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是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与研究范式急速发展与嬗变的历史时期,频繁而热烈的学术争论是其显著标志。基于宪法学本体论、知识论和方法论三个维度的学术史考察发现,这20年的宪法学研究呈现出一条以“反思与重述”为基本特征的学术演进脉络,以及研讨主题和范式的两次转换与嬗变。面对持续的社会转型与国家制度建设,中国宪法学需要立足宪法文本和宪政实践来寻求新的共识,发展出一种能够解释中国问题,弥合事实和规范之间缝隙,指引中国宪政建设的知识体系与研究方法。
关键词: 宪法学;学术史;学术争论;研究范式;知识转型
清末立宪以来,中国人便踏上了一条漫长的寻梦宪政之旅。虽多以失败告终,但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近现代政治文明的关键词,却以语言文字、法律文本、制度建构等形式深深镶嵌在了中国社会的演变轨迹之中。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制宪、修宪与行宪的曲折实践,共和国宪法学与宪政建设一道摸索前行,披荆斩棘六十余载,历经孕育、初长、磨难、停滞、恢复、反思、重建等坎坷阶段,显示了其顽强不屈的生命活力。其间,学术话语与政治话语相互配合、学理研究与宪政实践遥相呼应,摸索出了一条比较清晰的中国式宪政建设之路,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自身的理论脉络与主题。[①]2008年,纪念改革开放30年[②]之时的回顾未去;2009年,新中国成立60年[③]之际的梳理还在,宪法学界以及整个法学界做了大量的整理与研究工作,为后人留下了许多宝贵的历史素材与学术线索。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止步于爬梳资料,那只能说刚刚走完了学术史研究的第一步,尚不能揭示宪政发展的内在规律,更无法洞察学术研究的时代课题,要清晰地把脉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历程,从我国宪政建设的实践经验之中提炼出理论线索,还需要做细致的思考与切面的观察,以揭示其间的复杂面相。为此,本文拟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时段,以“典型学术争论”为样本,以“学术史”为主线,以期通过学术“断代史”的界面与视角,观察和展望当代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与研究范式的变迁。
一、选择学术史视角的基本考量
学术史是这样一个学科和一种方法,它致力于观察和揭示一个学科的研究主体与研究成果之间的互动关系,确认和总结学术研究的成败范例,分析和评估实际的学术处境,预测和指引学科的发展方向。因此,如果说宪法学是研究作为社会现象之一的宪法现象的话,那么,宪法学术史就是针对宪法学研究的研究。宪法学研究乃是为了揭示宪法现象的因果律,并为之提供解释框架,构筑内部逻辑自洽的理论体系;而宪法学术史则是通过分析宪法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反思既有宪法理论的进步与不足,以促进宪法理论的不断更新与发展。它要求我们跳出具体化的宪法研究来,以史学的眼光审视和分析宪法理论和宪政实践的契合程度,反思和修正我们的知识体系(本体论、知识论和方法论),然后再带着小心回到法学研究之中。唯有如此穿梭不息,才能真正实现宪法理论与社会变迁的同步对接。一个值得注意的学术现象是,新世纪以来几乎整个法学乃至社会科学领域,都掀起了一场学术史研究的热潮。[④]
(一)为什么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为什么选择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段学术历程作为分析样本呢?这主要是考虑到:
第一,学术话语和政治话语的密切关联,是观察新中国宪法学研究脉络的第一条线索。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新中国的宪法学基本上是宪法注释学,扮演着政治“婢女”的角色。经过80年代的思想解放和学术积累以后,“20世纪90年代,中国宪法学进入了一个学术喷发期,在近三十年中的中国宪法学术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⑤]相应地,政治向学术输出的单向度趋势也得以改观。经由宪法学者的鼓与呼,执政党藉由修宪途径,逐渐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保护、人权等宪法范畴,纳入到宪法文本之中,形成了一种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的双向互动态势。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重大命题的提出,更是实用主义、工具主义哲学主导时代的一个拐点,它标志着中国宪政正逐步从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命题,转换为发现与建构民主主义、价值主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并以此指导中国宪政建设的科学知识体系。
第二,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需求与宪法学研究的知识供给,是观察新中国宪法学研究脉络的第二条线索。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化,为观察宪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样本。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进入一个新的全面的、深刻的转型期。既有的社会学、经济学研究都表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需要区别来看。简而言之,“80年代是一个资源扩散的年代,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同步;而90年代以来的中国则呈资源重新积聚的趋势,出现社会断裂和权力失衡。”[⑥]贫富差距拉大、城乡二元加剧、改革共识破裂、经济增长悖论、利益结构的极度倾斜与失衡等问题在90年代的出现,实际上反映了单向度的经济体制改革遭遇了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羁绊。如果我们把它转换为法律语言,就是宪政体制中权力与权利的结构性失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93年入宪,“宪政”话语在此时进入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活可谓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
第三,修宪实践与宪法研究的互动与跟进,是观察新中国宪法学研究脉络的第三条线索。80年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围绕“82宪法”的制定与实施,学者们积极宣传宪法、解释宪法,正常的学术研究得以迅速恢复与发展,成果数量逐渐增多。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宪,修宪年份的前后都有一波宪法学研究的热潮。其中,1988年宪法修正案只有两条,尽管意义重大,但并没能产生规模效应。无论是经验事实还是实证数据都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宪法学研究才真正步入快车道。运用“中国期刊网期刊全文数据库”,以10年为一个时间段,分别以“宪政”为“主题”和“题名”进行检索,其结果如下:[⑦]
以“宪政”为“题名”
以“宪政”为“主题”
年份
1981-1990
1991-2000
2001-2010
年份
1981-1990
1991-2000
2001-2010
篇数
32
248
4076
篇数
194
754
11666
由此可见,进入到90年代以后,“宪政”已经真正成为一个学术热点,而且,对宪政问题的关注,远远不限于学科意义上的“宪法学界”,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都在以自己的知识和智慧推动着宪法学研究的繁荣。当然,观察线索并不限于这三条,例如个案化的宪法事例、经济发展与宪政转型等都不失为很好的分析理路。
(二)为什么以学术争论为考察对象
概观历史,若将中国百年宪政运动分为三个时期,即清末、民国和新中国的话,人们在词语的选择上似乎有一种偏好或约定俗成,即清末用“立宪”,民国用“宪政”,新中国用“宪法”。[⑧]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宪法学界才又重新开始广泛地探讨“宪政”的概念及相关的理论问题。[⑨]面对如此浩繁的学说论著,我们为什么要以学术争论为中心呢?为什么又要特别选择“良性违宪”、“宪法司法化”、“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能不能使用宪政概念”、“中国模式与普世价值”、“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等六次学术争论呢?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学术论争集中展示了社会发展和宪法学研究之间的互动关系。社会需求与理论回应的衔接度和及时性,反映了一个国家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的切合程度和学术共同体的问题意识。面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各样的宪政理论与实践问题,宪法学者都在以不同方式参与其中,并有效地推动了宪政制度的发展。从学术史的层面上再现90年代以来发生的一次又一次关于宪法重要问题的论争,有助于从一个侧面揭示我国宪法学理论是如何回应社会转型这一历史命题的,并有助于发掘被人忽视的共识性知识。读者不仅能从其间领略到我国宪法学成长过程的点点滴滴,同时也能真实感受到共和国宪政建设的艰辛历程。
第二,学术争论忠实记录了中国宪法学的成长历程和宪政理论的演变脉络。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六十多年的社会变迁中,宪法学界针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学术命题进行了学术争论。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宪法学界开始对传统的深受苏联国家法学影响的宪法观念、范畴和体系进行反思,理论研讨的频次、议题都快速增长。在宪法学的学术性与政治性关系上,学术界出现了“脱政(政治学)入法(法学)”、回归“学术自我”的倾向,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宪法学的“政治属性”,保持了宪法学适度的中立性与自主性。[⑩]而21世纪以来,“中国宪法学已开始步入认真反思和重构宪法学理论与体系的阶段”。[11]
第三,这六次学术争论具有相当大的典型性和涵盖性,基本可以包容和整合其间许多规模较小或主题相近的学术讨论。韩大元教授曾撰文列举了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的16次宪法争论,包括“宪法学对象之争、宪法序言性质之争、宪法学基本范畴之争、良性违宪之争、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争、物权法的合宪性之争、违宪审查制度之争、基本法的解释之争、宪政概念之争、基本权利之争、基本权利效力之争、齐玉苓案之争、基本法律效力之争、国务院的立法权之争、检察机关性质之争、宪法的司法适用之争等”。[12]与我们选定的时段样本和主题样本相比,一方面,韩教授选取的时间跨度更大,议题更多;另一方面,为了忠实记录,一些不足以触动整个宪法学研究脉络的主题也纳入其中。考虑到本文的研究主旨,我们仍以前述六次学术争论为主题,但也会在论证过程中引用其他争论和第四条线索——新世纪以来浮现的个案(宪法事例)作为佐证。
可以这样说,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这六次学术争论,并非昙花一现或者分歧大于共识,而是呈现出两个回合的概念更新、主题变换的差序格局和统分并进的方法嬗变等基本特点,留下了丰富的学术遗产,为宪政中国化共识的形成与中国的宪政建设初步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反思与重述:以宪法和宪政概念为分析主线
宪法学范畴是宪法学研究的起点和基石。纵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围绕“宪法”与“宪政”这两个核心范畴,宪法学界分别经历了两个回合的集体反思和知识更新。可以预见,有关宪法和宪政概念的再修正、再定义不会结束,但从学术史角度仔细观察和分析这两次反思的社会背景、争论过程和知识遗产,至少对我们收拾行装第三次出发,建构“中国的”宪政理论有所裨益。
(一)宪法概念的变迁
1.第一回合:反思经典定义
建国以后,苏联的宪法学知识体系被整体引入中国。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经典马列主义作家关于宪法的论断,维辛斯基关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定义,被传统的宪法学著作奉为圭臬。譬如,毛泽东关于“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的表述。[13]再比如,列宁关于“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的论断。[14]革命导师对于宪法的这些定义长期以来深深影响着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初,有宪法学者开始意识到,立足于阶级性、根本法、民主事实法律化这三个关键词的既有宪法概念,“无法全面反映宪法的实质和功能,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宪法学范畴体系的结构和研究方法的选择,急需重新表述”。[15]应当说,这种学术反思有其深刻的政治社会背景。因为,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姓资还是姓社”之争告一段落,1993年宪法修正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认,直接促成了“阶级话语”从中国主流意识形态领地的“下架”。在这个时刻反思宪法的阶级性,提倡引入“公权力/私权利”对峙范畴,可谓正当其时。
如果说,阶级性淡化是关于如何“定义”宪法的第一回合反思的成果的话,1996年前后的“良性违宪”之争提出了一个更为严肃的命题:我们该如何“对待”宪法。[16]由此引发的讨论一直延续至今,以至于有学者感慨,“‘什么是宪法’这个命题也许是没有答案的”。[17]其实,概念和认识上的多元,恰恰反映了中国宪法学对“什么是宪法以及中国宪法向何处”这一问题思考的深入。夏勇教授基于中国宪法应当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转变的立场,提出了“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宪政宪法”三分法,实际上解释了这一场深刻而广泛的学术争论的本质。[18]这一时期,尽管人们还在对何为宪法争论不休,但在革命话语隐退、阶级修辞淡化、重建宪法概念这一原则问题上,政治家与法学家至少达成了一种默契。一旦有了这样的心灵相通,旧的共识(宪法是总章程、根本大法、民主事实法律化)开始分裂,争论随即转场为探寻“什么是宪法”的新共识。
2.第二回合:为不彻底性买单
对宪法概念的第一回合反思,尽管有效地缓解了经典定义中的“革命观、阶级性”要素,但并没有对“宪法应当是什么意义上的根本法”作出共识性解答,或者说没有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坐标系中回答“什么是宪法”。“什么是宪法”,仍然处于莫衷一是、雾里看花的境地。2006年“物权法(草案)”被指违宪之后,第一回合反思的不彻底性充分暴露,引发了人们对“什么是宪法”的第二波反思。[19]从2005年开始,经过了数次规模不等的研讨会,民法学者和宪法学者试图通过对话和交流,就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达成共识。但直至2007年《物权法》出台,双方几乎截然相反的观点却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改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场争论没有意义。相反,正是这场争论使我们在理论上反思了很多曾经以为已经解决的“原点性问题”,比如到底什么是宪法的问题,宪法与民法的关系究竟如何的问题,制宪权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问题等等。而为了厘清学科内和学科间可能存在的种种误解,不同学科的学人已开始走出自己的“学科藩篱”加强了沟通和交流。[20]而其后,“侵权责任法(草案)”关于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合宪性问题、许霆案等,都引发了宪法学与部门法学的对话。
故事到这里并未结束,尽管经过“物权法(草案)合宪性”之争,宪法学界“同仇敌忾”、集体出击,也认识到“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观念具有时代局限性、文化局限性和逻辑局限性”,[21]并且区分了作为母法的宪法、作为公法的宪法、作为元部门法的宪法等多重命题。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被宣布形成之后,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政治背书。但遗憾的是,新的宪法观念仍未形成。“宪法与民法关系”的争论遗产未待清点,“什么是宪法”的讨论又被带入另一个场域,即“什么是中国宪法”。至此,宪法概念的中国化进入到一个新的学术辩论周期。随之而来被冠之以“规范宪法学VS政治宪法学”的学术讨论,一个重要的争点就是:如何看待宪法序言的效力?如何看待“五个根本法”?究其根源,宪法学界此前关于“宪法序言效力”以及“什么是宪法”争论的不彻底性,实际上成为二次回炉的重要诱因。截至目前,从争论前后的著述来看,阶级性并未重新走到台前,而主权、制宪权、共同体等关键词,开始进入人们回答“什么是宪法”问题的学术视野。[22]
经过两个回合的反思与重述,民主、法治、人权、主权、制宪权、共同体、根本法、高级法等理解“什么是宪法”的关键要素,我们基本上都已经涉及。也许可以说,正是分歧为共识准备了素材、埋下了“种子”。中国宪法学者已经走出传统政治理论、维辛斯基法哲学加诸宪法的藩篱,并正在思考和探寻中国语境下的宪法概念逻辑。当然,新的争论仍将不可避免,但如果我们能正视这两个回合反思的学术遗产,那么,有一点可以确定:正如改革没有回头路一样,宪法概念的中国化也不能走回头,更不能重拾“阶级性”的老调,而必须寻求一种新的观念共识和对话基础。
(二)宪政概念的变迁
1.第一回合:何为宪政
和宪法概念的命运相似,20世纪90年代以来,“何为宪政”的问题也始于对经典作家表述的超越,也经历了两个回合的反复。早在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23](P732)公允地评说,这一定义“敏锐地洞见了中国所存在的民主主义潮流是一种可以汲取的政治资源,同时也可用以对抗政治上的敌对力量,统合国家的各种政治势力,从而建构新的国家体制,并力图以民主赋予这种国家体制以正当性”。[24]因此,具有历史必然性和政治合理性。甚至可以说,20世纪80年代民主话语的盛行,也源于学术界和整个社会对这种“宪政”观的集体信奉。但人们不可能永远诉诸历史论证,在完成民主革命建国任务之后,人民已经当家作主,民主的含义已经添附了新的实践内涵。这时,就必须从主权意义上的“主权在民”,走向更为具体和生动的、治权意义上的“民治政府”。
20世纪90 年代宪法学界关于宪政概念探讨的展开,实际上是对80年代流行的民主政治话语的一次集体反思。张文显教授和信春鹰教授的《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一文,可谓开90年代宪政概念中国化思考之先河。[25]随后,陈端洪教授《宪政初论》一文则代表了90年代初期学界对于“何为宪政”的进一步回答。[26]杜钢建教授则是最早对“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这一传统等式提出挑战的学者。他认为:“中国学者关于宪政的认知,无法摆脱宪政即是民主政治的伟人论断的影响。这一传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学者对宪政的深入认识。从宪政的本质上讲,宪政是关于‘限政’的理论与实践,民主是关于多数人行使权力的理论与实践,将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直接地切割了宪政的本质内涵。宪政是对民主限制。”[27]郭道晖先生在《宪政简论》一文提出的“民主、法治、人权”的宪政“三要素说”,被日后的历次修宪所印证。[28]民主,82宪法早已有之,“法治”、“人权”也在1999年和2004年先后入宪,至此,“民主、法治和人权作为人类宪政史上最美好的制度和理念,都已经被载入中国宪法之中。”[29]应该说,经过第一个回合的反思,中国宪法学超越了民主政治即宪政的固有公式,在宪政要素上建立起了新的学术共同体意识。然而,由于宪法学研究缺乏足够的对中国问题的考量,这种“民主+法治+……=宪政”的加总式逻辑,一是没有完成卢曼意义上的概念复杂性简化,二是没能有效区分自由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分野,还导致思想界旷日持久的“民主优先还是法治优先”的道路之争,以至于超越了“民主政治=宪政”范式的中国宪法学,并没有对“何为社会主义宪政、何为中国宪政”作出令人信服的解答,反倒为接下来的学术事件埋下了伏笔。
2.第二回合:何为中国宪政
2004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人们满心期待中国宪政步入新的历史阶段。[30]然而,话音还未落地,一场新的争论不期而至。一些政治学者直指“宪政”概念本身,认为“无论是‘民主宪政论’还是‘自由宪政论’,‘宪政’的提法在我国都不合时宜。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政主张在中国已经过时,自由主义理念基础上的宪政主张,要害是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实质是搞资产阶级自由化。”[31]对此,宪法学界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危机,不得不做出群体性回应。[32]最后经过政治家的话语确认,部分政治学者和宪法学界这场关于“能不能使用宪政概念”的学术事件才宣告平息。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有关宪政概念的争论并未因此停止,并悄悄发生了转场,转向为是否存在普世价值之争。毫无疑问,“普世价值与中国模式”之争是在中国现代化进程关键时刻的一次具有方向性的重大交锋。身处其间,“中国宪政向何处去”也不能避免。例如,《求是》杂志曾撰文指出:“价值总是具体的、社会的”;“自由、民主、人权、公平、正义、法治等是人类共同的追求,但三权分立、多党制、极端个人主义等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普世的。”[33]该文并没有绝对否定普世价值,而是强调区分“普世价值”和“地方性知识”、区分“目的”和“手段”。客观地说,这场关于普世价值与中国模式的讨论,虽然主要在传统宪法学的外围展开,并未真正引发宪法学者之间的激烈辩论,但就价值取向、论证思路和研究方法转向而言,它已经悄悄侵入不同的宪法学风格之中。不仅如此,思想界的这场争论实际上还揭开了中国宪法学的一个不争的事实,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的宪法学研究缺乏“中国主体性”。作为争论的遗产,它在一个关键时刻把“中国性”带回了宪法学理论体系之中,唤醒了中国宪法学的问题意识。
经过这两个回合的反思,宪政概念的中国化摆脱了犬儒主义心态,宪法学界开始了宪政的中国性、宪法中的中国元素之反思,拿来主义的“移植宪法学”失去市场,一种基于中国经验、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世界潮流的“实践宪政观”日渐兴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也作为一个基本命题正式进入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但争论仍会不可避免,一些重大的宪法学问题,如“宪法的正当性基础、宪政与民主价值、宪政与法治的关系、宪法学的学科共同体特点、宪法与民族主义、宪法与对外政策等,目前还缺乏充分的理论研究”。[34]但我们毕竟凝聚了必要的基本共识:宪政的中国化必须超越作为宪政手段(如三权分立、多党制、联邦制、竞选制、美国式违宪审查等)的机制与“器物”层面,返回到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层面(如有限政府、国家—社会二元结构)。只有那些恒久不变的宪政原则与精神,譬如人民主权、共和主义、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宪法至上、法治国家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人类的政治遗产,获得了普遍的价值认同。
三、研究主题的差序格局
研究主题是一个特定时期内某个学术领域的关注焦点和研究主体投入精力的风向标。如果以“研究主题的转换”为中心,梳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就会发现,在宪政建设的问题上,中国宪法学并没有严格遵循“什么是宪政、建设什么样的宪政、怎样建设宪政”的逻辑顺序展开,而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先讨论如何建设宪政,再思考什么是宪政,最后是建设什么样的宪政”的差序格局。
(一)差序格局是如何形成的?
1.实用主义的理路
经历了“文革”十年的激情动荡,执政者和人民都在思考中国民主、法治、人权、宪政建设的出路。当时的中国已经不允许改革者悠然地画出一幅建构理性的“设计图”,然后按图索骥去“修路架桥”。于是乎,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中,实用主义思路的“先经济、后政治”、“黑猫白猫论”便悄然开启,并扩展至经济、社会、政治生活各个领域。民主即已有之,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已落地。经济学家完成了阶段性的历史使命后,接力棒被交到了法学家的手里。与之相伴,法治、人权、宪政成为第二批被当时的思想界所接受的普世价值。[35]
这种社会思潮反映在宪法学的研究上,就是在21世纪来临之前,中国宪法学基本上呈现出一种国策学的研究状态。“宪法司法化”之争和持续的“违宪审查”研究“热”,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总体上来看,这种研究较少关注在中国实行宪政的社会土壤和文化背景,而往往强调作为手段的多党制、三权分立,甚至宣扬以基督教信仰改造中国民众的心灵结构;较少关注中国政治和法律运作的实践,而过分热衷于对国外方案的引介,甚至将美式司法审查、联邦制等当做“大写的真理”而纳入宪政的范畴之中;较多集中于制度建构与路径选择方面的建言献策,而缺乏对不同社会背景下相关宪政原理与技术的具体分析,等等。以至于人们将过多的精力投入到“如何建设宪政”这一策略性命题,而较少探讨 “什么是宪法、宪政”、“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政”这样的基础性命题,更不用说提供“政治正确”的可操作性方案了。
2.对经典论说的深信不疑
为什么不讲宪政,而要先讲如何建设宪政,实际上还源于这样一个理论预设:宪政=民主政治。例如,有学者认为,毛泽东的说法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如果“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36]还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制度及其实施。”[37](P56)所以,什么是宪政、什么是中国宪政,似乎根本不需要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由此成为两个可以互换的概念。[38]这样一来的后果是,一旦被奉为经典的宪法、宪政概念在范畴更新过程中发生动摇,宪政建设的策略和取向可能都需要调整。
即使到了90年代,宪法学界反思之风已起,但在宪法学统编教科书之中,仍然基于这一经典表述,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39]只不过,增加了法治、人权等新的要素。所以,那种认为“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宪法原则的基础上统一起来,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基本途径”[40]的思路也就顺理成章了。显然,这种逻辑结构与修宪实践相配合,演绎了1993年、1999年、2004年的三次修宪过程。直到今天人们才逐渐明白,仅有民主、法治、人权等这一大堆概念还不行,如果不能恰当处理好民主、法治与人权的顺位,在这张长长的清单上添加再多炫目的名词也无多大裨益。
(二)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遗产
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废止齐玉苓案《批复》,可谓是“宪法司法化”论者遭受的一次重挫,也是中国宪法学研究史中一个值得回味的重大时刻。那么,从2001年到2008年,长达8年并持续至今仍余音绕梁,也曾经吸引了中国宪法学巨大研究资源的这场争论,给我们留下了哪些值得反思和总结的学术遗产呢?并为中国宪政与宪法学研究的未来提供了哪些值得认真思考的启示呢?
1.分歧还是共识?
自20世纪80年代始,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宪法适用、宪法实施等概念就已经进入了中国宪法学和政治商谈的议程之中。[41]这种讨论在90年代更是非常活跃,并且形成了相当的规模。有学者统计,它在新中国宪法学研究60年来的“Top10”中位列第三。其中,70%又是关于“选择何种宪法监督制度”和“建立什么样的宪法监督机构”的。[42]2001年和2003年分别以“齐玉苓案”和“孙志刚案”为契机,“宪法司法化”(与违宪审查之争有交集)的主张得以迅速上位,占据各大法学刊物的显著版面。宪法司法化的基本观点是:上一个世纪我们宪法学研究和实践的一个很大误区,就在于没有真正把宪法作为一部法并通过法院来实施。[43]这种主张,在齐玉苓案中实现了它在中国的“首次实践”。[44]当时,人民网也喊出了“接轨国际:宪法司法化大门开启”的口号,为所谓中国的“马伯里诉麦迪孙案”叫好。[45]今天回过头来看,这是中国宪法学难得一见的热闹景象。但在一片喝彩声中,也不乏理性的批准者。批评者认为“宪法司法化”不仅语义不清晰,而且表述的内容欠妥,甚至是多此一举。[46]而且随着论战时间的拉长,几乎整个中国宪法学队伍都加入了进来,借助媒体和学术平台的公共辩论,批评之声最后逐渐占据优势。
该《批复》被废止之后,宪法学界曾迅速组织了一场反思性笔谈会。[47]此时人们发现,“宪法司法化”的提法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与地位,并进而碰触到深层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它的命运在其诞生之日似乎便已经被注定。对此,如果我们只是简单的一笔带过,仅仅看到宪法司法化和反宪法司法化之间的分歧,以一种事后诸葛的心态一瞥而过,那么,这场争论留下的学术遗产便有被埋没的风险。平心而论,“宪法司法化”之争至少让我们看到了“在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下,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主张,将在理论上面临何种难题”。[48]同时,“宪法究竟是什么”、“什么案件才是宪法意义上的案件”等宪法学的元点性问题终于在中国宪政实践中浮出了水面,成为一个人们必须去直面的政法课题。经历论辩风雨之后的中国宪法学变得更加理性和成熟,不仅没有否定宪法实施、宪法适用等概念,而是在更大范围内就“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49]达成了共识。今天,各家主张所不同的只是“如何实施”。
2.宪法实施的新分歧
我们可以看到,在经历了“宪法司法化”之争后,中国宪法学研究实际上完成了一个“宪法通过法院实施(宪法司法化)——宪法实施是什么(宪法实施不等于宪法司法化)——中国宪法如何得到实施”的螺旋上升过程。这仍然是符合我们所描述的“主题差序”格局。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立法层面也在推动违宪违法审查制度的落地与完善。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对法规、规章的违宪违法审查作了规定;“孙志刚事件”发生一年之后,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成立了一个专门审查地方法规是否违法或违宪的“法规备案审查室”。这一动作被视为“将违法违宪审查纳入启动程序的创始”。[50]然而,在如何实施宪法问题上,中国宪法学又出现了某种分歧。
韩大元教授主张,有关中国宪法适用问题的探讨应该以宪法文本与宪法规定的宪政制度为基础(以宪法第126条为基础),只有在文本基础上我们才能寻求共识,推动宪法制度的发展。[51]陈端洪教授则认为:(1)法院可以审查政府的行为是否合宪,但不能审查党的政策和人大的法律、法规和决议;(2)改革法规备案审查室,公开审查各级政府和各级人大的立法和决议,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3)在中国共产党中央设立一个机构受理公民对党的政策的意见。[52]翟小波博士认为:(1)规章及规章以下的公权行为和法律,不是违宪审查的对象;(2)只存在“一元的法规违宪审查”。[53]与之相反,林来梵教授放弃了制度选择与机构设置的传统套路,转向中性的宪法审查的原理和技术研究,以期为未来宪法审查储备中立的技术方案。[54]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在传统的美国式、德奥式、法国式之外,提倡中国借鉴正在兴起的英国式违宪审查模式,等等。这些主张都强调聚焦于文本,而分歧主要在于,究竟是以宪法序言,还是宪法第62条、67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条款,翟小波博士方案)、宪法第126条(审判权条款,韩大元教授方案),抑或综合运用上述条款(陈端洪教授方案)寻求宪法实施的共识。时下来看,想要达成一个共识性方案仍然路途遥远。当然,更关键的是,学理上的设计与方案能否成为、如何成为现实的制度建构及其运作,否则,无论多么慎密的学术研究都只是学者们的孤芳自赏。
(三)中国意识与方法的初步觉醒
如果说,宪法司法化的论调多少与中国的宪政体制和传统有些抵牾,亦反映出中国宪法学研究更多地处于理论移植阶段,“中国宪法学”仍未形成。那么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学术积累,尤其是近十年来的普遍关注,新的共识已经在路上。今天我们看到,宪法学者们大都没有预设太多的前提限制,而是将研究重心转移到了违宪审查的对象、范围、启动程序、适用条件等方面。中国违宪审查的课题是:如何激活《宪法》第62 条、第67 条所规定的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制度,如何激活《立法法》第90条、91条确立的法规、规章被动审查制度?无论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法院,一旦被违宪审查程序启动,审查者该如何作业?因此,要重建宪法实施的新共识,也必须从违宪审查与民主的关系说起,以证明其对社会主义民主是补强而不是威胁。
而在另外几条线索上,从“良性违宪”的学术争鸣开始,实践性话题便已嵌入中国宪法学的解答范围,相应地,中国问题也逐渐从边缘走向研究中心。特别是近几年来,伴随着“中国模式和普世价值”之争的兴起,宪法学界的法律移植主张明显衰落,已经较少看到这个要学英美、那个要学欧陆的直觉式论断。特别是有学者开始尝试区分自由宪政与民主宪政两种不同的宪政传统,提出了“迈向自由民主的社会主义中国宪政”的主张。[55]有学者总结了西方民主发展的“先民主,后宪政和法治”和“先宪政和法治,后民主”两种模式,提出“民主与宪政法治建设交互并进”的思路。[56]有学者提出了“宪政社会主义”概念,认为它可以被理解为“市场经济+宪政自由+人民民主+社会公正”。[57]还有学者主张开展宪法性事例的个案分析,致力于推进“个案先导、四力驱动”的中国特色宪政发展模式。[58]笔者利用中国知网数据库以“社会主义宪政”为检索词进行全文检索,其结果也显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研究正呈现出大幅度的增长态势(参见下表)。随着越来越多的政治实践进入宪法学视野,随着宪法学研究范式与方法的,中国宪政势必历经一次深刻的重建过程。
以“社会主义宪政”为检索词全文检索[59]
年份
1986-1990
1991-1995
1996-2000
2001-2005
2006-2010
篇数
25
34
113
647
944
四、方法流变:从单一到综合
人类进入科学时代以来,方法作为技术时代的旗帜迎风招展。对此,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批评道:“某些科学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带病的科学。”[36](P44)[60]虽然这一评论过于苛刻,但并不影响我们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从单一到综合的流变过程展开必要的梳理。概略式地观察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宪法学方法论转变,存在着一条非常明晰的发展图景。本文试着用“政治学的宪法学”、“社会科学的宪法学”、“法律学的宪法学(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以及经济分析、历史分析等各种研究范式与方法来概括这一历史脉络。需要说明的是,现阶段除了政治学的宪法学逐渐式微以外,其他范式并非替代关系,而是共生关系。
(一)基于经验和实证的观察
笔者曾经利用中国期刊网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设定“宪政”为“题名”,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宪法学在各年度的论文数量做过一个检索(参见下表)。
以“宪政”为题名
年份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篇数
1
0
1
3
3
3
2
0
3
年份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篇数
4
3
3
6
7
18
20
20
16
年份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篇数
23
27
19
39
58
93
158
288
436
年份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
——
——
篇数
504
519
545
573
521
422
——
——
—
通过手工筛选每年度的研究主题和热点,以及结合30年来的宪法学著述与争论的经验性材料,笔者发现,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呈现如下演变轨迹:
改革开放之初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宪法学研究基本上是一种宪法史、政治思想史的状态,主要是历史学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政研究。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中国宪法学基本上是一种“政治学的宪法学”范式。所谓政治学的宪法学,其基本特点是:(1)宪法学缺乏自己的基本范畴和概念体系,大量且直接使用政治学术语;(2)宪法学研究脱离文本、规范,缺乏解释学、教义学关怀;(3)宪法学研究方法单一,基本上限于阶级分析、政治分析。实证的检索也显示,这一时期的宪法学研究要么是对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历史描述,要么是对82宪法的宣传介绍和政治解读,缺乏基本的学术自主性。“中国宪法的授课方式和科学研究在习惯上采取类似政治学的研究方式,而较少着重于宪法规范如何调整社会关系,如何处理社会矛盾的那种法学的研究方式。”[61]改革开放后高等院校的法律系大多是从政治系中分出来的事实,也印证了这一点。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之后,宪法学研究的这一范式开始衰落,逐渐退出学术市场。
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只有超越特定意识形态的教条,尽可能从中立与客观的视角来审视宪法对社会的积极或消极作用,才能成为科学家与法学家的宪法,而不只是政治家或宣传工作者的宪法。[62]20世纪90代年以来,随着苏联宪法学知识传统的抛弃和欧美宪法学知识与方法的再次输入,以及1988年修宪、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1999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等政治和法律实践,中国宪法学研究逐步走出政治学宪法学的范式,出现了宪法的经济分析、宪法人类学、宪法社会学、实证宪法学等新方法。[63]“学者们普遍感到‘政治化’的宪法学与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冲突,认为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64]尤其是1996年“良性违宪”争论之后,无论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运用哪一种方法,从基本发展趋势看,有理论内涵的研究成果,都贯穿着一条主线,即把宪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有机地统一起来,使研究方法获得坚实的实践基础。[65]宪法学一旦接了地气,就不得不关注历史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条件,就不得不关注中国问题的解决,于是各种历史社会学、文化社会学、系统功能理论等开始进入宪法学的知识体系。[66]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理论得以逐步成型。
如果要考察2000年前后中国宪法学的方法转向,林来梵教授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是不可绕过的一部著作,[67]该书较为系统的提出了规范宪法学的基本主张、框架和研究方法。而韩大元教授的《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则集中阐述了宪法解释学的主要立场和方法。[68]巧合的是,由“齐玉苓案”引发的“宪法司法化”之争也发端于21世纪的第一个年头。韩大元教授曾解释道:“自2000年以来,宪法学者们对新中国宪法学发展过程进行反思的同时,也思考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问题。对此达成的基本共识是:一方面要重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认为宪法兼备政治性与法律性,且二者之间紧密相关;另一方面要强调对宪法的法律性研究,以突出宪法学作为法律学科的特点。”[69]法律学宪法学的基本命题是:(1)宪法本质上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2)宪法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但法律性是中心;(3)宪法学要在探求宪法的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建立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可以说,新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是“法律学宪法学”的十年。作为一种世界性研究范式,法律学宪法学逐渐为中国宪法学共同体所接受,并在学术队伍和学术产出上占据了较大优势。
2008年陈端洪教授《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一文的发表,宣告了目前被称之为“政治宪法学”的出场。与法律学宪法学(规范宪法学、宪法解释学)不同,政治宪法学立足于中国社会转型的时空场域,试图把失落已久的主权、人民性、政治性等概念重新带入宪法学的世界。但就所处语境和内容焦点上,政治宪法学与法律学宪法学之分与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和能动主义两种风格共同申发自最高法院的宪法判决不同,也与英国宪法学中的法律宪政主义和政治宪政主义围绕议会主权和普通法宪法化的拉锯不同。[70]中国政治宪法学仍属于法学性的宪法,底色也是规范主义的。它主张立足现行宪法文本和规范,希望通过推动“党内民主、代议民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以增强政治理性,撬动体制内改革”。[71]目前,无论是高全喜教授试图返回古典宪政传统的政治哲学努力,还是陈端洪教授提出以“主权”为核心、翟小波博士提出以“民主”为核心建构政治宪法学的知识体系,[72]都丰富了宪法学的研究范式与内涵。
(二)多元时代共识何在?
通过上述简单梳理,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方法上的多元,显示了宪法学研究的复苏与活跃,更昭示了宪法学流派诞生的可能。学术不能有门户之见,但不可无流派之分。如果真能形成百家争鸣的学术流派,那倒是中国宪法学与宪政建设的幸事。2009年,田飞龙博士曾经在梳理中国公法学三十年时,作出了“中国宪法学理论流派的形成”的学术判断,并且借用洛克林的“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分析框架,勾画了一幅中国宪法学人物图谱。[73]但是,截止目前,比较有意义、有影响的方法对话仍然较少,研究主旨、内容、方法和思想都具有鲜明个性特色的法学流派,也很难说已经斑斓成熟。尤其是长期以来,宪法学研究缺乏自主、自觉的问题意识和方法指引,大多处于为实践做注脚的境地,更难言理论指导实践。研究兴趣往往集中于道德哲学层面的“权利”话语,刻意切断和政治理论、政府学以及国体、政体之间的联系;习惯于诉诸“法治”、“人权”、“与国际接轨”等“普世价值”的宣传,而非具体问题的解决。研究视野局限于违宪审查、权利保障等个别领域,而缺乏对宪政建设蓝图中主权与人权关系、国家统一与制度建设、民族主义与宪法认同、民族主义与世界主义等更为宽广视域的把握,以至于当我们面对通过宪政建设,重建主权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课题时,宪法学者几乎集体失语。联想到三十年来我们在宪政建设上的渐进式增量改革,司法改革的复古主义倾向,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政治意识、阶级觉悟的复苏,群体性事件的此起彼伏等,都显示了“作为事实的中国政治和法律实践与作为应然的中国宪法学”存在着对立。[74]此刻,也许可以感知中国宪法学的当代境遇了。
1.法律学宪法学的共识
回头来看1996年前后的“良性违宪”之争,显示了政治学宪法学向社会科学宪法学、法律学宪法学的过渡状态,或可称之是“第一过渡宪法学”与法律学宪法学的一次对话。最终,法律学宪法学以“社会变革时期宪法的规范性与现实性”作为命题,以“讨论中涉及的所谓的‘违宪’现象实际上只是一种由于规范的滞后性而引起的冲突,从其性质与表现形式而言并不属于违宪的范畴,而应作为正常冲突的概念来加以分析”为由,巧妙予以化解。[75]对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价值的综合分析表明了中国宪法学在理论构成与理论体系中开始寻求经验与规范的和谐,体现了学术研究的成熟程度。这轮对话结束之后,法律学宪法学得以基本成熟。随后,在成功地将宪法社会学纳入自己的理论体系之后,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展开了寻求共识的对话。两种方法论者坦陈“方法多元化的现象已经在我国宪法学研究中呈现”,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作为两种研究方法,“主要是围绕着实定宪法秩序进行的宪法学研究,但总体上二者有交叠与共识,并且研究方法是开放性的。”[76]可以说,虽然两种方法论分别从不同角度阐释各自的主张,但无论是理论结构还是精神气质上,法律学宪法学内部更多的体现出了一种学术共识。
2.宪法学方法论的新分歧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最能标示一个国家发展变化的基本方向,最能反映社会发展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价值取向和路径选择。2010年,“规范宪法学VS政治宪法学”一度被视为年度宪法学研究的最大看点,且一直延续至今。之所以引发争议,实际上是宪法学的政治性与法律性关系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的表现。这同当下饱受争论的司法改革有异曲同工之妙。司法改革之争表现为职业化、精英化和民主化、大众化之争,宪法学方向之争一定程度上也表现为宪法学的专业性、法律性还是人民性、政治性之争。不过,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都带有规范主义的底色,都承认现行宪法文本的正当性,只是在价值规范的序阶和向政治开放的尺度上发生了分歧。进一步说,两者的分歧还表现在这样一个根本逻辑:纯粹化是宪法学发展的必经阶段吗?法律学宪法学倾向于认为,中国宪法学必须首先教义学化,以确立自己的学科主体性,然后再有限地向社会科学、政治过程开放。政治宪法学则认为,宪法学的建构过程,就是接纳并融合本国政治实践的过程。[77]对此,笔者倾向于认为,政治宪法学是“第二过渡宪法学”,是“一般宪法学”向“中国宪法学”的过渡阶段。应当承认,无论是法律学宪法学,还是政治宪法学,都无所谓优劣之分,只是研究的视角和分析的理路不同罢了。[78]也许经历这场争论之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会走向“开放社会科学”(沃勒斯坦)意义上的统合,真正的“中国宪法学”藉以形成。
不管这场方法论之争行将如何,我们可以看到,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学术命题和学术成果中,“宪法学中国化”已经成为宪法学研究中的主流倾向,成为重要的学术传统。无论坚持什么研究方法,中国宪法学者始终对于宪政建设怀有一份思想层面上的强烈兴趣,一直努力与政治诉求相契合,谨慎地活跃在“法律与政治、理性与激情”之间,并试图将执政者建立新国家的决心与个人推动中国宪政建设的崇高理想相协调。如何走一条“立足于中国、具有世界眼光、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为学术使命”[79]的宪法学发展道路,是当下宪法学面临的重大课题。
五、结语
任何一个经世致用的学科,总是要回应其所在领域的“使用者”的兴趣和它所处时代的现实需求。学术史研究的最后一步,就是要对学术研究的现状进行评估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重新认识宪法与宪政,正本清源,检讨得失,乃是为了更好地建立和完善我们的宪政理论。考察世界宪政史和中国的宪政实践,我们可以发现:每一个大国崛起的背后,既是经济、军事实力的提升,更是宪政、民主、法治的胜利;既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崛起,也是每一个人自由心灵的站立。自时间的维度观察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如果可以做一个断代史划分的话,我们可以大致说,中国宪法学研究经历20世纪80年代的恢复和发展之后,90年代开始进入反思和复苏时期,进入21世纪第一个10年以来,在反思的大背景下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自主性开始觉醒,宪政建设和宪法学研究也趋向一个新的重建和繁荣时代。此时此刻,知识界再次兴起的“宪政热”,不仅是学术观点的喧嚣与争鸣,更是国人在宪政层面上对中国社会现实与未来的深度关切与理性思考。
回顾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可以发现:“良性违宪”说对现实的无奈注解,“宪法司法化”的高开低走,“物权法(草案)合宪性”所引起的轩然大波,“能不能使用宪政概念”问题上的意识形态色彩,“中国模式与普世价值”的冲突与调和,“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之间的唇枪舌剑等等,这一系列学术争论的背后,实际上凸显着三个重大主题:(1)从本体论上,对马克思主义作家有关“宪法”和“宪政”的经典定义的超越与补白,构成了90年代以来中国宪法学反思的第一个回合;良性违宪之争、物权法合宪性之争、宪政概念之争等,迫使中国宪法学回头补课,对什么是“中国宪法”和“中国宪政”进行第二个回合的反思。(2)从知识论看,中国宪法学研究并没有严格遵循“什么是宪政、建设什么样的宪政、怎样建设宪政”的逻辑顺序展开,而是在“宪法司法化”(即先讨论怎样建设宪政,再思考建设什么样的宪政)碰头受阻后,才大规模回头反思“中国模式与普世价值”、中国宪法的“政治性和法律性”问题。(3)从方法论看,中国宪法学研究目睹了“政治学的宪法学”、“社会科学的宪法学”、“法律学的宪法学(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以及阶级分析、经济分析、历史分析等各种研究范式与方法的或先或后出场。从宪法学研究主题的变化看,无论从本体论、知识论还是方法论,中国宪法学都已经进行了两个甚至更多回合的反复补课。尽管我们一度忽视了对主权、制宪权、国家、政治权威等宪法议题的讨论,尽管对中国宪政实践还缺乏足够的体认与理论提升,但这并不妨碍宪法学作为一个学术共同体对研究范式和方法的初步觉醒,以及中国宪法学理论的日趋成熟。
站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的路口,身处风起云涌的社会大变革时期,我们该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民主化的挑战,如何重建中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结构,如何实现社会稳定、和谐、有序的良性发展,如何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法治的宪政国家,成为当代中国发展过程所面临的时代课题和历史使命。当代中国的社会进程把中国宪法学从理论清谈馆,带到了宪政工程的第一线,宪法学研究有责任“提供一种与我们的经验相吻合的关于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阐释和指引”,[80]需要发展出一种能够更加充分地反映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宪法学风格和宪法学理论。它一方面要求宪法学者们站在规范主义的立场上,尽力去把握宪法文本和宪法规范的实质精神和解释框架;另一方又要求他们站在功能主义立场上,尽力回应中国社会转型与中国宪法学转型的现实需求,把考察宪法的规范结构的现实运作及其实际功效作为其主要关注点。可以说,以我国现行宪法文本和宪法实践为基础,以合宪性民主和程序正义为价值诉求,接纳宪政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立足中国问题,汲取全球智慧,确立宪法学的学术自主性和话语体系,不断增进其理论解释力和指引力,是宪政中国化的必由之路。
回眸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社会变迁,回望共和国六十余年的国家建构,回顾近代中国百年宪政的风雨历程,可以发现:无论是富国强兵的宪政之梦,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乌托邦”,以及后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理想国”,现代化的中心任务从“政治”转移至“经济”,全方位的国家制度建设常常是被忽视的一环,宪政思想的启蒙与宪政理论的建构更是一项未竟的事业。面对中国宪政建设的不平凡历程,我们首先应当理解我们身处何地、面向何方、走向何处,进而在此基础之上探索发展中国特色的宪政模式。为此,我们必须考虑近代以来所继受的宪政知识、中国传统文化中间蕴含的积极和消极因素,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建立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意识形态传统。同时,我们绕不开现代性命题加诸于中国社会转型的负累,敏锐把握前现代性、现代性、后现代性并存,理性建构与经验累积、内生性能量与外发性因素交织的复杂格局。而宪法学者注定是要投身这场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的社会变革与国家涅槃。在这一时代进程之中,弥合学理上的分歧,寻求新的观念共识,建构起成熟的宪政理论体系,是当下中国宪法学的历史使命。
注释:
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央地财政权限配置与规范的宪法学研究》(10YJA820075)的阶级性研究成果。
[①] 近年来,韩大元教授一直致力于中国宪法学术史的研究,形成了一批颇具分量的学术作品。韩大元:《辛亥革命与宪法学知识谱系的转型》,《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韩大元:《新中国宪法学60 年发展的学术脉络与主题》,《法学家》2009年第5期;韩大元:《中国宪法学说史的学术背景与研究意义》,《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历史脉络与学术自主性》,《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韩大元:《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学术倾向与问题意识》,《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等。
[②] 例如,顾昂然:《新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立法见证》,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学基础(9+1)合作编写:《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袁畅:《风雨兼程: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法治新闻观察》,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等。
[③] 例如,韩大元主编:《新中国宪法发展60年》,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李林主编:《新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6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吴天昊等:《新中国宪法行政法60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2010年版;赵信主编:《片段·细节:60年60部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等。
[④] 例如,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读书》2008年第9期;何海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载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毕洪海:《转型中的行政法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透视》,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陈兴良:《刑法学:向死而生》,《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左卫民:《迈向实践:反思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黄宗智:《连接经验与理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开放时代》2007年第4期等。
[⑤] 关于20世纪90年代中国宪法学的学术史思考,可参见张震:《略论20世纪90年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脉络与学术图景》,载文正邦主编:《宪法与行政法论坛》(第4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⑥] 相关论述可参见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4页。
[⑦] 检索日期:2011年3月21日。
[⑧] 郑贤君:《宪政的“名”与“实”》,《法学》2008年第4期。
[⑨] 杜钢建,郑军,邓剑光:《近三十年宪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中)》,《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3期。
[⑩] 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的学术使命与功能的演变》,《北方法学》2009年第2期。
[11] 杜钢建,郑军,邓剑光:《近三十年宪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上)》,《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12期。
[12] 韩大元:《新中国宪法学60 年发展的学术脉络与主题》,《法学家》2009年第5期。
[13]《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29页。
[14]《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48页。
[15] 童之伟:《论宪法概念的重新界定》,《法学评论》1994年第4期。
[16] 参见吕泰峰:《究竟什么是宪法》,《法商研究》1999 年第6期;王磊:《论宪法的概念》,《法学杂志》1999年第5期等。
[17] 参见韩大元:《“什么是宪法”这个命题也许是没有答案的》,《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8期。同期还刊登了童之伟的《宪法是分配法权并且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胡锦光的《宪法的精神犹如禅一般》;林峰的《宪法是一个章程》;刘茂林的《宪法就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林来梵的《宪法就是做答式解释》等文章。
[18] 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19]《法学》月刊2006年第3期刊登了一组“宪法学者评《物权法(草案)》的违宪与合宪之争”的文章,其中除了童之伟的《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一文以外,还有韩大元的《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张千帆的《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焦洪昌的《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分析》等。
[20] 苗连营,程雪阳:《“民法帝国主义”的虚幻与宪法学的迷思》,《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21] 刘茂林,仪喜峰:《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
[22] 参见翟小波:《宪法是关于主权的真实规则》,《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刘茂林:《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韩大元:《论1949年<共同纲领>的制宪权》,《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等。
[23]《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
[24] 林来梵,褚宸舸:《中国式“宪政”的概念发展史》,《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25] 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比较宪政国际讨论会热点述评》,《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26] 陈端洪:《宪政初论》,《比较法研究》1992年第4期。
[27] 杜钢建:《新宪政主义与政治体制改革》,《浙江学刊》1993年第1期。
[28] 郭道晖:《宪政简论》,《法学杂志》1993年第4期。
[29] 程洁:《宪政发展应着力解决好法治、民主和人权的关系》,《法学》2008年第4期。
[30] 参见许崇德:《我国宪政建设的里程碑——十届人大修宪的重要意义》,《法学杂志》2004年第3期;翟小波:《走向宪政的决断——解读2004年的宪法修改》,《月旦民商法杂志》2006年第12期等。
[31] 参见陈红太:《关于宪政问题的若干思考》,《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谢毅:《能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辛岩:《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党史文汇》2005年第11期;陈红太:《对两种语境中宪政论的思考和回应》,《浙江学刊》2006年第2期等。
[32]《法学》月刊杂志从2007年第3期周其明博士的《宪政正当性论略》一文起,至2008年第10期文正邦先生的《再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一文止,累计刊登相关笔谈或论文20多篇,反驳宪政概念取消论。
[33] 教育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关于“普世价值”的若干问题》,《求是》2008年第22期。
[34] 韩大元:《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1982-2002)》,《法学家》2002年第6期。
[35] 关于经济转轨与宪政关系的研究,可参见杨小凯等:《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经济学》2003年第4期。
[36] 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不平凡的历程》,《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37] 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38] 宋俭:《邓小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39] 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
[40] 宋惠昌:《宪法原则与民主政治——试论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基本途径》,《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5期。
[41] 刘松山:《1981年:胎动而未形的宪法委员会设计》,《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42] 管华:《60 年宪法学研究的十大关键词》,《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43] 相关论述参见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磊:《选择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4] 当时,有论者认为:“它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它创造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参见《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一文,《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第B01版。
[45] 人民网曾以“宪法不再休眠,国内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审结”为题进行报道,《人大研究》2001年第11期摘编了该篇新闻。
[46] 参见许崇德、郑贤君:《“宪法司法化”是宪法学的理论误区》,《法学家》2001年第6期;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学》2001年第11期等。
[47]《法学》月刊在2009年第3期和4期,连续登载了郑贤君、朱福惠、董和平、胡锦光、马玲、秦前红、陈弘毅、黄正东等诸多学者的相关评论性文章。
[48] 桂宏诚:《中国大陆的宪政焦点:“宪法司法化”与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展望与探索》2006年第11期。
[49] 参见陈斯喜为翟小波的《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所作的序。
[50] 崔丽:《法规审查备案室成立,违法违宪审查纳入启动程序》,《中国青年报》2004年6月20日。
[51] 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四)》,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8-29页。
[52] 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31-332页。类似的观点还可见Larry Catá Backer,A Constitutional Court for China Within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Scientific Development and the Institutional Role of the CCP,Consortium for Peace & Ethics Working Paper 2008-1.
[53] 翟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55-58页。
[54] 参见林来梵:《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郑磊:《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以及《宪法判断的效力》、《宪法审查的程序研究》、《宪法审查的方法:以法益衡量为核心》、《消极主义:宪法审查的一种哲学立场》、《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审查:以审查基准及其类型化为焦点》等7部作品,坊间戏称“七剑下天山”。
[55] 郑贤君:《论我国宪政模式的走向》,《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56] 王振民:《关于民主与宪政关系的再思考》,《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57] 参见华炳啸主编:《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西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江平先生曾撰文评介此书,参见江平:《宪政社会主义是大势之所趋》,《南方周末》2010年10月28日第24版。
[58] 韩大元主编:《公法的制度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3-354页。
[59] 检索日期:2011年3月21日。
[60] [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
[61] 许崇德,王玉明:《十年宪法学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1989年第6期。
[62]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63] 例如,邹平学:《经济分析方法对宪政研究的导入刍议》,《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陈云生:《宪法人类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
[64] 韩大元:《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1982-2002)》,《法学家》2002年第6期。
[65] 韩大元:《试论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66] 例如,包万超:《儒教与新教:百年宪政建设的本土情结与文化抵抗》,《北大法律评论》(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等。
[67] 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8] 参见韩大元等著:《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韩大元教授宪法解释方面的观点可参见《试论宪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试论宪法解释的界限》,《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社会变革与宪法解释功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等。
[69] 韩大元:《迈向专业化的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70] 参见高全喜:《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版。类似分类还可参见Richard Bellamy,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 A Republican Defence of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Democrac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71] 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72] 参见高全喜:《现代政制五论》,法律出版2008年版;翟小波:《人民的宪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73] 参见田飞龙:《中国宪法学理论流派的形成》,《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6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亦可参见姜明安主编中国公法三十年系列:《公法理论研究与公法教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4] 此处借鉴了大桥洋一关于行政法学变革的表述,参见[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序言。
[75] 韩大元:《社会变革与宪法的社会适应性——评郝、童两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法学》1997年第5期。
[76] 韩大元,林来梵,郑磊:《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浙江学刊》2008年第2期。
[77] 相关讨论还可参见郑磊:《我们处于什么时代——简析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之根本分歧》,《苏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张翔:《宪法学:法学方法与政治判断》,《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78] 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曾言:“宪法所担负的任务,以观察的角度来自政治层面或法律层面的差异,例如以‘政治宪法’(politische Verfassung)或‘法律宪法’(rechtliche Verfassung),可分别讨论宪法的政治意义及法律意义,两者并不截然独立,可以相互影响。”虽然和我们这里讨论的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还略有不同,但颇具启发意义。参见陈新民:《宪法学释论》(修正六版),台湾三民书局2008年版,第1页。
[79] 韩大元:《新中国宪法学60 年发展的学术脉络与主题》,《法学家》2009年第5期。
[80] [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5页。
作者简介:苗连营(1965— ),男,河南延津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磊(1983— ),男,河南济源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10级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1期,引用以发表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