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呈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既然与经济快速发展密切相关,相信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的思考和分析将会有助于我们科学认识和正确把握这一问题。
1、制度变革过程极易产生不和谐
制度变革过程容易产生不和谐,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会使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时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
一种体制是一种平衡,一种平衡是一种和谐。由一种体制向另外一种体制过渡,意味着要打破一种平衡,建立一种新的平衡。然而,这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许多不平衡,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不和谐。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当旧的体制约束已被打破,新的体制约束尚未建立起来的时候,会产生很多的“寻租”机会,由此而生的腐败,构成了广大人民群众不能接受的最大的不和谐。
制度变革通常分为正规的制度变革(例如体制、法规等)和非正规制度变革(如伦理道德、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等)。在正规的制度变革走在前面,非正规制度变革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诸多对新体制的不适应。一种体制通常形成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于是我们看到,在那些计划经济曾经发育最好的地区,一旦离开了传统体制,人们简直无所适从,这是作为个体的人与新体制之间由于摩擦而产生的不和谐。
2、经济愈是快速发展,就愈容易产生新的问题。
据观察,经济愈是快速发展,就愈容易产生新的问题。在国际上,人们普遍认为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的时候,最容易产生种种不和谐。当然,世界上没有没有问题的时候,穷的时候有穷的问题,富的时候有富的问题。诚如鲁迅先生所讲的,拾煤渣的老太婆有拾煤渣的老太婆的辛酸,煤油大王有煤油大王的辛酸。相对于穷的问题,我们宁肯有富的问题,因为毕竟这是高层次的问题,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为什么经济愈是快速发展,愈是会产生新的问题呢?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调整的过程。利益调整如果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即由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改善引起的群体利益的改善,而且任何人的利益都没有受损,此时的社会将是平衡和谐的。在我国改革进程中,“帕累托”改进的典型事例当属改革开放初期由承包制带来的农民利益的改变,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社会基层利益的提升。
然而,经济快速发展通常带来的并不都是“帕累托”改进,更多的时候是一种非均衡的发展,这与不同的主体对新出现的发展机遇的认识能力、适应能力和创造能力有关。于是,在瞬息之间有了穷富之分,并由此形成了巨大的心理落差。退而言之,即使大家都富裕了,但由于富裕的程度不同,也同样会产生心理落差。亲自参与和领导了战后原西德经济恢复和振兴的路德维希·艾哈德曾经深刻地指出:“胃口是愈吃愈大,经济繁荣以后新的需要也同样不断地增长起来。一个人在1956年对他们的经济状况会表示不满,但同是这个人,他在1947年或1948年时怎么敢于设想,在八年之后的境遇会象现在这么好。尽管如此,在八年之内的境况好转并不能阻止他目前所表现的不满情绪。嫉妒是支配人的一种复杂的心理状态”。
3、非均衡发展是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
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美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艾伯特·赫西曼在其《经济发展战略》中深刻地指出,“发展是一种不平衡的连锁演变过程”。他说:“从我们的观点看,导致偏离平衡的结果恰恰是发展的理想格局。因为这种结果的每一连续发展都是由过去的不平衡引起的,并且转而引起不平衡,要求进一步的发展”。这一理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佐证,就是一个产业的发展引起了其它产业的发展,一个地区的发展带动了其它地区的发展。
非均衡发展的现象广泛存在于区域之间,人与人之间,进而还会发生“马太效应”,即愈是发达的地区进一步发展的机会愈多,愈是不发达的地区发展的机会愈少,于是我们看到了西欧在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南北的分化,也看到了我国在市场化过程中东西差距的拉大——因为各种资源在“看不见的手”的诱导之下,总是流向回报最高的地方。
我们陈述这种非均衡发展理论和非均衡发展的事实,只是为了使人们能够理解区域差距的必然性。理解了就会相对心理平衡,相对平衡了就会相对和谐。当然,我们不会放任这种差距的拉大。我们应当借助于看得见的手,把这种差距调节到一个既能带动整个经济发展,又不致引起巨大的不和谐的程度。我们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4、科学地认识和把握差距
抛开非正常的导致差距拉大的因素,例如腐败,巧取豪夺等不论,即使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也会存在差距,有了差距才会有激励和竞争,这正是市场经济的魅力之源。既然差距是一种客观存在,就应当承认这种差距。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差距,例如,比尔·盖茨与美国一般人的收入不知要相差多少倍,但美国人却不会嫉妒比尔·盖茨,因为人们认同这种由于个人能力差别而引起的差距,不会因此引起心理失衡和不和谐。我国历史上没有经历过市场经济,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应当培养这种认同。相反,过份强调平等,从而导致在道德层面上的拒绝合理而必要的差距,反倒会引起巨大的不和谐,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当然,即使我们认为“差距”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也不能放任“差距”的拉大,在合理的限度内会起积极作用,合理的限度外则会发生消极作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能够接受多大程度的差距(这里所讲的都是在法制规定的框架内活动引起的差距)的存在,取决于这个社会的传统和心理弹性。我国历史上是一个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自然经济的社会,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又固化了这种观念。这样的思维惯性使得我国民众接受差距的心理弹性很小,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不会引起不和谐的差距,在我们这里也可能会引起不和谐。这是我们的现实,我们必须正视这种现实。为了经济的进一步的发展,我们必须有一个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合适的“差距”。
5、关键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和谐和道德和谐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最终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代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证明,这是一个前无古人的、来自不易的伟大选择。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时候,我们必须从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出发,而不是背离这一原则,更不能回到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和谐中去。
不同经济体制有不同的和谐。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对自然经济具有相当多的未曾认识的领域,科学技术的不发达限制了对自然界的开发和利用,这反倒在客观上促成了人与自然界的相对和谐。至于人与人之间,由于生产力的低下,“不患寡而患不均”保持了相对的和谐。这是一种相对停滞的和谐。
计划经济曾经是人类的美好的追求,人们认为计划经济将会消灭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种种弊端,例如经济危机和贫富两极分化的不和谐。计划经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以高度的命令和平均保持了其特有的人与人之间的特定时期的和谐。至于人与自然之间,在围海造田、毁林开荒等等举措之下,在表面的、短暂的和谐之下,潜伏着更多的不和谐。种种的不和谐的聚集,诱发了面向市场经济的改革。
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的、充满活力的和谐。市场经济的和谐来自于它的制度和谐和道德和谐。
市场经济的制度和谐是指有健全的市场经济的体制。这种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是个人、企业、政府有各自的定位、功能、各自的活动范围。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个体的人,应当是摆脱了依附的、能够为自己的各种选择负责的,相对独立的人。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应当是产权明确,约束硬化的真正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当然应当以盈利为目的。然而企业的活动必须纳入各种法规和政策的框架,诚信、不生产假冒伪劣,不坑害消费者,不作欺骗性的宣传,不污染环境,必须善待员工,所有这些,都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实际上,企业不仅应当满足这种最基本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与社会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和谐,越来越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美国学者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在他们所著的《企业,政府与社会》中指出,企业“有义务按照我们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制定政策,作出决定,采取行动。决策和行动的采取,至少部分地要考虑企业直接的经济和技术以外的原因。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在某一特定的时间条件下社会所赋予企业的经济,法律、道德的以及人道主义的期望”。
市场经济下的政府的重要职能是明确和保护产权,制定,监督和裁判游戏规则的执行,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市场经济下的政府首先是一个公平型的政府。要比赛和谐,裁判员就不能是运动员。艾哈德指出,“我想在这里,如果可以的话,拿足球比赛来比喻,也许有点儿庸俗。我认为,既然裁判员不参加比赛,那么,政府也不必参与其中。要足球比赛的好,大家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这是一个先决条件”。
以上只是描述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旨在说明市场经济的和谐是靠制度安排保证的。
除了正规制度安排下的和谐,还有非正规制度安排的和谐,即市场经济的伦理和道德的和谐。这种和谐首先是各种社会角色必须按照社会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严格定位和行事。其次是崇尚竞争,崇尚公平竞争的起点平等,人们能够接受在法制的框架内,由于公平竞争所带来的差距,并认为合理的差距是激励竞争的必要条件。这样的非正规制度安排与正规制度是协调的,协调的制度安排是和谐的制度安排。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我们既要解决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突出的不和谐问题,更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构建体制和谐和伦理道德和谐。(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