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晟:八二宪法,三十而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35 次 更新时间:2012-10-05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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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晟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这部宪法典和此后四次宪法修正案共同构成的我国现行宪法,到现在已经进入到其实施的第三十个年头,迎来了或许在制定之初并未预料到的三十周年纪念。这意味着,由现行宪法所构建的这样一个政制秩序,已经在中国持续了三十年。

即便对我们这样一个习惯于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维度思考问题的民族而言,这三十年也属于难能可贵的一个尺度,因为在此之前,中国还从没有哪一部宪法能够在这个长度的时段中持续发挥其效力。八二宪法的“三十而立”,不仅意味着宪法的成熟,也反映出一个社会的相对成熟与稳定。

应运而生

从根本上说,宪法不仅仅是一个文本,其出现和延续,都是中国社会变迁与转型的结果。

即使从民国时期各部宪法的文本中,今天的研究者或许仍然能发现一些值得正面评价的内容,但在国家与民族的命运处于危难之时,这些宪法完全无力应对当时中国社会的风云激荡。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并被普遍认为结构和内容都较为合理的五四宪法,也未能在一个较长的时段中发挥其作用。作为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五四宪法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其开创新时代的意志,但却未能充分实现其作用。学界普遍认为,五四宪法制定仅仅三年之后,就基本束之于高阁了。

这并非由于那一代人不如今天高明,缺乏先进的“法治理念”,根本原因在于,革命之后的中国处于建国与转型交织的历史背景之中,既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稳定的国家,更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加速完成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转型,从而常常面临历史吊诡所制造的矛盾与困惑。因此,政治决断常常从“最坏的可能性”的角度作出,依赖于对具体时空条件下面临的国内外形势的判断,而不是宪法这一稳定的、一般性的规则体系。因此,虽然在这一时期内并非没有涉及到宪法领域的实践,也并非没有相应的秩序,但却与宪法并无太多联系。

当建国与转型之间所形成的这种张力继续发展,导致中国经历了更多曲折,直至表现为长达十年的“文革”时,宪法的作用就更加被淡化为对现实政治的一种事后的重新“临摹”而已。因此,“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作为对“文革”中和“文革”结束初期所形成的现实政治状态的摹写,也就缺乏长期实施的基础,随着现实政治的变迁而迅速被修改。

建国三十多年之后,虽然经历了种种曲折,但中国确保了国家的统一,没有出现“天下大乱”、“全面内战”的局面,也没有阻碍经济转型,基本建立健全了自己独立的工业体系,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经济增长,为后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准备了条件。这为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型提供了基础,立足于宪法的治理在此时成为可能。

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同时吸取了此前“反右”、“文革”当中的一系列教训,八二宪法得以“应运而生”。从参与了宪法制定的许崇德教授的回忆中可以看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学者与普通公众都对这一制宪过程投入了高度热情,对新的宪法充满了期待。可以说,虽然“历史的三峡”尚未完全闯过,但最危险的激流险滩已经渡过,这时宪法之舵对于这艘平稳前行的航船才变得不可或缺。

历史传统的延续

当然,“应运而生”并不意味着八二宪法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除了社会转型提供了根本基础之外,另一关键因素就在于其是新中国政法传统的延续表达。

从政治决策层面来看,是与邓小平对改革开放的全面设计相联系的。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中央将向人大提出修宪的建议,将新宪法放在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以保障现代化建设这一层面提出来。而1981年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则为第二年的宪法修订做了重要铺垫,在对建国以来的历史做出权威表述、充分肯定成就也明确指出错误的基础上,将历史纳入到对新的法治秩序的合法性论证当中来。

因此,八二宪法虽然在许多方面表现出新的特色,显示出改革大背景下“当时而立法,因事以制礼”,但并不以“祖宗不足法”的生硬态度割断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说,八二宪法并不是一次全新的制宪,而是对七八宪法的大幅度修改。但从实质上说,八二宪法是在回归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另起炉灶”。

七八宪法之所以在实施了如此之短的时间后就需要修订,邓小平的一个理由就是,其偏离了五四宪法,因而要求八二宪法以五四宪法为基础。而作为当时宪法制定工作主要领导人的彭真和直接负责人的王汉斌都明确宣称,八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年宪法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原则”。在许多具体的条文规定中,都直接恢复了五四宪法的相关表述,例如最容易被人们观察到的,就是国家主席重新出现于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之中。而对于距离最近的七八宪法,八二宪法也并未采取漠视态度,七八宪法中的原则表述和关于公民权利、国家机构设置的一些具体规定都在八二宪法中得到了吸纳。

在这些具体的规则之外,更值得关注的是八二宪法的序言。在宪法的起草过程中,这一部分可谓字斟句酌、数易其稿。其中对于中国历史的叙事,强调了新宪法是此前中国革命的延续而非全新的移植产物,其合法性基础是在漫长而深远的历史变迁中形成的。因此,有学者明确地宣称,八二宪法是一部叙事性宪法,是对中国各族人民奋斗成果的记载,是“人民英雄的纪念碑”,更是中国人民历史成就的“光荣簿”。

变迁中的宪法

八二宪法通过对此前宪法的继承与发展获得其生命力,基于新中国的政法传统而回应中国社会的要求,但如果仅仅是传统的延续,在时代变迁中也很难稳健地走到三十周年。夏勇教授就曾提出,宪法具有“革命宪法”、“改革宪法”与“宪政宪法”三种类型。“改革宪法”出现于因国家的形势和任务发生很大变化而必须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广泛领域推行大幅度改革的时期,旨在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改革所需的秩序。它在把改革成果合法化的同时,也不得不改革自身。“改革宪法”的合法性基础既是现有法统,又是改革本身。八二宪法无疑带有鲜明的“改革宪法”特质,表现为强烈的改革问题意识导向,随着改革中的社会变迁而不断调整,以更好的回应现实需求。因此,自1982年以来,宪法四经修改,四个修正案之间平均五年左右的间隔正是中国社会变迁节奏的表现。

回首三十年,经济领域的变革是我们在这时代之中感受最为深刻的变化。八二宪法对现实需求的动态回应,最突出的表现也就是其对于国家经济改革的确认和支持,有关国家经济制度的规定也成了八二宪法中修改最多的条文。

当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广使多种所有制形式广泛发展时,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及时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增加了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并由国家对其合法权利和利益加以保障。同时,这一宪法修正案中还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使过去僵硬的土地管理制度得以松动,解放了的土地和人力资源进入更大的流转循环之中。

在邓小平南巡讲话谱写的“春天的故事”之后,市场经济在中国得到确立,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也充分反映了这一关键转型,将宪法原第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容全部删去,明确表述“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对涉及国有和集体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规定作出修改,以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原则。

1999年和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对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表述进一步强调了其意义并加强了对其权益的保障,对于分配制度中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也加以确认,而这些都反映出这部“改革宪法”作为对已经实施的经济改革的背书,推动着被视为“中国奇迹”的经济腾飞。

经济改革与宪法修改之间的互动,同样也反映在政治方面。市场经济的建立,强化了对于法治的需求。这种需求首先通过学者的呼吁向外传播,随后也转化成为国家领导人的政治表态。中国社科院的王家福教授为中央政治局做了关于依法治国的讲座之后,江泽民以《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为题发表了讲话,意味着在辩论已久的“水治”和“刀治”之间作出了选择。宪法随即作出回应。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年,宪法的修改还让“反革命”这一曾在数十年中为中国人熟知的词汇悄然淡出,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这一词汇转换的背后,所反映的仍然是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定位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的这一重要政治决断。

经济体制的改革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推进了社会的全方位变迁。而这些变迁中的重大问题,同样也在宪法的修改中得到反映。例如“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的规定的写入,以及新增对于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时做出补偿的规定,都反映出这三十年中中国社会所发生的重要变化对宪法提出的需求。

“三十而立”之后

回顾三十年来的八二宪法,我们看到了其延续和相对稳定是中国社会相对成熟和稳定的反映,也看到了其随着社会变迁作出的调整回应了现实需求,因而感受到其成功。但与此同时,也不会将这“三十功名”作为完美的现实。

在宪法以其法典和修正案的文本反映出社会变迁的同时,变迁的社会实际上也向宪法不断提出着更高的要求。当街头巷陌间的寻常百姓都能侃上一句“它没宪法”时,也就意味着人们希望不仅能看到这些文本,而且能够更为实际地贴近这些文本在现实中的运作。而在八二宪法的三十年历史中,也确实对此做出了其尝试。

在2001年著名的“齐玉苓”案中,山东省高院根据最高院直接援引宪法条文的批复作出判决,以宪法中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支持了原告齐玉苓的上诉请求。这一案例直接激发了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宪法司法化”的讨论热情,但却不仅未能发展出后续的案例和中国式的“宪法司法化”制度,反而在2008年12月8日迎来了最高院新的一纸决定,以一句轻描淡写的“已停止适用”废止了2001年作出的批复。这意味着宪法仍然不通过在具体个案的司法审理中的运用来体现其效力。

“宪法司法化”的挫折可谓八二宪法在其三十年历史中所遭遇的严峻挑战。作为回应,法学界的一部分学者则试图在大张旗鼓的“明修栈道”无法成功的情况下“暗度陈仓”。在更为严肃而理性地对待八二宪法的文本尤其是序言的基础上,宪法被放在政治运行规则的“厚宪法”和政治理想和原则的“薄宪法”的视角下加以理解,潜伏于政治实践中的“不成文宪法”也开始被逐渐发现,宪法的表达和实践从而被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获得其现实中的生命。这样一来,宪法在政治生活而非普通司法中更凸显其效力。

无论是“明修栈道”还是“暗度陈仓”,所寻觅的道路都试图引向让宪法更好地发挥其效力,以创建生活的秩序和意义。而前方的道路是否会引向“不惑”乃至“知天命”,仍然会在宪法和社会变迁的互动中展现出来,我们每个人都将在自己的生活中继续关心和注视下去。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本文原载《社会观察》杂志2012年10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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