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中国召开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会议,回顾总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4年来的经验和不足。会议报告指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不理想。傅蔚冈先生在昨日的专栏文章中感慨,政府信息公开为什么这样难?
傅先生认为,信息公开最基本的根据在于民众有知情权。此话说得极为在理,放眼世界,全球有70多个国家已经用立法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美国为例,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始得较其他国家早,其立法过程就是围绕公民的知情权展开的。回顾其发展过程会发现,在这个问题上,出发点虽然一样,但一家有一家的难,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从来都不容易。
在美国,知情权(Right to Know)是新闻界率先提出来的。1945年,美联社执行主编库珀对其含义进行了具体阐述。他认为,人民有权知道政府的运作情况,政府如果封锁信息,那除了选举权,公民的其他各项政治自由其实都没有保障,所以知情权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运动也是在这个时候由新闻记者发起的。1953年,在新闻界的强烈要求下,国会开始草拟《信息自由法》(FOIA )。其后,国会召开了数百场听证会、撰写了几十卷调查报告,《信息自由法》也数易其稿,但历经十多年,总是通不过。
通不过的原因,还是缘于政府部门的强力反对。上世纪60年代,联邦政府只有27个部门,但无一例外,全部都在听证会上对《信息自由法》大声说“不”,认为信息公开会给政府造成极大负担。当时的约翰逊总统甚至给议员直接打招呼称,即使国会通过了这个法案,他也会行使总统的搁置否决权。多年以后,约翰逊总统的新闻秘书莫耶斯在回忆录里说,约翰逊听到这个法案的第一反应是:国会要干什么?是不是想搞砸我这届政府?
由于新闻界的不懈抗争,1966年,国会参众两院终于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信息自由法》,社会舆情也一致沸腾,约翰逊知道无力回天,才在极不情愿的情况签署了这个法案。
在美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历史上,也经历了一个“倒逼”过程。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刚刚实施的时候,政府部门消极应对,效果并不理想。对于查阅公共记录的要求,政府部门或收取高昂费用或拖延不予答复或以国家安全的理由搪塞,使人望而却步却又无可奈何。当时的报纸形容说,知情权虽然有法可依了,却还是一张“空头支票”。又是在公民团体、新闻记者的批评声音和抗议浪潮中,国会在1972年提出了《信息自由法修正案》。该法规定,如果政府拒绝公民的信息公开要求,公民可以提起司法诉讼,而法院才拥有信息是否公开的最终裁判权。这个规定不仅开辟了一条新途径,还直接掐到了政府的“七寸”。当时是福特担任总统,1966年,当《信息自由法》在国会投票的时候,他还是议员,并且投了赞成票。但时过境迁、位转人移,这时候的福特也是屁股指挥脑袋,他立刻给国会发函,明确表示反对这个修正案。最后,在参众两院高票通过的情况下,他还断然行使总统否决权,拒绝签署。但由于三权分立中的相互制衡机制,他的否决再度被国会以绝对多数推翻,历史才真正翻开了新的一页。
这之后,美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驶上快车道。1976年,国会又通过《阳光政府法》,规定除了静态的文件要公开,动态的决策过程也要公开,美国公民自此获得了旁听政府会议的权利。也正是这一年,国会在它的报告中总结说:“向公众隐瞒政府实情的力量,就是摧毁这个政府的力量,这种力量不能轻易授予,也不能轻率使用”。这个结论,我认为,值得我们反复思考和揣度。
从美国的经验看,信息公开确实是难!难就难在没有人会主动公开!虽然一谈到透明和公开,大多数人都会认可这是正确的价值观,但一旦要自己透明、要自己公开,那公开和透明就会立刻转化为一种威胁,政府也不例外。古今中外,所有的政府,无论民主与否,都有保密的倾向、封闭的惰性。但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就必须对此进行限制,打破这种格局。这种限制,是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的;这种格局,是通过各方力量的博弈打破的。没有互相监督、理性博弈的制度,政府的信息公开就会是一张“空头支票”,流于傅先生所形容的“门面和装饰”。 来源: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