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年新春,我在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站上发表了一篇批评北京大学某教授粗俗恶劣言论的文章,同时对号称“中国第一高等学府”的北大过去百年来的衰败感慨了一番。
这篇文章后面的如云跟帖中,有一大半是对我的猛烈批驳。其中最突出的一个观点是说我不懂蔡元培“兼容并包”的办学理念——“一所连辜鸿铭这样公开反对民主共和的前清遗老都能够容忍的学校,为什么就容不下一个说了几句粗话的中文教授呢?”
我既然在文章里颂扬了蔡元培,就不至于不能接受对我文章的不同意见。但依据自己不能算特别高明的理解力,我认为这种批评显示了批评者的逻辑混乱。因为我在文章里并没有写过半句要求、呼吁或建议北大开除或处分那位教授的话,我仅仅是批评了他的言论、并连带批评了一下北大而已。我想,如果蔡元培先生再世,他恐怕绝不会认为所谓“兼容并包”就是对各种观点和言论一概不准批评、只许颂扬吧?另外,蔡元培时代的北大,的确发生过教授们之间言语不和爆出粗口、甚至动手的事情,但这体现的是不同人的性格、气质和涵养,因为导致他们发生激烈争吵的多是严肃的学术问题。我绝不认为蔡元培先生会把一批流氓和小人招募进北大,并认为那叫“兼容并包”。
这段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小插曲使我再一次强烈感觉到,在素来缺乏思想与言论自由传统的中国社会,有关思想与言论自由的认识是多么混乱肤浅!而社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共识又是多么匮乏阙如!
言论自由这种在当今社会显得如此重要的公民权利,完全是”现代化”的产物,它是17、18世纪以后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兴起及现代宪政制度——英国是公认的世界上第一个法治国家和自由社会——的形成而一同在欧洲诞生的。追溯思想与言论自由的源头,我们会发现,它与欧洲的新教革命直接相关。这仿佛明白无误地象征着,自由这种人世间最珍贵的东西,注定总是与虔诚的信念不可分割。随着现代民主法治从欧洲逐步扩展至全世界,思想和言论自由也成为一种得到绝大多数社会共同承认(或至少口头上不敢轻易否认)的普世价值。
之所以要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因为对于“真理”这个东西,世界上永远都不会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的权威或权威机构来加以判别。于是,为了使社会免于僵化,我们只有让不同的观念之间最大限度地展开自由竞争。就像商品之间的竞争一样,有在市场里胜出的,也有被淘汰的,我们也许不能说胜出的一定是最好的——事实上很可能根本就无所谓绝对的“好”和“坏”,但它显然最符合某一时代里大多数人的需要。
想要对言论自由的概念作一个完备的阐述,恐怕是一部百科全部的量都不一定能全面涵盖的。不过,一般都同意,对言论自由的经典定义应当是:任何人都不能因言获罪,而政府亦不应运用公权力对公民的言论进行压制。显而易见,这个定义是消极而非积极的,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保障,它的意思并不是像素来缺乏言论自由的许多当代中国人想当然的那样,仿佛应当鼓励任何人随意发表任何观点。当然,不能“因言获罪”显然也不是许多头脑简单的国人错误地认为的那样:我们可以不必为言论负责。
事实上,它只是说,你哪怕发表了再可恶的言论,法院也不能判你刑、让你吃官司。但人们因为错误言论而受到社会上其他人的批评、谴责,极端的甚至受到公众的歧视、唾弃,直至被所服务的公司和机构劝退、解雇等等……这些即便在历来强调严格保护言论自由的西方国家,都是司空见怪的事。如同任何一种权利一样,言论自由这枚硬币的另一面是巨大的责任——你必须为你所说的一切负责。
我大概需要立刻作一下说明,前面已经提到,世界上没有现成的、客观的“真理”鉴别标准,因此,这里所谓言论的“错误”,其真实意思实际上是指:生活于当前社会的大多数人的认识中不认同的观念。也许未来有一天,它们会被大多数人接受,最终成为新的“正确”的观点。40年前,如果你说“四旧当破”、“造反有理”,说明你是“思想先进”的“革命群众”;但今天你再这么说,那就大错特错了。
既然说到言论的责任,就有必要区分不同身份的人所应当承担的不同责任,套用一句中国代表经常在联合国气候大会说喊的口号:对于同样一句错误言论,不同身份的人应当承担的“是共同但又区别的责任”。一个在北京大学的某一建筑工地上干活的农民工如果骂一句“香港人是狗”的话,结果基本上是不了了之,他照样可以吃睡得很香甜;但一个北京大学的博士生如果在课堂上骂“香港人是狗”的话,他就必须要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如果影响很大、很坏的话,校方甚至可以理所当然地要求他公开道歉检讨;而一个北京大学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如果在接受电视台采访的时候骂“香港人是狗”的话,那么北京大学就算立即勒令他卷铺盖走人,我觉得也没有什么不妥之处。这里要强调一下,这与保护还是侵犯言论自由的问题毫无关系,因为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并没有因为这位教授骂“香港人是狗”就判他罚款或坐牢。
时下有许多名人因为出格的言论受到社会舆论口诛笔伐后总是喜欢叫委屈:“名人难道就没有公民权利”了吗?依我看,他们这是故意在偷梁换柱、混淆视听——事前,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和个人堵住他们的嘴不让他们说那些令人生气的话;事后,也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和个人要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大家只不过批评了他们,最多语气上激烈或粗鲁了些而已。在他们眼里,所谓言论自由,就是他们随意发表任何观点而不用负任何责任的权利。但很遗憾,这样的好事显然不可能是公民社会里的一种正当权利,而是独裁社会里的特权。
作为一个报纸评论版的编辑,我还经常会遇到以下这种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我主编的版面发表了一篇针对某个问题的评论文章,某位评论家对这篇文章的观点不以为然,于是投书给我要求在我们的版面与前一文进行商榷,但我们由于在各种主客观原因未予发表……于是该评论家便到处痛斥我压制言论自由。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当然也包括新闻媒体,甚至包括某一政府内阁及其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价值观,它们没有任何义务提供无限的舞台和空间让所有不同观点都平等地在自己这里得到充分体现。本文开宗明义就说过,言论自由权利是一种消极的保护机制,而非积极的激励机制。作为媒体,只有当我在自己主编的版面上鼓吹、施压政府动用公权力打压某些人的某些观点时,这才叫损害了他们的言论自由权利。作为政府,的确应当鼓励和创造条件让各种思想观念“百花齐放”,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政府自己必须在任何事情上在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中保持中立。
美国大概是世界上最重视宗教自由和鼓励宗教发展的国家了,著名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和通过任何确立国教和侵害宗教自由的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有基督教堂的地方,政府就应当鼓励兴建同等数量的犹太教堂、伊斯兰教清真寺和佛教寺庙……相反,宗教信仰自由的正确含义是:政府不得不准人们兴建犹太教堂、伊斯兰教清真寺和佛教寺庙。
(本文写于2012年3月16日,发表于2012年3月17日《南方都市报》专栏,略有删改。见报标题:我们应该为言论负何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