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中国政改首当保障审判独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1 次 更新时间:2012-06-24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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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进入专栏)  

【作者按语:这是应日本《每日新闻》之约为该报“观点”栏目撰写的短文,其压缩版于2012年6月18日发表在《毎日新聞》朝刊上,标题是《中国の政治改革、まずは裁判の独立性の保障から》。现将原稿全文发表。】

中国宪法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实际上,多年来各地每遇“敏感”案件,执政党地方党委下属的政法委负责人往往就召集、主持法院院长、检察长和公安局长等方面的人员开会,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决定,然后交法院审理走过场。因此,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听命于地方党委所属政法委等机构的下属部门。以重庆打黑为例,已披露的信息显示,著名的李庄案就是这样处理的。不仅如此,今年5月26日曝光的录音甚至显示,当年重庆市委宣传部门及其领导的众多新闻媒体也都被组织起来配合地方党委下属相关机构对李庄抹黑。

当然,李庄案显露的那种恶劣情况在中国并不常见,但地方党委书记乃至政法委书记只要愿意,就能以各种方式有效左右本地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却是一种广泛通行的体制性安排。这种现象通常被形象地称为“以党代法”。以刑事案件为例,中国十多年来所发现的冤案,几乎都有“以党代法”的一份责任,其中最典型的是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相信还有李庄案。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要做的事情很多,但其中首要的应该是消除“以党代法”积弊,保障审判独立。之所以应如此,首先是因为这项改革很必要而风险相对较小。中国不少政治家担心法院或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会否定执政党的领导,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执政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而政治领导主要通过主导修宪和立法来落实。另外,执政党还可以主导法院组成人员的任命、把自己认为合适的法务人员放在法院的各个重要岗位上。所以,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严格依法律规定而非依地方党委领导人的意志行使审判权,不仅不会否定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相反倒是有效贯彻其主张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宪法和法律记载的就是执政党全党的主张。

知难行易,在建设审判独立体制的问题上,中国社会各界关键是要确立以下几点认识:

1.“以党代法”违背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按中国宪法,只有法院能够行使审判权,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审判权。因此,包括政党在内的任何组织不能超越宪法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法院承审案件也不应该听命于其它任何组织与个人。另外。地方党委下属机构负责人主导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等部门处理具体案件没有程序法可依,故具体做法都不可能符合宪法关于建设法治国家的规定。

2. “以党代法”的做法破坏了现行中国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宪法第135条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三方“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其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规定不允许像现在通行的那样,由地方党委下属机构的领导人召集和主持办案三方一起讨论和决定具体案件的处理。另一方面,“互相配合”仅能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为目的,指的是办案程序紧密衔接,绝对不允许放弃“相互制约”这一“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程序保障。

3.“以党代法”的人治体制,往往使法院和地方党委事实上都成为争议案件的当事一方,使社会缺乏中立公正的裁判者,从而对社会稳定构成了比较严重的潜在威胁。任何社会都有各种利益冲突引起的纠纷,要平息纠纷客观上需要有具公信力的司法组织居中裁判,但是,“以党代法”的做法使社会难以认同法院中立公正的裁判者地位,从而使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司法控制。

4. 最近十来年,中共领导层提出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这是很好的理念,但“以党代法”违背这些理念。民主执政、科学执政要求执政党通过法定渠道推荐自己的干部进入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由进入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而“以党代法”实质上是地方党委推荐了自己信任的法官组成了法院后,又不信任自己推荐的法官,进而亲自走上前台,代替自己推荐的法官行使审判权。这是既无宪法、法律根据,亦无道义和逻辑根据的做法。

5.只有法院或法官立场独立,才能形成有公信力的审判体制,较好地解决各种社会纠纷。我国现在很多社会纠纷没法化解,最终涌入了信访管道甚至走上暴力冲突的道路,与缺乏独立而有公信力的审判体制关系密切。

当今世界各大国,唯有中国还没有建立起独立、有公信力的司法体系,我国政改必须花大力气解决这个问题。考虑到社会的紧迫需要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对民主程度要求不高等实际情况,中国拟议中的政治体制改革完全可以考虑以切实保障审判独立作为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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