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纪兰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
2013年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了70名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申纪兰再次当选,从而成为惟一一位连续十二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中国选民。消息一出,引来一片热议,大部分评论是负面的。面对这样的社会舆论,尴尬、难堪的不是申纪兰,也不只是山西省人大,最受伤的,应该是中国的人大制度。
必须要说,申纪兰是无辜的。任何对申纪兰的人身攻击、侮辱性言论都是不道德、不公正的,是应当受到谴责的。蝉联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不会是申纪兰的刻意追求,甚至也许不是她的意愿,何况这是一位年过83岁的老人。在媒体任职期间,我曾参加过几届全国“两会”报道,那时候,人们用羡慕的、敬重的目光看待申纪兰,能以与她合影为荣,许多(包括我任职的)中央媒体几乎年年都把采访申纪兰,作为“两会”报道中的一个很有特色的花絮。
这是一位优秀的中国农村女性,是一个值得人们尊重的劳动妇女。她的一生,荣誉齐身,光环照头,这些荣誉浸透着艰苦奋斗,她的业绩首先是干出来的。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时代,有些人只会把自己定格在一生中的某个时代,而有些人则能够地搏击于不同的时代。申纪兰应该属于后者。在她迄今为止的80多年的人生长河中,主要经历了三个时代,一是新中国成立后的建设时代,二是“十年文革”动乱时代,三是改革开放时代。在新中国建设时代,申纪兰1950年就联络村里的姐妹加入互助组,后与著名劳模李顺达携手创办了“西沟金星农林牧生产合作社”,并被推选为副社长,之后事迹传遍全国,成为著名的全国劳模。在改革开放时代,年过五旬的申纪兰,带领乡亲们开始了西沟村新的创业史,带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村经济总收入、粮食产量、人均收入均有大幅度提高。凭这两次创业,申纪兰就已实至名归,无愧于她所处的时代。当然,申纪兰所获得的荣誉和待遇,特别是她能蝉联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无疑也是党和有关组织“培养”的结果,她的当选,实际上是一种“组织安排”,里面包含着党和组织对她的鼓励与奖赏。
对申纪兰连续十二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之所以会有那么多的负面评价,分析起来,最重要的原因或问题有两个:第一,为什么一个人可以连续十二届、长达数十年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理由是什么?在这个问题的背后,是人们对中国人大制度中有关代表任期制度的疑问,即人大代表是不是终身制,可不可以终身制。第二,为什么连续十二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会是申纪兰“这一个”?她凭什么可以连续当选?她有这个“资格”(能力)吗?这个问题的背后,是大家对全国人大代表适格问题的追问,即什么样的人,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当选甚至可以无限期地连选连任人大代表。
对这两个问题,我们无法用制度的标准进行评判。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并没有人大代表任期和能力条件的规定。我曾思考过这个问题,为什么不仅中国的《选举法》不规定人大代表的任期和能力条件,连国外许多国家的选举法也不规定国会议员的任期和能力条件呢?原因会不会是这样几条: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不附加不必要的条件,是为了保障公民充分行使这一基本民主权利;2、人大代表、国会议员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民意代表,只要选民认可,可以不受任期的约束;3、对人大代表、国会议员的条件,除了选民的一般条件(在我国为年满18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似乎难以对人大代表、国会议员的能力条件作出规定,规定不当则有阻碍公民实现民主权利之嫌;4、在民主制度下,人大代表(尤其是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国会议员参与选举的过程,就是其能力的展示,若获当选即属选民对其能力的承认,因而不需要在相关法律中对人大代表、国会议员的能力条件作出规定。既然难以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依据,自然就给执行者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自由裁量权。但另一方面,在长期自由裁量的过程中,渐渐会形成一些法律习惯。例如,在我国,虽然《选举法》没有规定人大代表的任期,但目前许多选举单位在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惯例:全国人大代表的任期通常为两届,而且鲜有连任两届之后隔届再次当选的。所以,从《选举法》的实施惯例来看,申纪兰连续十二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确是个特例。
(二)
那么为什么会有申纪兰这个特例呢?这要从我国的政治文化、执政党文化中来找答案。中国的政治文化,特别是执政党文化,是解构中国政治的一件利器。这一文化博大精深,其内容也十分丰富。就申纪兰现象而言,主要涉及到这一文化中的“代表性”和“忠诚度”问题。
“代表性”是我国执政党民主文化的一大特征。与西方式民主不同,中共从土地革命时期建立根据地红色政权起,就把广泛的代表性作为民主的一种重要体现。统一战线,既是一种政治策略,也是一种民主方式。在革命政权的建构中,中共始终把以统一战线为基础的广泛的代表性,视为“人民民主政权”革命性、正义性、合法性的重要体现。新中国成立前后,从新政协的建立到共同纲领的制定,也是通过广泛的代表性来团结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社会阶层。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人民日报》在当日刊登的题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新阶段》的社论中写道:第一届人大代表中,“包括了我国所有的民主阶级和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包括了工农业劳动模范,武装部队的英雄人物,著名的文学、艺术、科学、教育工作者,工商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包括了我国各民族各阶层人民的代表”;“包括了戊戌变法时期、辛亥革命时期、五四运动时期、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这许多历史时期的政治的社会的活动家”。这种“代表性”,不仅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民主,更体现着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目标:团结、统一和胜利。所以,社论写道,“有了这样广泛的代表性,这个代表大会会议所讨论和决定的一切,就将完满地表达全国人民的意志,恰当地照顾到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的历史特点,照顾到不同阶级和不同阶层的特殊利益和要求。这就使得我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一切国家机关能够更广泛更巩固地团结全国人民,胜利地完成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事业。”
从中国的人大制度一诞生,申纪兰就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代表性”的需要和结果。据有关资料,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是经“普选”产生的,1953年3月1日,选举法公布实施。4月2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和《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由此拉开新中国第一次人民代表选举的序幕。到当年6月底结束的这次“普选”,共有近6亿人参加选举,选出基层人民代表550多万名,从而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作了重要准备。这一年申纪兰25岁,生命青春与政治青春风华正茂。因为组织妇女加入互助组、参与创办合作社而声名鹊起,她在1953年获得政治大丰收:加入中国共产党,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紧接着被选为全国妇女代表并出席了第二次全国妇女大会。这样一位杰出妇女,当然也就顺理成章地在首次人大代表“普选”中当选,由此成为山西省选出的24名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一员,成为1226名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一员,并且在第二届、第三届全国人大选举中继续当选。这时候的人大代表申纪兰,应当说是名副其实、当之无愧。申纪兰和她的同伴——全国劳模李顺达一样,同为中国翻身解放后的优秀农民的代表,申纪兰同时还是新中国翻身解放后的农村妇女的杰出代表,她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是那个时代那个社会必然的选择,是历史使然。有的人对申纪兰在“文革”期间依然能当人大代表有些非议,对此要做具体分析。第一届全国人大任期从1954年到1958年,第二届任期为1959年至1963年,这两届全国人大的组织运行是正常的。而第三届全国人大成立后,由于毛泽东亲手发动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人大制度实际上遭到破坏,所以第三届全国人大以及其后的第四届全国人大的组织运行极不正常。第三届、第四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分别为10年(1964年12月至1975年1月)、3年(1975年1月至1978年2月),并且这两届全国人大均只召开过一次会议(1964年12月21日至1965年1月4日的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75年1月13日至17日的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可见,所谓申纪兰在“文革”期间仍能当全国人大代表,主要是指第四届。申纪兰能在第四届全国人大继续当选,首先说明她当时在政治上是获得肯定的。个人认为,一方面是因为她有受到伟大领袖毛主席接见以及农民劳模、妇女代表的政治光环,另一方面与她依然保留着劳动人民的政治本色,自觉抵制“资产阶级特权”,“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有关。据有关资料,1973年,申纪兰被任命为山西省妇联主任,对此她再三推辞,后来虽服从组织决定,但上任后不要级别,不要工资,不转户口,不要专车,依旧在西沟村参加劳动。后经她再三要求,还是辞去了这个正厅级职务。第四届全国人大成立的1975年,已属“文革”后期,对于像申纪兰这样的老劳模、女劳模,“结合”进“班子”,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应当说是正常的。顺便指出,对于某个人的“文革”经历,对于即便“文革”时代依然幸运的人,我们不能过于苛求。一些并没有经历过那个年代的人,动辄拷问别人的“‘文革’良心”,我不认为这是一种善良和正义之举。在那样一个领袖掀浪、社会疯狂的年代,只要没有大恶皆属正常,所谓的智者醒者,除了极少数人,更多的都是后来的自我表白。从目前的资料来看,“文革”中的申纪兰,虽然没能具有超越时代和自身局限的政治远见与智慧,但显然也没有追随“四人帮”或者迫害他人的“劣迹”,因而在粉碎“四人帮”后的1978年,申纪兰又一次以其典型的“代表性”,顺利当选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之后,年过五旬的申纪兰再次勇立潮头,带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领村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当老劳模焕发青春、老典型再谱新篇之时,申纪兰继续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也就不再有什么悬念。
强调“忠诚度”,是我国政治文化特别是执政党文化的又一大特征。中共从诞生到执政,始终是一个组织严密、纪律严格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这里所说的纪律严格主要是指对其成员的思想、政治和组织掌控方面,是对其成员忠诚度方面的要求,并不完全包括对党的某些纪律(如要求党员清廉的纪律)的执行力。可以说,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同于西方民主社会之政党的一个重要标志。而检验这种忠诚度的一个最朴素、最通俗、最简单的标准,就是“听党的话,跟党走”。在这方面,申纪兰无疑是最符合标准的。一个没上过几天学的农村女子,因为响应党的号召,带头做了一些党和组织号召做的事情,做出了党和组织比较满意的效果,从而得到了党和组织的培养与重用,于是她用更加热爱党、听党的话的实际行动来回报党和组织,回报她热爱的伟大领袖。申纪兰的经历、成就和荣誉,就是这样一个正循环。申纪兰曾说,第一次选上全国人大代表,“想参加一次会议,见见毛主席就行了,其他就不想了”。当她知道代表的任务是要选国家主席,她想的就是“一定要把毛主席选上”。为了表达这一神圣的愿望,每天晚上她都要认真练习画圈圈,决心一定要在毛泽东的名字下,把圈画得大大的,圆圆的。即便历史的车轮转到今天,申纪兰也依然信念不变。她在2010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非常拥护共产党。当代表就是要听党的话,我从来没有投过反对票。”记者问她总是能被选为代表的原因时,除了“我一直代表农民的利益”,“几十年都不谋私利”之外,她也毫不讳言她的“忠诚度”:“全心全意,跟党保持一致。跟中央保持一致。”据称是打着她旗号的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其网站主页的最上方,也醒目地写着“永远跟党走”。显然,正是这些言论,使一些人“随时受不了”,产生了对申纪兰的强烈鄙视与排斥。然而,对于申纪兰来说,这是她不改的信念和誓言。对于执政党和组织来说,选择申纪兰也完全在情理之中,不安排这样听党的话跟党走的人当代表,难道要安排专门与党唱对台戏的人当代表吗?早在1953年第一次普选基层人民代表时,许多人曾担心,“人民群众文化水平普遍比较低,在他们中甚至还存在着相当多的文盲,这是否会影响普选?”针对这种疑问,周恩来一语中的地指出:“普选的关键决定于人民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并不决定于人民的文化程度,更不决定于国家的经济状况。”这里所说的“组织程度”,应当是指党和政府对选举的掌控力,而“人民觉悟程度”,则恐怕主要是指对党的“忠诚度”。熟悉中国人大制度运作的人都知道,每年“两会”召开前夜,要召开出席“两会”的(中共)党员负责人会议,这个会议的目的就是“统一思想”,保证党的政治主张和人事安排得以顺利通过,避免产生消极影响和不良行为。像申纪兰这样的代表多一些,“统一思想”就会更加容易些。
(三)
尽管申纪兰在山西省再次被选为全国人大代表受到了许多非议,但如果做一个预测,我认为这一次网民的“吐槽”改变不了什么,申纪兰终将顺利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确认,下个月将再一次步入人民大会堂,行使神圣的人民代表的权力。
事实上,“十二连冠”全国人大代表申纪兰,已经是一个符号,成为重要的象征。首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象征,她的十二届蝉联可以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说明不需要财产即可当选人大代表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其次,是农民群众当家作主、中国妇女地位平等的象征,一个出身贫苦农家的普通妇女,数十年十二届连续当选、参政议政,足以说明中国农民、中国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第三,是中国人大制度的象征,申纪兰是这个制度的亲历者、见证人、讲述人,历史需要雕像,需要“化石”和标本。当然,申纪兰的象征不止于此。
如果深入讨论,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什么非要和一个“骨灰级”的连任人大代表过不去呢?倘若换一个人,倘若这个人符合绝大部分选民有关人民代表的价值标准,并且能够与时俱进,充分代表、表达、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并且由此形成了很高的威望,包括广大网民在内的人民群众会排斥他(她)的连任吗?我想大家心里会有答案。可见,许多人对申纪兰继续当选人民代表的排斥,主要是对她一些不大符合民意代表本质要求、容易引起争议的言论不满,对其参政议政能力水平不满。讨论问题特别是与历史有关的问题,不能离开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和具体环境,否则就无法得出科学的结论。可以说,直到改革开放前期,没有人会觉得申纪兰蝉联全国人大代表有什么不妥,她也一直走在她所处的时代的前列,属于时代的弄潮儿和佼佼者。然而,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当人们解放思想、追求自由和平等,当社会多样、思想多元,大家对民主和法治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对宪政和民主制度的实践越来越渴望的时候,申纪兰这样的人民代表,就显得与民众的政改期待、民主期待、法治期待渐行渐远,申纪兰的象征也越来越表达为一种政治象征和体制象征,而不再是执政党与贫民社会、劳苦大众心心相印、利益一致的象征。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在某自治区的一个机关工作。那时候要求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一级机关的党委常委中必须要有少数民族干部。我们那个机关的党委常委班子中按比例安排了两位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常委。这两位领导同志人不错,很老实,最大的特点是“守规矩、听招呼”,在常委会上,永远听不到他们的“不同意见”,任何议题他们都会按要求投赞成票。机关干部私下里把他们称作“常委会上两朵美丽的花”。一个单位的班子里有一两朵这样“美丽的花”,有一两个象征性人物,可能构不成什么危害。但是,如果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里的民意代表一旦成了“美丽的花”,被代表的选民无疑是悲催的。在一届人大里保留个别象征性的代表人物,似乎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如果民主成为象征性的,民主制度成为象征性的,甚至根本政治制度成为象征性的,那就是对人民的背叛。在这方面,中国人大制度(包括政治协商制度)自我完善的任务还很艰巨,也许道路还很漫长。
(2013年2月2日)
作者简介:
张柔桑,男,军事法学者,文艺学学者,前资深媒体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校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军事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律师。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