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作为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形成于20世纪初期,由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所创用。1906年 4 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把民主集中制写入了党的章程。民主集中制传入中国之后,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明文规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采取苏维埃的形式”。〔1〕(P2)所谓苏维埃管理制度和形式,就是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和形式。1922 年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宣布完全承认第三国际的加入条件,即“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2〕(P161)1927年 6 月党的五届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P23)自此后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历次代表大会,在制定或修改的党章中都对民主集中制作了阐述,党的领导人也对民主集中制作出重要的论述,使民主集中制在中国获得了创新性的发展。概而言之,集中表现为三大方面。
一、民主集中制的科学阐释
民主集中制虽然由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后改称苏联共产党) 首先提出,但是对于什么是民主集中制?在其诞生后的几十年中,苏联共产党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科学的理论解释。长期以来,苏联对于民主集中制的解读,以成熟的 1952 年 10 月苏共 19 大和1961年 22 大通过的党章为例,只是限于一些条文。如苏共 19 大党章指出“:党的组织机构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说:(一)党的一切领导机关从下到上都由选举产生;(二) 党的机关定期向自己的党组织报告工作;(三)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少数服从多数;(四) 下级机关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3〕(P161)苏共 22 大党章除个别词语作了改动外,基本上和 19 大党章一样,指出:“党的组织机构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说:(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从下到上都由选举产生;(二) 党的机关定期向自己的党组织和上级机关报告工作;(三)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少数服从多数;(四)下级机关必须无条件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3〕(P208)
与苏联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几十年一贯制地只限于四个规定的解释不同的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科学的理论阐释。早在 1937 年,毛泽东就论述道,“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4〕(P383)1945 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作《论联合政府》的报告,对民主集中制进一步阐述道,“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5〕(P1057)为此,中共七大在制定党章时作出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1〕(P51)这就使民主集中制有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个定义形象地说明,民主集中制包含民主和集中两个部分,并完整论述了民主集中制有着两个基本过程,即要经历“民主→集中”和“集中→民主”的过程。
1956 年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后,召开了中共八大。八大党章在七大的基础上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1〕(P149)这个规定将七大党章中“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成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从而把集中与民主之间由领导关系确立为指导关系。党的八大还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分为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两种,全面解释了民主和集中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在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中,具体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 6 个基本条件“:(一)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二)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地方范围内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三)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四)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五)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六)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1〕(P155- 156)八大党章把苏联关于民主集中制的传统的四条规定,扩展为六条,大体上说,这六条规定的前三条体现了民主的内涵,后三条体现了集中的内涵,大大丰富了民主集中制的内容。
1978年中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结束了“文化大革命”动乱,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时期。三中全会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1979 年邓小平指出“,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6〕(P175)基于此,1992 年十四大党章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与八大党章的论述相比,增加了“相结合”的要求。这个增加和要求非常重要,它使“民主”和“集中”的两大过程有机地结合起来了,避免被割裂,并且,这样的两大过程“相结合”,将循环往复不断发展。至此,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完整的“20”字定义。在“20”字的定义中,科学地包含了民主集中制的四个关键要素,即“民主”、“集中”、“指导”和“相结合”,它们体现在从民主到集中、从集中到民主的两大基本过程之中。此外,1992 年党的十四大党章在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中,也专门列一条全面阐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其中特别强调了“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这六条使民主的内容和集中的要求都得以体现,是对八大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六条基本条件的丰富发展。总之,中国共产党关于民主集中制的“20”字科学定义和 6 条原则,使民主集中制不再是几条干巴巴的条文,而是构成了一个严密、完整的理论和实践体系。
二、民主集中制的正确定位
在苏共时期,民主集中制作为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一直只是作为一种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至于这个组织原则和制度在党和国家的制度体系中,究竟居于什么样的地位,具有怎样的重要性,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认识和肯定。
在中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40 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的“政体”问题来看待。他说:“‘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4〕(P677)
当中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后,毛泽东进一步把民主集中制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中的一部分。他说“: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专政是干什么的呢?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我们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自由。我们的宪法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7〕(P366)“没有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巩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是分不开的,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叫人民民主专政。”〔8〕(P822)很显然,毛泽东认为,人民民主专政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表明工农阶级和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作为国家性质的一个方面表现,他们要对敌人进行专政;而另一方面表现,就是在人民群众内部自身要实行民主,必然要采取民主集中制。因此,民主集中制构成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民主方面。
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正确定位,还体现在毛泽东把民主集中制上升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度,指出民主集中制遵循的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路线。毛泽东阐述道,“在我党的—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5〕(P899)这样的认识论,体现的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一般和个别相结合的方法”。〔5〕(P899)“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是一个群众路线的方法。先民主,后集中,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领导同群众相结合。”〔8〕(P816)由此可见,民主集中制的“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过程,同党的群众路线的“从群众中来,再到群众中去”的过程是多么的契合。邓小平非常赞成毛泽东的分析,他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应用。……党是依靠全体党员和全党的各个组织来联系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因此,正确地解决党的组织和党员的关系,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的关系,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关系,在党的民主集中制问题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9〕(P225- 226)这就阐明了,如果共产党不实行民主集中制,就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要求。正是站在这样的高度上,1992 年中共十四大党章,第一次在总纲中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与其他三项即党的基本路线、党的思想路线、党的宗旨相提并论。
从毛泽东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国体与政体的政治学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哲学观点出发,邓小平进一步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9〕(P312)的重要思想,他认为“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6〕(P175)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想,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性质得到高度重视。1992 年中共十四大报告确认“,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是我们的一项根本制度。”2011 年,在中国共产党成立 90 周年之际,胡锦涛发表了具有重要历史和现实意义的“七一”讲话。“七一”讲话指出,新阶段党的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党的制度建设,而“推进党的制度建设,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必须“健全民主集中制,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七一”讲话把民主集中制置于了党的“核心制度”的地位,足已显现民主集中制的极端重要性。
正因为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邓小平认为“,坚持这个传统的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9〕(P312)他再三告诫全党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9〕(P303)
三、民主集中制的结构调适
在苏联,民主集中制一直分为两个制度,即分为“民主制”和“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由这两个制度组成的制度形态,这在列宁、斯大林的著作里都有相关的论述,例如,民主集中制需要民主制,列宁指出,“为了贯彻民主制,极重要的问题以及那些同群众本身的一定行动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不仅必须用选派代表的方式,而且必须用向全体党员征求意见的方式来决定。”〔10〕(P250)民主集中制也需要集中制,“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11〕(P181)20世纪 50 年代出版的《苏联大百科全书》,在“民主集中制”条目下,对此作了更为明确的阐述:“苏联共产党党章中明文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把布尔什维克的集中制和民主制不可分割地统一起来。”〔12〕(P1)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列宁在组织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时,从俄国的实际出发,当时主张建立具有密谋性质的“集中制”的政党。列宁论述道,“在专制制度的国家里”,“坚强的革命组织按其形式来说也可以称为‘密谋’组织”,“秘密性是这种组织所绝对必需的。对这种组织来说,秘密性是最必要的条件,其余一切条件(如成员人数、成员的挑选、职能等等),都应当和这一条件相适应。因此,害怕别人责备我们社会民主党人要建立密谋组织,那就未免太幼稚了。”〔13〕(P129)列宁认为,为了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建党基础的基本思想”应是“集中制思想”,“集中制思想,它从原则上确定了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的组织问题的方法。”它“是唯一的原则性思想,应该贯串在整个党章中”。〔14〕(P236)
列宁在提出建党的“集中制”组织原则和制度后,曾经受到了德国社会民主工党领袖罗莎·卢森堡的批评。她强调“集中制”会扼杀党内民主,形成“官僚集中制”与少数人独裁。列宁汲取了卢森堡一些有益的意见,开始修正原来所提的“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也由于 1905 年发生了俄国革命,出现了人民革命运动的不可阻挡之势,迫使沙皇在宪政方面作出一些让步,开始允许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组织政党的自由。这是前所未有的,似乎给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提供了摆脱从前在秘密状态和警察迫害条件下进行革命的时机。1905 年 12 月,列宁主持召开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会议,会议在《告所有党组织和全体工人社会民主党人书》中指出“,战斗的无产阶级在十月的日子里取得的第一个光辉的胜利,造成了新的政治局势,向党提出了新的政治任务。旧的专制制度垮台了,公民自由已经通过夺取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实现。党应当使自己的策略和组织适应已经变化的情况。”〔15〕(P114)在关于《党的改组》决议中指出,“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认为必须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赋予选举出来的各中央机构以进行思想领导和实际工作领导的全权,同时,各中央机构可以撤换,它们的活动应广泛公布并应遵守严格地工作报告的制度。”〔15〕(P119)1906年 4 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正式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16〕(P10)
由上可见,列宁创制的民主集中制,是指在一些具备了政治自由条件的党组织必须运用民主制的方法手段开展党的活动,如进行选举、召开会议等,而对于其他不具备政治自由条件的那些党组织而言,仍然只能实行集中制。可以说,列宁此时创制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对原来完全集中制的一种修正,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成分。因而,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个部分的结合,如果用公式表示就是:民主制 + 集中制。不过,两相比较,实行民主制的范围较小、层次较低,民主制在党内处于从属的地位;而集中制的范围较大、层次较高,是其主要部分,在党内处于支配地位。因而,这样的民主集中制是以集中制为主体的。正因为如此,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在俄语中是这样一个复合词:дeмократический центраиэм。 前 面 的дeмократический 是一个形容词,意为“民主的”;后面的центраиэм是一个名词,意为“集中(制)”“、集权制”、“中央集权制”或“集权主义”。两个词合为一个词组,译为“民主的集中(制)”,也可译为“民主的集权制”“、民主的中央集权制”,与英语对应的是 democratic centralism。显然,民主集中制的主体是“集中(制)”、“集权制”、“中央集权制”,而“民主的”部分 只 是 其 辅 助 作 用 。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дeмократический 在语义上虽是“民主的”意思,语法上起着定语的作用,但根据列宁的阐述,实际上体现的却是制度性的规定,构成的是民主制。对此,我们千万不能望文生义,以为不过就是一个修饰词和限定语而已。所以,民主集中制事实上包含着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个部分,虽然民主制较小,但它与集中制的关系不是彼此隔绝、互不影响、孤立存在,恰恰相反,其中的民主制会对集中制产生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党内决策方面,由于在党内一些基层组织实行民主,会使实施集权专断的领导者听到不同的议论,择善而行,从而在实行集中制时不至于偏离正确、理性的轨道。
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成为执政党,此时实行民主制的条件已完全具备。因此,列宁强调要发扬党内民主,在说明党的集中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党的民主制建设。遗憾的是,列宁逝世之后,斯大林成为党的领导人,民主制没有得到大力发展,集中制反而大肆蔓延。斯大林还以集中制否定民主制,使民主集中制实际蜕变为集中制。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革命时期,沿用了苏联的提法,也认为民主集中制是由两个制度组成的。例如,1937年 5 月毛泽东在谈到“党内民主问题”时指出“:要党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17〕(P278)在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毛泽东仍然坚持,民主集中制应该由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个制度构成。1962 年《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毛泽东指出,“在我们国家,如果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不充分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就不能有真正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8〕(P822)
但是,自 1978 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已不再把民主集中制分为民主制和集中制两种制度,从而完成了对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转型和结构调适。这是因为,把民主集中制分为民主制和集中制是秘密斗争和革命战争环境的客观条件所致,它强调集中制而忽视民主制。实际上,共产党在夺取政权、成为执政党后,把民主集中制分为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环境条件已不复存在。如果还认为民主集中制有两个制度,势必影响民主制的发展。此时,民主集中制就应该是一个制度,是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之下,它有着相互统一的两个过程,就是“民主的过程”和“集中的过程”相统一。
民主集中制既是一个有着民主的过程、又有着集中的过程的制度,那么同样的,民主集中制究竟是以“民主”为主,还是以“集中”为主呢?邓小平针对“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指出,我们过去“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6〕(P144)显然,对民主集中制进行制度转型和结构调适,就必须强调民主集中制的制度重点和实质在于民主。
事实上正是如此,我们可以作这样的分析,贯彻执行的民主集中制,其中的“民主”过程,显然讲的是民主本身,而其中的“集中”过程讲的也还是民主本身。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对多数人的认识和意见的“集中”;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集中”,就是以多数人的认识和意见进一步“指导”即约束和规范少数人的不正常的“民主行为”,不允许少数人任意去推翻多数人的认识和意见。由此可见,民主集中制的“集中”,说到底体现的是对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的尊重,在其本质上就是民主,也只能是民主。 邓小平说得好,“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9〕(P304)因此,绝对不能把“集中”理解为是和民主相抵触的。归根到底,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集中”,都是发展民主的动力而不是阻力,都是民主的推进器而不是绊脚石。
正因为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制度转型和结构调适,肯定民主集中制的制度重点和实质在于民主,所以 1978 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不断重视并加大民主的力度。1982 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提出“,在高度民主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2002 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最高命题。2007 年,党的十七大为了具体阐述作为党的生命的党内民主应具有的要求时,更明确地提出了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这些都表明,中国共产党明确地把民主集中制的制度重点转向了民主。毫无疑义,随着中共对民主集中制进行制度转型和结构性的调适,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都将会得到迅速、有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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