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仙芝:清除对“特权”的几个认识误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42 次 更新时间:2012-10-10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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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仙芝  

人们一说起特权,就会想起官二代、富二代 、星二代,就会想到贵族、特权阶级,心生反感,深恶痛绝,于是抨击他们,怨恨他们,厌恶他们。然而,在内心深处,几乎全部人都向往着成为他们。有一些人甚至一生都在追求特权,希望以特显权,以特权来维护自己、标榜自己。

三种不同内涵的特权

特权,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非常复杂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和话语中,其词义和词性都是不一样的。第一种解释,把特权称为自由权,意味着主体可以针对某一客体采取其想采取的行为。这种解释具有中性的意思,意思有点类同于权力、影响力等;第二种解释,特权就是特别的权利,就是一种一般大众不能享受,只有特殊人群和个体才能享受的权利及待遇,如某方面的优先权、特殊的福利待遇、特殊的补助和照顾等;第三种解释,把特权理解为“政治或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也就是 “法外特权”、“制度许可范围之外的特权”,一般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这类含义的特权带有较强的贬义色彩,遭到社会强烈的反对。

作为第一种解释,特权有着其客观存在的理由和意义。持这种理解的人一般认为,特权现象和特权阶层与社会存在是相一致的。只要社会存在,就有阶层;有阶层,就有特权;有特权,就有特权阶级,为此,特权阶级是不可能消失的。只要人类还存在,社会还存在,特权就存在,特权阶级就存在。在人被分为三六九等的阶层社会,特权虽然是小概率,但这毕竟是人类的本性,是与人同生、与人共死的一种追求目标。

作为第二种解释,特别的权利也还具有某种程度的可接受性。比如说,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特权”——职权,对于一些承担特殊职位、有着特殊义务的人给予其他一般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力和权利,如国家元首特有的国家代表权;外交官享有的外交豁免权;单位一把手独有的决策权和签字权;以及军队、警察等执行公务过程中所享有的特别通行权、征用权、要求配合权等。这些权利伴随着特殊的权力而享有,由于这些特权是与特殊岗位职责相联系、相匹配的,所以,也常被现代行政管理价值体系所接受,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再比如说,对于一些特殊群体给予的特殊照顾,也被现代社会所容忍并称道,如对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对老人小孩给予的特殊保护,对公共汽车通行优先权的划定等。给予弱者更多的权利,这些都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

作为第三种解释的特权,“法外特权”,“制度许可范围之外的特权”,则是民主、自由、平等社会中需要大力破除的对象,是一种人人得以诛之的恶旧势力,是公平的对立面,是一种封建糟粕。人们深恶痛绝的正是这一类。

笔者认为,研究社会中复杂的特权现象,需要把三者结合起来看,辩证客观地进行区分和客观分析,以避免走进一些不必要的误区。

对特权现象的几个认识误区

现实生活中,有人对特权现象司空见惯,有人对特权现象气愤难平,人们对于特权有着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困惑和剪不断理还乱的微妙情绪,难以摆脱。细细想来,我们正在陷入下列误区:

误区一:特权与职权不分。官场,领导优先,长者为尊;职场,级别高者待遇高;社会家庭,尊老爱幼,老少享有更多的照顾和特权。在这种传统和规则中,我们看不清哪些特权是职权所需,哪些特权是习惯使然。于是,出现了熊熊烈火中“让领导先走”的言辞和做法;于是,出现了人们对横冲直撞的“特权车”的讨伐和愤慨;于是,出现了一些身居要位、职权显赫的人利用职权大肆敛财,加剧财富不公而心安理得;于是,普通百姓一谈到政府官员的特权车、福利分房、特权养老金、公务消费、高干病房,就越来越反感,并难以容忍。这种特权与职权不分,既导致了不正当特权的不正确使用,更导致了人们对特权的全面反感,使人们逐渐走向“认为所有的优先权利都必须破除”的认识极端。

误区二:特权无止境,可以一辈辈世袭。现实社会中,特权不是个人的,而是家族的,是阶层化的,甚至是阶级化的。于是乎,财富、权力、声望,在某种角度上,是可以世袭的东西。家族因此而存在。家族被认为是特权的容器,直接导致了特权与职权的分离,而且动摇了社会公正的基石。官二代、富二代 、星二代为什么令人气愤,就在于这些人的特权不是靠自己的努力,不是来自于组织的赋权和人民的赋权,而是来自于不正当的连带和非正义的世袭。

误区三:所有特权都是反动,必须废除一切特权。由于对特权含义的不当理解和对于民主、公平、平等的片面追求,平民草根阶层都普遍有废除一切特权的呼声和心理倾向,与此相应的会产生一种强烈的叛逆情绪,认为所有特权都是反动的,难以容忍的。他们拒绝承认正当特权的存在及合理性,否认对于一些特殊群体特殊照顾是有必要的,从而产生了强大的不信任和虚无主义,这也反过来影响了补偿性社会正义的建设进程。

误区四:特权是阶层化和阶级化的,为了特权永久,可以利用一切手段。虽然宏观上看,特权阶层和阶级总是客观存在的,但从应然的角度看,阶层化和阶级化的特权,在社会主义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没有合理性的。因此,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政权中,任何为个人和小群体谋法外特权和制度外特权的行为都是不被许可的。而利用职权,进行法内谋权和使特权永久化的行为,即使是合法手段,也是我们需要警惕的。

正确认识特权现象的几条原则

首先要严格界定特权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特权的内涵是丰富的,它包含正当的职权和基于正义的特殊权利,也包含不正当的法外特权和不合理的特权现象。为此,我们首先要考察该特权的产生依据,严格界定其特定性质,通过其附着的法律依据和所追求的目标以及实际受惠群体分布等,来界定该特权的性质和目的。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和大众福祉来设定“特权”,如果是人民出于更高的需要让渡权利和赋权给公职代表,那么该特权就是正当的职权。尤其是在责权利相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对于重大责任者赋予其履职所必须的一些特殊权力和权利,是必要的、神圣的,也是无可厚非的,必须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

其次,限制使用正当特权,坚决取消法外特权。即便是正当特权,其正当性也是有限的,如职权,其正当性也就是与职位、职责和履职相联系,一旦离开了职位前提,其正当性也就不再依存。为此,一定要对职权履行和特权滥用进行严格监督和控制,坚决制止职权滥用现象和特权泛滥,坚决取消法外特权和制度外特权。即便是封建社会,在特殊权力的顶峰,一些好的皇帝都会遵守“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则,何况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更加容不得法外特权,容不下凌驾于制度之上的人和事,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府和法治建设所必须的。

再次,为弱势群体设置“特权” ,以特殊权利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社会的和谐发展在于团结和凝聚。面对先天差异和后天条件,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要实现社会的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而要维护社会的和谐,合作共存、互促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为此,对一些先天弱势的群体,对一些后天造成的弱势群体,如残疾人、破产者、鳏寡孤老,给予一定的特权是必要的,也是社会正义事业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必需。为此,我们要更加周到地考虑他们的需要,根据实际需求设置一些力所能及的照顾事项,发挥社会救济和援助功能,办好社会事业,利用社会保险、税收 、财政等杠杠和手段来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福利,享受更加人性化的权利。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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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论坛杂志(总第38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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