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政治体制改革与社会稳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74 次 更新时间:2013-01-3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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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  

摘 要:市场化改革使中国社会焕发出惊人的活力,但利益的高度分化也带来了更多的社会冲突。在社会稳定维护中片面强调国家权力的运用,割裂社会稳定与政治稳定的辩证关系,偏离制度建设的根本任务,不利于实现社会的韧性稳定。政治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但转型时期的政治稳定取决于政治体系自身,取决于其能否对社会要求作出有效回应,从而化解社会冲突。因此,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政治稳定与社会稳定步入良性循环,才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 政治稳定; 社会稳定; 社会控制; 刚性稳定; 韧性稳定

在颁布法律法规和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政府面临的不仅有各种政治主体不同的利益诉求,而且还有多元的政治价值。在众多政治价值中,稳定是一种需要被认真对待并赋予较高权重的价值。首先,必须先有社会稳定,才谈得上社会公平。只有在使得社会合作成为可能的秩序的前提下,社会正义才成为可能。而实现社会稳定就必须建立起有效的政治权威系统和规则系统,因此人类社会的首要问题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而不是追求自由。正如塞缪尔·亨廷顿所言:“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必须先有权威,然后才能对它加以限制。”[1]当然,承认社会与政治稳定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可以牺牲正义或者放弃自由。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有序状态,稳定并不都是有价值的,例如暴君统治下的稳定。

一、政治稳定与社会稳定

这里谈论的社会稳定与政治稳定并不是同一个概念,社会冲突只要被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就不会危及政治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突出,社会冲突事件频发,但这些事件并不能从根本上动摇中国政治统治的统一性和社会管治的有效性,中国的政局依然是稳定的[2]。政治稳定主要针对着国家领域,它是指“国家政治系统既能维持既定的社会政治秩序,又有适应社会政治变迁的能力,因而使社会政治生活表现出一种连续、合范、可控和有序的正常状态”[3]。具体而言,政治稳定就是指政治系统的连续性、政治行为的合范性、政治局势的可控性,以及政治生活的有序性。在社会政治体系中,能够从根本上影响政治稳定的因素主要包括:

第一,广泛存在的政治共识。对于社会主义政治理想和政治价值的广泛共识,是维系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和政治准则稳定以及国家政治生活规范化和秩序化的基础。政治共识对于维持政治体系正常运作的意义自不待言,值得一提的是,现代化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然而正是对于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这一基本共识的存在,使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经受各种挑战时能够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地克服困难。反之,当改革遭遇困难的时候,则没有人愿意去帮助它渡过难关。

第二,国家基本制度的稳定。中国改革的首要任务是确立基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其中,建立合理的政治制度是确保政治生活常态化、权力运行规范化的关键。正因为如此,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化水平就成为评价其国家能力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准。不仅如此,一国国家制度化水平的高低还与其经济发展有着很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这是因为,国家的基本制度体系构成了保障其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制度环境。

第三,政府能力的提升。政府能力是指政府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能量和力量。在现代社会,政府能力是确保国家治理有效性的关键因素。政府能力包含经济管理能力、政治和社会管理能力、行政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等多个要素[4]。但从最一般的角度来讲,政府能力主要是指政府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当前,提高我国政府决策能力的途径主要包括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等; 提高政府执行能力的途径主要包括提高基层执法类公务员( 街头官员) 的比重和素质,变运动式执法为制度化的常态执法等。

广义的社会稳定是指社会政治领域的稳定,包含了政治稳定。但本文谈论的社会稳定主要是指与国家领域相对应的社会领域的稳定。社会这个概念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概念既包括市场经济领域( 私人领域) ,又包括由私人所构成的公共领域( 私人自治领域)[5],在这两个领域中,都可能包含着政府权力的介入; 狭义的社会概念只包括这两个领域中的某一个。马克思使用的主要是狭义的社会概念。在马克思那里,社会又被称为市民社会,是指人们在生产和交换中所发生的物质关系,以及直接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个概念接近于其历史唯物主义中的“经济基础”。相对于社会而言,政治则属于屹立于其之上的上层建筑。

探讨当前中国的社会稳定,宜采用广义的社会概念。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我们认为,在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之间同样存在着辩证关系:

一方面,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是导致政治统治危机爆发的根源。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冲突都会上升为政治冲突,在现代社会,大多数社会冲突都可以通过国家司法系统得到有效化解,而社会冲突向政治冲突的转化又受到民主政治的控制和规定。但是,社会断裂造成的深刻社会分歧一定会上升为政治上的根本对立,并最终瓦解政治稳定的基础。执政者的懈怠,政府职能的错位、越位和缺位,国家权力运行的弊病,权力制约手段的失缺,都会扩大社会裂痕,使得社会冲突愈演愈烈。

另一方面,只有充分发挥政治上层建筑对社会秩序的保障作用,才能够把社会冲突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从而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国家是建立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正如霍布斯所指出的,如果缺乏一个令人信服的公共权威,不仅人类文明无法存在,而且“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6]。因此,建立政治权威实现政治稳定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和条件。进而言之,政治局面陷入持久动荡最终会危害社会稳定。虽然现代社会冲突乃至政治危机从根本上来说都是由社会内部因素导致的,但是一国政局的安危却对其社会秩序的维持有着深远的影响。这体现在: 其一,政策的不稳定会对民众日常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 其二,政治制度的破坏会造成政治斗争的无序化,引起社会动荡; 最后,政治价值共识是维系社会团结的基本纽带,政治不稳定最终会表现在社会各阶层政治价值的根本分歧上,而这种分歧会破坏和瓦解社会团结。

其次,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调解社会冲突是国家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人类历史上,绝对和谐或静止不变的社会状态是不存在的。历史经验表明,有人群聚集的地方就有冲突,即使在原始社会中,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进入文明阶段后,人类社会要得以持续,就必须依靠国家这个权威对可能危害自身的暴力冲突加以控制。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冲突本身并不会被彻底根除。“冲突实际上会产生许多能使人类生活更具有实际意义的东西。没有冲突,社会就会呆滞,就会灭亡。”[7]既然冲突不可避免,又能够增加社会活力,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必须对冲突进行适当的调节,使冲突不至于以将会毁掉整个社会的暴力的方式进行。除了权力和法律,在人类历史上,习俗、道德和宗教等都曾经是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但是,现代社会主要依靠权力和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对于变革社会而言,由于社会矛盾极端复杂以及传统社会控制手段的式微,实现政治稳定就具有了异乎寻常的意义。在政治稳定的前提下,国家一方面依靠公共权力的威慑力,另一方面通过逐步创建和创新利益协调机制来控制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 只有在国家沦为特定集团维护既得利益的工具以致民怨沸腾的情形下,才会发生社会秩序的彻底破坏。

二、社会刚性稳定还是社会韧性稳定

中国改革的最初目标是通过移植市场制度求活力,在政治生活恢复常态化以后,力争以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推进来引发整个体制的深刻变革。从这一过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实现政治稳定是中国各项事业顺利开展的前提。没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就根本谈不上发展。政治生活长期处于非常状态,社会稳定难免会遭受冲击,社会发展也会中断。因此,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政治生活的规范化和秩序化对于整个改革而言,具有前提性的意义。其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国家引导的现代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是领导和推动我国各项事业改革的关键性角色。30

余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也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发展的非均衡化问题。在资金、自然和人力资源方面,东部地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大城市具有先天的集中优势和后天的配给优势,某些部门具有分配上的政策优势。应当承认,政府优先发展东部地区、优先发展城市、优先发展一部分产业,在一定时期具有合理性。但这种偏向性发展的长期存在,不仅造成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越拉越大,而且还形成了能够影响政府政策导向的既得利益群体。

第二,社会不公的问题。以“经济增长为中心”、效率优先的发展逻辑在特定历史时期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这种发展观的长期指导下,那些拥有资本、技术和能力,因而对助推经济发展有更大作用的企业和私人,必然会受到政府更多的重视,得到更多照顾,享受到更优惠的政策;而政府在二次分配中对这部分人的偏袒,更是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改革过程中包括下岗、失业工人在内的一部分群体却承担了更多的改革成本。他们或被买断工龄、自谋职业,或企业破产倒闭,成为改革初期的利益受损者。

第三,政府腐败的问题。与众多发展中国家一样,腐败是中国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开展,调控经济、市场监管,以及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相关工作都需要政府来主导,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行政权的再次扩张,即现代“大政府”的兴起,由于当前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尚不健全,行政权的扩张也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的众多社会矛盾,很大一部分都是由于各项制度尚不健全引起政治权力不当介入所导致的,这是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稳定状况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也制约着上述问题的解决。在改革过程中,旧的体制逐渐解体,新的制度又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制度漏洞成为诱发利益冲突的根源。例如,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征地拆迁成为城镇化进程中最容易引发社会冲突的两个领域,究其原因,就可以归咎于现阶段我国土地产权的模糊及其引发的政府土地财政偏好。作为开启和推动中国各项改革的关键性角色,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要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就必须依靠制度建设来规范包括自身在内的各类主体的行为。尽管如此,由于转型时期是爆发社会冲突的高发期,在社会稳定维护上国家发挥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国家要维护的是社会刚性稳定,还是社会韧性稳定,这涉及实现社会稳定的路径选择。

所谓刚性是指两个物体相碰撞不会发生变形,因此两个刚体不会占据同一个空间,而追求社会刚性稳定就是抱着一种要么稳定、要么不稳定的极性思维。按照于建嵘先生的界定,刚性稳定“以政治权力的排他性和封闭性为基础,以社会管制绝对状况为目标,缺乏韧性、延展性和缓冲地带,维系社会的成本十分巨大,隐藏了很大的危机”[2]。事与愿违,追求社会刚性稳定的后果往往是增强了社会的脆性,这样的社会缺乏对矛盾冲突的承受力,其政府缺乏对不稳定事件的承受力。社会刚性稳定不能容忍任何形式、规模、程度的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但“当人们通过正常的途径比如信访、向领导反映等,表达自己的利益需要时,政府机构有的要么置之不理,要么草率行事;当人们因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采取较为激烈的表达方式时,有的又急于使用压制的方式控制事态,甚至不惜出动警力”[8];而事情一旦闹大,上级政府为了尽快息事宁人,则会推动相关事件的解决,对当初的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此一来的一个恶果就是,这个过程向人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即只有“会闹的娃儿有奶吃”,结果矛盾并没有得到真正平息,基层政府只好采取派专人监控、许诺给予某些分配指标等非正常手段来对重点对象进行直接管控或安抚。

与社会刚性稳定相比,社会韧性稳定无疑更加可欲。在材料物理学中,韧性是指材料承受应力时对折断的抵抗,它表达的是材料在塑性变形和断裂过程中吸收能量的能力。韧性越好,则材料发生脆性断裂的可能性越小。把韧性的概念应用于社会领域,社会韧性就是指社会在受到冲击之后恢复到正常状态的能力。保持社会韧性稳定的关键是要尊重民众作为利益主体的地位,切实维护其个人权利和一切正当的利益诉求,信赖民众的道德能力。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或内在稳定的、基于正当理由的社会,不仅是一个制度健全的社会,而且支撑它的力量主要是其成员的道德动机与正义感。“正义而稳定的秩序良好的社会受正确的正义观念的指导,它的公民不但接受这种观念,而且能根据道德正义观念所定义的理由积极地去按照它的要求行事。当内部或外部影响扰乱正义制度时,就会唤起倾向于恢复正义安排的力量。”[9]当拥有韧性稳定的社会遭受内外挑战的时候,就能够唤起这个社会中支持它的力量,使它平稳地渡过难关,迅速恢复到正常状态。

由此可见,追求社会刚性稳定,在社会稳定维护中片面强调国家权力的运用,人为地割裂政治稳定与社会稳定之间的辩证关系,容易诱导政府忽略制度建设的根本任务,不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治久安。从长远的、全局的和落实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角度来看,应该把维护社会韧性稳定确立为我国社会稳定工作的根本目标。

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出路

市场化改革使中国社会焕发出惊人的活力,但利益的高度分化也带来了更多的社会冲突。这就要求: 一方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政府要肩负起协调利益冲突的职能;另一方面,还需要依靠民主法治来规范国家权力,防止其侵害个人权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冲突具有历史必然性。因此重要的是如何调节、控制而不是彻底消除社会冲突,这就需要确立国家的权威。但是,国家建设不仅要求建立起强大的国家机器,而且还要求对国家权力加以制约和平衡,通过制度建设使权力规范运行并有效回应各种社会诉求。当前我国的社会冲突大都发生在现有的政治框架内,并且大部分社会冲突都是单纯的利益冲突,因此没有必要对之进行过分夸大。与此同时,必须从改革政治体制自身弊病的角度来寻求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出路:

第一,表达民众合理诉求的制度性渠道不够畅通。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高度分化的社会,相较于传统社会更易于产生冲突,因此在技术层面上不断完善诸如危机管理等机制,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期。但出于对群体性事件示范效应的担忧而对其采取压制性的态度是不明智的,相信大多数老百姓心中都有一杆秤,他们向政府提出要求不会超出合理的范围,否则就会立即遭到否定。因此,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超越政府处置这一技术层面,改革政治体制,设计民意影响政府政策的通路(access) ,坐实民主。然而,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与社会发展之间还有许多不适应之处:一方面虽然依法行政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权力运行仍得不到有效规范,政府与民争利的事件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部分群众尤其是基层群众的利益表达往往缺乏有效的渠道,利益表达压力让上级信访部门不堪重负。

我国制度性利益表达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利益表达过程同时也就是利益综合过程,在意见表达或者维权活动中,要求当事人有组织地、有序地直接或者通过人民团体向相关部门反映意见,而不能私下联合,向组织施加压力。国家机关之外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都是集体性的,它们分别代表了一种生活方式和一套自我调整的和受限制的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个人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与这些群团的关系变得疏离,特定的、具体的利益表达越来越表现为一种高度个人性的要求,或者关于特定地区、部门和情况的不调和、不妥协的主张,这体现在越来越多的各种类型的群众上访中。在压力型体制下,面对底层反弹的维稳压力,某些部门一方面向下级施压,督促涉事部门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则要求相关机构在宣传上要谨慎,尽量避免公开讨论,对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缺乏解剖麻雀,从典型案例中寻求普遍意义的决心。这就使得执政为民的承诺无法从具体事例中得到广泛宣传和升华,结果不但造成了说假话、讲空话的不良印象,而且民众对政治事务会越来越缺乏理性判断,一些人打着公知的旗号,不论是非曲直、不管事实真相如何、不分个别和一般地在网上抨击政府、跟政府唱反调,反倒能够受到极大关注,得到广泛认可。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亟待进一步完善。民主的本意即人民的权力,它有两层含义:一是说明了权力的来源,二是尊重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现代民主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个持续互动的过程,它提供了专门性的协调冲突的渠道。当前,由于某些地方未能充分发扬民主,其主要领导实际上是由上级任命产生,其升迁去留也主要是取决于上级的意志,结果导致这部分官员对自己的政绩十分看重,而对真正有益于人民群众的事务消极懈怠,甚至漠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权力来源于上级,部分官员为了保住官位、获得升迁,自然只晓得唯上级指令是从,而很少主动关注或积极回应民众的需求; 如果群众能够用手中选票决定其去留,他们自然会转而关注人民的利益,倾听人民的声音。民众拥有选举权是体现人民在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的最重要的形式,唯有旨在确立这种主体地位的制度安排,才可能保障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

因此,实现社会韧性稳定,一方面必须疏通政治沟通渠道,保证政府政策准确地反映民意;另一方面必须加强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推进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靠党内法规和党内民主来规范党的领导,靠国家法律和政治民主来规范政府行为。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

第一,确保政治沟通畅通,既要多开渠道、广纳意见、倾听基层民声,又要做好重大决策、政策宣传。政治沟通是“政府过程正常运转和推进的重要保障机制”[10]。目前我国的政治沟通正从单通道模式向统合型模式转变[11],但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尤其是在基层民意的上行传送方面,虽然民众或者专业人士通过提意见、信访、撰写咨政报告等途径向党和政府反映民情、传达民意的通道是畅通的,但这种渠道毕竟只能提供专家意见、反映部分民意,而传统的表达社会意见的渠道如社会团体和大众传媒等,其功能发挥仍受到限制。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形式,网络微博提升了社会利益表达和监督的效能,有些爆料甚至能够在短时间内给政府施加极大的压力,但应该看到它的有限性。除了一些典型案例外,很多时候网络空间并不能够影响政治过程,而仅仅是一些人发发牢骚、滋生偏见的场所。

对政治体系而言,政治沟通应该是双向的,既包括信息输入又包括信息输出。在信息输入方面,当务之急是疏通现有制度性渠道,在此基础上还要对新渠道的发展加以扶持和引导;在信息输出方面,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出台和重要政策实施,宜采用生动平实的语言风格、通俗直观的表现形式,向人民群众做好宣传。比如说可以邀请演员表演或者制作动画,具体形式可以采用小品、短剧等。在一些特殊时期,如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更应该有效利用包括有线电视、网络在内的各种传播手段,对相关法律法规如信访条例和政府政策给予宣传和解说。尤其要利用好有线电视这个渠道,作为公益性公告这种宣讲宜在黄金时段进行滚动播出,不仅要图文并茂,而且还要多用具体案例来帮助群众理解。

第二,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切实保障公民平等的参与政治的权利。法治要求树立法律规制和裁定人们行为的至高权威。相对于政府来说,个体公民甚至社会组织都是弱势的;相对于公众中的多数来说,特立独行的少数是弱势的。因此,法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防止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侵犯。在法治条件下,政治权力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来运行,而宪法和法律的正当性根据又是依据普通人的一般理性能够认可和接受的。法治与民主的结合,降低了民主沦为多数暴政的风险,克服了民主多数决中少数人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弊病。

当然,个人权利的保障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事实上,保障人权的法律本身是公民参与政治过程、为权利而斗争才获得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拥有广泛、真实的民主权利,这集中体现在,每个公民都能够对政治过程拥有平等的影响力,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通过各种措施从实质上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的平等权利。这就要求:一要确保公民对公共信息的有效获取,并为其政治参与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对公共信息的歪曲和遮蔽,警惕既得利益群体侵蚀国家权力,掠夺社会财富;二要发展基层政权民主,让民众选举地方领导人,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决策,监督基层政府权力运行,使民众在对与自身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的参与中,逐步超越狭隘私人生活的局限,提高民主技能,培养民主品质;三要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一个专制的执政党不仅容易造成某些领导人专断独裁的局面,也更倾向于忽视民众的政治主体地位。因此,实现党内民主(当前最紧迫的就是落实党内重要决策事项的票决制) 不仅是维护党员权利的重要保障,更是最终维护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基本前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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