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专利集中管理的初步认识
所谓专利集中管理,一般而言,是指将特定领域分散在各个专利权人手中的专利汇集起来集中管理。企业实行专利集中管理,通常包括“选择”与“集中”两个阶段。“选择”是指从众多技术领域中,选择适合专业分工管理的专利或专利组合。“集中”是通过合同、收购、信托等方式,将特定领域分散在各个专利权人手中的专利汇集起来集中管理 。从竞争战略的视角来看,保护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差异化的竞争优势,或者降低市场交易和生产成本。
专利集中管理能够整合相关领域的专利资源,提高管理、许可和运营效率,是企业在市场上获得差异化优势以及降低技术交易成本的管理形式,是专利运用形态的最新表现,与专利丛林密布相关,也是开放式创新模式蓬勃发展在专利管理领域的必然反映。
其优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降低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专利集中管理模式使技术相关联的企业成为一个基于专利利益分享的共同体,形成与产业链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有机体,企业交叉式专利许可价格较低,基于高效率管理的模式,也使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降低。
二是有助于提高企业风险应对能力。专利集中管理整合了相关企业的专利资源,容易形成差别优势,有利于将关联企业的专利权进行集合放大,形成应对风险的有效筹码,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三是有助于构建有序的竞争环境。专利集中管理通过合同安排,平等先上,弥补了单个专利权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明确了阻却性专利(blocking patent)、替代性专利、互补性专利(complementary patents)的关系,权利人之间关系清晰,能够有效减少专利纠纷。
二是有利于促进开放式创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能完全依赖自己创新,必须要从外界获得创新资源,特别是获得额专利许可,而企业的创新成果也不可能完全应用于内部,完全可以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获得创新收益。同时,开放式创新也意味着企业相互之间的联合创新,通过有意识的分工合作来实现特定产业技术的提升。这就要求企业必然通过集中管理专利,合理分享专利集中管理的收益,来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合作创新。
总体而言,专利集中管理符合客观规律,运用得当则可以提高企业、产业集群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能够为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产业集群科学有效布局、营造产业集群内部有序发展环境,以及打造强极产业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专利集中管理带来的挑战
目前来看,专利集中管理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专利联合经营(Patent Polling)。主要形式为:独任管理模式、合资机构管理模式、独立第三方管理模式 。DVD6C、DVD 3C、MPEG-2等。
第二种形式是专利联盟(Patent Platform)。基于构建共同的技术标准等共同需要,以一组相关的专利技术为纽带达成的联盟,内部的企业实现专利的交叉许可,相互优惠使用彼此的专利技术,实行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政策(FRAND)。例如,像3G licensing Ltd以及电信业的包括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闪联、中彩联、第三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时分同步码分多址(TD-SCDMA)产业联盟、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WAPI)、中国蓝光高清光盘标准(CBHD)、中国地面数字电视传输国标知识产权联盟、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等都是类似的专利联盟。这种联盟管理的专利限于关键性专利,不能阻止新公司进入,不能拒绝授权,许可费必须合理。联盟总体上是开放式的。同时,不排除双向授权协议。其职责主要是评价认证专利,推广专利联盟的专利技术标准,许可授权,寻求新的专利权人中的合作者等。
第三种形式是专利运营(patent troll)。具体组织方式多为:专利控股(持有)公司(Patent Holding Company)、非运营实体(Non -practicing Entities,简称为NPE)专利授权和执行公司(Patent Licensing and Executing Company, 简称PLEC)、专利许可公司等 。
可以看出,专利集中管理缘起于产业企业相互许可以及技术标准建设的需要,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独立性,成为以实体公司为载体的高级模式。到今天已经发展成为“资本+智力”,“专利+运营”的盈利模式,和原来“创新+专利”、“占有市场+专利许可”的模式已经有了巨大差别。
专利集中管理涉及创新,涉及技术市场,对于市场保持充分的竞争性具有重要影响。这种集中管理带来的挑战主要集中在反垄断领域。具体包括:
一是定价机制妨碍竞争。替代性专利持有人为了避免竞争有可能会通过专利联营来固定竞争性技术的价格,进而会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或者,将联营中的知识产权的买卖与集体价格的设定或协同的产量限制相结合,如果对于参与方的经济活动的增效一体化没有贡献,也涉嫌垄断 。
二是通过专利集中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对实际或潜在的替代性专利的控制来获得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收购,把本来分散在各个权利人手中的替代性专利予以集中,使其他市场参与者无法获得或者不能以合理价格获得相应许可。
三是“专利搭售”损害被许可方利益。一揽子许可中包含有替代性专利或者非必要专利、甚至无效专利,也可能是非法的搭售。以分开使用。第二,联营在搭售市场具有二、国内专利集中管理工作的初步实践
四是集中管理组织权利义务设定可能妨碍创新。例如,专利联营中的不竞争义务专利联营有时会给参加联营的各方设定不竞争义务,或者规定各方不得自由地开发与该专利联营竞争的产品、不得在联营之外授予和获得许可,或者必须以低价许可给参与各方等。这些权利义务的设置可能会排斥其他参与者,削弱产业创新积极性 。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认真研究,从法律和政策上予以回应。其中关键问题是有效运用我国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规制相应专利集中行为,避免专利集中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明确,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 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适用反垄断法。但随着专利集中的不断发展,技术市场、创新市场更加具有独立性,反垄断法律如果仍然仅仅限于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不足以维护市场的充分竞争性,特别是,不足以充分实现专利法激励创新的宗旨。因此,有必要在反垄断相应法律中,明确专利集中管理所得到的社会收益以及社会所付出的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 ,在确保专利制度能够激励创新的前提下,规范专利集中管理行为,发挥集中管理的优势。
三、进一步探索专利集中管理在中国的有效运用
中国企业对于专利集中管理的运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但也已经有一些地区正在运用专利集中管理提升市场竞争力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除了前面提到了有关领域的专利联盟外,北京等地正在尝试建立专利运营公司。同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也正在探索以专利集中管理为核心的“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工作模式。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对于专利集中管理,应予以积极引导,充分运用集中管理带来的各种综合优势,同时,有效应对其对市场竞争乃至创新激励制度带来的挑战,特别是要大力推行产业集群专利战略,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专利资源整合利用为基础,以开拓产业竞争空间为目标,加强顶层设计和内部协调,探索政策机制创新,推动形成与产业链相匹配的专利组合,提高产业集群的创新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专利集中管理制度规范。
建立多部门协调联系工作机制,研究专利集中管理的内容、方式,形成专利集中管理的规范和标准,建立专利集中管理规范制度和监督机制。
(二)开展重点产业专利集群管理试点。
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为基础,以专利集中管理为形式,选取有典型意义的重点产业集群,通过开展专利态势分析、推动企业联合制定专利战略,构建专利联盟,建立专利战略实施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开展专利集群管理;加强示范引领,培育中介机构,促进企业集中管理专利。
(三)加强专利集中管理的公共服务。
建设产业集群企业密切相关、涵盖全产业链的基础专利数据库,建立专利信息发布平台,定期推送业界信息、竞争动态以及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相关内容。加强专利管理标准贯彻工作,引导同一产业链或供应链上的企业密切联系,及时分享专利纠纷、诉讼和保护信息,开展专利联动保护。
总之,专利集中管理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新现象,也是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增强自身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专利集中管理有助于企业在专利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降低管理的成本。应对专利集中管理的新现象,应规范其对市场竞争可能的不利影响,引导企业充分发挥其经济作用,促进市场充分竞争,促进经济创新发展。
此文是在2012年第二届“知识产权、标准与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上演讲的整理稿,发表于《电子知识产权》2012年第5期,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