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从治安维稳到人权保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78 次 更新时间:2013-04-08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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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进入专栏)  

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案,历经九年冤狱后终于罪嫌洗清。但案件本身的峰回路转,并非源于司法机制的自我矫正纠错能力,而是一如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一样,重演了“亡者归来”“真凶出现”的人间奇迹。

在后法治发展国家,刑事个案的办理对于型塑法治权威往往有着特别的意义。刑事个案的办理因关涉生杀予夺、自由有无,故个案能否达致正义,社会大众往往会有特别的敏感和关切。如果每宗案件都类同“杨乃武与小白菜”案那样,指望菩萨开眼或“圣躬英明”才能洗刷奇冤,那就很难在社会大众中建立起对司法体系的确信。一个公正而有效率的司法体系无需偶有灵光一现,便完成一桩英雄史诗般的壮举;它的力量蕴含在常规运转之中,它对每个人予以身份之外的非人格化平等对待,它把权利救济的机会平等授予每个人。

从“以血还血”式的快意恩仇,到法庭上的定纷止争,意味着人类从蒙昧到文明的巨大飞跃。但刑事办案体制不是灵魂出窍的一具空壳,也不是纯粹技术操作的工具理性,而是内含巨大精神意涵的人文关怀。中国近年来之所以冤案迭出,除了互联网时代新媒体可能产生的放大效应外,更重要的是,过去国内的刑事办案体制是一个以治安维稳作为行动逻辑的体制。

治安维稳的刑事办案体制具有如下鲜明的特质:对社会事态采行过敏式反应方式,追求静态式稳定,对风吹草动立马如临大敌;为达成目的,对手段采取去价值化的使用方式;自上而下的行政动员方式,高压式的绩效考核指标;因应治安情势的变迁不断变化治安打击的目标,以运动式治理作为主要的治理策略;为了追求行动效率,强调国家权力的整体动员,忽略甚至否定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等等。

近30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引致的剧烈社会变迁,在中国造成了社会阵痛和高犯罪率问题。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人控制和强意识形态约束,曾经塑造了国家控制甚至消弭犯罪的全能形象。而在新时空下犯罪高发不仅导致社会大众安全感的缺失,甚至动摇了国家的统治权威。在此情形下,刑事办案机关为了摆脱左支右绌、应对无措的窘境,只能以选择性办案方式来回应社会质疑,并且优先办理那些社会关切度高的类案。同时在公共宣传策略上自我加压,强化对自身办案效率的目标预期。所谓“命案必破”的政策目标于是应景而生。

事实上,“命案必破”是一个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目标,侦查人员不可能每宗案件都亲历目睹,与案件真相链接的蛛丝马迹要么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容易消失,要么由于线索的容量不够不足以揭示案件真相,而侦查人员自身素质的缺失更会影响案件的成功侦破。基于上述种种原因,侦破人员或者因为急功近利,或者迫于体制考核压力而采取一些非常规办案手段,诸如刑讯逼供、狱侦耳目(线人钓鱼)以及非法搜查、非法窃听等。

刑讯逼供犹如有毒香水,对侦查人员会产生致命诱惑,个中原因难以一一述及。除了传统的、社会的、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犯罪受害人的悲情通常会借由媒体不加遮蔽地渲染,受害人或者亲友的悲伤可以尽情发泄,而犯罪嫌疑人往往被道德污化,甚至在逻辑上被预设为真实犯罪人。办案机关办案手段的封闭性或者神秘性,也使得社会大众不易察觉刑讯逼供的毒害。只要能够抓住犯罪分子可以不计成本、不择手段的历史心理积淀,也容易使社会对侦查机关的酷掠性办案手段表示容忍。

通常意义的犯罪只是对社会行为规范的严重僭越和不当试错,但1949年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政府把犯罪视为一种敌我两分式的对垒,对待敌人像秋风扫落叶似的无情的观念积淀,极易助长刑讯逼供的惯性冲动。

人类司法文明的经验表明,要防止甚至杜绝刑讯逼供,不仅必须借助于一系列良善制度的建立,比如真正的司法独立,正当的人身保护程序,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科学的侦查、检控、审判权力制衡制度,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等,而且还需要导源于社会阶层自由流动的胞与为怀、感同身受的巨大同情心。

张辉叔侄在沉冤昭雪、自由获释的当天,曾经对着一帮法官、检察官说:“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不能保证你们的子女、孙子女还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严格依法办事,坚决不搞刑讯逼供,你们也会随时徘徊在死亡边缘。”只有有了正常的社会流动,每个人可以凭借奋斗成功跻身更高社会位阶,也可能因为竞争失败而跌落社会谷底,这样每个人才会产生法律保护的需要。否则如果社会特权阶层的特权被固化,并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来防身护体,那么刑事办案须以人权保护为终极目标的观念就永难树立。

张辉叔侄被宣布无罪释放后,本案的承办法官被置于千夫所指的不利舆论之中,后续是否会启动对他们的错案追究,也值得进一步关注。其实,将所有错案发生的责任一股脑推给审判人员,未免有失公平。审判固然是整个刑事办案体系的最后一个关口,也是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社会要求其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似乎并不为过。但公、检、法只讲配合、不讲制约的实际使得法官难以抵抗公、检两机关的追惩意志,公安机关负责人常常兼任政法委书记的体制使得公安侦查人员的意愿获得制度性支撑。

一度广泛流行的案件协调制度使得法官沦为协调意志的执行工具。对被害方闹事或者上访的恐惧,使得办案沦为翘翘板式的平衡艺术,息事宁人变为高于法律的办案规则。无罪推定、疑案从轻这些能够有效防范冤案发生的现代刑法理念,因为法官对政策的斟酌和情势的考量而被置之不顾。法院内部高度的行政化,也会导致审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审,判案者以政治考量代替对法律的敬畏。当下中国法制环境的种种不尽如人意,使得法官要去扮演正义的守护神有如登蜀道之难。

从治安维稳返归人权保障,其实是恪守法治的应有之义。如要真正树立法治权威,则必须从慎重对待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权利开始。

作者为武汉大学教授

来源: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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