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成:公民·社会·国家:社会管理视域中公民社会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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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成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公民社会是公民、社会和国家发展形成的动态系统。公民社会塑造着公民主体性,公民主体是构成公民社会的细胞单位;公民社会培育社会的自主性,社会自治是形成公民社会的存在基础;公民社会积累国家的有效性,国家主导是建构公民社会的基本条件。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视域看,当代中国公民社会成长是和谐社会发展方向,是社会治理的新领域;公民社会成长不仅需要公民、社会和国家的良性互动,而且必须在公民社会实践中进行三者逻辑关系的现代性重构。

【关 键 词】公民社会 社会管理创新 公民 国家

不论是作为客观的社会存在,还是主观的研究范式,公民社会在当代中国的崛起,不仅仅是学术思想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域”,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社会现象及社会事实。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视域看,公民社会是一种现代现象,我国公民社会的萌发与成长是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现代性变革与重构,它塑造着公民主体性,培育社会的自主性,积累国家的有效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和方向。

一、社会管理创新:公民社会成长的基础与要求

我国社会发展和社会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与攻坚阶段,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党和国家审时度势提出的社会治理的新战略、新思路。社会管理创新是国家、社会和公民遵循社会运行和发展规律,把握社会变化态势,创新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以实现社会善治的活动和过程。 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质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关系的变革和重构,践行社会管理创新,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是开放、平等、和谐公民社会成长的要求及趋势。

公民社会成长需要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是公民社会成长的必然要求。首先,公民社会成长需要社会管理创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管理通过创新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这为公民社会成长奠定和谐的社会条件。其次,公民社会成长需要社会管理创新塑造合理的社会结构。社会管理创新是国家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过程,是国家、社会、公民关系的发展性变革及现代性重塑。国家主导下的分权促使公民社会获得成长的空间,党领导的依法治国拓宽公民权利的保障,社会组织的萌芽与成长奠定公民自治的平台,国家、社会、公民相对独立,兼容共生,这种现代社会关系是公民社会成长的良性结构。再次,公民社会社会成长需要社会管理创新培育成熟的公民主体。社会管理的本质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是实现社会治理之善,使现代社会所内蕴的伦理价值和道德理想得到实现和展示。有效的社会管理创新,激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尊重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提供公民观念培育、技能训练、认同社会的机会,[ 1]培育公民社会成长的现代性公民主体。最后,公民社会成长需要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动力和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社会治理模式不断变革和完善的过程,需要深入研究和科学揭示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内在规律、综合分析和理性把握社会发展态势、学习借鉴和消化吸收先进国家的社会管理经验,为中国公民社会能蓬勃发展提供了发展动力和改革保障。

社会管理创新依托公民社会成长,公民社会成长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基础。社会管理的精义在于形成国家管理与公民自治之间良性的互动互补,公民社会的发展能有效的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第一,公民社会发展有助于构筑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正处在以行政性、封闭性、单一性为主要特征的稳定社会结构向市场性、开放性、多元性为主要特征的动态社会结构转向,公民社会的成长可形成公民、市场、社会和政府之间协调的、合理的、稳定的社会结构,构筑起多元治理的社会管理格局。第二,公民社会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成效。公民社会利用组织、规则和关系,协调多元利益关系,发挥整合功能和归属功能,有效协调公民之间、官民之间的矛盾冲突,充当国家与公民矛盾冲突的“减压阀”,生成利益平衡机制,从而优化社会管理创新的绩效。第三,公民社会培养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主体。公民社会有特殊的行为规范功能,能培养和训练现代公民,有效规范和矫正公民的社会行为,有助于社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第四,公民社会的成长拓宽社会管理创新的空间。公民社会能有效地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更了解公民及社会多元需求,能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有效服务,形成以公民自治为主导公共治理、公共服务的新方向。

二、公民社会的元素与结构:公民、社会、国家的有机统一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概念孕生并演进于西方社会。它既是“一个历史的实体,本身经历了不断的变迁”,[2 ]又是包含多重理解维度的理论研究范式。作为一个描述性概念,公民社会揭示出一种特殊的、感性的生活状态和生活共同体;作为一个分析性范畴,公民社会特指一个与公民个体、政治国家形成结构性关系的独立公共领域;而作为价值概念,公民社会则体现人类在时代进步中对社会自治的追求,又彰显公民理性建构社会的目标性选择。一般而言,公民社会是奠基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基础之上,以交往/交换关系为主轴,以公民共同体为主体,以保护和实现公民基本权利为宗旨的社会组成及运行状态。质言之,公民社会就是公民、社会、国家之间的一种动态结构关系和组合状态,公民、社会、国家是构成公民社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结构元素。

从形式看,公民社会是由公民组成的相对独立的民间公共领域,和政治国家相对应,[ 3]在公民、社会、国家之间型构成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审视公民社会的结构系统,可以清晰看出,公民是公民社会的细胞单位和基本元素,公民社会就是现代公民的一种存在方式和生活形态;没有真正的公民,公民社会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公民社会是社会自治的运行状态和发展方式,是公民的社会交往关系的总和,社会自治是公民社会的载体和基础;没有社会自治,公民社会便成镜花水月、空中楼阁,无处着落。国家构成公民社会的基本条件,公民社会自始是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社会存在,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培育和保障,可以说,没有政治国家,公民社会不可能出现,也没有存在的意义。

从内容看,公民社会首先是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社会,是强调公民参与、公民责任,凸显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民主社会;公民的独立、自由、权利,公民的解放始终是公民社会成长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其次,公民社会也是社会自治、科学发展的社会,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促进和维护社会发展、和谐是公民社会成长的基本价值功能。最后,公民社会更是国家有效治理、秩序稳定的社会,是体现国家善治的法治社会;我们依法治国、创新社会管理是公民社会成长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公民社会是包容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的社会,公民社会成长是公民成长、社会自治、国家治理的同步过程,是现代公民、现代社会、现代国家发展的共同目标。

三、公民主体性:公民社会成长中个人和国家的互动

公民社会是以“公民”作为“主体”的社会,其实质是公民主体的一种存在方式和实践形态。归根到底,公民社会成长是公民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过程,即公民主体性的生成和实现过程。所谓公民主体性就是作为主体公民在国家、社会中的自觉、自强、自为、自由。从公民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公民主体性是在公民独立和国家分权的互动过程中成长起来的:一方面是公民身份的独立及公民权利的逐渐实现过程,一方面则是国家治理结构和国家权力逐步变革过程,这两方面在空间和时间同步展开就是公民社会的形成及发展过程。

一般而言,公民是拥有一国国籍、享有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的国民。[ 4]首先,公民是一种社会实践人格,公民只有在做公民的实践中才能生成为公民。作为社会的独立个体,公民明智地处理个人生活事务,理性地选择自己生活的目标,追求合理的个人利益;同时,公民也积极地介入社会事务、社会交往之中,参与社会合作,维护公共利益,积累和培育共同体意识和公共精神,实现从自然人到社会人地飞跃,实现和完善自我人格。其次,公民是一种现代政治人格,公民只有在和国家的关系中才能完成为公民。公民是一个政治范畴,是现代国家形成以来的产物。公民是享有一个国家国籍身份的人,公民具有参加国家共同体,参加政治共同体的公民权利。马克思认为人是处在双重组织中:作为公民,他处在国家组织中;作为市民,处在社会组织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必然表现为政治市民即公民脱离市民社会。……公民完全是另外一种存在物。”[ 5]最后,公民是一个历史范畴,只有在公民社会的发展中成长为公民。现代国家从重视社会、重视群体的价值,转向重视个人的价值,一切以个人为中心,个人本身获得独立的价值,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之手段。丹尼尔•贝尔认为现代公民社会所体现出来的基本精义在于:“社会的基本单位不再是群体、行会、部落或城邦,它们都逐渐让位给(公民)个人”。[ 6]这意味着人从自己与生俱来的共同体等级秩序中脱离出来,从社会与宗教准则的确定性藩篱中脱离出来,人与人之间的人身依附模式被打破,转而形成了以理性化、契约化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而且公民、公民身份、公民权利还处在与时俱进的发展之中。只有在公民社会发展实践中,人与人、个体和共同体之间才能形成相对独立而又相辅相成的平衡状态,生成多元、开放、动态的社会新秩序。

公民是公民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公民社会是公民主体性的体现。公民作为现代社会实践的主体,是推动当代社会前进的真正动力,是现代国家的真正主体。从发生学视角看,公民是公民社会的缔造者。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是社会历史的真正创造者,只有追求积极自由的、具有广泛社会关系的人,才能通过普遍的社会交往创造新的社会生产方式,创造社会财富,创造人存在于其中的社会制度。公民社会就是公民创造的自己存在于其中的社会共同体。从结构视角看,公民是形成公民社会的细胞单位和基本元素。公民社会就是自由公民的联合体,是一种从松散的个体到群体的联合状态,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独立而自由的公民构成这种联合体的个体单位,是这种社会交往关系名副其实的运行主体。从功能视角看,公民是公民社会存在及运行的条件和基础。独立、自主、平等的公民地位使公民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的等级关系,公民的法定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自由行为的不受侵犯。公民个体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共同领域,按照契约关系自发地结成与国家抗衡的、自治的社会团体组织,保护自己的利益,致使国家不能肆意妄为。可以说,缺乏公民的独立性、自主性,个体在经济、政治、社会领域中的主动权和选择权就无从谈起,公民社会将会被全能国家淹没。

公民社会的成长塑造、培养了现代公民及公民权利,实现了公民的主体性。从更深层面来讲,现代公民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把自然人变成社会人、臣民变成公民,是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进程中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当然结果。正是因为有公民社会的存在,公民才能发展自我和完善自我,实现主体性。一是公民社会培养公民精神。公民社会的最大特征是自治,是最重要公民现代生活的实践场域,各个公民自愿平等参与的社团及其所构成的公共领域,能有效地培育公民的意识、技能及品质,进而形成人本、信任、合作、志愿的社会精神,塑造法治、契约、自治的公民意识。二是公民社会培育公民权利。公民社会的产生本身意味着个体的独立和日常生活的逐渐形成,“它突出每一位作为个体的公民的民主地位,每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 7]公民享受到了作为政治国家无权侵犯和剥夺的基本人权。三是公民社会养育公民成长。公民社会形成于人们交往领域,人们在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为中获得了相互理解,相互理解是在一定的社会场域内进行的,它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意义,公民社会不仅提高人们的心灵的真、善、美,而且可以提高公民的知、情、意,这实质上就是“人”的不断完善和丰富的过程,即公民的实践过程。

四、社会自治性:公民社会成长中公域和私域的平衡

公民社会是公民自治的社会。一个和谐的社会,一定是一个社会完全自治的社会。社会自治是公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公民和公民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觉维权、自我发展的一种社会模式,也是现代社会公共治理的一种形式和途径。[ 8]在当代语境中,公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自主领域,公民社会的独特性在于:它在个人(公民)诉求集结的基础上,在国家——社会结构清晰化的背景下,生成一种介于介于私域与国家之间的新领域,即公共领域。[ 9]这种公共领域因其地位与属性的独特性,不同于纯粹的私人领域和国家领域,[ 10]而是生成在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交集的独立领域,是一种与“私域”互动平衡的“公域”,并表现出自主性、独立性和公共性的自治品格,公民社会的成长就是这种社会自治性的不断形成并实现过程。

公民社会的自治性首先表现为社会与国家交往过程中的独立性。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公民社会的运行和成长在现代国家基本框架下是相对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国家,自身有着争取自由支配空间的冲动,并且事实上形成与国家相并列的一种主体形式,是独立性的领域。[ 11]独立性是公民社会自治的基础性表现,也是衡量社会自主与否的基本指标。首先,在国家和社会的互动中,公民由“自然人”变成了“社会人”,构成社会自治的主体。现代语境中的“社会人”既不是动物意义上的自然人,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人,而是公民自身利益、自主地位的法律确认,是公民能够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与外界发生联系的一种主体性存在状态。其次,在国家和社会的互动中,形成社区及其社会组织,构成公民社会自治的载体。在生活实践中,新型社区、社团结构网络层出不穷,各类社区服务团体、公益性社团、行业自治自律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老人和妇女自给组织、各类旨趣性组织等等,它们以专业化的分工、多样化的途径满足社会成员的个性化的利益及需求,它们逐步摆脱国家一元化的管理方式,增强了社会自主性和独立性。再次,在国家和社会的互动中,公民交往方式多元化、契约化,构成社会自治的基础。公民交往方式、社会运行方式的变化表现为不论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利益为核心的契约关系、合作关系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关系,拓宽了公民社会化的途径,加快了社会的自主性。最后,在国家和社会的互动中,法律获得了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形成社会自治的基本形式。法治是以公民的权利自主为前提的,它体现着社会自主性发展。[ 12]

公民社会的自治性也表现为公域和私域交互过程中的公共性。公共性是公民社会超越公民个体原子化存在时获得的原初规定性。这种公共性既不同于国家的契约性,也不同于国家的阶级性,不仅仅简单的等同于“群体”、“集体”、“整体”,而是对人类私人性的集成与社会性的提炼,是公域和私域平衡的状态。公民社会的公共性存在的基础是形成一个民主自由和开放透明的公共空间。公共空间既是公民产生、形成空间,又是公民行动、发展的空间,更是公民自我表达和公共决策的空间。只有存在公共的空间,才有公民社会成长的土壤和平台,才有公民社会成长需要的阳光和空气。公民社会的公共性关注的首要目标和主要对象是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并非官方利益,而主要是公民的利益;也并非抽象的国家利益或人民利益,而是具体公民个体利益的聚集和融合,是包容“私益”的公益。只有公共利益的存在,才能超越纯粹私益,奠定公民社会成长的物质基础。现代公民社会公共性形成既需要信息真实、公开、共享的公共沟通途径和公共传媒,凝集公民意志,形成公共舆论;公民社会的公共性也需要公共组织和公共权威的保障。可以说,公共性是公民社会的生命力和优越性所在,是公民社会自治的显著标志。

从规范维度看,公民社会自治,表达了公民主体的一种伦理情景的理想模式,承载着人们对社会共同体内部合理、和谐的社会秩序的构想,展示着一种社会结构的应然性设计。[13 ]从现实维度看,公民社会自治使现代民主制度成为现实,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认为,当个人负责管理自己的事务,学会如何与他人和睦相处,确立采取集体决策和集体行动的条件,使那些为他人利益而行使权力者对信托关系负责时,正是人民在统治。[ 14]现代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根据存在于公民社会之中,公民社会自治形成规约政治国家行为的重要社会力量,公民社会中自主的个人及由其所组成的社团组织、由其所催生的社会运动有效地制约和规范着政治国家的行为。公民社会自治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公民自治产生了一个多元的社会,形成一个多种文化、多种行为共存的社会基础,公民通过社会自治来认识个人价值对社会的意义,培养出公民精神、主人意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公民通过社会自治来认识和学会处理权利与责任之间,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团体之间,地方政府与全国政府、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学会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相互补充和协调;公民通过社会自治,使得个人荣誉、自尊得以建立,良心和美德得到践行。公民自治产生了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形成一个多种文化共存的土壤;社会自治也塑造了一个法治社会,形成一个多种权利共生的制度。

五、国家主导性:公民社会成长中国家和社会的博弈

公民社会是政治化社会,是国家主导下建构的法治社会,是政治现代化的变革结果。公民社会 建构逻辑和事实前提是公民与国家二元分离,多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经验表明,公民社会成长事实上是国家不断放松对社会控制、国家持续向社会分权的过程,是以“国家”为中心向以“社会”为中心的转型过程;而且公民社会成长自始至终在现代国家框架内、在行政国家的主导下进行的,并以制约国家权力为目标,与国家形成相互制衡的互动关系。客观地讲,如果没有国家的主导、推动及参照,公民社会就无从产生,也无处栖身。

自公民社会产生以来,无论是站在理论或是实践的角度,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就成为是公民社会领域的元命题,可以说,国家和社会的二元结构结晶为一种主导的思维模式,对这一命题的不同解说导引出形形色色的理论流脉。[ 15]一是以托克维尔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理论,主张面对一个国家权力和机构日益膨胀的宪政国家,保持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由各种非官方社团组成的公民社会来监督和制衡国家。二是以托马斯•潘恩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理论,认为面对一个专制主义和干预主义的北美殖民政权,公民社会对抗国家成为必然选择。三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公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理论,面对一个各种私人利益竞相角逐并充满矛盾和冲突的公民社会,寄希望于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调停公民社会内部的冲突。四是以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Michael Bernhard)为代表的“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理论,主张二者相辅相成,理想格局呈现为强国家和强市民社会的和谐共存。五是以瑞典学者米歇尔•麦克莱蒂(Michele Micheletti)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参与国家”理论,强调市民社会中各种社团组织参与国家事务的必要性,利益集团多元化、自由竞争参与国家。[ 16]我们认为,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原则“重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已成为公民社会发展中针对性、有效性的优先途径和重点发展方向。“重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是要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构建国家与社会互相支持、互相合作、协调配合的良性互动关系。

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有序发展是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的。第一,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互动能尊重社会成员,并使公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真正使公民在公平的社会环境中实现自身价值。第二,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互动,特别是各种民间社团组织的存在,就能在国家与公民、市场与公民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构成了一种相互沟通、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的缓冲带,这有利于抑制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社会的动态稳定。第三,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互动能极大地促使社会各阶层、群体和成员之间平等地参与到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来,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分离必须成为充分民主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一个永久特征。”[ 17]实践证明,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互动,公民社会组织的多样性导致公民利益的广泛性,公民发展机会的多样性,从而消解社会矛盾和冲突,推动现代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第四,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互动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有序的发展,使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保持平等、和而不同和互惠互利的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都能较好地抑制和克服各自的消极方面,使公民社会所维护的特殊利益与政治国家所捍卫的普遍利益形成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动态平衡,超越二元对立和单向度思维的“零和博弈”走向良性互动的“正和博弈”,形成政治国家能力强大、公民社会富有活力的新局面。[ 18]

公民社会的形成得之于社会和国家结构的现代性再造之功。如果国家权力的过度增长,即公共权力自身所具有的强烈排他性、复制性、扩张性得以发展,形成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总体性社会结构。如果政治国家将淹没公民社会,直接导致社会组织系统的严重削弱和蜕化、社会自我调控能力丧失,社会内部结构分化程度、速度缓慢,整个社会体系根本无法形成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和环境,国家将失去生机和活力。如果没有公民社会的制约和平衡,政治国家极易背离公共利益,权力寻租滋生,制度僵化,引发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和无效,导致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弱化、消解。如果没有公民社会的制约和平衡,国家将肆意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引发社会矛盾,社会危机将逐渐加剧、激化,最终会导致社会体系的崩溃。反之,如果没有政治国家的主导和保障,公民社会极易滋生极端个人主义,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 19]如果没有国家制约的公民社会就变成私人利益的战场,成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舞台。如果没有国家制约,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平等乃至社会两极分化,并且自身解决不了市场失灵和社会分化的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建立的逻辑起点、社会基础和发展动力,而没有国家的规制和基础,一味崇尚公民自治,往往会导向无政府主义,也可能回蜕变成专制主义。

六、公民社会成长中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重构与创新

公民社会是公民主体、社会自治、国家治理的有机统一,社会管理创新是国家主导、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综合治理过程,公民社会成长和社会管理创新兼容共生、相辅相成。因此,以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民社会成长是我国社会建设的有效选择和有益探索,需要细致入微和水滴石穿式缓慢的点滴积累。本文认为,中国公民社会成长根本的路径和方法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原则,进行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重构与创新。

第一,创新国家治理结构,奠定公民社会成长的制度基础。中国公民社会成长中国家有特殊地位及其作用,一是从根源上,国家在转型中的支配地位;二是从过程上,国家在公民社会成长中的主导地位。“国家孵化”应该成为国家实施和促进公民社会成长的最佳手段和原则。[ 20]因此,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构多元、开放的现代社会治理结构,实现从传统的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型,国家不断向市场、社会、公民放权、分权,使各国家单元形成各守其序、各归其所并相对独立的平衡格局。国家在公共治理中扮演催化剂和促进者的作用,确立公民社会的普遍性法律规则,协调和仲裁公民社会的矛盾与冲突,通过法治保障市场、社会、公民的有序成长。

第二,创新社会发展途径,夯实公民社会成长的社会载体。创造一个具有实质自主性、独立性和自我管理的社会空间是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当务之急。一是培育多元利益集团,多方式、多渠道表达其利益诉求和实现政治参与,为建立民主政治提供了强大动力,并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二是培育NGO组织,公民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结构性标志。扩大民间组织的代表性和参与性,积极发挥NGO织组在社区建设、公益活动、公民维权等活动的作用,做实、用足公民组织。三是不断增强自身的理性化品格,加强公民社会内在要素——私人领域、志愿者社团、公共领域和私人社团之间的联系与整合。

第三,创新公民成长方式,培育公民社会成长的社会主体。构筑个人、家庭、学校、社会、国家多元一体的公民养成渠道:一是培养公民意识,形成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培养和形成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形成一个独立的主体,有契约观念和诚信道德,有怀疑和理性判断的能力,有自己的人生价值,并能去设计、创造、实现自我的价值。二是培养公民精神,形成公民社会的基本信念和价值追求;公民精神是公民社会的灵魂,倡导和形成公民的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契约精神、自治精神。三是完善公民权利,积极认同和维护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积极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四是形成公民文化,强化国家认同和公民认同,构筑起公民社会成长的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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