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有是和国有相对而言的概念。“民”指公民,“有”是指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占有。凡是由公民个人或联合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企业,都是民有企业;作为一种经济形态来说,就是民有经济。民有经济是指国有经济以外的所有经济形式,既包括私有经济,也包括民有的股份经济、股份合作经济和主要是由职工持股的公有经济。民有和民营的概念,基本上是重叠的,不过一个是从占有方式着眼,一个是从经营管理方式着眼。以前曾经有“国有民营”的说法,现在已不大听得到了。
为了进一步说清民有的概念,还需要对被歪曲已久的公有、国有、私有等概念作一些分析和澄清。
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国有制是高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又称全民所有制;还有所谓集体所有制,则是初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承袭斯大林的观点,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取代资本主义的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是“在资本创造的物质基础上”,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马恩全集》旧版第26卷第3册第466页);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同上第25卷第832页);劳动者对已经成为自由集体劳动工具的生产资料,享有个人所有权(同上第17卷第362页)。可见,在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生产方式的论述中,除了高度发展的生产力,还包含三个内容:一是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二是劳动者在其中享有个人所有权;三是联合的集体的劳动方式。简单地说,公有制就是劳动者在他们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有一份属于个人的所有权。国有企业基本上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除第二条完全不具备外,第一三两条也是形是而实非:占有方式是国家占有,官僚占有,而不是劳动者共同占有;劳动则是雇佣劳动而不是自由劳动。而我们长期以来总是以为国有制就是公有制,这是错把斯大林主义当做马克思主义了。所以在改革中就经常表现出坚持斯大林主义而反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倾向。
把集体所有制说成是初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背离。有关部门的文件明确规定,凡是集体创办的企业,都必须放弃个人所有权,才能被承认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官方的眼里,公有制是不能有任何个人所有权的;而马克思主义则恰恰相反,社会所有制即公有制,必须以以劳动者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前提。
近来官方文件经常出现“非公有制”的提法,这也是一个不科学的概念。因为把国有制等同于公有制,所以国有经济以外的企业都被认为是私营企业,说得好听一些,就是非公有制经济。这里的根本问题是对私有和私有制缺乏正确的认识。《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私有制指的是后一种情况,即利用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去剥削劳动者的经济制度。《共产党宣言》里说的“消灭私有制”,就是这种制度。而前一种情况则被称为个人所有制。所以,非国有化并不等于私有化。前几年有的国有企业 拿出一部分国有资产无偿或优惠折价分给职工,竟然被说成是私有化而明令禁止,却不了解这正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尝试,是真正的公有化,符合于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化。严格地说起来,凡是没有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和不在联合体内集体劳动的个体户,都是非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只存在于民有经济之中。所以,民有经济才是我们改革应取的方向。
我们沿着斯大林主义的歧途前进太久了,什么时候才能回到马克思主义的轨道上来呢?
2005年1月21日(五柳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