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这一论坛,使双方的对话成为可能。这次对话是富有理性和建设性的。我希望在此向纪思道先生(Nicholas Kristof)表示感谢,感谢他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同时,我愿在此回应日本政府、西恭之教授(Prof. Nishi)以及读者的评论。
首先,令人欣慰的是,我们在一个方面有以下共识:即这一争议应该通过法治加以解决。然而,双方在具体操作层面依然持有分歧。虽然台湾建议将争议移交给国际司法处理,但日本却只愿意把独岛/竹岛争议移交联合国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与此同时,坚称钓鱼岛/尖阁诸岛问题“不存在争议”。这种双重标准违背了法治的普适性原则。
日本不应忘记过去接受的国际条约。1943年,美国、英国和中国发表了《开罗宣言》,宣言阐明“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两年之后,于1945年发表的《波茨坦公告》申明:“《开罗宣言》各项规定应得到实施。”日本在1945年签署了《投降书》(Instrument of Surrender),正式接受《波茨坦公告》各条款。
令人遗憾的是,日本略去了这些国际条约,而只是援引了1951年的《旧金山和平条约》(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但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不曾在这个条约上签字。一个国际条约不应导致非缔约国的领土丧失。
日本应该承认,经过签字的国际条约才是领土主权的法律依据,而非1953年《人民日报》上的一篇没有具名的文章。
而且,正如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指出的,中国人当时并未意识到“尖阁诸岛”指的就是传统上的“钓鱼岛”。
关于无主地的国际法
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合法权利不能源于非法行为。在钓鱼岛/尖阁诸岛的争议问题上,必须要考虑这一原则。
日本声称对于争议岛屿的主权依据是1895年的无主地先占,尽管日本自己的历史档案记录说明事实正好相反。日本政府对我文章的回应依旧回避这一事实。 1885年10月,日本外务大臣和外务省官员们对这些岛屿的描述是:“接近清国国境……台湾近傍清国所属之岛屿。”当时的手稿及翻译在这里可以看到。
正如我在文章中提到的,1895年5月,当时的冲绳县知事确认了1885年以前的实地勘察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勘察,并因而有该岛屿为清国所属的认知。
今天日本声称,1895年1月14日的内阁决议是在《马关条约》(Treaty of Shimonoseki)签订前三个月通过的,所以并非由战争取得岛屿。然而,这再一次回避了有关战争的史实。
1894年9月17日,日本击败中国北洋舰队,是为战争的重要转折点。10月,日本入侵中国,占领了主要城市。到了1894年11月,中国求和的意愿已为日方所知悉,且为国际外交界所共知。 1895年3月,日本入侵了临近台湾的澎湖列岛。所以,尽管条约是在1895年4月17日签订,但这并不能抹去之前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而正是这些事件为日本占据争议岛屿做好了铺陈。
不可反悔原则的适用性
西恭之教授认为,基于不可反悔原则,明治时期的历史事实与争议“无关”。然而,正如我之前提到的,最权威的官方文件应该是已签署的国际条约,而不是离题的报纸文章。换句话说,不可反悔原则并不适用。
相反,在此适用的应是“关键日期”(critical date)原则。关键日期指的是,各方在该日期之后的任何行为都不再对问题产生影响。这可以避免争议各方采取手段,改变争议的原有状态,以巩固自己的立场。国际法要求,关键日期“必须为引发所谓无主地争议的事件或主权声索发生的那一天”。这意味着,这个关键日期应定在1895年1月14日,并且明治时期的历史证据是完全有关系的。
最后,我曾在文章中指出,清朝的官方地方志都将钓鱼岛列为台湾的一部分。以下是一些例子:《台海使槎录》(1722年)、《噶玛兰县志》(1852年)、《重纂福建通志》(1871年)、《全台图说》(1872年)。
一个世纪前,中国政治家李鸿章在《公法新编》的中译文本序言中写道:“今诚以此书悬之国门,推之海外,果能中外共守,永息战争,使环球共享升平之福。” 写下这篇序文的时候,中国正处于列强瓜分之中,而李鸿章却对国际法寄予厚望。希望我们这一代人能够实现前人的理想,确保法治能够带来历史性的公正与和平。
邵汉仪是位于台湾台北的国立政治大学国际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Research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翻译:张薇、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