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连营:中国“宪法实施”的话语体系与演变脉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57 次 更新时间:2023-08-19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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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连营  

 

内容提要:“宪法实施”作为各种原理、规则、制度、实践交织叠加的“概念群”与“问题域”,几乎涵摄了认识和解释中国宪法问题的所有视域及议题。学术话语中的宪法实施在追求方法自觉和理论建构的过程中,也在积极回应着政治现实并不断凸显出深沉的政治情怀;政治话语中的宪法实施在主导真实世界的宪法实践的同时,也在认真吸纳着理论研究的有益成果并日益展现出深厚的法理意涵。只有从学术话语和政治话语的良性互动及其演变脉络中,才能深刻理解我国宪法实施的内在机理与运作逻辑,并凝练出真正属于中国的“宪法实施”话语体系。

关键词:宪法实施 话语体系 演变脉络

 

引 言

“宪法实施”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而且是我国宪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基石性概念与范畴,处于整个宪法学知识结构和话语体系的枢纽位置,几乎涵摄了认识、观察和解释中国宪法问题的所有视角与议题,也贡献了最具中国本土特色的宪法学核心命题和关键术语。它把价值与规范、历史与现实、经验与逻辑浓缩于同一论域之中,把如何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如何“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等一系列重大的理论之问、实践之问、时代之问统摄于同一主题之下,在整个宪法学研究中具有基础性和统领性的意义。

“话语体系离不开语言,但又不等于语言。”话语体系并不是语言、术语的简单罗列和堆砌,而是“思想的凝结”,“是以本国语言文字对由诸多概念、理论、信念和经验所组成的思想体系的系统表达”。因此,构建中国特色宪法实施话语体系,首先就需要对相关的理论观点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提炼出相对固定并具有思想内涵且能够支撑话语体系的核心概念与基本原理。当然,宪法实施话语体系不是抽象的理论归纳或逻辑演绎,而必须以当代中国生动鲜活的宪法实践为基础,以宪法实施中的真问题、现实问题为中心,否则,将会成为无根的浮萍。宪法实施中最主要的实践问题便是相关制度的建构及其运行,因此,构建宪法实施话语体系,自然需要对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及其运作状况进行经验性观察与学理性分析。综上,“宪法实施”的话语体系实际上就是关于宪法实施的一系列理论言说、制度规则、实践经验的系统化集成、逻辑化凝练、总体性认知,它以思想为内核,以语言为载体,集中展示着宪法实施的精神实质和时代特征。

对宪法实施话语体系的研究有多重维度和多种方法,但不管采用哪种视角或方法,最终都必须指向如何获得关于当代中国宪法实施的正确认知与科学概括,都必须切实关注真正推动宪法实施的根本动因和内在逻辑。在中国语境下,深入考察宪法实施在学术话语与政治话语中的意涵变迁及其相互关联,对于理解和分析宪法实施的内在机理与发展规律、观察和阐释宪法学理论的生长路径与演变轨迹,有着独特的价值和意义。这不仅是因为,在一般意义上,宪法实施浓缩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理念、法治形态、法治道路、法治模式,集中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理论、政治逻辑、政治立场、政治体制;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党关于宪法实施的认知与定位,是关于宪法实施的最重要、最正式的观念表达,并主导着真实世界的宪法实践。探寻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之间的交融与互动,不仅可以为构建中国宪法实施话语体系提供重要视角与关键线索,而且有助于提炼宪法实施中最具中国特色的概念术语和时代命题;不仅可以展现我国宪法理论和实践历经多年发展所发生的深刻变化,而且有助于探究发生这些变化的动力机制与深层根源。

任何话语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都立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文化传承之上,同时又始终处于生生不息的运动发展之中。同样,宪法实施的话语体系既是历经长期发展而逐渐成熟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结晶,又必将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完善。因此,“话语体系”与“演变脉络”无法切割,构建宪法实施话语体系自然需要对相关学术史和制度史进行认真回顾与梳理,并对其未来演进趋势和发展方向予以展望。不过,虽然演进脉络是本文重要的观察视角,对相关话题的讨论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顺序,但本文并没有严格按照传统研究范式进行“分阶段、分时期”的条分缕析,而主要是围绕有关宪法实施的不同主题进行聚焦式地讨论并在相关主题之下尽量呈现出一定的时间性特征,历史线条和时间节点并不是本文逻辑结构的关注重点。

一、学术话语中的“宪法实施”:从概念到概念群

“宪法实施”是一个根植中国本土、深具中国特色的宪法学基本范畴,长期以来也是我国宪法学研究的热点与重点。围绕这条主线可以对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学术体系进行以点带面地全景式考察,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擘画出宪法学的整个知识框架和脉络。

(一)宪法实施的核心要义

何谓“宪法实施”?这是对宪法实施核心要义的追问,也是研究宪法实施的逻辑起点。正如这一词语构成本身所表明的那样,它与“宪法”须臾不可分离,有了“宪法”,然后才有宪法实施。因此,辨析“宪法实施”的前提,首先在于回答“什么是宪法”。

宪法的定义在学术史上一直众说纷纭,“什么是宪法”这样一个貌似简单的常识性问题恰恰正是宪法实施乃至整个宪法学研究中最具本源性的问题。倘若“宪法”指的是一国颁行的那部宪法,那么“宪法实施就是把宪法文本转变为现实的一套理论、观念、制度和机制”。如果“宪法”不仅仅是指一部成文宪法,而且还包括实践中运行的各种“不成文宪法”,那么宪法实施首先就需要去发现在实践中运行着的真正的宪法。而如果回到宪法的原意,认为宪法不过是政治共同体的根本结构方式,那就很难说还存在所谓的宪法实施问题。可见,对“宪法”的不同认识,直接决定着关于宪法实施的不同学术立场和研究进路。

在对传统宪法概念进行反思和重构过程中,民主、法治、人权等要素被不断添加到宪法内涵之中;主权、制宪权等范畴也被不断纳入宪法学视野。然而,尽管经过了长期讨论和争鸣,对于“什么是宪法”依然未能形成基本的学术共识,以至于有学者感慨“这个命题也许是没有答案的”。当然,学理上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或许是源于对“什么是中国宪法”的深度纠结与思考。在林林总总的宪法定义中,规范宪法学的宪法概念与政治宪法学的宪法概念对宪法实施话语体系的影响最为持久和深入。前者视人权保障为宪法的终极性目的,认为人权规范是“宪法之核心”,我国需要建构一个以“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为主旨的体现立宪主义价值的宪法概念。而后者则认为“对于任何宪法来说,权力分配原则都是第一根本法”,强调“中国宪法学的中心问题,实质上就是宪法的序言及其总体结构”。显然,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歧不仅仅在于方法论上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对什么是(中国)宪法这个问题采取的不同立场”,以及由此而对宪法实施的不同理解和定位。

在规范宪法学看来,宪法实施的根本在于如何使宪法文本中的公民权利转化为社会现实,涉及的主要是权利保障的宪制性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公权力存在和行使的正当性问题,其基本思路就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政治宪法学则更关注我国宪法的政治属性及其所蕴含的政治逻辑,强调要将宪法序言作为理论分析和宪法实施的重点。显然,尽管以上两种观点都强调宪法实施要尊重和立足于现行宪法文本,但各自所要“认真对待”的却是宪法文本中的不同内容。这意味着在宪法实施究竟应该“实施什么”(即宪法实施的对象)的指向上有着明显差异,而实施侧重点的不同,自然隐含着对宪法实施的本质与功能、路径与模式的不同认识和选择。

其实,我国宪法的价值目标和规范内容从来都不是单向度的,而始终是融政治逻辑与法治诉求、建构使命和规范功能于一体,既重视通过宪法实施来实现“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等规范性价值,又强调通过国家职能的充分发挥和国家治理的有效推进,以实现国家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因此,宪法实施的过程既是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的过程,也是依据宪法治国理政、执政兴国的过程。显然,如果把目光局限于传统立宪主义视野之下,则难以回应中国社会百年来孜孜以求的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历史夙愿;而如果有意无意淡化宪法所应有的规范功能,则可能过度抬升宪法的外在价值及其政治意义。只有整合各种宪法概念中的有益资源与合理成分,实现宪法的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平衡,才能使宪法实施发挥出最大效用。这决定了我国的宪法实施绝非某种单一的宪法观念所能覆盖,而需要从建构和规范的双重视角去分析其逻辑构造与运作实践。

(二)宪法实施的路径选择

尽管不同学术观点的研究范式迥异,但每一种研究毫无疑问都以宪法得以有效实施为追求;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和规范宪法学所呈现的不过是中国宪法实施的不同“面相”而已。当然,不同的研究立场对于宪法实施的方式路径有着不同的学术旨趣与思路。

在秉持“宪法是法”的大前提下,宪法实施的法律化路径自然成为首选方案。为此,通过比较法意义上的对勘与借鉴,追求建立有实效的宪法审查制度,便成为“权利论”宪法观的基本思路。与违宪审查有交集的另一种法律化思路,便是宪法司法化的主张。该主张曾一度为学术界所热议,并且有过“相对充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尝试,蔚然成为强势话语体系”。而“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的废止,意味着宪法司法化之路的正式终结。在宪法司法化的主张受挫之后,宪法实施的法律化思路开始转向更为精细的宪法审查原理、程序和技术研究。其中,合宪性解释备受青睐,甚至被认为“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佳方式”。不过,尽管“合宪性解释”拓展了对宪法实施路径的探索空间,但仍然需要讨论的是:每一部法律都有其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为什么在适用该法律时不依据其自身的宗旨和原则去确定相关条款的含义,而要舍近求远去寻找宪法上的解释呢?如果不能通过对该法律的解释去明晰其自身的模糊或歧义,是否意味着该法律本身就存在与宪法相抵触的可能呢?如果法律适用者对宪法的解释存在偏差的话,又该如何来矫正这种偏差,这是否会进一步给宪法实施带来更大的难题?显然,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合宪性解释”论予以认真思考和回应。而有的学者为了消解宪法司法化可能引发的“违宪审查”纷争,则从策略上主张将其局限于由法院适用宪法解决“宪法上的公民私权冲突”,即通过“宪法的私权诉讼”来实施宪法。然而,司法性的违宪审查或宪法适用方案终究难以与我国的政治理念和宪法体制相容,因此,始终面临着理论上和实践中的诸多诘难与困局而不可能有多大作为。

法律化实施当然是宪法实施的重要路径,但我国的宪法实施体制并不是基于司法中心主义而建构起来的,且宪法中的政治性内容亦不可能通过司法途径予以实施。为此,政治宪法学认为中国宪法实施的方式主要是政治机制而非法律机制,从而指向了中国宪法的政治化实施道路,因公民权利诉求而发生的违宪审查只能处于整个宪法实施链条的末端。不过,虽然将宪法实施置于生动具体的现实政治场景之中,可以赋予现实政治过程以宪法上的正当性,但如果不能对政治化实施的作用场域予以明确界定,则可能会遮蔽宪法实施所应有的规范性,并可能会挤压法律化实施的存在空间。

事实上,由于我国宪法文本中既有规范性条款,也有纲领性条款;既有抽象的原则理念,也有具体的行为准则;既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也有指引性的政策宣示,从而表现为各种属性的条款和内容交织并存的逻辑结构。这就决定了宪法实施路径不可能是非此即彼的排他性选择,“而是呈现出一种政治化实施与法律化实施同步进行的双轨运行格局”。在政治化实施中,执政党既要确立宪法实施的政治方向、基本方略和重大举措,建构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规范体系,营造宪法实施所必需的法治环境、社会基础、文化氛围,还要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切实把宪法的规定和精神贯彻落实到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从而引领和推动宪法实施不断向纵深发展。在法律化实施中,既有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适用宪法规定、履行宪法职责等积极意义上的宪法实施,也有通过依法撤销和纠正各种违宪行为,以维护和恢复正常的宪法秩序等消极意义上的宪法实施。同时,法律化实施中有许多政治性因素,而政治化实施中同样有很多法律性成分;只有使这两种实施机制相辅相成、协同发力,才能编织起系统完备的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之网。

(三)宪法实施的主体类别

宪法实施主体是宪法实施制度结构中的核心要素。在不同的宪制模式中,宪法的实施主体迥然相异,而不同类别的实施主体,必然会采取不同的实施方式,从而展现着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基本形态。前述关于宪法实施路径的争论最终也会落脚到“宪法由谁来实施”的主体认定问题上。

我国宪法的特质及其内容上的综合性,决定了其实施主体的范围是极其宽泛的。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据此,所有的机关、组织和公民都是宪法实施的主体。宪法实施主体如此广泛,这显然有助于破除笼罩在宪法上的玄虚感和神秘感,使宪法实施能够从一种高高在上的悬空状态落地为一种全社会都可以实实在在感受到的生活和经验,从而有助于增进宪法与社会的亲和力。但这样一种理解显然必须与具体的制度安排结合起来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否则,很容易流于泛泛的法制宣传。为此,有学者将宪法实施进一步界定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遵守和执行宪法的具体条文规定及其原则精神的活动”。亦即,宪法遵守和宪法执行是宪法实施的两种基本方式,而其中宪法遵守显然可以为上述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提供一种论证支持。

然而,宪法实施和宪法遵守毕竟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宪法实施的本意在于通过积极的主动作为而使宪法规范转化为社会现实,这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宪法行为,只能由特定主体基于法定职权而为。而遵守宪法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状态,只要不违反,即为遵守;遵守可能是基于较高的宪法素养,也可能是一种本能的无意识状态。这是对所有人不言而喻的最低要求而无需将其拔高为一种专门的宪法实施方式。因此,宪法上的相关规定更多是一种观念上的倡导与号召,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规范化实施。实际上,我国现有一些法律制度为公民个人、社会组织等成为宪法实施主体提供了广阔平台。如,《立法法》规定,公民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而且,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几年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看,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审查请求都是由公民或社会组织提出的。因此,完全可以从这些制度环节去思考公民等作为宪法实施主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而不是仅仅从“宪法遵守”中去寻找依据。同时,在我国的各类宪法实施主体中,中国共产党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主体和核心力量,是宪法实施的主导者、组织者和根本保证。在此意义上,把“由谁来实施宪法”这样一个宽泛的问题聚焦为“宪法实施由谁来主导”,或许更能回应宪法实施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从宪法实施的法治化角度看,有关国家机关自然是宪法实施的首要责任主体,依据宪法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宪法职责,是实施宪法的直接体现和规范化形态。但由于宪法不仅包括诸多可直接适用的规则,也包括一系列作为规范性—价值性论据起作用的原则,这就需要立法者首先对这些原则进一步承接和细化,将它们渗入整个法律体系之中,进而通过普通法律的实施而使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最终得以落实。故而立法就成为实施这些宪法原则的重要活动。而依据宪法所制定的法律又会进一步成为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的依据,这样,“法律得到实施,便意味着通过法律得到具体化的宪法实质上也得到了实施”,因此,“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宪法实施的主要表现形式”。立法性实施由此成为我国宪法实施的首要环节和基本途径。

立法性实施不仅契合了宪法实施的内在要求和自身规律,也彰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法逻辑。在我国宪法体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着实施宪法的最高法定职责,通过立法途径实施宪法,不仅是其作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的性质使然,也是其代表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必然要求。正因如此,学界关于我国宪法实施的讨论大多是围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而展开的,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通过实施法律而间接实施宪法的情况,一般在“法律实施”层面就可以得到阐释,很少上升到宪法高度去专门讨论。

当然,把宪法实施主体聚焦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仅是因为其行使国家立法权的缘故,更重要的是,“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宪法职权。“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使宪法真正得到实施,就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以纠正各种违宪行为。可以说,宪法监督在各种宪法实施方式中最具刚性约束力,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要害与关键,因此,宪法实施的方式常常被聚焦于宪法监督。而由于宪法监督长期以来是我国宪法实施中的短板和弱项,这样,如何健全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便成为我国宪法学研究中一个经久不衰的热点和重点话题,并成为观察宪法实施话语体系演变脉络的一个重要视角。

为了强化宪法监督的实效性,学界进行了锲而不舍的理论研究和学术建言,甚至一些相当超前和开放的制度设想在20世纪80年代初现行宪法起草过程中,就已经进入到了政治商谈的视野与议程之中。这些研究把现实中宪法效力不彰的主要原因归结于缺失宪法监督专责机构,于是主张我国应建立独立、权威、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并提出了种类繁多的机构设置方案;违宪审查、宪法审查、合宪性审查等术语也先后取代宪法监督而分别成为不同时期的主流性概念。不过,“宪法监督”这一从我国宪法文本中提炼出来的概念术语,仍然具有其自身独特的本土意涵和制度意义,并可以成为一个统摄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等具体措施的上位概念。

自“合宪性审查”作为宪法实施的一项顶层制度设计被正式提出以来,迅速带来了宪法实施的新议题和新期望,也推动了从宪法监督向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演进与话语转换,甚至有学者预测中国宪法学或将步入“合宪性审查时代”。的确,合宪性审查“是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制度创新,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科学性、实践性”,与西方违宪审查制度有着“本质区别”。而且,这一较为中性、谦抑的用语更为契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思维习惯,可以有效降低宪法实施的制度成本并避免西方违宪审查的政治风险,体现着中国独特的政治经验和宪法智慧。

通过以上简要分析可以看出,在学术话语中,宪法实施既是一个理论范畴,因而概念本身成为学术解读与研究的重点;又是一种实践状态,因而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成为理论反思与建构的关键。当然,这两方面的问题往往相互交织、难分泾渭,并常常引申出宪法学的其他一系列相关议题。可以说,宪法实施涵摄了宪法实施的主体、对象、路径和方式等一系列制度构成要素,并辐射和延伸到宪法的概念、渊源、价值、功能等一系列宪法基本原理。围绕这一命题而生发的“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宪法遵守”“宪法执行”“合宪性审查”等概念范畴,组成了一个几乎覆盖整个宪法学知识脉络的“概念群”,“宪法实施”由此成为串联宪法学概念体系和理论体系的话语纽带。

二、政治话语中的“宪法实施”:从问题到问题域

由于宪法实施具有政治与法治的双重意义,这使得“宪法实施”不只是停留在学术研究的理论思辨中,而且还高频出现在政治话语的表述与论断之中。如果说学术话语中的宪法实施,是一种学理化的知识构成与观念表达,记录着宪法学在理论上的不断探索与思考;那么,政治话语中的宪法实施,则是法治建设中一种强大的思想力量,引领着宪法实施的运作过程和发展方向,并推动着宪法学知识体系的不断更新与完善。

(一)宪法实施的观念变迁

任何国家的宪法实施都立基于一定的宪法观念之上,其中,执政者对宪法的认知更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宪法实施的模式建构。新中国的宪法观深受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对宪法所下定义的影响,即宪法“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的产物。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制定时,此种“事实论”的宪法观在被继承的基础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反思与发展,认为宪法不仅应该反映现在,还应该描画未来。这集中体现在毛泽东关于宪法的另一个著名论断中,即“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所诞生的1954年宪法,不仅对革命成功后的民主事实进行了确认,同时还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从而成为面向未来的指导国家建设的最高行动纲领。

“总章程”及“过渡性”定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五四宪法”的实施状况。首先,“过渡性”虽然可以大大增强其现实针对性,却又会削弱其稳定性和持久性。其次,将宪法视作实现过渡时期目标任务的总章程,意味着宪法本身并不构成国家建设的主要目的,也不具有自身独立的内在价值,而只是服务于现实需要的一件“有力武器”。将宪法视作“武器”,既是革命思维在建国初期的惯性延续,也为“五四宪法”的后续命运埋下了伏笔。

在改革开放初期诞生的1982年宪法,虽然延续了宪法是国家总章程的宪法观,但增加了宪法的“治国安邦”功能,认为它“将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并强调:“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容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要通过将“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付诸实施”,来满足人民对新的政治法律秩序的期盼与向往。显然,此时对于宪法实施的意义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话语重心已转为对“治国安邦”的强调。从“事实论”的宪法观到描画未来的“纲领性”宪法观,从宽泛抽象的“总章程”到“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反映出政治话语中的宪法观念已经开始关注宪法对于国家治理和政治安定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关于宪法及宪法实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这些重要论述内涵丰富、思想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观。从生成机理看,“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从本质属性看,我们党领导人民所制定的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从文本内容和重要作用看,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国家的重大制度、重大事项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治国安邦、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这些重要论述不仅丰富了宪法的价值意蕴与理论内涵,更凸显了宪法鲜明的时代精神与中国逻辑,从而成为准确思考和解读中国宪法的科学范式与思想指引。

伴随着对宪法核心要义的深刻感悟和对我国行宪经验的理性反思,宪法实施的重要性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宪法同党、国家和人民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制定和实施宪法,……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就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同时,宪法实施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而且还因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表明政治话语中对于宪法实施的强调已从之前单一的政治考量扩展至法治思维及宪法自身的内在价值,并将宪法实施视为维护宪法尊严与权威的根本之策,从而为宪法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与法理依据。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十一个坚持”之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原则和重点工作,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鲜明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自然也对宪法实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不仅可以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和国家根本法的作用,同时也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有了生动具体的实践根基与实现路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贯彻落实宪法的过程,衡量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关键指标就在于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实现程度;如果宪法被束之高阁,也就谈不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只有更好发挥宪法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进一步夯实中国之治的宪法根基,才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二)宪法实施的制度推进

伴随着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实施的方略与重点也在不断调整和变化。在制定“五四宪法”时,毛泽东强调:“(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这不仅体现了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唯物史观,也反映了当时对宪法实施方式的朴素认识,其中,“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这一表述尤其发人深省。当然,此处并不具有追究违宪责任的意义,而只是一种政治动员和要求;宪法的实行更多地被寄希望于人们政治觉悟和思想认识的提高,而非制度上的建构与推进;宪法实施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至于究竟如何实施,则不成为一个问题。制宪之目的就是实行宪法,但事实证明仅仅靠自觉遵守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安定政治的支持”和健全的体制机制作为保障。

在改革开放之后,宪法实施拥有了一个安定有序的政治环境。同时,基于历史教训,1982年宪法开始着眼于从制度角度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其不仅对自身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作出了庄严宣示,而且还专门确立了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框架和规范依据。在保证宪法实施方面,则特别重视人民群众和执政党自觉守法的重要性。“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党的十二大则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正式载入党章,并强调“特别要教育和监督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安定政治环境的形成,人民对这部“好宪法”的拥护和期待,执政党对宪法实施的坚定支持,令宪法实施获得了充沛的政治动力与保障。但是,应该看到,这一时期的宪法实施尚显得笼统和模糊,话语焦点主要集中在“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和“如何保证宪法实施”上,但并没有切实有效地从制度建构的角度来明确宪法实施的努力方向。

在新时代关于加强宪法实施的战略部署中,除了一以贯之地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之外,还特别重视推进宪法实施的制度与能力建设,从而使宪法实施呈现出新的明显变化并展示出显著的制度优势。而且,关于坚持党的领导和发挥人民群众作用的认识,也都有了新的时代内涵并与相关的制度建设紧密相连。

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宪法实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运用宪法思维和方式加强党的领导的过程,宪法实施必须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同时,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并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题中应有之义。新时代“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一政治理念和法治思想,既为坚持党的领导融入了宪法文明的规范内涵,也充分体现了执政党高度的宪法自觉,是对党的领导和宪法实施关系的规律性认识,并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提供了规范化的宪法路径与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宪法、执行宪法,健全党领导宪法实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对宪法实施的领导在职能定位上更加科学合理、在体制机制上更加健全完备、在运行程序上更加规范高效,始终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宪法实施的“人民立场”始终贯穿于我国宪法实施的政治话语之中,这是由执政党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逻辑起点、理论原点和目的性价值,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宪法领域的展开和体现。“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是宪法实施最坚强的社会基础和保障。这就需要充分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更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利器。“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同时,宪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宪法意识的培育和提升,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使宪法精神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为宪法实施提供坚实的思想文化支撑。

通过制度建设来推动和保障宪法实施,是新时代宪法实施话语重心的显著变化。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从而使宪法实施有了具体的制度抓手。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具体承担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工作职责,从而在组织机构方面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强调要通过体制机制的合理建构与有效运转来确保宪法获得全面实施。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则对“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制度建构专门作出了部署安排,从而为加强宪法实施制度建设提供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施工图。显然,“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是加强宪法实施的关键“棋眼”和着力点;“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则体现了“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的整体谋划和顶层设计,确立了宪法实施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和改革目标。这些重要论断和决策部署的话语重心凸显了宪法实施的“制度思维”,反映了宪法实施的内在规律及其制度化发展方向,极大丰富了新时代宪法实施话语体系的制度内涵。

总之,宪法实施不仅是一个理论命题和概念术语,更是一种制度建构和实践状态。我国宪法自颁行以来都切切实实地在实施着,尤其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和推动下,我国宪法实施的实践不断丰富,体制机制不断健全”。要形成具有足够解释力与涵盖度的宪法实施话语体系,就必须在尊重并充分利用现有实践经验和制度资源的基础上,对宪法实施的运作机理、存在形式和发展规律进行深入考察和科学阐释,以使话语体系的构建和制度体系的完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三)宪法实施的模式凝练

宪法实施模式是对宪法实施主体、客体、路径、方式等方面内容的高度浓缩与概括。基于对我国宪法的生成逻辑、本质特征、价值取向、功能定位的深刻洞察与科学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加强宪法实施、怎样加强宪法实施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强大思想感召力、理论创新力、实践引领力,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纲领,是认识和提炼我国宪法实施模式的理论依据与方法指引。

宪法实施主体的多元性。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毫无疑问在宪法实施中发挥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深厚基础和最大底气,人民尊宪行宪护宪的努力与行动为宪法实施提供着源源不竭的动力源泉。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单位和组织也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着宪法实施活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力量。尤其是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专责性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可见,我国宪法实施呈现出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人民力量为基础、以宪法监督机关为专责主体,并由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立体化格局。

宪法实施内容的全面性。宪法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文本中的所有内容包括各项原则、规则、制度,其结构中的各个部分包括序言和每个条款,自然都应当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这不仅是因为宪法的各项规定之间紧密结合、相互贯通,是一个体系化的存在,更重要的是因为无论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还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规范依据并在宪法框架内统筹进行。可以说,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载体,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因此,宪法实施应当是全局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性地“全面”实施,必须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途径方式把宪法所确立的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这是辩证思维和系统观念在宪法实施领域的具体运用和展开。

宪法实施方式的复合性。执政党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和水平,并通过强有力的政治动员来引领和推进宪法的创制性实施与发展,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路径。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等法治化方式在宪法实施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更是法治化路径中的主渠道。这就需要“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对于各种违反宪法的行为,则通过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宪法解释工作,健全备案审查制度、依法改变和撤销各种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等途径来予以纠正。因此,我国宪法实施采用的并不是某种单一的路径或方式,而是政治化实施与法治化实施、立法性实施与监督性实施、事先防范与事后审查等相互衔接、交织并行、同向发力,从而形成了目标优化、分工合理的宪法实施结构体系。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擘画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新境界,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发展成果,“是我们党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系统、科学的法治理论体系”,“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史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中,关于宪法实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更是彰显出深厚的思想内涵、鲜明的政治导向、严谨的法治逻辑、宏大的理论视野、丰富的实践价值。在这一科学理论指导下,我国的宪法实施呈现出一种多元主体、多条路径和多种方式有机结合、相互促进、高效协同的基本形态,具有显著的优越性、鲜明的实效性和强大的生命力。这一模式绝非传统意义上的立法机关实施制、司法机关实施制、特设专门机构实施制等范畴类型所能涵盖,而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立体化全方位复合型实施模式,是建构中国特色宪法实施话语体系的最重要本土资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多年以后的政治话语体系里,“宪法实施”已经不是最初“遵守宪法”和“实行宪法”意义上的“宪法实施”了,而是实现了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它既是立宪之目的,也是行宪之方式,既强调实施之效果,也重视实施之过程;既关注实施中的经验总结和制度建构,也追问理论上的规范意义和价值诉求。作为认知的对象,如同学术话语中的宪法实施成为理论研究中的“概念群”一样,它也在不断被发现和延展出新的意义,带来新的理论与实践命题,从而成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问题域”,并正在生成一种别具一格的中国之治的宪法图景。

三、学术话语和政治话语的关联与互动:从历史走向未来

“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在中国语境中,学术话语中的宪法实施与政治话语中的宪法实施更是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二者之间的关联与互动,不仅共同形塑着当代中国宪法实施的话语体系,也演绎着中国宪法实施的内在机理与运行逻辑。

(一)从高度重合、相对分离到重新接近

在现行宪法颁行初期,学术话语中的宪法实施,主要是对宪法文本中的相关规定进行阐释和解读。这实际上是当时“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观念”这一总体性宪法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部分,是“要实行宪法首先就必须学习宪法”这一思路和要求的必然表现。这一时期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关于“宪法实施”的认知基本一致,并呈现出学术话语高度统一于政治话语的状况。

从两种话语的表述高度重合来看,此时的宪法学研究尚未形成独立的专业性话语体系,其主要工作基本上就是根据政治话语的表达内容和方式,而对宪法条款做简单的字面解释和知识普及,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宪法的认识和了解。然而,“这种过于‘政治化’的宪法学不利于宪法学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法治国家建设”,使得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宪法学难以形成具有独立专业性的学术领域和话语体系,当然也难以对实践进行建设性的理论检视与观念引领。因此,既是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学科发展的必然,在对政治话语的完全依附中起步而行的宪法学研究,在学术反思和方法自觉中,开始了“去政治化”的理论建构过程,研究重心开始逐渐聚焦到宪法的法律属性一面。

具体到宪法实施问题上,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学术话语开始与政治话语相对分离,研究视角从宪法实施的政治化保证,逐渐转向宪法实施的法治化路径;在理论资源的借鉴和汲取上,也逐渐远离了本土的政治话语而转向对域外模式与做法的大规模引介和比较。“宪法的司法适用”作为激活所谓“中国宪法实施困局”的一个重要思路,引起了理论研究的高度关注并展开了激烈的学术论争,研究重点也转移到了“基本权利”条款的落实上。通过对基本权利进行的以宪法文本为中心、以规范为导向的教义学研究,使宪法学作为法学的学术品格日益凸显。可以说,围绕“司法审查”和“基本权利”展开的宪法实施问题研究,尤其是比较法视野中的理论探讨,强化和放大了宪法作为法的法律属性,“宪法学理念从政治性知识体系转变为以研究学术理性为中心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宪法学研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多元开放的方法论立场、自觉主动的学术反思精神,并开始建构具有独立学科意义的概念范畴和知识体系。

但是,远离了深具本土特色且主导宪法实践的政治话语,简单依托比较法资源而展开的理论研究,也许在塑造和凸显宪法学的专业性方面成效是显著的,但其对现实的解释与回应能力却明显不足,在实际操作和具体应用方面更是乏善可陈,由此使得学术研究中的宪法话语和政治实践中的宪法话语难以兼容和贯通,甚至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张力。抽象而玄虚的学术范畴和理论逻辑面对丰富多彩的宪法生活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基于美好愿望而提出的制度建言和方案,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象牙塔内的孤芳自赏和沙盘推演。因此,回归本土、关注现实,成为学界在集体反思之后的自觉选择,理论研究开始认真思考和探寻中国语境下宪法实施的本土资源与现实命题,“宪法学中国化”日渐成为宪法学研究中的主流倾向和学术风格。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始终处于全面而深刻的转型之中。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宪法实施首先面临着来自实践的一个重大挑战,那就是静态的宪法文本如何因应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如何看待那些与宪法规定不一致的重大改革举措等。这些问题汇集在“宪法与改革”的主题之下,成为20世纪80年代宪法学研究的重点并绵延至今。此起彼伏的学术论争之焦点在于:如何消解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与张力,是坚守宪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追求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严格地理解与实现;还是沿袭“先行先试”的制度变迁逻辑,容忍动态的社会现实对静态的宪法条款进行一定程度的突破。由此而引发的关于“社会现实的变动性与宪法规范的适应性”之间关系的思考,迄今仍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时代课题。当然,究竟是应当多尊重一些宪法文本、还是应当多尊重一些社会现实?如何妥当地调适社会变革与宪法变迁、宪法的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关系,将会是伴随我国宪法学发展的一个常说常新的永恒话题。

从宪法与改革关系所引发的学术争鸣开始,中国宪法实施中的真问题便实实在在地摆在了宪法学案头。面对宪法实施中出现的一系列理论困惑和实践难题,围绕“宪法的司法适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的本土化与开放性”“宪法的规范性与适应性”等议题,学术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在这一过程中,宪法的政治性和宪法实施的政治逻辑被重新纳入宪法学研究视野,并逐渐成为一种备受瞩目的新的研究范式。这一系列争鸣反映了理论研究对政治话语和社会现实的高度关注与自觉回应,而不断变换的争论主题背后始终隐藏着一条不变的主线,那就是对中国宪法实施的深度关切和对良好宪法实施秩序的热忱向往。

(二)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的交融与互动

经过高度重合、相对分离而又重新接近的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如今已日渐交融,并持续进行着良性互动。政治话语中的“宪法实施”开始充满法理色彩,学术话语中的“宪法实施”则日益凸显政治关怀。这不仅推动着我国宪法的全面实施,也为学术话语中的“宪法实施”提出了真切的“中国问题”,从而呈现出学术话语和政治话语交相辉映、相得益彰的基本态势。

首先,在“远离”之后重新“接近”政治话语的宪法学研究,已不再像学科起步阶段那样仅仅对政治话语进行简单地比附,而是在被政治影响的同时也在回应并影响着政治。面对宪法实施中所出现的种种理论和现实问题,宪法学研究开始认真地进行深入思考与积极回应,并在谋求学术性和专业性过程中,开始自觉地为重新审视和解读政治话语注入本学科的规范价值和理性诉求,致力于探讨宪法实施制度变革的法理依据与可行路径。由此而提出的一些学术性概念和命题已为政治话语所接受,一些对策性建言和方案已转化为推动宪法实施的实际举措,从而为政治话语的嬗变流转和制度的变革与完善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智识贡献。在与政治话语互动的过程中,学术话语展现出鲜明的本土特色和问题意识,并日渐成为一种立足于中国实际、回应时代需求的体系化表达。

值得注意的是,在学术脉络中,宪法实施的话语重心显然没有按照“什么是宪法实施、为何要实施宪法、如何实施宪法”的逻辑链条而展开,而是基于对中国宪法实施现状的思考,以“宪法实施的怎么样”为起点,经历了从“何谓中国的宪法实施”,到“中国宪法应当如何实施”“如何使中国宪法得到(更好地)实施”的焦点形成顺序。当然,不同议题在不同时期互有交叉和循环。按照认识论的理解,似乎应该首先关注和回答的是“何谓宪法实施”“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尔后才是“宪法实施的怎样”以及“宪法该如何实施”。如此观之,话语体系的演变轨迹刚好与认知逻辑逆向而行。这虽然不符合“理论指导实践”的理性主义思路,却符合“实践是理论之源”的经验主义法则,恰恰反映了政治现实与学术研究之间的主题互动和相互影响。

其次,政治话语在主导宪法学研究方向并在不断为其设定新的研究议题的同时,也在持续向学术话语开放并在积极吸纳着学术研究中切实可行的理论成果和对策建议。中国宪法秩序的核心与根本,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理解中国宪法实施理论与实践的关键所在,也是建构中国宪法实施话语体系的基石性定位。中国共产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不仅引领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也主导着宪法实施的整个过程和塑造着宪法实施的基本形态。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庄严承诺下,执政党就宪法实施所表达的政治理念和作出的政治决断,就是当代中国真实生动的宪法实践,自然也应当是理论研究的核心关切与重点议题。

政治话语中对宪法实施的阐述,其基本立足点就是统筹兼顾宪法的“政治性”和“法律性”,既在法律意义上重视通过规范化途径与方式来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也在政治意义上强调宪法实施必须牢牢坚持的政治方向和根本前提,“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政治话语一旦吸收了学术话语中的相关概念表述,就不仅表现为二者在观念认知和语言表达上的高度趋同性甚而一致性,而且可以使理论研究发挥出最大社会效益,并为进一步拓展相关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提供重大契机。如,自政治话语正式吸纳了“合宪性审查”这一高度学术化的概念以来,学术界迅速从不同角度对其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合宪性审查已经毋庸置疑地成为宪法学研究中的热点和主流术语。同时,由于合宪性审查并非一个具体的技术性装置,而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不仅涉及到审查的主体、范围、标准、程序、方式等体制机制问题,还涉及到审查的原则、效力、责任以及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的关系等深层次的基本原理问题,由此使得宪法学研究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之间的良性互动并非简单地源自于一种学术自觉或政治态度,更重要的是内生于根本的宪法共识和宪法实施的中国逻辑。何谓宪法实施、宪法如何实施?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是贯穿于中国宪法学的主题与主线,同时也是对“中国道路”和“中国制度”的宪法学解释与表达;只有“把这个问题讲清楚,才能真正坚定‘四个自信’、坚定宪法自信”。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创造的辉煌成就、开辟的前进道路、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其所确立的一系列原则、规则、制度,为我国创造出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正是由于我国宪法实施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宪法实施”的中国经验和方案展现出了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并为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凝聚宪法共识以及实现话语体系的有机统一和高度融合,提供了坚实的历史依据、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

同时,还应当看到,中国宪法和西方宪法诞生的历史背景、面临的历史课题迥然不同。从历史维度看,近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宪法问题不是如何去确认一种“自生自发”的宪法秩序,而是如何面对风云激荡的社会大变革、大转型;不是如何首先去追求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而是如何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新中国成立后,迫在眉睫的宪法任务是如何通过根本性的制度更替而建构起新的政治法律秩序,如何通过卓有成效的国家建设而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进入历史新时期和发展新阶段,宪法担负着为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根本法治保障的时代重任。可以说,“革命、建设、改革”是贯穿于我国宪法发展史的主线,这就使得通过确立强有力的政治权威和制度形态以实现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动员与高度整合,成为我国宪法的鲜明特征并深深嵌入宪法的实施过程之中。因此,“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不仅是理论研究持之以恒的学术追求,同样是执政党所鼎力践行的法治理念,由此使得宪法实施在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中有了必不可少的互动基础和前提。

(三)学术话语和政治话语良性互动的未来走向

在经过多轮讨论和争鸣之后,尽管学术话语中关于宪法实施的不同理论言说在概念工具、论证逻辑和研究方法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差异,但显然都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和深沉的政治情怀、坚韧的理论执着和强烈的问题意识,都极为重视隐藏于宪法内部或寓于宪法背后的法治精神与政治理念,并致力于对我国的宪法实施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建构。

不过,也应当看到,尽管宪法学研究已经改变了过度沉湎于对政治话语的注解或者刻意与政治话语相隔绝的状态,但如何在倡导理论研究的主体意识和本土关怀时,不断增强学术反思能力和建构能力;如何通过与政治话语既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又适度分离、协调发展,从而形成对现实具有足够解释力和影响力的话语体系,仍然是一项未竟的学术事业。同时,这也预示着学术话语和政治话语相互关系的未来走向。

于学术话语而言,探究中国宪法实施的价值功能、内在机理和发展规律,揭示“中国之治”特色与优势的宪法密码,辨析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凝练立足中国经验、体现中国智慧、彰显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模式,本就是理论研究应当承担的学术使命,也是检验宪法理论是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这就需要准确阐释我国宪法实施的历史逻辑、政治逻辑、法理逻辑和实践逻辑,善于运用具有说服力的学术话语讲好中国宪法故事,并用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为宪法实施的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提供坚实的学理论证与支撑。惟其如此,宪法学研究才能焕发出蓬勃生机和活力,并推动“中国的宪法学”向“中国宪法学”的实质性转变与跨越。

于政治话语而言,对宪法实施的政治方向、目标任务、推进方略、制度模式进行根本性的顶层设计,走出一条立足中国实际、面向中国问题、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发展之路,切实把我国宪法所蕴含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正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必然要求和目标指向。这就需要认真对待宪法和宪法实施的自身规律与内在逻辑,加强宪法实施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促进各种体制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和优化选择,充分激发学术研究的探索精神与创新活力,主动汲取学术话语中的思想智慧和真知灼见,努力实现政治导向与理论研究之间的同频共振,从而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伟大实践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

总之,宪法实施的话语体系应当既具有科学精神、理论品格,也具有政治情怀、实践价值。既不能简单地用政治话语取代学术话语,用宪法的政治性遮蔽其法律性;也不能刻意地用学术话语置换政治话语,用宪法的法律性来掩盖其政治性。政治话语不仅反映了其所处时代的现实需求,表达了特定时期政治家的核心关切与远大抱负,也是引领学术研究的风向标和建构学术话语体系的思想旗帜;而学术话语则不仅蕴含着独特的价值意蕴和法理逻辑,同时也在对政治话语的回应与阐释中彰显着其经世致用的现实意义。只有在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互动格局中,不断深化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思想内涵和运作规律的科学认识,才能形成兼具历史深度、理论高度、本土意识和时代特征的中国“宪法实施”话语体系。

结语:迈向新时代的中国宪法学

新时代“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有效推进,迫切需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宪法实施话语体系,以清晰、准确地表达中国宪法及宪法实施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与显著优势,并通过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把当代中国的宪法优势转化为话语优势,有效提升中国宪法理论与经验在全球法治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当然,话语体系之构建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需要经过长期的积累与沉淀。“哲学社会科学的特色、风格、气派,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成熟的标志,是实力的象征,也是自信的体现。”这就需要认真聆听时代声音、把握时代脉搏、回应时代呼唤,努力构建具有感召力、影响力、说服力的宪法学思想体系和知识体系,并从学术话语和政治话语的良性互动中,全面、准确地提炼真正属于中国的“宪法实施”话语体系。

无论是在学术话语中,还是在政治话语中,“宪法实施”都不只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和问题,而是各种原理、规则、制度、实践交织叠加的“概念群”和“问题域”。尽管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在语言风格、表述方式、传播渠道和论证逻辑等方面不尽相同,但二者都不是自我封闭、相互排斥的孤立存在,而是始终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与互动,其精神实质和理论内涵都根植于波澜壮阔的中国宪法实践和渊源深厚的中国文化根脉之中,并秉持着共同的法治信念和目标追求,那就是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真正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在“知识”上的互补和“意义”上的交融,不仅从一个侧面折射着我国宪法实施跌宕起伏的不平凡历程,也昭示着中国宪法学在学术与政治的深度交融和良性互动中走向了“新时代”。

 

苗连营: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1年第3期,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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