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民生权”是公民个人为确保其生命得以延续并有尊严地幸福生活而要求国家、社会提供条件、给予帮助、实行保障的权利。这一概念的提出不仅是社会现实、理论发展和立法实践等方面的内在要求,更提供了一种理解中国式社会主义宪政本质的全新思路。保护民生是社会主义宪政的根本任务,以民主形式表现出来的民生政治才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实质。因此,应当将“民生权”上升为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基本权利。
【关 键 词】民生权/民主/宪政
当代社会日益加剧的矛盾和冲突,深刻地凸显出规范“民生权”问题的紧迫性。公民“民生权”之缺失,其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的现实,充分表明了提出并深入探析“民生权”这一概念的重要性。究竟何谓“民生权”,为何要提出“民生权”以及如何保护“民生权”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热切关注和深入探究。
一、“民生权”提出的依据
“民生”一词是典型的中国本土词汇,最早出自《左传·宣公十二年》“民生在勤,勤则不匮”的句子。①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中,民生一般是指百姓的基本生计。到了20世纪20年代,孙中山先生提出“民生主义”并给“民生”一词注入了更加丰富的内涵。他提出了许多经典的论述,如:“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②“民生就是政治的中心,经济的中心,历史活动的中心。”③“民生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原动力。”④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民生的理解不断深化,无论是从现实需要还是理论发展的需要来看,民生都日益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基于已有的关于民生方面的立法,为了更好地保护民生,笔者认为有必要提出“民生权”这一概念。具体而言,“民生权”的提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依据:
第一,从现实需要看,民生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已成为我国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全局性问题。中国3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在带来社会繁荣、国家崛起的同时,也产生了众多民生难题,这些民生问题已成为当前中国最大的问题。首先,它是经济问题。民生问题不解决,中国的消费社会就难以建立。扩大内需也就无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便会乏力。其次,民生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包括中产阶级在内的社会各阶层人群越来越多地被方方面面的民生问题所困扰,这些民生问题如住房、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养老等,都是重要的社会问题。最后,民生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民生问题解决得好不好,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将影响人心的向背与执政党地位的巩固。因此,着力改善民生问题,已成为执政党执政兴国的基本理念,成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与此同时,民生问题不单是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问题,欧美债务危机、“占领华尔街”运动等反映的根本问题也是发达经济体的民生问题,民生已然成了全球性的问题。
第二,从理论发展需要看,“民生”这一概念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诸多学科,如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公共行政学的基本变量,已成为思考上述学科理论问题的“支点”。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主要问题,可以确定: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富裕、消灭两极分化为使命的社会制度,因此高度关注民生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制度特征。如何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经济学问题其实也是民生问题,只有努力改善民生,解决民生困境,才能消除内需不足,从而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民生是中国式民主的本质,是分析政治合法性、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变量。社会学所考察的社会问题、社会冲突、社会治理、社会组织等,无一不同民生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显然,“民生权”作为人权与公民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以权利和权利保护为对象的法学学科将其作为研究对象更是理所当然。
第三,从国内外立法实践发展史看,与民生有关的各种权利一直受到各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高度关注。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起初无疑主要是重视政治权利、财产权、自由权的立法与保护,但在19世纪以后开始逐步关注劳工权利、经济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的立法。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⑤这里的生命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就是“民生权”的内容。但总体而言,整个18—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实践还主要是关注自由权、政治权、财产权等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人权立法。只有到了20世纪20年代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思潮影响的扩大与国际劳工运动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才开始重视“民生权”的立法。德国1920年《魏玛宪法》通过对私有财产的限制,使经济、社会、文化及劳工方面的社会公共福利权受到重视和倡导。1946年的法国宪法也侧重于集体性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方面权利的立法,明确了男女平等、禁止种族歧视的权利以及劳动者的意见自由,增加了个人要求社会对其生活和发展提供必要和具体帮助的权利,如工作权、健康保护权、享受娱乐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获得职业训练权和其他文化权利。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公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突破性地提出和规定了生存权与发展权,环境权也开始得到关注。这些国外的人权立法将“民生权”的立法和保护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始终特别关注有关民生性权利的立法。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良好生活环境权等民生性权利,我国的立法工作也比较重视少数民族、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的权利立法和保护。
从人权体系的发展看,以生存权、发展权为主要内容的“民生权”是中国政府、中国社会各阶层高度认同的最基本人权,但是在“权利体系”中并没有“民生权”这一术语。随着民生成为举国热议的话题,一些学者明确提出了“社会民生权”概念。2010年3月10日,《联合早报》发表了新加坡国立大学学者郑永年的文章《中国要平衡国家发展权和社会民生权》。在该文中作者指出:民生问题是中国最大的问题,民生权是中国社会高度认同的最基本权利,要多管齐下地促进民生权的实现。这是笔者看到的对“民生权”最明确的表述,但郑永年的文章只是将“民生权”看成人权理论范畴,只是从社会学、政治学角度提出“民生权”,并没有将它看成法律概念,也没有将“民生权”上升到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层次。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民生权”的立法和保护既没有成为重点,也没有成为法律原则。
二、“民生权”的界定和性质
“民生权”是公民个人为确保其生命得以延续并有尊严地幸福生活而要求国家、社会提供条件、给予帮助、实行保障的权利。具体而言,“民生权”是生存权、发展权、社会保障权三种权利的交集。生存权是指《世界人权宣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提出的相当生活水准权:“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社会服务”⑦。这一相当生活水准权是确保公民个体生命得以延续并幸福生活的前提,它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食物权、衣着权、住房权、教育权、获得生活救济权等。根据《发展权利宣言》的规定,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⑧。社会保障权,又称福利权,即公民需要国家立法来承担和增进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它是指政府和社会应保障个人和家庭在遭受工伤、职业病、失业、疾病、老年、残疾等时维持一定收入并获得基本生活水平的权利。从外延看,“民生权”包括生存权、社会保障权的全部及发展权的部分涵义,是三种权利的交集或重合部分。更确切地说,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民生权”的内容,社会保障权是“民生权”的形式。所谓“民生权”是以社会保障权的形式存在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或法律权利,“民生权”是多种法律权利的集合,如生命安全保障权、基本生活水平保障权、受教育保障权、就业保障权、劳动保障权、报酬保障权、休息保障权、医疗健康保障权、社会救济保障权、住房保障权、养老保障权等。
“民生权”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1)它是一项绝对权利,即国家、社会必须无条件地加以保护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民生权”是人的生存权、生命权和生活权,食物、衣着、住房、健康等基本生存需要是每个个体的必然要求。自然权利,是必须绝对优先维护的。“民生权”的无条件性表明:社会不能对民生权利的主体资格条件与能力作任何规定,只要是自然人,无论是什么身份、地位,无论是否有生存能力,无论是否有经济收入来源,无论是富人和穷人。都是“民生权”的享受者。(2)从名义上看,社会全体成员,无论富人、穷人都是民生权利的主体,但如果仔细加以分析,“民生权”只是以广大普通民众与弱势人群作为基本主体的一项权利。对于拥有财产的富人与社会精英阶层来讲,由于他们拥有比较多的资源,其经济、财产、生存和竞争的能力较强,不存在所谓的民生困难,加上他们所关注的主要是财富和权力,不会在乎所谓的基本生活水平、受教育权、养老、就业、住房等保障问题,因此从实质上看,“民生权”只可能是部分人群的权利。而且,由于“民生权”是由政府职能、赋税、财政保障的权利,政府只能将有限的资源集中用来保护无生存能力或能力较低的人群的民生需求,因此“民生权”只可能是广大普通民众与弱势群体的权利。⑨(3)“民生权”和财产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对于拥有财产的富人和精英人群而言,财产权是保障其民生的基础条件与手段;对于没有拥有财产的穷人和底层人群而言,财产权的运行状态对其民生状况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看,社会底层人群与普通人群的财产权也应纳入“民生权”的范畴。精英阶层的财产权及其配置对于广大公民“民生权”的状况具有重大的影响:第一,精英阶层的财产集中化程度越高,社会的财产、收入分配越不平等,贫富两极对立越严重,则大多数人的民生状况越会恶化,民生权益越会流失。第二,财产权按其功能、配置来看可分为促进“民生权”的财产权与阻碍、破坏“民生权”的财产权两大类。促进“民生权”的财产权,如有利于实体经济的资产、投资的财产权,其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增加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具有重大作用,国家对于这类财产权应当加大保护力度;阻碍、破坏“民生权”的财产权,如与不合法的财产、腐败性财产、靠经营垄断形成的财产、靠金融投机或泡沫形成的财产、靠剥夺农民土地财产收益权形成的财产、靠权力垄断或强制性改制形成的财产相对应的财产权,都是极大损害民生权益的财产权,国家对这类财产权应当予以坚决的、强有力的限制。(4)“民生权”是一种请求权和保障权,它是权利主体向国家、社会提出请求,通过一定的程序申请,获得自我生存与发展的政策性、制度性保障的权利。所以,“民生权”主要以社会保障权的形式存在,它有鲜明的公共性。“民生权”的公共性主要有三层含义:第一,“民生权”主要通过政府供给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方式得以实现。福利政策、社会保障制度是“民生权”的制度保障,而税收、预算、财政收支则是实现“民生权”的物质经济基础。第二,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财产是“民生权”这一公共性权利的支柱。“民生权”的增长意味着对私有财产的相对排斥、限制,对公有制依赖性的扩大。一切真正的公有制、国家所有制不是打着“国有”“公有”旗号的官僚所有制,更不是变相的私有制。全民所有制财产本质上是生产、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实现公民“民生权”的生产关系保障。第三,“民生权”是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许多法律文件制定及法律适用中一直争议不清的“公共利益”的确切含义是:既不是政府的利益,也非公民个人的排他性利益,而是全体公民的民生权益。(5)依照多种标准,“民生权”可分为不同类型,但主要可分为狭义的“民生权”和广义的“民生权”。狭义的“民生权”涵盖基本生活水平保障权、受教育保障权、劳动保障权、医疗保障权、养老保障权、报酬保障权、住房保障权;广义的“民生权”泛指一切直接决定生命延续条件和与追求幸福生活、提高生活质量有关的权益,如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保障权、反对价格垄断权等。(6)“民生权”应当成为法律权利,并且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中心位置。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大法,“民生权”应当同自由权、政治参与权、财产权一样同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而且“民生权”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首要的人权,在法律地位上高于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从法律体系看,对“民生权”的立法,既可以渗透到民法、劳动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之中,也可以成为单独的部门立法,如可以制定《社会保障法》、《公民医疗健康权保障法》、《养老权保障法》、《社会救济法》、《就业保障法》、《工资法》、《居民环境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三、从“民生权”看中国式社会主义宪政的特殊本质
“民生权”的提出、界定和上升为法律权利之一,有广泛而深远的理论、实践意义。对于宪法学来说,它开启了我们理解中国式社会主义宪政本质的全新思路。随着学术界对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普世价值等话题讨论的升级,推动中国宪政或宪政民主似乎成为学界在政治体制改革这一议题上的共识。所谓“宪政”,主流看法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⑩显然,这一定义是以欧美宪法精神、原则与内容来理解宪政的本质。具体的分析表明,中国主流宪政观的观点是: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是宪政的理论基础;依照分权、多元化、竞争、法治原则设计政治体制:宪法以保障财产权、自由权为根本目的。可见,主流宪政观完全忽略了宪政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分、有中西方之别,它是全盘西化思潮的突出表现。事实上,主流宪政观正面临着困境或矛盾。从理论上讲,它渗透着启蒙主义精神或原则,而这早已受到现代西方非理性主义哲学及新马克思主义的尖锐批判,如霍克海默的《启蒙辩证法》就揭露了启蒙理性精神的暴政实质。在现实社会中,资本主义宪法、政体及法律体系暴露出越来越严重的危机。哈贝马斯等人就一直在谈论资本主义体制所面临的各种危机,如经济危机、生态危机、合理性危机、合法性危机、动因危机等。新世纪以来的各种危机正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欧美主权债务危机以及以“占领华尔街”为代表的发达资本主义世界的反资本主义运动、反新自由主义运动的日益高涨而突显出来。欧美的宪政早已被金融权贵、权势精英所把持,其高度异化的特性使其制度框架已丧失了合法性基础,正在没落的、腐朽的欧美宪政在未来将不可避免地遭遇解体。(11)我们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宪政不应该复制这种没落腐朽的、即将解体的制度,更不能追随它从而将整个中国推进无底深渊。
“民生权”的提出,保障民生权原则的形成,给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提供了新的理论支点。我们固然要吸收与借鉴欧美宪政合理的、积极的因素,但是建立中国式社会主义宪政还需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立足于悠久的中国传统文化精神。民生原则是从传统文本中提炼出来的中华文化精髓,它同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思想、公有制原则是一致的,它们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本质属性。
第一,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基础不是所谓的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理论,而是马克思所提倡的自由人联合体、社会共同体理论。国内许多学者热衷于谈论“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这是一个不科学的具有浓厚意识形态意味的词汇。在马克思那里,它是一个被放弃的非科学概念;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指“私人权益体系”;在霍布斯那里,它是“一切人对一切人战争”的社会;在葛兰西、哈贝马斯那里,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属于上层建筑,承担着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功能。因此,中国社会主义宪政不能建立在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基础上,它不利于公民“民生权”的实现,更同民生社会背道而驰。市民社会要求弱政府、强社会,是市场化生存竞争的王国,它鼓励适者生存,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同旨在保护弱者的“民生权”格格不入。在建基于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之上的“小政府、大社会”体系中,“民生权”的保护无从谈起,而在“大政府”或“强政府”的福利国家体系中,国家的作用却空前扩大。只有在国家作用空前扩大的福利国家体系中,才能形成福利制度,从而保障公民的“民生权”。因此,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只能建立在“社会共同体”这一概念基础上,而这一概念可以吸收中国古代儒家提倡的“大同社会”思想。在大同社会这一和谐共同体中,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它实质上是“民生权”本位社会,是实现了共同富裕的社会。
第二,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根本任务是保护公民“民生权”的实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保护“民生权”,但其首要的和根本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和自由权。社会主义的宪政固然要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保护公民的自由,但其主要使命是保护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公民的“民生权”。社会主义宪政从根本上看是以立宪民主政体为表现形式的民生政治。主流宪政观认为,宪政的本质是民主政治,宪政的基本原则与价值是人权、合法性、法治平等、参与自由等。其实,这些并不是社会主义宪政的真实本质,要理解社会主义宪政的本质,关键是要正确理解民主和民生的关系。从表面上看,由于民主是保护民生的条件、手段,因此有人说民主是民生的生命,似乎有了民主政治的发展,民生就能够得到保障。国内外政治民主化、政治现代化的大量事实可以证明,这种看法是极其片面的。在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推行民主化和立宪政体,不仅没有带来和平、稳定与繁荣,反而总是带来冲突、动乱、战争和腐败,老百姓的民生保障成了一句空话。即使是在美国这样的立宪政体最发达的国家,它的国会和政府已经成为党派争斗的场所,选举制度使得党派的利益成了政客们的最高利益,这种利益完全可以破坏经济政策的连续性,阻碍任何一项对老百姓的民生有利而对党派及华尔街金融大亨的利益不利的议案在国会通过。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固然能够推动民生,保护“民生权”,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民主、民主化进程已成为破坏民生的因素。我们并不否认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是民主政治,但更要认识到只有民生才是民主的本质。民主是保护人权的政治,是追求合法性、体现“公意”的制度。然而,只有公民的“民生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权,民生状况的好坏显然是决定一个政权是否具有合法性及合法性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对每一个公民而言,他的真正意愿诉求主要是保护和改善自己生存状况,提高自己生活质量方面的要求,只有民生才能够产生共识、民意,形成“公意”。因此,“公意”不能建立在财产本位、自由本位基础上,更不能建立在权力本位之上,而是应该建立在民生本位之上。
民主不仅是追求合法性的过程,更是参与政治,争取并维护公民权益的一种能力。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他们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主要是围绕自己“民生权”的实现状况而展开的。作为一种能力,民主只能够成为普通公民争取并维护“民生权”的工具,这才是真正意义的民主,而不能让民主成为少数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争夺和维持职权的工具,更不能将民主变成一种阻碍和破坏民生的力量。因此,正是民生提供了一项关于什么是真正的民主、政治民主的功能是什么的标准。一切脱离民生的民主程序都是不可取的。
民生是民主的本质,决定了保护“民生权”也应当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今后的修改中,应当将“民生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进宪法,并作为单独的条款:同时在其他具体宪法权利中,除了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良好生活环境权、受教育权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安全保障权、医疗健康保障权、就业保障权、报酬保障权、住房保障权等内容。(2)与“民生权”有关的法律的制定应当成为立法工作的重点。所有的部门法律,包括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都应贯彻和渗透保护“民生权”的原则。(3)“民生权”原则应当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成为各种宪法价值的本位价值与核心价值。(4)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固然是要推动民主政治的形成与发展,但这种民主政治只能是以保护“民生权”为目的,为公民争取、维护民生权益的制度,而不是少数精英获取权力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并完善“民生权”的保障体系、制度应当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中心内容。
注释:
①《春秋左传集解》,杜预注,孔颖达疏,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586页。
②③④《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02、825、829页。
⑤⑥⑦⑧许崇德、张正钊主编《人权思想与人权立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1、196、214、221页。
⑨王荣红、杜明才:《转型时期弱势群体的政府政策支持》,《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3期。
⑩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页。
(11)吴茜:《关于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的争论及其实质》,《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