性活动的社会成员,他们的收入都是来自于社会剩余劳动产品,这些剩余产品经过若干再分配环节最终变为社会非生产成员的收入。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中,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划分是以生产资料占有阶级对直接劳动者的强制劳动为条件的;阶级的划分以及由此而来的剥削阶级对剩余劳动产品的占有,在社会上起着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从剩余产品的特殊意义上讲,生产物质条件的占有者凭借对劳动条件的控制,无偿占有劳动者劳动成果用于自身的奢侈性消费,这样就影响了劳动者的劳动力发展,甚至影响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的物质条件,使劳动力在萎缩状态下再生产,从而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从剩余产品的一般意义上讲,将剩余产品从总产品中分离,客观上为社会管理、文化发展、科学技术等有利于生产与社会进步的活动奠定了物质基础。因此,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收入来源于社会剩余产品的社会成员就属于剥削阶级。在各种社会形态下,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非经济领域都存在着许多执行一般社会管理、文化事业、科学技术的职业,都存在着众多在这类职业工作、以社会剩余产品为收入源泉的社会成员。由于他们的收入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剩余产品,因此,他们的收入水平的决定方式有着自身的规律和影响因素,不同于生产领域直接劳动者以及其他领域普通劳动者以劳动力价值为收入决定基本依据的方式。在这些规律和因素的作用下,形成了呈现在社会表面的所谓“中产阶级”。

但是,在看到这些职业活动性质的一般性一面的同时,也应看到,在以阶级存在为基础的社会中,这些一般性的社会职业也必然与阶级划分相联系,受到阶级划分的影响,从而使阶级的因素体现在收入分配之中。“阶级”这一因素在各种职业收入形成中的作用在于它对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性质的确定。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并不是必然以阶级的作用为前提的,不同性质的社会生产关系会使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有着不同的性质和数量界限。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中,以强制劳动为特征的社会生产关系必然使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带有对抗性质,剩余产品从总产品中分离必然是以牺牲劳动者的发展为条件的;而在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生产关系中,生产劳动作为社会的基础,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是以和谐的方式共同发展的。一方面,进入生产领域劳动者必要劳动的产品数量和种类随着生产的发展而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剩余产品被合理地分配给其他职业上的社会成员,以供养他们从事社会需要的各种非生产性和非经济性活动。对此,巴兰在他的《增长的政治经济学》一书中关于“计划的经济剩余”范畴的论述反映了合理社会中社会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的关系。

在社会上存在着的众多属于所谓“中产阶级”的职业,仅从它们自身职业内容来看,不能断定它们的收入性质、水平和决定方式,必须考虑这些职业所借以存在的生产关系基础。如果是在以私有制为基础、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存在着对抗性关系的条件下,“中产阶级”和“中产阶级”收入的扩大往往要以牺牲直接生产劳动者以及其普通劳动者的收入为条件,其结果并不能真正解决收入分配领域中的差距扩大问题。只有在和谐劳动的条件下,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之间才不存在对抗性关系,两者可以通过生产的发展而共同提高,“中产阶级”及其收入的增长才能够使社会收入分配朝着缩小差距的合理方向发展。但是,在这后一种情况下,问题的提法就发生了变化,不再是扩大中产阶级,增加中产阶级收入,而是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劳动者收入的普遍提高,使更多的劳动者进入中等收入者(而不是中产阶级)的行列。可见,解决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绝不是简单的依靠“扩大中产阶级”就可以做到的。

二、对中等收入及其原因的认识

当前,面对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收入差距问题,许多人都把问题解决的出路寄托在所谓“中产阶级”的扩大之上。目前,人们对构成“中产阶级”的社会成员的称谓有所不同,譬如,有人把其称之为“中产阶级”,还有的人把其称之为“中等收入者”。对于两者是否存在区别的问题,多数论及收入分配的文章并没有涉及,但也有的研究成果认为两者存在着区别,“中产阶级”是中等收入者中的一部分,并认为“中等收入者”是“中产阶级”的初级阶段,有待于发展成为“中产阶级”。目前人们对于改善收入分配的主张表述也有不同,譬如,有人提“扩大中产阶级”或“扩大中等收入者阶层”,也有人提“提高(扩大)中产阶级收入”或“提高中等收入者收入”等。可见,在持这类主张的学者那里,对这一问题并没有给予清楚的认识和表述,只是笼统地表达了要通过增加被称为“中产阶级”或“中等收入者”这一类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来改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状态。为此,我们有必要对于“中等收入者阶层”概念及根据作一细致的分析。

对于社会上存在着的这类社会成员,国内目前比较普遍认同的提法是“中等收入者”。但是,“中等收入”并不是指处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而是指处于社会平均水平以上的较高水平的收入。对于“中等收入”也没有一个准确的数量标准,有文章认为,北京地区年收入5万元至10万元之间为“中等收入者”。但是,“中等收入”只是从收入水平来划分和界定收入处于一定数量区间的社会成员,就“中等收入者群体”这个概念来说,它只是一个反映现象形态的空洞概念,它只是说社会上存在着一批社会成员,他们的收入在整个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序列中处于中等水平区间。那么,这类社会成员的“中等收入”的依据又是什么呢?“中等收入”这样一定的数量区间是如何形成的,它与职业性质、工作内容等是怎样的关系?为什么这样的职业和工作内容可以使相应的社会成员成为“中等收入者”呢?这样的职业和工作内容与其他职业和工作内容之间有没有关系,有怎样的关系?

人们的收入水平在同一收入区间内的差别和不同收入区间内的差别由性质完全不同的原因造成,前者主要是由社会成员之间在劳动能力上存在的差别形成的,而后者则主要是基于不同职业在社会生产关系中所处的经济地位的差别形成的。因此,我们的研究不能只停留在“中等收入者群体”这个表面的数量概念,必须深入探讨是什么样的原因形成的这样一个“中等收入者群体”。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形式,并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客观存在着雇佣劳动关系,这些关系通过社会上复杂的职业系统体现出来,社会成员因职业的不同而在社会生产中处于相应的经济地位,这种经济地位决定着社会收入分配的总体结构。因此,在当前社会上“中等收入阶层”仍是与一定的职业活动相联系的。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并不是任何职业的社会成员仅凭自己在工作岗位上的努力就能达到“中等收入”水平的,更不用说“高等收入”了。要达到“中等收入”必须跻身于特定职业,使自己成为与一定职业相联系的“中等收入者阶层”,或者说,“中产阶级”。从根本上说,目前收入差距悬殊的主要原因不是社会成员的劳动能力的不同,而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基础上不同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同。在同一社会经济地位上的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别,才是基本上由劳动能力的不同所致。在整个收入水平序列中,由职业所体现的社会经济地位差别决定了收入分配的总格局和总面貌,其它原因,如个人劳动能力的差别则只能是在此基础上发挥作用。

根据目前理论界的认识,中等收入者有以下特征:首先,在收入和家庭财产方面。构成“中等收入阶层”的社会成员都有着稳定而较为可观的收入来源,以北京地区为例,职工年收入在5万元至10万元者,或三口之家人均收入在3万元至6.5万元之间被看作是中等收入者;在家庭财产方面拥有相当数量的存款、宽敞的住房、汽车及各种耐用消费品等等。其次,在职业特征和工作内容方面。根据我国现阶段的职业划分,中等收入者主要分布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事业单位。再次,在社会地位与权力方面。中等收入者一般在其单位都居于较为重要的岗位,对单位的人员、财产等拥有一定的支配权。

可见,社会成员要处于“中等收入”阶层不是无条件的,而是要以职业、权利等方面为前提条件。这给我们进一步提出了以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不是解决我国收入差距问题的可取途径呢?在收入分配与职业结构密切相关的条件下,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只能使更多社会成员进入这类属于中等收入阶层的职业和行业,把他们变成中等收入者。从个人来讲,可以通过提高自己的学历、知识水平来改变自己的职业,进而改变自己的收入情况,从而跻身于“中等收入阶层”,但是,从社会整体来看,这一途径从根本上说是不可能的。因为它违背了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规律。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认为,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社会上的其他活动,包括思想文化、科研教育等都是以物质生产领域能够提供的剩余产品为前提的。因此,社会根本不可能通过消除普通生产劳动行业和职业,让人们都进入所谓“中等收入”职业。进一步说,从“中等收入”职业的性质来看,从事这些职业的社会成员,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不创造价值的,其收入都是以社会剩余产品为源泉的,即使那些可以被列入生产性劳动的职业,他们所创造的产品也往往不属于社会生存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社会产品。在这样的分配结构上,要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就要以从事普通劳动的社会成员提供更大数量和比例的剩余产品为条件,这样,“中等收入”的扩大必然是以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增长停滞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中等收入阶层”扩大了,也不能对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解决有积极的作用,相反还会扩大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

那么,如何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才是解决我国收入差距问题的合理途径呢?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从根本上说,必须通过调整社会收入分配结构,改变市场自发运行所形成的职业特征与收入水平间的对应关系,使最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所从事的行业和职业进入中等收入区间。因此,要通过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来缩小社会收入分配领域的巨大差距,构造所谓“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不改变现有的分配结构是不行的。其根本途径是要在初次分配领域,即物质生产领域,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使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得到提高,同时,控制目前分配结构中的“中等收入”的扩大和提高。有了这后一点,才能使生产领域初次分配的压力得到缓解,使普通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有可能进入“中等收入”职业行列。

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面,各种收入都是由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决定的。现实社会中人们所处的不同社会经济地位是通过社会成员所从事的职业及其赋予的相应权力来实现的。因此,各种职业的收入就是这种控制影响力在收入分配上的实现。现实社会职业性质所决定的收入水平,一方面是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另一方面也包含着人类社会长期社会文化发展中的历史继承性。因此,现实生活中各种职业收入既存在着合理成分,也有不合理成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对社会再生产造成严重阻碍的情况(譬如,普遍劳动者的劳动力再生产方式不利于生产力的进步,收入在少数人手中过分集中也限制着市场的扩大等等)、对社会生活正常秩序的干扰(譬如,不劳而获观点大量滋生引起的社会不安定等等)都反映着职业收入结构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成分。这种不合理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在社会表层的体现,因此,必须加以调整才能保证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分配制度的调整中,既要认识和承认各种职业在收入水平上的历史继承性,又要看到当前社会生产关系中仍存在着对普通劳动者劳动成果大量无偿占有而形成的畸高收入。通过调整各种不合理收入,增加普通劳动者职业的收入水平,使社会上占最大多数的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普通劳动者能够通过辛勤劳动达到“中等收入”水平。这才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的正确途径。

职业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本质上是对社会生产关系的调整,是社会各阶级之间经济利益的调整,这种调整的目的是,既要保证作为基本现实生产力主体的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力再生产能够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得到质上的提高,还要保证他们的物质生活能够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得到改善。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当前社会收入分配领域中表现出的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矛盾问题。

三、“人力资本”理论批判

在现实的职业市场上,不同职业对于从业者在专业、学历、经历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要求,从而把求职市场划分为许多个部分,有普通劳动者求职的劳动力市场,也有招聘主要从事管理活动的“白领阶层”及经理人市场,等等。显然,收入水平越高的职业对求职者的专业水平、学识、工作经验等就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从表面上看,只有那些更具备条件,符合职业要求的社会成员才能跻身于高收入职业。

“人力资本”理论是人们经常用来解释上述现象,论证“中产阶级”收入水平及收入源泉的依据,他们认为,“中等收入者”或“中产阶级”之所以具有相应水平的收入,是由于他们占有较多的“人力资本”,这样,人力资本就被赋予了收入源泉的性质,从而使“中等收入者”或“中产阶级”的收入具有一种特殊的神秘性质。据此,进一步认为“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的途径就是培育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理论与社会上流行的“要素贡献论”在思想方法上是一致的,这种方法把价值的源泉神秘化,因而也就把各种收入的源泉神秘化,以达到论证收入分配是源于各社会成员资源禀赋的目的。什么是“禀赋”?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禀赋”就是“人的体魄、智力等方面的素质”。把收入分配原因归结为“禀赋”,无疑是否定社会生产关系在收入分配中的基础作用,把收入分配的依据“自然化”。在西方经济学的视野范围内根本没有社会生产关系这一范畴,它从来都是把经济范畴作为物来对待的,因此,用“禀赋”来解释收入分配也就理所当然了。

“人力资本”理论是运用西方经济学的思想方法对资本范畴的扩展,它建立在对经济过程表面现象直观体验的基础之上。按照这种直观体验,“任何可以带来收益的东西(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都可以称之为资本”[4]222,而资本这种能带来收益的属性,来自于事物本身。按照西方经济学的看法,“一般而言,资本有五种基本形态,即物质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知识资本和社会资本。”[4]225“人力资本是经过长期性投资形成的体现于劳动者个人或者团队身上的由智力、知识、技能和健康状况构成的资本。”[4]225从这段引文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它所说的“由智力、知识、技能和健康状况构成的”那个事物就是人的劳动能力。但是引文却使用了“由智力、知识、技能和健康状况构成的资本”的提法,这就意味着还存在着由其它内容“构成的资本”。不错,作者已经指出资本有“五种基本形态”,这就是说,这五种形态下都是同一个事物——资本。那么,为什么五种形态截然不同的事物都被称作资本呢?在他们看来就是能给所有者带来收益。人力资本理论对问题的认识到此就终止了,它不思考收入的源泉、形成方式、占有方式以及收入的性质等等,仅仅是从作为收入依据的角度认定那些能给它们的占有者带来收入的事物就是资本。

西方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使它难以科学地把握社会经济范畴的本质及运动规律。西方经济学用孤立、片面、直观的观点来把握社会经济范畴,因此,把本来是在运动中互相联系和转化的同一事物的不同形态归结为不同的事物,譬如,他们把资本分为物质资本、金融资本①时,把它们看作性质上和实体上彼此孤立的两种形态,看不到这只是资本循环运动中的两种形态;西方经济学分不清一般劳动过程和资本主义价值增殖过程,把劳动过程的各种要素直接当成资本;他们分不清生产与分配,把分配的结果直接等同于生产的结果,对此,马克思指出:“如果看看普通的经济学著作,首先令人注目的是,在这些著作里什么都被提出两次。举例来说,在分配上出现的地租、工资、利息和利润,而生产上作为生产要素出现的是土地、劳动、资本。说到资本,它被提出了两次:(1)作为生产要素;(2)作为收入源泉,作为决定一定分配形式的东西。”[5]在西方新古典的思维模式中,生产要素的作用与收入是对应的,谁得到收入谁就是生产者;西方经济学分不清自然与社会,把社会的现象当作自然现象来对待。西方经济学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狭隘眼界内的经济理论,他们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看作是天然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赋予各种事物的社会属性就都被看作是这些事物的天然属性。价值增殖这一资本主义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现象也被看作是事物所固有的物质属性的表现。人力资本就是在这些思维方法指导下形成的错误范畴。

马克思主义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考察社会经济生活,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视野范围内是不能容许用讲“神话”方式去解释问题的。马克思认为,生产的主客观条件是人类物质生产永恒的条件,资本只是它们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下被赋予的社会属性。所谓“资本带来收益”,无非是在这种社会关系下,各种生产要素、生产条件的占有者凭借占有权对社会生产的限制和制约,从社会生产的成果中占有一定份额。这种限制和制约作用不是来自个人的作用,而是处在社会一定地位上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作用。所谓人力资本,无非是利用知识、技能在一定社会生产关系下对生产过程的控制作用,向社会索取生产成果的手段。这种生产关系的作用被物化为“人力资本”,变成了“人力资本”的物的属性。

人类物质生产实践同其他实践活动一样,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生产过程中人们对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认识对物质生产实践的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意识在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中处于支配地位。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从事思想文化意识形态活动的社会成员必须以对土地等基本生产条件的占有来获取物质生产资料为前提,因此,他们的知识文化等只是体现为统治阶级所从事的一种活动,并没有取得收入源泉的形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创造了社会化生产方式,在生产过程中劳动从属于资本,资本对劳动居于统治地位。但是,在劳动过程的经验、技术仍由劳动者掌握的情况下,资本仅仅凭借对生产物质条件的所有权是不能保证对劳动过程实施充分全面的控制的,资本需要更有力的手段,以实现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占有。随着劳动的社会过程和分工的扩大,一部分思想意识活动内容从劳动过程中分离出来,这主要是关于劳动过程整体的组织和技术方面的内容,而劳动者则只保留与直接操作相联系的精神内容。前者从劳动者那里分离,被资本所掌握和占有,成为资本控制劳动过程的无形工具。从工场手工业内部分工的发展开始,物质生产的完整劳动过程被分解成许多简单的片断,在这些片断上专门从事操作工作的工人变成了局部工人,这些简单的片断上工作,使他们的智力按照这些片断的要求畸形地发展。马克思说,“生产上的智力在一个方面扩大了它的规模,正是因为它在许多方面消失了。局部工人所失去的东西,都集中在和他们对立的资本上面了。工场手工业分工的一个产物,就是物质生产过程的智力作为他人的财产和统治工人的力量同工人相对立。”[2]418

劳动过程所需的体力与脑力劳动的分化,使分化出来的脑力劳动沿着自己的路径得到发展,从作为直接控制物质生产过程的手段,逐步扩展和深化,演变出许多间接控制生产过程的手段。这些手段构成了各种专门性的职业,这些职业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们反映着人类科学、技术、文化进步的一般要求和趋向,另一方面,那些适合于资本对劳动控制以占有剩余价值的知识、技术被专门地培育和开发出来。对这些知识、技术掌握得越好,就越能有效地从社会生产成果中占有更大的份额。这就形成了社会上的一部分职业,围绕这些职业又派生出一系列相关活动,由此构成的活动体系形成了相应的各种行业。

首先,随着生产组织内部分工的发展,使关于生产劳动整体过程的内容从直接劳动者那里分离出去,变成由资本掌握的专门技能。离开了资本对劳动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人就无法进行生产。工人的劳动经验逐步被废弃,变成按照资本指示的方法进行的简单操作,工人逐渐变成单纯的操作者,工人的智力只表现在能够学会和熟练掌握这些操作。正如布雷弗曼所说的“概念与执行相分离”。

其次,形成和发展了按照价值增殖要求对劳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的特有“管理知识”,一部分没有任何生产知识的人专门凭借这种知识对劳动过程进行控制,使他们有条件把剩余产品从劳动者那里榨取和占有过来。

再次,在生产领域以外,发展出一套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表面形态运动的“知识”,使部分人即使远离生产领域也可以对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进行控制和占有。这样就形成了脑力劳动对社会生产、社会经济进行控制的复杂技术。

由于这样的活动内容可以通过控制剩余产品而实现对剩余产品的占有,从掌握这种活动知识和技术的社会成员的角度来看,这种“劳动”能力的掌握和使用,使劳动的投入与(占有)产出之比远远超过直接的物质生产活动中劳动的投入与产出之比,因此,从个人角度观察,这种“劳动能力”被赋予了神秘化的属性,被庸俗经济学称之为“人力资本”。但是,这些只是从个人角度产生的直觉,真正的情况是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它关系形成了职业的收入水平,这一定类别的职业又对求职者提出特定的要求,成为进入这一职业的门槛,以排除过多的竞争者。收入的高低首先是取决于各种职业在社会经济与收入分配中的地位,个人的“能力”只是取得这一地位的手段。是社会关系决定了相应职业的收入,个人在相应职业上才能取得相应的收入,而个人只有具有了社会所要求的一定条件才能进入这种职业。因此,应当到职业的社会地位中去寻找收入分配的原因,而不是从个人能力上去寻找收入分配的原因。个人的能力只决定个人能否进入相应职业,但并不决定这一职业上的收入。即使是个人能力与其收入存在着直接联系的情况下,譬如,经营者个人的经营能力与企业利润之间的联系,这种能力也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发挥作用的。

所谓“人力资本”的收益不过是在雇佣劳动制度的生产方式下,一部分人能够以物质生产乃至资本主义竞争所必需的知识为条件,进入由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具有一定社会经济地位的职业,在这种职业上利用社会生产关系所赋予掌握这种知识的社会成员对生产与竞争能力的控制,从社会剩余产品中占有一定份额。因此,“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收入并不是所谓“人力资本”的创造,而是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收入分配形式。这一收入的多少与知识、技能本身多少并无内在联系,而是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的结构是否赋予了这种知识、技能对社会剩余产品的控制和占有能力。这就是所谓“人力资本”收入的本质。人力资本理论把由复杂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形成的分配结果简单地说成是神秘的人力资本的创造,使社会财富的源泉从人类劳动那里,转移到了“资本”身上,就完成了对收入分配神秘化的使命。这样,就构造出一个被称为“中产阶级”的特殊社会集团,由于在这个社会集团成员的身上凝聚着一种能创造收入的特殊元素——人力资本——作为他们的收入源泉,使他们成为社会收入分配的当然倾斜对象。

虚构的人力资本理论把人进行劳动所需要的知识、技术从社会生产力体系中独立出来,将其作为财富的源泉(同时也把生产资料、劳动、土地描述成财富的独立源泉),并据以作为解释一部分人收入的依据,这为制造经济迷信打开了方便之门。按照这样的理论,一部分职业因其特有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形态,天然就是高收入职业,收入分配就完全取决于职业的天然性质。也就是说,按照它的理论逻辑,职业的性质使人分为等级,或者人因其等级而就职于不同职业,从而有不同的收入,因而每个人的收入都是起因于他自身的素质的等级决定的了。这样,就使收入分配理论走上了唯心主义天才论的道路。

可见,人力资本理论是建立在庸俗、简单的思想方法和思维模式上的错误理论,它不仅不能说明收入的源泉和形成原因,而且掩盖真实过程,把雇佣劳动制度下的收入形成赋予合理、天然的外观。它不能指导我们认识收入分配的本质规律。

否定人力资本理论,并不意味着否定科学技术、知识文化在经济发展、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科学技术、知识文化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对自然规律、人类社会规律的认识和运用能力。仅就它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而言,在物质生产活动中,人们对自然规律认识得越深入,就越能够更好地达到生产劳动的目的,因此,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中发挥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但是,社会生产力是包含着思想认识和物质推动这两个方面在内的一个综合系统,它不是各种要素的简单堆积,社会生产力发挥作用的结果也不是科学技术和物质要素作用的算术加总。没有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不能进行生产,这种把握和认识不转化为物质力量,不以物质力量的形式发挥作用,同样不能实现社会生产。如果没有物质力量的推动,观念形态上的知识、技术只能停留在观念的形态,不能产出任何社会产品。社会生产成果是作为体系的社会生产力发挥作用的结果,社会生产力的综合性质使我们不能从社会总产品中分辨出谁“贡献”了多少。因此,作为生产力要素的重要性并不是收入分配的直接依据,真正的依据仍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作用。

当前,就构成所谓“中产阶级”的各种职业而言,它们在社会经济中基本上属于非生产性的。一切非生产性活动都不创造物质财富,由于收入是物质财富的价值形式,因此非生产性活动并不构成所获得收入的真正源泉,这些收入的源泉仍是真正生产领域创造的剩余产品。因此,构成“中产阶级”的各种职业收入是以剩余产品为源泉,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本依据而形成。职业收入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和延续性,这一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历史。“中产阶级”相对优越的收入就是在社会生产关系发展历史中形成的,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它起到了集中社会产品作为支持社会文化、科学活动的物质基础作用,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因而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收入分配的改革需要尊重这种历史的合理性,为社会繁荣发展所需要的科学、文化、社会管理等活动奠定物质基础。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从历史上剥削社会生产关系演变而来的职业结构及相应的分配格局中也存在着相当多的不合理性。这种不合理性就是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严重问题的生产关系根源。这种不合理性表现在,在雇佣劳动制度下,社会剩余产品增长的同时也与直接劳动者发生分离,其结果,一方面,使广大普通劳动者不能享受到社会进步的成果,另一方面,日益增长的社会剩余产品供养了大量从本质上并非社会发展进步所需要的社会职业活动,譬如,各种供奢侈性消费的“服务产业”、事实上从事投机活动的金融服务等等。收入分配改革要靠社会生产关系的调整,而不是靠扩大拥有人力资本的中产阶级所能实现的。

四、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的改革方向与政策

经过前面几节分析,我们认识到,中等收入群体可以有不同的概念,在当前情况下,它仍是与特定类型的社会职业及其收入相联系的,构成中等收入的群体基本是从事特定职业的人群。但是,仅就“中等收入者群体”这个用语的标志性特征来说,它只是指收入处于社会中上水平从而能有比较优越生活条件的社会成员。我们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就是为了让大多数社会成员享有由现有生产力所提供的合理生活水平。因此,将收入分配改革的方向确定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总的来说是正确的。但是,怎样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才能真正地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发展却是需要认真分析的。

当前理论界普遍提出的观点,基本上是把中等收入群体作为扩大的对象来构造“橄榄型”收入分配结构,通过扩大相应职业人群数量、增加这些职业人群收入使更多人成为“中等收入者”。这一想法虽然很不错,但是从根本上说是行不通的。人们并不是在什么职业上就能创造什么水平的收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已经就收入的形成源泉、收入分配的一般过程等作了理论上的说明,根据这些原理结合目前构成中等收入者的职业内容来考察,这些职业活动基本上是非生产性的(这样说并不是否定这些职业活动在社会上的重要性),因此,增加这些职业并不能扩大收入的源泉,相反它们需要以生产性部门为源泉获取收入。如果通过增加构成“中产阶级”的职业来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那就必须以生产部门提供更多的剩余产品为前提,为此,必须限制生产部门劳动者的收入提高,以使得生产领域创造价值更多地转移到“中产阶级”职业人群。这样,在使中产阶级收入增长的同时必然控制普通劳动者收入的增长,其结果不是缩小收入差距而是扩大收入的差距,通过增加以职业为依据的中等收入者群体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这条路从根本上来说是走不通的。

不仅如此,靠扩大“中产阶级”来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也会在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上设置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这是因为,当处于非生产性职业的社会成员群体占有国民财富的主要力量时,一方面,中产阶级成员对物质产品的总需求会因边际消费倾向的递减而出现增长停滞;另一方面,为增加中产阶级收入而制造出的低收入人群的有支付能力的购买力受到限制,这样就会形成社会总需求不足,使社会进入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中产阶级与低收入人群同时的扩大,成为发展中的伴生现象,因而社会矛盾必然趋向于加深。

缩小收入差距,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必须走调整收入的职业结构的道路,其基本内容就是要提高占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的职业收入水平,使更多普通劳动者能够在自己的职业上通过努力工作达到中等收入水平。实现这一点的关键,是要在初次分配环节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对各种不合理的高收入乃至中等收入职业加以限制,以腾出收入增加普通劳动者的收入。靠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来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的道路是对原有的社会分配结构的根本性改革,它触及既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形成的利益结构,需要稳妥地处理各相关方面的利益。在这方面改革所遇到的困难肯定会比扩大以中产阶级职业为基础的收入要大得多,但是,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扩大中等收入者,而不是增加一部分人收入的同时增大中低收入群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国民经济增长与收入的增长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的机制。

通过调整职业收入结构,增加普通劳动者收入来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实现收入分配的合理化,是一项涉及社会原有利益结构根本调整的改革,需要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的一些主要环节上进行协调的改革。目前的职业与收入分配结构是以生产领域的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由国民收入形成与分配过程所决定的,因此,改革的核心是要在生产领域的初次分配环节建立收入增长的机制。但是,改革的顺序和入手点必须遵循先易后难,先改革管理再改革结构的顺序。第一,应当从非生产领域节制不必要的开支,精简冗余部门,以此在全社会范围内降低生产领域剩余产品的负担,为增加普通劳动者收入空出资源;第二,合理制定收入增长目标,其基本原则是,在一段时间内在全社会保证生产部门收入增长快于非生产部门,生产部门内部劳动者收入增长快于管理部门收入增长;第三,建立普通劳动者职业收入增长机制,劳动者收入增长要快于管理者收入增长,至少两者要达到同比例增长。为实现上述内容,需要研究和制定具体的管理政策,以保证普通劳动者收入能有实质性的增长,最终改变当前收入分配的职业结构。这些政策涉及社会各阶层经济利益的根本性调整,需要在详细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审慎地加以制定和推行,以保证在平稳的基础上实现收入分配结构的根本性改变。

注释:

①注意这里说的所谓“金融资本”是指货币形态的资本,而不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产业资本与银行资本相互融合、混合生长所形成的金融资本。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12.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

[4]胡学勤.劳动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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