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关心国事的圈子中,法国历史学家和政治分析家托克维尔的大作———《旧制度与法国大革命》(1856)正激起热烈的讨论。有些人认为,托克维尔对大革命之前法国社会的描述,与当下的中国,特别在政权与社会的关系方面,颇为相似:经济仍然相对稳定,但不乏民怨,并主要撒向社会政治精英层。但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还须考虑反腐的积极社会作用。
托克维尔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法国大革命的本意,不是摧垮所有的旧体制,更不是刻意制造无政府状态。恰恰相反,它的初衷是纠正旧体制的弊病。但事与愿违。旧体制中的三个主导阶层,即三级议会中的僧侣、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之间已形成各自为政的利益集团,与波旁王朝的合法性日益脱节。在法国大革命之前,政府体制十分腐败,既得不到三级议会的同情,更得不到民众的支持,一旦有人揭竿而起,这个王朝便轰然倒塌,没有一个阶层愿意出来拯救原有的体制。但这种类型革命的发生不是必然的。事实上,法国大革命造成更加混乱的无政府状态,最终导致向极权的拿破仑体制回归。法国的政治体制在大革命后一直不稳。经历过两次帝国,两次王朝复辟,五次共和的动荡,直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第五共和国才不再折腾。
此外,我们要搞清楚托克维尔究竟是揭示“法国特色”的政治规律,还是要以法国这个特例昭示某种全球共有的革命起源理论?事实上,两者皆有。他的一个重要结论是言论自由对制度反腐将起决定性的作用。言论自由有利于群众积极参与,而不是消极观望,所以我们必须重新拾起党的群众路线这个制胜法宝。国家的盛衰,在于人心向背。中国的现状与1789年的法国有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精英阶层的主流普遍明白“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之”的道理。但是,以反腐为先导的下一步改革能否成功却取决于它会不会削弱甚至摧垮政权的合法性。
因此,我们不能误读法国大革命的历史经验,只强调反腐在当下的政治作用而忽视反腐举措对社会稳定的实际效果。反腐下手要稳准狠,但不能旷日持久地折腾。笔者以为,既然腐败的主体是体制本身造成的,且积累了相当一段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的运动式做法并不适用,同时也不现实。因为多数腐败行为不是贪污,而是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合法”行为,从倒卖进口批文到国企上市股权的攫取,要倒回几十年去追溯,法律上证据不足。
不能否认,“文革”期间的“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在发动群众方面是有一定效果的。从某种方面来讲,在21世纪的互联网时代,它已经开始自行恢复,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止。所以我们必须因势利导,使它为社会氛围的改观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应当采用类似南非在种族歧视结束后“事实与和解委员会”的模式,允许体制内的腐败者在限定时期内选择自首并缴纳相当数量的罚款,然后一次性在法律上加以赦免,解决过去的腐败问题。这决不是讳疾忌医,而是治病救人,关键在于群众的广泛参与与支持。对证据确凿的“大老虎”一定要揪出,但关键要树立向前看的社会氛围,要对今后的腐败行为建立极其严苛的,公开的,以国法,党纪和媒体为主导的三位一体的监督体制,并在实践中绝不姑息。(来源:环球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