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北方:人与制度,哪个重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11 次 更新时间:2012-07-0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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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北方  

我们经常听到一种说法:现在社会上存在的问题都是制度造成的,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能把好人变坏,所以解决问题要从改革制度入手。

这种很少遭遇挑战的观念流行甚广,影响颇深,已经成了很多人进行分析和批评的出发点。但这个说法事实上存在严重的缺陷,首先,它对制度做了本质化的假定,忽略了制度是流动的、不断演进的这个基本的事实;其次,它假定制度是能够自我执行的,而忘记了制度原本就是人的创造物,也只能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得以实现。再退一步说,如果这个论点成立,现行的坏制度已经把所有人都变成坏人了,那么何谈对制度进行完善呢?

前不久,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做了一个演讲,他所谈到的对思考制度与人的关系大有裨益。美国的法治被公认为好的制度的典范,它是如何得来的?这正是布雷耶先生试图阐释的问题。在他勾勒的美国法治的历史轮廓中,充满了斗争和妥协,我们更多地看到的是人对制度的作用。

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属最高法院,这一理念是美国建国者们的共识,但没有写入宪法,只能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找到踪迹。1801年,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以高超的政治技巧,通过“马伯里VS麦迪逊案”为最高法院争取到了违宪审查权,为法治从理念走向实践奠定了基础。

演讲最值得深思的部分是布雷耶对“布什VS戈尔”案的看法。众所周知,布什是靠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赢得了总统选举的,这次判决也开了最高法院介入此类政治争端的先例。作为参与做出判断的法官之一,布雷耶(他支持戈尔)的感慨是,他很欣慰美国民众接受了这个结果,没有上街闹事,没有拿起棍棒和刀枪进行抗争。他没有提到的一个重要信息是,戈尔接受了判决结果,并呼吁他的支持者平静对待。

这说明,即便在法治的条件下,最高法院的判决仍不是天然具备权威性的,大法官们对判决不受欢迎、不被执行是有心理准备的。事实上,民主党方面有充分的理由拒不接受判决,从而使美国的民主、法治陷入僵局,甚至出现第三世界民主中常见的暴力结局。没有发生此类情况,决定性的因素是戈尔及其阵营的主观选择。

与此案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历史上多次遭遇拒不被执行的情况,1857年的“斯科特VS桑福德”案是一个典型案例。当时的坦尼法院判定黑奴不属于美国公民,那个判决在废奴浪潮已经兴起的背景下遭遇广泛抵制,最有力的抵制来自美国总统林肯。最高法院一度因为这个判决名声扫地,后续引发的争议成了美国南北战争爆发的导火索之一。

这些例子提示我们,法治是在各利益攸关方的选择、权衡、妥协之中曲折前进的,是一个在流动中寻求平衡的制度。戈尔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林肯违抗判决,但他们都能成为受人尊重的人物,是因为他们都将美国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核心利益置于最重要的位置。

反观在当今中国那些一味抱怨制度出了问题的人,他们并不是毫无影响力的人,有些就是制度制定的参与者、决策人,或者是“坏制度”的得益者。在我们借助另外一个视野看清制度与人的关系时,他们将二者简单对立的目的也就浮现出来了:不过是推卸责任,为自己的不负责寻找借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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